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勝己
- 選任辯護人
- 余泰鑫律師
- 被告
- 賴思凱
- 選任辯護人
- 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原記載「扣案之號碼為○九五五五三二二三六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號碼為○○○○○○○○○○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扣案之行動電話號碼誤載如上,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