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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志明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明因犯附表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雖於民國101 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業已執行之部分,係另一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325 號裁定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賭博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6月11日下午6時│96年11月間某日起至│
│              │許                │98年6月18日為警查 │
│              │                  │獲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第14741號         │第14741號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最 ├────┼─────────┼─────────┤
│ 後 │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4267 │101年度簡字第2400 │
│ 事 │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2月2日      │101年8月22日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確 ├────┼─────────┼─────────┤
│ 定 │ 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4267 │101年度簡字第2400 │
│ 判 │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2月29日     │101年9月10日      │
├──┴────┼─────────┼─────────┤
│是否得為易科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1年度執 │臺北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2532號(已執畢│字第5794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2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