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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劉慧芬顧正德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 原告
    韋俊杉
  • 被告
    千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明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8號原 告 韋俊杉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千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被告千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謝明宏因民國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5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韋俊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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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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