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智忠、千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紘、謝明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7號原 告 張智忠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千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被告千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謝明宏因民國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張智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