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棟麗、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懷華、邱安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劉棟麗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律師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懷華 被 告 邱安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訴字第4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