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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慧芬呂政燁顧正德

原告
楊情功
原告
楊情勇
原告
楊情偉
原告
楊情美
原告
原告
楊億玲
原告
原告
楊冠中
被告
陳國斌
被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博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調偵字1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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