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13號
- 自訴人
- 李敏碩
- 自訴代理人
- 陳立民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鄭昱廷律師
- 被告
- 莊斐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之「97」年應更正為「99」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內關於「97」年,顯係「99」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99」。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