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姚水文
- 當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李春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21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李春生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第裁40-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0 年12月24日22時55分許,酒後駕駛車號AJ-6699 號自用一般小客車行駛在新北市○○區○○街52號前,因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37毫克(mg/l),超過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mg/l)之標準值,經警開單舉發,再由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監理所以違規事實明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1 萬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經攔檢接受酒測時,檢測器電池電力不足,燈號閃爍不定,無法當場列印正確酒測數值,該電子儀器電力不足,檢測數值當然不正確,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不得駕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 萬5 千元以上6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 項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前揭自用一般小客車,經警實施酒測後,酒測器顯示數值為每公升0.37毫克(mg/l)而掣單舉發之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 C00000000 號舉發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本件舉發施行酒測過程之錄影光碟屬實,有本院101 年2 月22日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8頁背面)為憑,復為被告不爭執,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證人即舉發警員李財鋒於本院具結證稱:本件案發係因我與同事在轄區新北市○○區○○路跟大智街口停等紅燈,突然看到1 臺自小客車紅燈左轉往景德街的方向走,我們就尾隨他在中和區○○街52號將他攔停,一攔停就跟該車駕駛(即本件異議人)說你剛紅燈左轉,異議人一打開車門我就聞到酒味,我跟異議人說紅燈左轉違規的部分要告發,並會幫你施行酒測;本件施行酒測時酒測器的螢幕還是有電,先開啟列字機,插上吹嘴,酒測器就開始跑動,跑出時間、日期、溫度、這臺機器是第幾張酒測單號,我就對異議人宣示相關規定;我對異議人施行酒測所用之酒測器,於施測時檢定合格且是在有效期限內;本件舉發當天,是列字機電源不足,酒測器跟列字機的結構是分開的,酒測器本身有裝電池,列字機本身是用充電的,酒測器跟列字機是來自於不同電源,列字機本身沒有電源,不會影響酒測器檢測酒測值的準確度;本件舉發當時我做完酒測之後數值跑出來0.37,一般測完之後酒測單就會自動列印出來,我才發現怎麼沒有列印出來,就問我同事,同事說列字機沒有電,回去充電就可以,並不是像異議人講的一開始就閃爍了,異議人是在我們這樣講之後才有這樣的質疑,當場異議人與我們爭執了一段時間,並打110 去申訴,後來異議人妥協同意跟我們一起回到派出所,將列字機充電,並將異議人當時的酒測單列印出來等語(本院卷第36-38 頁),參以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舉發施行酒測過程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舉發警員李財鋒對本件異議人施行酒測,經異議人於酒測器吹氣後,酒測器畫面確有顯示0.37數值,有本院101 年2 月22日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8頁背面)在卷可稽,而異議人對此亦表示錄影畫面確有顯示其吹氣完之酒測器有顯示0.37數值等語,衡以本件舉發警員李財鋒為依法執行勤務之公務員,與異議人毫無怨懟,當無自陷偽證罪而構詞誣賴異議人之理,且交通警察舉發違反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綜核上情,堪認異議人經警舉發本件違規時之酒測值確為每公升0.37毫克無訛。 ㈢異議人雖辯稱:電子儀器都是靠電池驅動,電池有問題,其準確度已經無法相信云云。然呼氣酒精測試器設備,由分析器及印字機兩部分組成,分別使用不同電源供運作;分析器使用9 伏特直流電池1 個,印字機則使用直流1.2 伏特鎳氫充電電池4 個;一般操作時,操作人員將吹嘴裝入分析器後,請被測人進行吹氣測試,數值分析完成後,經由連接線啟動印字機列印測試單,完成測試工作。若印字機於列印過程中因電力不足或其他故障無法正常列印時,僅需更換另1 臺同型式之印字機或將印字機充電後,再進行測試單列印即可;當分析器已完成數值分析,該筆測試相關數據及資料均已存入記憶體中,此時因印字機故障或電力不足之狀況發生時,並不會影響所測數據之正確性等情,有本件警員施行酒測時使用呼氣酒精測試器設備廠商即志伸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 月31日函(本院卷第34頁)在卷可稽,而本件施行酒測時酒測器有顯示0.37數值,業如前述,足認本件施行酒測時,酒測分析器顯已完成數值分析,僅因構造上獨立之印字機電力不足,始無法當場完成列印酒測單,惟此印字機電力不足並不會影響酒測分析器所測數據之正確性。況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供承:我於案發當天晚餐吃羊肉爐裡面可能有米酒的成分等語(本院卷第36頁),堪信異議人確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是異議人所辯,應係事後圖卸之詞,殊無可採。 五、綜上,異議人確有前揭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所為前揭處分,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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