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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柯姿佐林鈺琅李文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勝己
選任辯護人
余泰鑫律師
被告
賴思凱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原記載「扣案之號碼為○九五五五三二二三六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號碼為○○○○○○○○○○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扣案之行動電話號碼誤載如上,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