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何俏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明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1885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明仁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郭明仁所涉竊盜罪嫌,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1 年度審易字第2774號案件),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關於起訴書證據名稱欄編號3 之「臺北市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7張」更正為「臺北市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15張」,並補充「被告於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0日審理中之自白(見101 年度審易字第2774號卷第14頁反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竟擅行竊取他人車輛,侵害他人權利,破壞社會秩序,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及本案犯罪手法單純,並未施用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對社會治安危害非鉅,又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查,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所竊得物品業已由被害人依法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21885 號卷第12頁),所受損害尚屬輕微,被害人復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有陳報狀1 紙附卷可憑(見同上院卷第7 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者,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被告犯罪之原因屬偶發事件,犯罪情節亦非嚴重,其於本院審理時已知認罪,交回所竊得之財物,並表示悔改反省之意,是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再參酌被害人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無意追究等情(見同上院卷第7 頁),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被告因守法觀念薄弱,致為本件竊盜犯行,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以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並預防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從工作中重新形塑守法觀念,以勵自新並觀後效;因因本院對被告為刑法74條第2 項第5 款之宣告,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特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