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子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子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陳子傑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