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王志暐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被 告 愷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正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崎峰 被 告 林資元 方嘉彬 姚佐遠 成瑞洪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