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賴武志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皇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皇佑 潘昆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666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皇佑、潘昆麟二人原均為址設臺北市○○區○○路2 段78號「21世紀不動產雙連加盟店」員工,嗣被告林皇佑於民國100年9月中旬離職,並前往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06號「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民生店」任職,為免親赴地政機關查詢資料之奔波,竟於100 年10月初某日,向被告潘昆麟詢問告訴人即21世紀不動產雙連加盟店店長陳宏勇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關貿公司)申請地籍地價資料查詢帳號及密碼,而被告潘昆麟因職務之便,知悉告訴人向關貿公司申請之帳號「AAN11756」及密碼,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將上開帳號、密碼告知被告林皇佑而借予被告林皇佑使用,由被告林皇佑自100 年10月3日起至100年10月13日止,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單一犯意,接續多次在上開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06號「富旺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民生店」,擅自以IP位址「210.242.37.169」,上網連結網際網路,無故輸入告訴人所申請之關貿公司地政資料查詢系統之帳號「AAN11756」及密碼,而入侵關貿公司網站,以該電腦系統查詢資料共34次。嗣因告訴人查詢帳號登入查詢歷史紀錄發現有異,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二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101年7月23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及本院101年7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2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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