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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楊雅清黃愛真陳秋君
  • 法定代理人
    李懷華

  • 原告
    劉棟麗
  • 被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安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劉棟麗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懷華 被 告 邱安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4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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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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