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勇如徐淑芬吳勇毅
  •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 原告
    楊庭禎楊紫羚楊湘翎高錦花
  • 被告
    黃金政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楊庭禎 楊紫羚 楊湘翎 高錦花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黃金政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懷華 上列被告黃金政、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