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靜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羅福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字第2081號、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靜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羅福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沒入(本院91年刑保字第261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羅福助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1,000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91年6 月7 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因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91年刑保字第261 號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㈡被告因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執字第2081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執行拘提,並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後,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1 年4月25日北廉字第10143057630 號函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4 月25日訊問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且具保人亦陳稱目前無被告之行蹤,無法帶同被告執行,堪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