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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官
    劉素如吳勇毅徐淑芬

  • 當事人
    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愷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正筌企業有限公司)林資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奇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王志暐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被   告 愷泰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正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崎峰 被   告 林資元 方嘉彬 姚佐遠 成瑞洪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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