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順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李順章 周麗華 被 告 莊木傳 裕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健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