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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4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劉慧芬詹慶堂呂政燁

原告
費陳秀鳳
被告
賴清課

惠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34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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