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庭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楊庭禎 楊紫羚 楊湘翎 高錦花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黃金政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懷華 上列被告黃金政、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