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啟增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2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啟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啟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經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8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⑵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5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前開⑴⑵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100 年度聲字第695 號裁定、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9年8 月17日入監服刑,於100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號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3 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