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上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簡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鐸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101年度審簡字第83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83號),提起上 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許鐸耀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一、許鐸耀(原名許哲銘)明知其並無財力及專業能力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仍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冠合(陳憲智)」之成年男子(未據起訴)之邀,以每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至3萬元不等之 代價,應允擔任永旭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1段16號11樓之7,下稱永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永旭公司之業務、經營均由陳嘉音(另由檢察官偵辦中)負責處理,為永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許鐸耀即與「陳冠合」、永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嘉音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均明知永旭公司於民國93年11月至95年4月間, 並無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皇協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仍先後填製會計憑證而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永旭公司統一發票交易憑證(開立發票之銷售總額、發票張數及逃漏稅捐總額等均詳附表所載),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皇協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其中,皇協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復持所取得之上揭不實統一發票中95紙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勾稽上揭會計憑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周伯祥、證人即共犯陳嘉音所為之陳述,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被告、檢察官並告以要旨,被告、檢察官均未聲明異議,復查無不正取供之情事,故就此等審判外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應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得援為本案證據。 ㈡至於本院下列所引用之書證,均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均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該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核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復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具有可信性,況檢察官、被告對上開書證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經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為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堪認均有證據能力,先予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分別供認不諱(見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31號卷第17頁反面,本院101年度審簡上字第81號卷第22頁反面、第45 頁反面、第4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另案告訴人周伯祥於偵訊時、證人即共犯陳嘉音於偵訊時所為供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1年度偵字第1183號卷第163頁正反面、第170頁至第171頁),並有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四科100年12月19日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暨所檢附之中南稽徵所通報資料、永旭公司營業稅稅籍畫面、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申請書及領用紀錄查詢、臺北市政府提供之永旭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永旭公司93-95營業稅申報資 料、進口查詢畫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留底稅額查詢畫面、欠稅資料查詢畫面、申報書跨中心查詢(即BLM325進項來源分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之逐筆發票明細、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6月2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10205592號函暨所檢附之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進銷項分析表等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2頁至第120頁、第188頁至206頁反面),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均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部分: ㈠商業會計法之新舊法比較部分: 本件於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經總統以95年5月2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49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 行。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為:「商業 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但修正後該法第71條第1款係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 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是其法定刑有所變更,自應為利、弊比較。而比較後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95年5月24日修 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另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亦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 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 刑罰法律。且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件有關刑法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 ⑴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行為後,上開法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然本件被告與陳嘉音、「陳冠合」有共同實行請領發票以便虛開發票、之後持交他人向稅捐機關申報稅額之構成要件行為,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屬該條所指之共同正犯,故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⑵關於罰金刑最低額之問題,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條第1 項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94年2月2日修正 後同條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⑶牽連犯:修正前刑法第55條原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惟修正後第55條僅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是刑法修正後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即改採一罪一罰之原則。查本件被告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等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惟其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修正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上開所犯者,即需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 ⑷另修正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已將該條刪除,亦即採一罪一罰之原則,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本件被告於修正前之刑法時期所犯之數次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得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修正後刑法規定則應各別論罪、併合處罰。經依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⑸就罰金刑之加減例,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刪除第68條有關罰金刑加減之規定,進言之,經修正後,罰金之最低度刑亦在加減之列。 ⑹綜合上開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之規定顯非較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法。 ⑺至於刑法第11條原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經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為使法規範明確,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合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復就解釋上認為「有刑罰之規定」包含保安處分部分亦予以明文化,是以此一修正並未涉及實體國家刑罰權之有無暨其範圍之更迭,非屬與罪、刑有關且須與之整體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以同其適用之「法律變更」,惟本條修正之目的既為符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暨規範明確性之要求,當以修正後之規定較能契合刑罰之本質兼更具規範之實質妥當性暨進步性,因之,基於「法與時轉則治」之理念,此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㈢綜上所述,經上開新舊法比較之結果,刑法、商業會計法修正後之規定顯非較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有利,依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有關規定,合先敘明。 四、論罪部分: ㈠按商號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與對外會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等規定,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申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 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次按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 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5年5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44號、93年度臺上字第333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查被告為永旭公司之董事即登記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 負責人。被告提供無實際交易行為而填製之永旭公司統一 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資為進項憑證,幫助如附表所示之 公司逃漏稅捐,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與 陳嘉音、「陳冠合」就上開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關於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部分,陳嘉音、自稱「陳冠合」之成年男子雖均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仍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成立共同正犯,檢察官漏未論及於此,尚有誤會。被 告上開多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為,以及其 先後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 手法相同,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 括犯意反覆實施,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 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一罪、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論 處,並各自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 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 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 五、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就被告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係應自稱「陳冠合」成年男子之邀擔任永旭公司負責人,並於每月從「陳冠合」處領得2萬5千元至3萬元不等之 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復經共犯即實際負責人陳嘉音於偵訊時供述甚詳,是被告係與陳嘉音、「陳冠合」共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渠等3人間具共犯關係,原審及公訴意旨 均僅認被告與陳嘉音所犯,漏未認定「陳冠合」為共犯,且未注意陳嘉音、自稱「陳冠合」之成年男子均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就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 之部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成立共同正 犯,尚有違誤;⑵原審判決於理由中認定被告所犯係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惟主文卻漏載「連續」,亦有未洽;⑶原審於主文諭知被告「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但於理由欄卻敘明併「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亦有 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誤。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是否為永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尚待所謂實際負責人陳嘉音到庭證述後方可確認,惟陳嘉音尚未到案,實際情形如何尚無法認定,原審逕認被告為永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認定事實有欠周延。又本件逃漏之營業稅額達253萬多元,金額鉅大,對國庫顯有重大 危害,被告未對此部分加害有任何補償行為,何以能獲緩刑之寬典?因而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判決云云。經查: ⑴被告為永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共犯陳嘉音係永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除經被告供承在卷外;另陳嘉音曾以被告身分於101年3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伊因遭通緝,沒有辦法開公司,所以才向訴外人陳冠合買公司,陳冠合把永旭公司給伊用,是陳冠合找被告當人頭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183號卷第171頁)。依陳嘉音上開供述,亦足徵被告確為永旭公司人頭負責人,而陳嘉音始為永旭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故原審為上開事實認定,並無違誤。上訴意旨認陳嘉音未曾到案,原審認定事實有欠周延云云,尚無可採。 ⑵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次按受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 下之義務勞務;同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亦有規定。再按受緩刑之宣告者,有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至第8款所 定之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復規定甚明。查被告於犯本案前並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證,是其素行堪稱良好,原審認被告經起訴審判後,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而援引上開各規定,對被告併予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 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經核本無不合。又被告因本案幫 助逃漏營業稅之稅額總計雖達253萬餘元,然被告並非 逃漏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本不負補繳營業稅之義務,上開緩刑、緩刑附條件之相關規定,亦不以被告需補繳、返還上開逃漏稅額為要件,況補償損害本不以給付金錢為唯一方式,原審課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之緩刑條件,堪認能使被告記取 教訓,並以提供義務勞務之方式彌補其因本案犯行對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管理公平、正確性之損害,實屬妥適,而未逾越其裁量權。故上訴意旨主張被告未就高達253 萬餘元之逃漏稅額為補償,原審給予緩刑之寬典,實屬不當云云,亦非可採。 ⑶是以公訴人以前開理由提起上訴,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牟小利,竟任意提供自己之身分資料,擔任永旭公司掛名負責人,助長不法份子利用被告掛名之機會,以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之風氣,幫助他人逃漏高額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所為對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匪淺,兼衡其所得利益僅每月2萬5千元至3萬元不等之報酬且僅領取半年,所 得非鉅,於本案居於受支配者之角色、地位,參與犯罪程度尚屬輕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其認錯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㈡查被告上開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由「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3點第2項參照)。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 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應就其原定 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1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應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1日,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本件被告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應依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 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再者,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被告犯罪之原因屬偶發事件(應「陳冠合」之邀,且僅擔任本案永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犯罪情節亦非嚴重,其於本院審理時已知認罪,並深表後悔,是被告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然為確實督促被告於 緩刑期間再次反省,並協助其建立正確法律觀念,爰併依法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 從工作中重新形塑守法觀念,以勵自新,並觀後效(緩刑規定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蓋刑法第2條第1項所處理之情形,僅限於行為可罰性的法律規範變更適用關係,緩刑規定乃屬刑罰之執行事項,此種刑之宣告規範發生變更時,其適用關係應以裁判時之法律為準,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 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 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備註:逃漏稅額欄未記載金額者,表示該紙發票為虛設行號所取得或未扣抵銷額) ┌──┬──────┬────┬─────┬───────┬──────┐ │編號│銷項公司 │ 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金額 │ 逃漏稅額 │ │ │ │ 年月日 │ 號碼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皇協實業有限│94/09/00│HU00000000│ 850,000元│ 42,500元│ │ │公司 │ │ │ │ │ ├──┼──────┼────┼─────┼───────┼──────┤ │ 2. │ 同上 │94/09/00│HU00000000│ 1,108,800元│ 55,440元│ ├──┼──────┼────┼─────┼───────┼──────┤ │ 3. │ 同上 │94/09/00│HU00000000│ 496,400元│ 24,820元│ ├──┼──────┼────┼─────┼───────┼──────┤ │ 4. │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963,600元│ 48,180元│ ├──┼──────┼────┼─────┼───────┼──────┤ │ 5. │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575,280元│ 28,764元│ ├──┼──────┼────┼─────┼───────┼──────┤ │ 6. │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523,600元│ 26,180元│ ├──┼──────┼────┼─────┼───────┼──────┤ │ 7. │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244,120元│ 12,206元│ ├──┼──────┼────┼─────┼───────┼──────┤ │ 8. │鑫兆國際開發│94/11/00│JU00000000│ 2,009,110元│ 100,455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9. │昇均有限公司│94/03/00│EU00000000│ 127,800元│ 6,390元│ ├──┼──────┼────┼─────┼───────┼──────┤ │ 10.│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264,110元│ 13,206元│ ├──┼──────┼────┼─────┼───────┼──────┤ │ 12.│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288,000元│ 1,440元│ ├──┼──────┼────┼─────┼───────┼──────┤ │ 13.│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294,000元│ 14,700元│ ├──┼──────┼────┼─────┼───────┼──────┤ │ 14.│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468,000元│ 23,400元│ ├──┼──────┼────┼─────┼───────┼──────┤ │ 15.│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318,500元│ 15,925元│ ├──┼──────┼────┼─────┼───────┼──────┤ │ 16.│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288,000元│ 14,400元│ ├──┼──────┼────┼─────┼───────┼──────┤ │ 17.│ 同上 │94/06/00│FU00000000│ 699,966元│ 34,998元│ ├──┼──────┼────┼─────┼───────┼──────┤ │ 18.│ 同上 │94/06/00│FU00000000│ 880,560元│ 44,028元│ ├──┼──────┼────┼─────┼───────┼──────┤ │ 19.│ 同上 │94/06/00│FU00000000│ 1,105,634元│ 55,282元│ ├──┼──────┼────┼─────┼───────┼──────┤ │ 20.│ 同上 │94/09/00│HU00000000│ 761,600元│ 38,080元│ ├──┼──────┼────┼─────┼───────┼──────┤ │ 21.│ 同上 │94/09/00│HU00000000│ 629,000元│ 31,450元│ ├──┼──────┼────┼─────┼───────┼──────┤ │ 22.│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421,600元│ 21,080元│ ├──┼──────┼────┼─────┼───────┼──────┤ │ 23.│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283,220元│ 14,161元│ ├──┼──────┼────┼─────┼───────┼──────┤ │ 24.│郁人企業有限│93/12/00│CW00000000│ 921,253元│ 46,063元│ │ │公司 │ │ │ │ │ ├──┼──────┼────┼─────┼───────┼──────┤ │ 25.│嘉一香食品股│94/07/00│GU00000000│ 1,629,936元│ 81,497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6.│ 同上 │94/07/00│GU00000000│ 1,516,320元│ 75,816元│ ├──┼──────┼────┼─────┼───────┼──────┤ │ 27.│利皇企業有限│94/05/00│F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公司 │ │ │ │ │ ├──┼──────┼────┼─────┼───────┼──────┤ │ 28.│ 同上 │94/06/00│F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 29.│峰榮食品工業│94/07/00│GU00000000│ 1,504,656元│ 未扣抵稅額│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0.│大龍王燒烤店│94/03/00│EU00000000│ 594,750元│ 未扣抵稅額│ ├──┼──────┼────┼─────┼───────┼──────┤ │ 31.│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594,750元│ 未扣抵稅額│ ├──┼──────┼────┼─────┼───────┼──────┤ │ 32.│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594,750元│ 未扣抵稅額│ ├──┼──────┼────┼─────┼───────┼──────┤ │ 33.│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594,750元│ 未扣抵稅額│ ├──┼──────┼────┼─────┼───────┼──────┤ │ 34.│中國合成橡膠│94/03/00│EU00000000│ 27,600元│ 1,38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5.│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19,200元│ 960元│ ├──┼──────┼────┼─────┼───────┼──────┤ │ 36.│ 同上 │94/05/00│FU00000000│ 29,000元│ 1,450元│ ├──┼──────┼────┼─────┼───────┼──────┤ │ 37.│ 同上 │94/06/00│FU00000000│ 16,200元│ 810元│ ├──┼──────┼────┼─────┼───────┼──────┤ │ 38.│昱達企業社 │94/05/00│FU00000000│ 666,667元│ 未扣抵稅額│ ├──┼──────┼────┼─────┼───────┼──────┤ │ 39.│臺鑫食品冷凍│94/07/00│GU00000000│ 1,562,976元│ 78,149元│ │ │事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40.│ 同上 │94/07/00│GU00000000│ 1,459,863元│ 72,993元│ ├──┼──────┼────┼─────┼───────┼──────┤ │ 41.│ 同上 │94/09/00│HU00000000│ 952,381元│ 47,619元│ ├──┼──────┼────┼─────┼───────┼──────┤ │ 42.│ 同上 │94/09/00│HU00000000│ 932,224元│ 46,611元│ ├──┼──────┼────┼─────┼───────┼──────┤ │ 43.│ 同上 │94/09/00│HU00000000│ 952,381元│ 47,619元│ ├──┼──────┼────┼─────┼───────┼──────┤ │ 44.│ 同上 │94/09/00│HU00000000│ 1,376,050元│ 68,802元│ ├──┼──────┼────┼─────┼───────┼──────┤ │ 45.│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1,268,937元│ 63,446元│ ├──┼──────┼────┼─────┼───────┼──────┤ │ 46.│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657,251元│ 32,863元│ ├──┼──────┼────┼─────┼───────┼──────┤ │ 47.│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140,282元│ 7,014元│ ├──┼──────┼────┼─────┼───────┼──────┤ │ 48.│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138,208元│ 6,910元│ ├──┼──────┼────┼─────┼───────┼──────┤ │ 49.│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488,047元│ 24,402元│ ├──┼──────┼────┼─────┼───────┼──────┤ │ 50.│ 同上 │94/11/00│JU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 51.│ 同上 │94/11/00│JU00000000│ 1,257,707元│ 62,885元│ ├──┼──────┼────┼─────┼───────┼──────┤ │ 52.│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1,257,707元│ 62,885元│ ├──┼──────┼────┼─────┼───────┼──────┤ │ 53.│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323,810元│ 16,190元│ ├──┼──────┼────┼─────┼───────┼──────┤ │ 54.│ 同上 │95/01/00│KU00000000│ 191,560元│ 9,578元│ ├──┼──────┼────┼─────┼───────┼──────┤ │ 55.│捷正冷凍食品│94/10/00│HU00000000│ 578,194元│ 28,909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56.│ 同上 │94/11/00│JU00000000│ 332,133元│ 16,606元│ ├──┼──────┼────┼─────┼───────┼──────┤ │ 57.│ 同上 │94/11/00│JU00000000│ 341,667元│ 17,083元│ ├──┼──────┼────┼─────┼───────┼──────┤ │ 58.│常饌食品股份│94/01/00│DU00000000│ 476,000元│ 23,8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 59.│ 同上 │94/01/00│DU00000000│ 455,000元│ 22,750元│ ├──┼──────┼────┼─────┼───────┼──────┤ │ 60.│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408,000元│ 20,400元│ ├──┼──────┼────┼─────┼───────┼──────┤ │ 61.│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294,000元│ 14,700元│ ├──┼──────┼────┼─────┼───────┼──────┤ │ 62.│金軒揚食品有│94/07/00│GU00000000│ 84,762元│ 4,238元│ │ │限公司 │ │ │ │ │ ├──┼──────┼────┼─────┼───────┼──────┤ │ 63.│ 同上 │94/07/00│GU00000000│ 84,762元│ 4,238元│ ├──┼──────┼────┼─────┼───────┼──────┤ │ 64.│ 同上 │94/07/00│GU00000000│ 84,762元│ 4,238元│ ├──┼──────┼────┼─────┼───────┼──────┤ │ 65.│ 同上 │94/07/00│GU00000000│ 84,762元│ 4,238元│ ├──┼──────┼────┼─────┼───────┼──────┤ │ 66.│ 同上 │94/07/00│GU00000000│ 84,762元│ 4,238元│ ├──┼──────┼────┼─────┼───────┼──────┤ │ 67.│ 同上 │94/07/00│GU00000000│ 80,952元│ 4,048元│ ├──┼──────┼────┼─────┼───────┼──────┤ │ 68.│ 同上 │94/11/00│JU00000000│ 285,557元│ 14,278元│ ├──┼──────┼────┼─────┼───────┼──────┤ │ 69.│ 同上 │94/11/00│JU00000000│ 285,871元│ 14,294元│ ├──┼──────┼────┼─────┼───────┼──────┤ │ 70.│ 同上 │94/11/00│JU00000000│ 290,214元│ 14,511元│ ├──┼──────┼────┼─────┼───────┼──────┤ │ 71.│合茂食品有限│94/10/00│HU00000000│ 478,571元│ 23,929元│ │ │公司 │ │ │ │ │ ├──┼──────┼────┼─────┼───────┼──────┤ │ 72.│佳祺有限公司│94/10/00│HU00000000│ 875,000元│ 虛設行號│ ├──┼──────┼────┼─────┼───────┼──────┤ │ 73.│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2,640,000元│ 虛設行號│ ├──┼──────┼────┼─────┼───────┼──────┤ │ 74.│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1,500,000元│ 虛設行號│ ├──┼──────┼────┼─────┼───────┼──────┤ │ 75.│ 同上 │94/10/00│HU00000000│ 1,243,248元│ 虛設行號│ ├──┼──────┼────┼─────┼───────┼──────┤ │ 76.│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1,060,800元│ 虛設行號│ ├──┼──────┼────┼─────┼───────┼──────┤ │ 77.│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979,200元│ 虛設行號│ ├──┼──────┼────┼─────┼───────┼──────┤ │ 78.│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897,600元│ 虛設行號│ ├──┼──────┼────┼─────┼───────┼──────┤ │ 79.│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1,155,750元│ 虛設行號│ ├──┼──────┼────┼─────┼───────┼──────┤ │ 80.│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1,472,460元│ 虛設行號│ ├──┼──────┼────┼─────┼───────┼──────┤ │ 81.│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1,244,691元│ 虛設行號│ ├──┼──────┼────┼─────┼───────┼──────┤ │ 82.│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689,517元│ 虛設行號│ ├──┼──────┼────┼─────┼───────┼──────┤ │ 83.│弘達國際企業│94/11/00│JU00000000│ 558,060元│ 虛設行號│ │ │有限公司 │ │ │ │ │ ├──┼──────┼────┼─────┼───────┼──────┤ │ 85.│ 同上 │94/05/00│FU00000000│ 945,871元│ 47,293元│ ├──┼──────┼────┼─────┼───────┼──────┤ │ 86.│ 同上 │94/05/00│FU00000000│ 945,871元│ 未扣抵稅額│ ├──┼──────┼────┼─────┼───────┼──────┤ │ 87.│保旭國際企業│94/01/00│DU00000000│ 750,000元│部分虛進虛銷│ │ │有限公司 │ │ │ │ │ ├──┼──────┼────┼─────┼───────┼──────┤ │ 88.│ 同上 │94/01/00│DU00000000│ 637,500元│ 同上 │ ├──┼──────┼────┼─────┼───────┼──────┤ │ 89.│ 同上 │94/01/00│DU00000000│ 712,500元│ 同上 │ ├──┼──────┼────┼─────┼───────┼──────┤ │ 90.│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675,000元│ 同上 │ ├──┼──────┼────┼─────┼───────┼──────┤ │ 91.│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718,500元│ 同上 │ ├──┼──────┼────┼─────┼───────┼──────┤ │ 92.│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862,500元│ 同上 │ ├──┼──────┼────┼─────┼───────┼──────┤ │ 93.│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600,000元│ 同上 │ ├──┼──────┼────┼─────┼───────┼──────┤ │ 94.│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562,500元│ 同上 │ ├──┼──────┼────┼─────┼───────┼──────┤ │ 95.│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562,500元│ 同上 │ ├──┼──────┼────┼─────┼───────┼──────┤ │ 96.│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520,000元│ 同上 │ ├──┼──────┼────┼─────┼───────┼──────┤ │ 97.│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220,000元│ 同上 │ ├──┼──────┼────┼─────┼───────┼──────┤ │ 98.│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360,000元│ 同上 │ ├──┼──────┼────┼─────┼───────┼──────┤ │ 99.│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562,500元│ 同上 │ ├──┼──────┼────┼─────┼───────┼──────┤ │100.│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330,000元│ 同上 │ ├──┼──────┼────┼─────┼───────┼──────┤ │101.│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456,000元│ 同上 │ ├──┼──────┼────┼─────┼───────┼──────┤ │102.│ 同上 │94/04/00│EU00000000│ 576,000元│ 同上 │ ├──┼──────┼────┼─────┼───────┼──────┤ │103.│鼎旺小吃部 │93/11/00│CW00000000│ 21,619元│ 未扣抵稅額│ ├──┼──────┼────┼─────┼───────┼──────┤ │104.│頭城餐飲 │93/11/00│CW00000000│ 42,857元│ 2,143元│ ├──┼──────┼────┼─────┼───────┼──────┤ │105.│中壇農產企業│94/06/00│FU00000000│ 476,190元│ 未扣抵稅額│ │ │社 │ │ │ │ │ ├──┼──────┼────┼─────┼───────┼──────┤ │106.│安佳企業社 │93/11/00│CW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107.│ 同上 │93/12/00│CW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108.│ 同上 │94/01/00│DU00000000│ 500,010元│ 25,001元│ ├──┼──────┼────┼─────┼───────┼──────┤ │109.│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490,000元│ 24,500元│ ├──┼──────┼────┼─────┼───────┼──────┤ │110.│ 同上 │94/02/00│DU00000000│ 500,500元│ 25,025元│ ├──┼──────┼────┼─────┼───────┼──────┤ │111.│家味福小館 │94/03/00│E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112.│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113.│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114.│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115.│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116.│瑞美食品股份│94/10/00│HU00000000│ 466,457元│ 23,32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17.│饍坊團膳有限│94/05/00│FU00000000│ 39,019元 │ 1,951元│ │ │公司 │ │ │ │ │ ├──┼──────┼────┼─────┼───────┼──────┤ │118.│ 同上 │94/06/00│FU00000000│ 40,714元 │ 2,036元│ ├──┼──────┼────┼─────┼───────┼──────┤ │119.│慶文吉村食品│94/05/00│FU00000000│ 179,460元│ 8,97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20.│ 同上 │94/06/00│FU00000000│ 91,488元│ 4,574元│ ├──┼──────┼────┼─────┼───────┼──────┤ │121.│ 同上 │94/06/00│FU00000000│ 87,865元│ 4,393元│ ├──┼──────┼────┼─────┼───────┼──────┤ │122.│好鮮股份有限│93/11/00│CW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公司 │ │ │ │ │ ├──┼──────┼────┼─────┼───────┼──────┤ │123.│ 同上 │93/12/00│CW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124.│立宇企業社 │93/11/00│CW00000000│ 285,714元│ 14,286元│ ├──┼──────┼────┼─────┼───────┼──────┤ │125.│層昌實業股份│94/07/00│GU00000000│ 794,415元│ 39,721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26.│ 同上 │94/07/00│GU00000000│ 721,905元│ 36,095元│ ├──┼──────┼────┼─────┼───────┼──────┤ │127.│和苑飲食店 │94/03/00│EU00000000│ 547,500元│ 27,375元│ ├──┼──────┼────┼─────┼───────┼──────┤ │128.│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547,500元│ 27,375元│ ├──┼──────┼────┼─────┼───────┼──────┤ │129.│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547,500元│ 27,375元│ ├──┼──────┼────┼─────┼───────┼──────┤ │130.│ 同上 │94/03/00│EU00000000│ 547,500元│ 27,375元│ ├──┼──────┼────┼─────┼───────┼──────┤ │131.│信博企業有限│94/05/00│FU00000000│ 1,554,130元│ 未扣抵稅額│ │ │公司 │ │ │ │ │ ├──┼──────┼────┼─────┼───────┼──────┤ │132.│台灣有明食品│94/05/00│FU00000000│ 60,000元│ 3,0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3.│ 同上 │94/05/00│FU00000000│ 63,000元│ 未扣抵稅額│ ├──┼──────┼────┼─────┼───────┼──────┤ │134.│高津食品股份│93/11/00│CW00000000│ 1,943,634元│ 97,182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35.│ 同上 │93/11/00│CW00000000│ 1,945,758元│ 97,288元│ ├──┼──────┼────┼─────┼───────┼──────┤ │136.│ 同上 │94/12/00│JU00000000│ 1,504,781元│ 75,239元│ ├──┼──────┼────┼─────┼───────┼──────┤ │ │總計 │134紙 │ │ 81,980,633元│ 4,086,076元│ ├──┼──────┼────┼─────┼───────┼──────┤ │ │僅含已扣抵 │123紙 │ │ 74,369,500元│ 3,705,516元│ ├──┼──────┼────┼─────┼───────┼──────┤ │ │扣虛設行號 │28紙 │ │ 23,422,626元│ 1,171,132元│ ├──┼──────┼────┼─────┼───────┼──────┤ │ │已申報扣抵 │95紙 │ │ 50,946,874元│ 2,534,3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