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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7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慧芬顧正德詹慶堂

原告
張智忠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告
千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被告
謝明宏

上列被告千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謝明宏因民國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張智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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