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請撤銷扣押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柯淑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荷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念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文傑
即債務人
川上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謝念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宗諺原名吳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所為之96年度裁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准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吳宗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78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聲請假扣押後,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2號准許,並提存擔保金(96年度存字第5377號)執行假扣押程序,因聲請人已於97年2月15日向本院撤回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准予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以俾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號裁定、96年度存字第5377號提存書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易字第1784號、96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卷宗審核無訛,應認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已無再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96年度裁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