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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何俏美劉素如吳勇毅

原告
喬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元洪
被告
陳経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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