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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周占春葉力旗胡宗淦

  • 原告
    昱辰企業社即吳惠玲法人
  • 被告
    TANITOMO HIROSHI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03號原   告  昱辰企業社即吳惠玲 被   告  TANITOMO 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 王淑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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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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