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何俏美、劉素如、吳勇毅
- 被告楊淑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526 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第18832 號、第21425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23375 號、102 年度偵字第3459號),暨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3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淑珍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一之一「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又犯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一之一、三、四、五、六「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被訴如附表八、八之一、八之二、八之四、八之五、八之六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楊淑珍明知其姐楊淑華因長期旅居國外而委請其代為保管楊淑華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等物及代收信件,其竟因己身債信不佳,自忖無法以其本人名義申辦信用卡,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未經楊淑華之授權或同意即冒用楊淑華之名義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楊淑珍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4 樓居所,連續冒用楊淑華之名義而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於申請人簽名同意欄、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等欄位偽造「楊淑華」之簽名,其中於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臺灣企銀換發得利晶片卡同意書」之「簽名欄」上再加盜蓋楊淑華印章印文1 枚於其上,以此方式先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性質屬私文書),復將楊淑華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各該申請書,佯以表示「楊淑華」本人向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之意,再以郵寄交付之方式,持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各該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認係楊淑華本人提出申請,據以徵信、准予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由楊淑珍收受後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楊淑華」之署名各1 枚,啟用各該信用卡,表示信用卡申辦人「楊淑華」於各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楊淑華及如附表一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開卡管理之正確性。 ㈡楊淑珍取得如附表一編號4 、14所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復承前開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95年6 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前),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先後持附表二所示信用卡刷卡消費,使不知情之商店員工誤信其為楊淑華本人或有權使用人持卡消費,同意其以刷卡方式購物,並由楊淑珍連續冒用「楊淑華」名義在各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分為特約商店存根聯及客戶留存聯,僅特約商店存根聯之顧客簽名欄需簽名,無複寫)特約商店存根聯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簽「楊淑華」」簽名各1 枚,訛以表示楊淑華本人確認該次消費金額並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所示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特約商店之意思,並持交各該商店店員收執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楊淑華、各發卡銀行及各特約商店對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各特約商店、消費金額等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楊淑珍復承前開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時間,冒用「楊淑華」之名義,連續在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信用卡餘額代償申請書上填寫楊淑華之年籍資料及偽簽「楊淑華」署名後,偽造表示「楊淑華」向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銀行申請以該銀行核發之信用卡代償他銀行債務之意之私文書,連同楊淑華之身分證影本,持交向各該發卡銀行承辦人員而行使,而向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代償債務,致各該銀行同意餘額代償申請而辦理代償作業,致生損害於楊淑華及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銀行對於代償審核之正確性。 二、楊淑珍另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除附表三編號2 係在臺北市○○路0 段000 號地下2 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店填寫外,其餘分別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4 樓或臺北市○○○路0 段000 號6 樓居所,冒用楊淑華之名義而填寫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並於申請人簽名同意欄、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等欄位偽造「楊淑華」之簽名,以此方式先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性質屬私文書),復將楊淑華之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各該申請書,佯以表示「楊淑華」本人向如附表三所示各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之意,再以郵寄或現場交付之方式,持之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致各該銀行承辦行員陷於錯誤,誤認係楊淑華本人提出申請,據以徵信、准予核發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由楊淑珍收受後在各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楊淑華」之署名各1 枚,啟用各該信用卡,表示信用卡申辦人「楊淑華」於各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楊淑華及如附表三所示各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開卡管理之正確性。 三、楊淑珍另基於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個別犯意,於取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所核發各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信用卡後,分別於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日期,分別至附表四、五、六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由楊淑珍冒用「楊淑華」之名義,在各該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分別偽造「楊淑華」署押各1 枚,偽以表示楊淑華確認各該次之消費金額,並同意依據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銀行等不實內容之私文書後,各別持交予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收執而行使之(各特約商店、消費金額等詳如附表四、五、六所載),共計46次,均足生損害於楊淑華之信用、各特約商店及各銀行對信用卡授權交易與管理之正確。 四、楊淑珍於上開使用信用卡消費期間,均按時繳納消費款或使用循環利息持續繳款,惟其於97年間罹患肌痛、肌炎、橈骨莖狀突腱鞘炎、肘部著骨點病變、其他影響肩部疾患、憂鬱性疾患等疾病,復於101 年間罹患乙狀結腸惡性腫瘤,導致其身體狀況不佳而無力繼續負擔,遂於101 年6 月初主動致電告知旅居國外之楊淑華,楊淑華始查悉上情並出具聲明書通知台新銀行、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玉山銀行,進而由台新銀行、花旗銀行及玉山銀行提出本件告訴。 五、案經台新銀行訴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花旗銀行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玉山銀行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追加起訴之目的乃為訴訟經濟。至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其中一部分被訴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不得追加起訴之根據,復經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臺上字第5899號裁判要旨可資查考。查被告楊淑珍因偽造私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第18832 號、第21425 號)後繫屬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檢察官認如附表六、八、八之一、八之二、八之三、八之四、八之五、八之六所示之犯行(101 年度偵字第23375 號、102 年度偵字第3459號),與本院所受理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101 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526 號),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本院自得均予以合併審理及裁判,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108 頁反面),本院審酌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 ㈡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其指定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有罪部分: 一、前開被告未得被害人楊淑華之同意或授權,冒以被害人楊淑華名義而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申請書後向各銀行行使,詐得如附表一、三所示各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持向如附表二、二之一、四、五、六所載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再以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簽名而偽造簽帳單後持交予各特約商店店員等事實,迭據被告楊淑珍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供認不諱(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221 頁至第223 頁,101 年度偵字第18832 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101 年度他字第8690號卷第44頁至第46頁,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107 頁反面、第151 頁反面、第159 頁反面),核與告訴代理人即台新銀行代理人謝育成、許駿文、告訴代理人即花旗銀行代理人方永仕、告訴代理人即玉山銀行代理人范偉樵、邱獻楠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述相符(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42頁至第44頁,101 年度偵字第18832 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101 年度他字第8690號卷第18頁至第21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44頁至第46頁,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70頁至第71頁),且有被害人楊淑華於101 年6 月7 日、10日、21日分別出具予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花旗銀行、台新銀行之切結書3 紙(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20頁,101 年度偵字第18832 號卷第14頁,101 年度他字第8690號卷第3 頁)、被害人楊淑華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31頁)等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再者,被告偽以被害人楊淑華名義向玉山銀行、台新銀行、花旗銀行、永豐銀行、萬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繼而持以消費使用等情,亦有下列銀行函覆資料可資佐證: ㈠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1 年9 月13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玉山銀行全國電子家電褓姆聯名卡申請書、玉山銀行JCB 白金卡申請書、玉山銀行TAIWANMONEY 晶片信用卡換發申請書、玉山銀行幸運鈦金卡申請書、玉山悠遊聯名卡申請書、玉山家樂福悠遊聯名卡/ 好康卡申請書(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63頁至第69頁,101 年度他字第8690號卷第40頁)、玉山銀行提出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及匯款帳號1 紙(見101 年度他字第8690號卷第4 頁)、玉山銀行提出之楊淑華信用卡申請一覽表(見101 年度偵字第3459號卷第8 頁)、玉山銀行102 年2 月21日刑事陳報書狀暨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見101 年度偵字第3459號卷第27頁至第39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2 年4 月11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楊淑華信用卡繳款紀錄(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128 頁至第130 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務處102 年5 月17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 號 函暨所附楊淑華信用卡消費金額明細(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223 頁至第232 頁)。 ㈡台新銀行餘額代償專用申請書及申請資料(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8頁)、台新銀行「新光三越悠遊聯名卡」晶片升級專用申請書(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15頁)、台新銀行101 年9 月17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台新銀行新光三越VISA普卡申請書、慶豐銀行MasterCard白金卡申請書、慶豐銀行MasterCard透明白金卡申請書、台新銀行『悠遊聯名卡』正卡簡易專用申請書、台新銀行大潤發油樂聯名卡白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簽帳單17紙(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108 頁至第116 頁)、台新銀行102 年5 月1 日陳報狀、102 年5 月2 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楊淑華信用卡帳單影本(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141 頁至第213 頁、第218 頁)。 ㈢花旗銀行VISA白金卡申請書及申請資料、花旗(臺灣)銀行卡友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花旗(臺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書、花旗銀行信用卡帳單(見101 年度偵18832 號卷第15頁至第121 頁)。 ㈣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1 年9 月13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101 )字第00424 號函暨檢附之MMA 東森購物卡申請書、永豐JCB 購物卡簡易申請書、申請資料(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59頁至第62頁)、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1 年10月17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101 )字第00500 號函暨檢附之信用卡簽帳單23紙、消費明細(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影卷第20頁至第54頁)、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2 年4 月15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102 )字第00139 號函暨檢附之楊淑華帳戶彙總表、消費明細及繳款明細(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132 頁至第139 頁)、永豐商業銀行信用控管部102 年4 月15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102 )字第00138 號函(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217 頁)。 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14日國世卡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MASTER普卡申請書、國泰人壽聯名白金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Combo 多功能財富晶片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70頁至第9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4 月3 日國世卡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楊淑華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101 頁至第126 頁)。 ㈥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12日101 澳盛(執)字第1848號函暨檢附之荷蘭銀行梵谷卡申請表格(見101 偵16634 號卷第96頁至第97頁)。 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吉林分行101 年9 月14日101 吉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國際信用卡申請書、臺灣企銀換發得利晶片卡同意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98頁至第105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部101 年12月11日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55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總行102 年4 月8 日102 信作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楊淑華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66頁至第99頁)。 ㈧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20日(101 )台匯銀(總)字第35922 號函暨檢附之紐約巴黎卡申請表及申請資料、匯豐銀行VISA普卡申請表及申請資料、匯豐銀行萬事達卡金卡申請表、匯豐銀行VISA白金卡申請表、98年2 月4 日匯豐銀行白金卡升等申請書、99年1 月4 日匯豐銀行白金卡升等申請書、信用卡帳單(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117 頁至第207 頁)。 ㈨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21日泰消審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萬泰銀行JCB 白金卡申請書、萬泰銀行京華城白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簽帳單6 紙(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208 頁至第217 頁)、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4 月9 日泰消審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94年7 月至101 年5 月楊淑華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2 頁至第64頁)。 三、按信用卡之交易,係持卡人至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消費,亦即持卡人須於簽帳單上簽名,特約商店則在信用卡刷卡授權成功列印出簽帳單予消費者簽名,經確認簽名有效性及同一性後,即有義務允許持卡人簽帳;其後經聯合信用卡中心(收單機構)取得交易單據並付款予特約商店並清算後,再向發卡銀行收取帳款。換言之,信用卡刷卡及在簽帳單上簽名之作用,在使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辨別持卡人是否為有權使用人。故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及簽帳單之簽名,係以文字為一定私法效果之意思表示,其中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乃表彰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權利主體;而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名,係表示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屬私文書之一種。據此,被告於信用卡之申請書上偽造「楊淑華」之簽名,其後於所領得之信用卡背面簽署「楊淑華」署押,乃至簽帳單上偽造「楊淑華」之簽名,進而持以刷卡消費,形式上即表示信用卡申請人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致使各該特約商店在核對簽帳單上之簽名與信用卡上之簽名相符後,認被告為合法之持卡人而交付其所選購之物品,自足以生損害於楊淑華本人,及各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中心關於信用卡之核發、使用管理之正確性。綜上所述,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部分: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示之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關於罰金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 倍至10倍」,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變更前後數額相同,尚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惟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罰金主刑,已由「銀元1 元以上」即新臺幣3 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罰金刑量刑之規定對其較為有利,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 ㈡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關於連續犯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修正後刑法則已刪除此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數行為犯同一罪名,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有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被告先後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依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均應分別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惟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則皆可分別論以一罪,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行為人較為有利。 ㈣經綜合與上開罪刑有關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並非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整體適用行為時法,即刑法修正前之各該規定。 五、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且屬法律上有關係之事項者,均屬之。又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署押、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署押,已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277 號、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可參。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足供參照)。再按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於其上簽署持卡人之姓名或代號,用以確認、證明其所消費之金額,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898號、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可參)。另按刑法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偽造文書罪,咸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罪,必其所行使之文書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始得以成立,否則不能以該行使罪相繩;又刑法上偽造文書罪,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204號判決暨47年臺上字第193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所示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申辦信用卡,並在核發領取之信用卡背面偽簽「楊淑華」署押後持以消費使用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暨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持信用卡消費而在簽帳單上偽簽「楊淑華」署押後持交予各特約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㈢(即附表一之一)所示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填寫餘額代償申請書等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申請書、附表一之一所示餘額代償申請書分別偽造「楊淑華」署押及核發領取之信用卡背面偽造「楊淑華」署押、附表一編號8 所示「臺灣企銀換發得利晶片卡同意書」之「簽名欄」上偽造「楊淑華」署押及盜蓋「楊淑華」印文各1 枚,及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楊淑華」之署名各1 枚,分別係偽造信用卡申請書(餘額代償專用申請書)、信用卡及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又被告於偽造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之,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冒名申辦信用卡之詐欺取財及於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為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手法相似,所犯復分別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分別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皆加重其刑。再被告上開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較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原起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先後於信用卡背面偽造「楊淑華」署押各1 枚後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如事實欄一㈠所示詐得信用卡之詐欺取財犯行、附表一編號9 及如事實欄一㈡(即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提起公訴,然此與前揭業經起訴併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一㈠、㈢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即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所示)間,分別具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業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見102 年度偵字第34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特此敘明。 ㈢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二(即附表三)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三(即附表四、五、六)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於附表三、四、五、六所示文書上分別為偽造「楊淑華」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分別以一行為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行為,而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間,各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較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原起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先後於信用卡背面偽造「楊淑華」署押各1 枚後持以行使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如事實欄二所示詐得信用卡之詐欺取財犯行等犯行提起公訴,然此與前揭業經起訴併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各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特此敘明。至於被告所犯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因刑法修正後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揭事實欄一、二、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因其中如事實欄一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就該部分固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但被告如事實欄二、三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均係在95年7 月1 日以後),則係在新法施行後,當無法與前開95年6 月30日以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當應予分論併罰。 ㈤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經其主動向楊淑華坦白,楊淑華跟銀行講,銀行才發現提告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64頁)。惟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係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法律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條件不符,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65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固係經由被告向被害人楊淑華告知上情,被害人楊淑華逐一致電台新銀行、玉山銀行、花旗銀行並出具切結書,各發卡銀行始得悉被告偽以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申辦、使用信用卡,遂向警申告被告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申用信用卡消費等犯行,此有台新銀行代理人謝育成之101 年6 月13日警詢筆錄、花旗銀行代理人方永仕之101 年8 月3 日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101 年度偵字第18832 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堪認斯時有偵查職務之司法警察已發覺被告冒名申用信用卡消費等犯行。被告於接獲警方通知之後,遲至101 年7 月25日至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101 年8 月5 日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雖坦承冒用被害人身分證件向告訴人台新銀行、花旗銀行申用信用卡消費等犯行,仍與前揭自首規定有間,不得據此減輕其刑,惟被告此一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仍得資為本院量刑之參考,特予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自忖信用不佳,出於僥倖心態,多次冒名申辦信用卡後持以消費購物而供己花用,犯罪期間將近10年、次數多達百餘次,所為實已擾亂信用卡交易安全及國內金融秩序,並造成被害人楊淑華及各發卡銀行之損失,犯罪情節非輕,復未能與告訴人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及被害人匯豐銀行、楊淑華達成民事上和解或徵得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係貪圖信用卡交易使用之便、刷卡消費大多用於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加油費用或繳納電信費用,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不法利益價值非鉅,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罹患乙狀結腸惡性腫瘤、經濟狀況為貧寒且領有中低收入戶卡之生活情況(見本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卷第25頁之診斷證明書、同卷第94頁之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等一切情狀,從輕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就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即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該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又刑法關於有期徒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有所修正,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依當時有效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已於95年7 月1 日刪除生效)前段規定,就上開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亦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㈡、㈢(即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一之一)之部分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二、三(即附表三、四、五、六),則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均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定執行刑部分: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分列第1 、2 項,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合先敘明。 ⑵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事實欄一㈠、㈡、㈢(即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二之一)所示犯行係於95年7 月1 日前犯之,事實欄二、三(即附表三、四、五、六)所示犯行則均係於95年7 月1 日以後犯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再者,被告於如事實欄一所示行為後,刑法第41條亦有修正(業如前述),則因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一體之適用,不應一部分適用新法,一部分適用舊法,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964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所受之有期徒刑宣告,並未超過有期徒刑20年,故依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並無有利、不利之別,然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係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之金額定其折算標準,然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 元 折算1 日,顯然以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次查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3 之1 條第3 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亦即有關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第41條第1 項之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是經綜合比較之結果,本件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⑶末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查被告犯罪期間自91年9 月間起迄101 年6 月間止,長達9 年餘(將近10年),犯罪情節匪淺,雖其無惡意詐騙各發卡銀行之款項或損害被害人楊淑華權益,然就其行為整體觀之,難謂僅係偶發之犯罪,應予以較高之非難評價,爰依前開說明,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適度反應被告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人格特性,並綜合斟酌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本院審酌被告迄未取得被害人楊淑華原諒或賠償分文,且自告訴人玉山銀行、台新銀行提告後,即未再行繳納信用卡款項,而其本案所為犯罪時間長達9 年餘,情節非輕,實屬不該,本院認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此部分請求尚難准許,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㈠偽造之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三所示文件,雖為犯罪所用之物,然因均已交發卡銀行存查,另偽造之如附表四、五、六所示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雖為犯罪所用之物,然因均已交付特約商店存查,因均非被告所有,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但其上所偽造「楊淑華」署名,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㈡被告領得之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信用卡,因屬各發卡銀行所有,本不得沒收,且被告表示其領得之信用卡均已停用,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各該信用卡及其背面偽造之「楊淑華」簽名仍屬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二之一所示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因均未扣案,且商店收執聯(連同其上偽造之「楊淑華」署名)均已逾調閱期限而無法再行向收單機構調取,此有玉山銀行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1 年9 月13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2 月21日刑事陳報書狀(分見101 年度偵字第16634 號卷第63頁,102 年度偵字第3459號卷第27頁),衡以如附表二、二之一所示之刷卡消費期間係在92年6 月至94年12月,迄今已逾7 年,難認收單機構仍保存而未銷毀,佐以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足供證明上開簽帳單之商店收執聯或顧客存根聯均仍存在,認應均已事實上滅失不存,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即102 年度偵字第3459號追加起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淑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其胞姐楊淑華之同意或授權,持其冒用楊淑華名義所申請、如附表1 所示之玉山銀行信用卡5 張(所涉偽造文書罪嫌,業經提起公訴),於追加起訴書附表2 所示之時間向各特約商店消費,表示係楊淑華本人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委託玉山銀行先行代為支付簽帳消費之意,並作為各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而向玉山銀行請款之用,致各特約商店誤認係楊淑華親自消費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如追加起訴書附表2 所示消費金額之商品予楊淑珍,且使玉山銀行陷於錯誤,先行代為墊付如附表八、八之一、八之二(即如追加起訴書附表2 )所示之消費款項,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各特約商店對於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及楊淑華本人。因認被告就此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證據,係指直接間接足以證明犯罪行為之一切證人、證物而言;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8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均可資參考。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另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自始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意圖,始克當之;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給付者,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原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是若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要難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即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 三、經查,被告雖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向玉山銀行申領如附表一編號3 、12及附表三編號3 、4 、7 、11所示之信用卡使用,已如前述。然被告供陳:該信用卡單純作為生活支出刷卡簽帳週轉使用,伊都有按時繳款,所以被害人楊淑華與銀行都不知道是伊使用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向玉山銀行調取關於上開信用卡自申請之日起,預借現金或刷卡消費後之清償情形,依據玉山銀行回函所提出之各期繳款紀錄、帳單金額等資料顯示,被告於持用玉山銀行所核發之各張信用卡期間,均有按期繳款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繳款情形尚屬正常,惟自101 年6 月即未繳款,現尚積欠423405元等情,此有玉山銀行102 年4 月11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92年7 月至101 年5 月之繳款紀錄、102 年5 月17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92年6 月至101 年5 月信用卡帳單資料(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128 頁至第130 頁、第223 頁至第232 頁反面)。足認被告雖冒用楊淑華名義申辦玉山銀行信用卡供己使用,行為固屬不該,然被告持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每月均有正常繳款,迄至101 年6 月始未再繳款,倘被告果有假冒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申領各該信用卡,而以刷卡或預借現金方式詐取財物,自始即無付款之意,何以其自92年7 月22日起迄至101 年5 月14日止,長達9 年期間仍正常繳款,此顯與一般冒簽信用卡後即置之不理者,顯然不同,是以被告於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時,是否即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已有可疑,尚不得以事後被告無還款能力,逆推被告於申辦信用卡使用或預借現金之初,即已存有蓄意不清償信用卡帳款之詐欺犯意。 四、此外,復查無被告有何詐欺取財積極證據,自不能證明被告有如檢察官所指如附表八、八之一、八之二(即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之詐欺取財罪嫌。揆諸首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此追加起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肆、退回移送併辦部分(102 年度偵字第3459號):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持附表一編號3 、12所示冒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申用之玉山銀行信用卡,於如附表七、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即移送併案意旨書附表二)所示之消費日前往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使前開商店陷於錯誤而給付財物,因認被告就此部分,另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經查,被告雖冒用被害人楊淑華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銀行申領信用卡使用,已如前述。然被告供陳:該信用卡單純作為生活支出刷卡簽帳週轉使用,伊都有按時繳款,所以被害人楊淑華與銀行都不知道是伊使用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玉山銀行、台新銀行、花旗銀行、永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澳盛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豐銀行、萬泰銀行關於如附表一、三所示各信用卡,自申請之日起,預借現金或刷卡消費後之清償情形是否正常,迄今有無積欠帳款未償還結果,得知: ㈠被告於持用萬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豐銀行核發信用卡期間,繳款情形均屬正常,迄今均已無欠款(萬泰銀行部分於101 年4 月25日全數繳納結清),此有萬泰銀行102 年4 月9 日泰消審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94年7 月至101 年4 月25日消費繳款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2 年4 月8 日102 信作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92年至100 年間各期信用卡帳單繳款明細、永豐銀行信用控管部102 年4 月15日永豐銀信用控管部(102 )字第00139 號函暨所檢附帳務彙總表在卷可證(見本院銀行函覆資料卷第2 頁至第99頁、第132 頁至第139 頁)。 ㈡被告於持用國泰世華銀行核發信用卡期間,均有按期繳款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繳款情形尚屬正常,截至本院函詢期間(即102 年3 月),被告仍按期繳款,現尚有未到期之分期交易帳款2385元等情,有國泰世華銀行102 年4 月3 日國世卡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91年至102 年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及歷史繳款明細表(見同上院卷第101 頁至第126 頁)。 ㈢被告於持用台新銀行核發信用卡期間,均有按期繳款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繳款情形尚屬正常,惟自101 年8 月起迄今尚餘16094 元未繳等情,有台新銀行102 年4 月26日陳報狀暨所檢附之97年至101 年8 月間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見同上院卷第141 頁至第213 頁)。 ㈣被告於持用玉山銀行核發信用卡期間,均有按期繳款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繳款情形尚屬正常,惟自101 年6 月即未繳款,現尚積欠423405元等情,有玉山銀行102 年4 月11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92年6 月至101 年5 月之繳款紀錄、102 年5 月17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92年至101 年5 月信用卡帳單資料(見同上院卷第128 頁至第130 頁、第223 頁至第232 頁反面)。 ㈤綜上,可知被告自91年9 月間向各該銀行(包含玉山銀行信用卡部分)申領信用卡時起,被告持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後,每月均有正常繳款,迄至101 年6 月始未再繳款甚明,是倘被告果有假冒被害人楊淑華名義申領各該信用卡,而以刷卡方式詐取財物,自始無付款之意,何以其自各該銀行信用卡申領之日起,長達9 年餘、將近10年仍會正常繳款?此與一般冒簽信用卡後即置之不理者,顯然不同,是以被告於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時,是否即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已有可疑,尚不得以事後被告無還款能力,逆推被告於申辦信用卡使用之初,即已存有蓄意不清償信用卡帳款之詐欺犯意。 ㈥至被告雖於91年12月4 日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餘額代償之信用卡,另於93年7 月12日向台新銀行申請餘額代償,然所謂「餘額代償」係由另家銀行提供持卡人較原往來銀行為低之利息費用,承受持卡人原有之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所申辦之信用卡,事實上,並未有擴張信用之行為,僅係持卡人將信用卡債務由收取循環利息較高之銀行移轉至利息收費較低銀行,實為簡省利息支出之行為,仍難執此即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且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未認成立詐欺取財犯行而提起公訴或移送併案審理,併予敘明。 三、從而,足認被告於使用上開信用卡(包含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期間,均有按期繳款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從無遲延繳款紀錄,迄至101 年6 月台新銀行、玉山銀行提告後方未再繳款,則難認被告於使用上開信用卡交易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或無意還款之詐欺故意。檢察官遽認被告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於法尚嫌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如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犯行,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即與前開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無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但書,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申辦日期 │申請銀行及偽造文書 │ 偽造署押及數量 │ 卷證出處 │ │ │ (民國) │ │ │ │ │ │ │ │ │ │ ├──┼──────┼──────────┼──────────┼────────┤ │ 1 │91年9月5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101年度偵字第 │ │ │ │紐約巴黎卡申請表 │之「楊淑華」署名1枚 │16634 號卷第119 │ │ │ │ │ │頁 │ ├──┼──────┼──────────┼──────────┼────────┤ │ 2 │91年12月4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MA │正卡人卡別選擇簽名處│101年度偵字第 │ │ │ │STER普卡申請書 │、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16634 號卷第71頁│ │ │ │ │簽名欄之「楊淑華」署│ │ │ │ │ │名各1枚 │ │ ├──┼──────┼──────────┼──────────┼────────┤ │ 3 │92年6月3日 │玉山銀行全國電子家電│正卡申請人正楷親筆簽│101年度偵字第 │ │ │ │褓姆聯名卡申請書(核│名欄之「楊淑華」署名│16634 號卷第64頁│ │ │ │發信用卡卡號: │1枚 │(兼移送併辦)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4 │92年6月9日 │澳盛銀行荷蘭銀行梵谷│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101年度偵字第 │ │ │ │卡申請表格 │、同意欄之「楊淑華」│16634 號卷第97頁│ │ │ │ │署名各1枚 │ │ ├──┼──────┼──────────┼──────────┼────────┤ │ 5 │92年8月13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101年度偵字第 │ │ │ │VISA普卡(起訴書誤載│楊淑華」署名1枚 │16634 號卷第121 │ │ │ │為白金卡)申請表 │ │頁 │ ├──┼──────┼──────────┼──────────┼────────┤ │ 6 │92年9月16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際│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101年度偵字第 │ │ │ │信用卡申請書 │文簽名欄之「楊淑華」│16634 號卷第99頁│ │ │ │ │署名1枚 │ │ ├──┼──────┼──────────┼──────────┼────────┤ │ 7 │93年5月27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101年度偵字第 │ │ │ │萬事達卡金卡申請表 │楊淑華」署名1枚 │16634 號卷第123 │ │ │ │ │ │頁 │ ├──┼──────┼──────────┼──────────┼────────┤ │ 8 │93年11月8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簽名欄之「楊淑華」署│101年度偵字第 │ │ │ │企銀換發得利晶片卡同│名1枚、印文1枚 │16634 號卷第100 │ │ │ │意書 │ │頁 │ ├──┼──────┼──────────┼──────────┼────────┤ │ 9 │93年11月24日│永豐商業銀行MMA東森 │簽名欄之「楊淑華」署│101年度偵字第 │ │ │受理(惟未核│購物卡申請書 │名1枚 │16634 號卷第60頁│ │ │發信用卡) │ │ │(未據起訴) │ ├──┼──────┼──────────┼──────────┼────────┤ │ 10 │93年11月30日│慶豐銀行MasterCard │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101年度偵字第 │ │ │ │白金卡申請書 │文簽名欄之「楊淑華」│16634 號卷第110 │ │ │ │ │署名1枚 │頁 │ ├──┼──────┼──────────┼──────────┼────────┤ │ 11 │93年12月21日│花旗銀行花旗VISA白金│正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101年度偵字第 │ │ │ │卡申請書 │之「楊淑華」署名1枚 │18832 號卷第15頁│ ├──┼──────┼──────────┼──────────┼────────┤ │ 12 │94年1月27日 │玉山銀行JCB白金卡申 │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101年度偵字第 │ │ │ │請書(核發信用卡卡號│楊淑華」署名1枚 │16634 號卷第65頁│ │ │ │:0000-0000-0000-00 │ │(兼移送併辦) │ │ │ │08) │ │ │ ├──┼──────┼──────────┼──────────┼────────┤ │ 13 │94年4月8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共同行銷之個人資料使│101年度偵字第 │ │ │ │人壽聯名白金卡申請書│用聲明申請人欄、正卡│16634 號卷第72頁│ │ │ │ │申請人親筆中文正楷簽│ │ │ │ │ │名欄之「楊淑華」署名│ │ │ │ │ │各1枚 │ │ ├──┼──────┼──────────┼──────────┼────────┤ │ 14 │94年5月31日 │萬泰商業銀行JCB白金 │正卡申請人親簽欄、正│101年度偵字第 │ │ │ │卡申請書 │卡申請人簽名中文正楷│16634 號卷第209 │ │ │ │ │親簽欄之「楊淑華」署│頁 │ │ │ │ │名各1枚 │ │ ├──┼──────┼──────────┼──────────┼────────┤ │ 15 │94年7月19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正卡申請人簽名欄、正│101年度偵字第 │ │ │ │VISA白金卡申請表 │卡申請人親筆簽名欄之│16634 號卷第124 │ │ │ │ │「楊淑華」署名各1枚 │頁 │ ├──┼──────┼──────────┼──────────┼────────┤ │ 16 │94年8月5日 │慶豐銀行MasterCard │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101年度偵字第 │ │ │ │透明白金卡申請書 │文簽名欄、申請人親筆│16634 號卷第111 │ │ │ │ │中文簽名欄之「楊淑華│頁 │ │ │ │ │」署名各1枚 │ │ ├──┼──────┼──────────┼──────────┼────────┤ │ 17 │94年10月14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申請人親筆中文簽名欄│101年度偵字第 │ │ │ │世華銀行Combo多功能 │、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16634 號卷第73頁│ │ │ │財富晶片卡申請書 │正楷簽名欄、共同行銷│ │ │ │ │ │之個人資料使用聲明申│ │ │ │ │ │請人欄之「楊淑華」署│ │ │ │ │ │名各1枚 │ │ ├──┼──────┼──────────┼──────────┼────────┤ │ 18 │94年12月20日│萬泰商業銀行京華城白│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101年度偵字第 │ │ │ │金卡申請書 │楊淑華」署名共2枚 │16634 號卷第210 │ │ │ │ │ │頁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 申辦日期 │申請銀行及偽造文書 │ 偽造署押及數量 │ 備註欄 │ │ │ (民國) │ │ │ │ │ │ │ │ │ │ ├──┼──────┼──────────┼──────────┼────────┤ │ 1 │91年12月4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申請人簽名同意欄之「│(未據起訴) │ │ │ │卡代償0利率專案申請 │楊淑華」署名1枚 │ │ │ │ │書 │ │ │ ├──┼──────┼──────────┼──────────┼────────┤ │ 2 │93年7月12日 │台新銀行餘額代償專用│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未據起訴) │ │ │ │申請書 │文簽名欄之「楊淑華」│ │ │ │ │ │署名1枚 │ │ └──┴──────┴──────────┴──────────┴────────┘ 附表二(移送併辦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2年6月13日 │ 天龍出版社 │ 644元 │ ├──┼───────┼─────────────┼─────┤ │ 2 │ 92年6月17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339元 │ ├──┼───────┼─────────────┼─────┤ │ 3 │ 92年6月22日 │ 衣蝶生活流行館台北一 │ 1,000元 │ ├──┼───────┼─────────────┼─────┤ │ 4 │ 92年8月5日 │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264元 │ ├──┼───────┼─────────────┼─────┤ │ 5 │ 92年8月7日 │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26元 │ ├──┼───────┼─────────────┼─────┤ │ 6 │ 92年8月21日 │ 吸引力 │ 792元 │ ├──┼───────┼─────────────┼─────┤ │ 7 │ 92年8月21日 │ 吸引力餐飲行 │ 396元 │ ├──┼───────┼─────────────┼─────┤ │ 8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9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10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11 │ 92年11月15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200元 │ ├──┼───────┼─────────────┼─────┤ │ 12 │ 92年11月19日 │ 全國電子北區分12期 │ 15,480元│ ├──┼───────┼─────────────┼─────┤ │ 13 │ 92年11月27日 │ 全國電子北區分12期 │ 1,944元 │ ├──┼───────┼─────────────┼─────┤ │ 14 │ 93年3月15日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200元 │ ├──┼───────┼─────────────┼─────┤ │ 15 │ 93年3月17日 │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143元 │ ├──┼───────┼─────────────┼─────┤ │ 16 │ 93年3月23日 │ 101生鮮超市-雙城 │ 580元 │ ├──┼───────┼─────────────┼─────┤ │ 17 │ 93年3月26日 │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 │ 198元 │ ├──┼───────┼─────────────┼─────┤ │ 18 │ 93年3月28日 │ 松青商業(股)合江分公司 │ 756元 │ ├──┼───────┼─────────────┼─────┤ │ 19 │ 93年3月28日 │ 松青商業(股)合江分公司 │ 420元 │ ├──┼───────┼─────────────┼─────┤ │ 20 │ 93年3月31日 │ 松青超市合江店 │ 681元 │ ├──┼───────┼─────────────┼─────┤ │ 21 │ 93年3月31日 │ 中國石油新生北路站 │ 70元 │ ├──┼───────┼─────────────┼─────┤ │ 22 │ 93年4月4日 │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 1,210元 │ ├──┼───────┼─────────────┼─────┤ │ 23 │ 93年4月4日 │ 環亞購物廣場 │ 680元 │ ├──┼───────┼─────────────┼─────┤ │ 24 │ 93年4月4日 │ TOYS'R US-007 │ 599元 │ ├──┼───────┼─────────────┼─────┤ │ 25 │ 93年4月4日 │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 299元 │ ├──┼───────┼─────────────┼─────┤ │ 26 │ 93年4月9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27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840元 │ ├──┼───────┼─────────────┼─────┤ │ 28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1,000元 │ ├──┼───────┼─────────────┼─────┤ │ 29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399元 │ ├──┼───────┼─────────────┼─────┤ │ 30 │ 93年6月6日 │ TAIWAN SUMMIT CORP │ 480元 │ ├──┼───────┼─────────────┼─────┤ │ 31 │ 93年6月6日 │ TAIWAN SUMMIT CORP │ 300元 │ ├──┼───────┼─────────────┼─────┤ │ 32 │ 93年7月14日 │ 上新聯晴十二分期 │ 5,556元 │ ├──┼───────┼─────────────┼─────┤ │ 33 │ 93年8月19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184元 │ ├──┼───────┼─────────────┼─────┤ │ 34 │ 93年11月5日 │ 屈臣氏-總公司 │ 897元 │ ├──┼───────┼─────────────┼─────┤ │ 35 │ 94年2月23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35元 │ ├──┼───────┼─────────────┼─────┤ │ 36 │ 94年3月13日 │ RIVON-NAN KING │ 149元 │ ├──┼───────┼─────────────┼─────┤ │ 37 │ 94年8月25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838元 │ ├──┼───────┼─────────────┼─────┤ │ 38 │ 94年12月16日 │ 許昌大眾(一般) │ 358元 │ ├──┼───────┼─────────────┼─────┤ │ 39 │ 94年12月16日 │ 許昌大眾(一般) │ 130元 │ ├──┼───────┼─────────────┼─────┤ │ 40 │ 94年12月17日 │ 屈臣氏-復興分公司 │ 89元 │ └──┴───────┴─────────────┴─────┘ 附表二之一(移送併辦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3月5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057元 │ ├──┼───────┼─────────────┼─────┤ │ 2 │ 94年3月15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附表三: ┌──┬──────┬──────────┬──────────┬────────┐ │編號│ 時 間 │ 偽造文書名稱 │ 偽造署押及數量 │罪名及宣告刑 │ │ │ (民國) │ │ │ │ ├──┼──────┼──────────┼──────────┼────────┤ │ 1 │96年11月15日│台新銀行『悠遊聯名卡│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正卡簡易專用申請書│文簽名欄之「楊淑華」│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署名共2枚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101年度偵字第16634│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號卷第112頁)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共貳枚沒收。 │ ├──┼──────┼──────────┼──────────┼────────┤ │ 2 │97年2月間( │台新銀行大潤發油樂聯│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起訴書載為97│名卡白金卡申請書(核│文簽名欄之「楊淑華」│私文書罪,處有期│ │ │年2月25日) │發信用卡卡號: │署名共2枚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000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6634│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號卷第113頁)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共貳枚沒收。 │ ├──┼──────┼──────────┼──────────┼────────┤ │ 3 │97年4月10日 │玉山銀行TAIWANMONEY │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晶片信用卡換發申請書│楊淑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玉山銀行MasterCard│(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晶片白金卡卡號: │號卷第 66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0000-0000-0000-0000 │(兼移送併辦)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4 │97年4月30日 │玉山銀行幸運鈦金卡申│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請書(核發信用卡卡號│楊淑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0000-0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號卷第6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兼移送併辦)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5 │98年2月4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98年2月4日匯豐銀行白│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金卡升等申請書 │(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號卷第125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6 │99年1月4日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99年1月4日匯豐銀行白│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金卡升等申請書 │(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號卷第126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7 │99年3月19日 │玉山銀行玉山悠遊聯名│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卡申請書(核發信用卡│楊淑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卡號:0000-0000-000 │(101年度偵字第16634│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0-0051) │號卷第68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兼移送併辦)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8 │100年8月5日 │花旗(台灣)銀行卡友│申請人姓名欄、滿福貸│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甲│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方簽名欄之「楊淑華」│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署名各1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01年度偵字第18832│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之「楊淑華」署名│ │ │ │ │ │共貳枚沒收。 │ ├──┼──────┼──────────┼──────────┼────────┤ │ 9 │100年8月9日 │永豐商業銀行JCB購物 │正卡申請人中文正楷簽│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卡簡易申請書 │名欄、確認簽名欄之「│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楊淑華」署名各1枚 │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101年度偵字第16634│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號卷第61頁)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共貳枚沒收。 │ ├──┼──────┼──────────┼──────────┼────────┤ │ 10 │101年3月1日 │花旗(台灣)銀行滿福│申請人姓名欄之「楊淑│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 │華」署名1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申請書 │(101年度偵字第18832│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號卷第20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 │之「楊淑華」署名│ │ │ │ │ │壹枚沒收。 │ ├──┼──────┼──────────┼──────────┼────────┤ │ 11 │101年3月19日│玉山銀行玉山家樂福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之「│楊淑珍犯行使偽造│ │ │ │遊聯名卡/好康卡申請 │楊淑華」署名共2枚 │私文書罪,處有期│ │ │ │書(信用卡卡號: │、簽名欄之「楊淑華」│徒刑叁月,如易科│ │ │ │0000-0000-0000-0000 │署名1枚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01年度他字第8690 │元折算壹日。偽造│ │ │ │ │號卷第40頁) │之「楊淑華」署名│ │ │ │ │(兼移送併辦) │共叁枚沒收。 │ └──┴──────┴──────────┴──────────┴────────┘ 附表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金額(新│ 偽造署押及數量 │罪名及宣告刑 │ │ │ │ │臺幣) │ │ │ ├──┼───────┼───────┼────┼─────────┼─────────┤ │ 1 │100年10月19日 │ 大潤發中崙店 │18,414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下午6時3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114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2 │100年10月19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8,888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下午6時5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0年10月27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903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下午4時39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4 │100年10月27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2,01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下午7時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5 │100年11月23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34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晚間8時2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6 │100年12月2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791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44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7 │100年12月2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85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46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115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8 │101年1月2日晚 │ 大潤發中崙店 │ 539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8時59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9 │101年1月2日晚 │ 大潤發中崙店 │ 590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9時9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0 │101年1月27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391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4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1 │101年3月1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670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3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2 │101年4月1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12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11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3 │101年4月1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10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43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116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4 │101年5月22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63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1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5 │101年5月23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565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3時24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6 │101年5月23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510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3時2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7 │101年6月6日中 │ 大潤發中崙店 │ 1,537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12時3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附表五:萬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金額(新│ 偽造署押及數量 │ 罪名及宣告刑 │ │ │ │ │臺幣) │ │ │ ├──┼───────┼───────┼────┼─────────┼─────────┤ │ 1 │101年3月10日下│ 家樂福重慶店 │ 1,101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3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 │101年3月10日下│ 家樂福重慶店 │ 1,111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47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2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1年3月10日下│ 家樂福重慶店 │ 1,112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13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3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4 │101年3月10日下│ 家樂福重慶店 │ 1,143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18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4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5 │101年3月14日晚│ 家樂福重慶店 │ 1,11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8時6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5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6 │101年3月14日晚│ 家樂福重慶店 │ 2,54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8時13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號卷第216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附表六(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3375號部分): 永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金額(新│ 偽造署押及數量 │ 罪名及宣告刑 │ │ │ │ │臺幣) │ │ │ ├──┼───────┼───────┼────┼─────────┼─────────┤ │ 1 │100年8月24日晚│頂好Wellcome- │ 397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20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0-1│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頁)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 │100年8月24日晚│頂好Wellcome- │ 49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26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0-1│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頁)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3 │100年8月29日晚│頂好Wellcome- │ 232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39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4 │100年9月5日下 │頂好Wellcome- │ 210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3時9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5 │100年9月11日下│頂好Wellcome- │ 233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3時36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6 │100年9月14日晚│特力屋內湖店 │ 2,187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0時44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2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7 │100年9月15日下│特力屋內湖店 │ 2,86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4時1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3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8 │100年9月15日晚│頂好Wellcome- │ 29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30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9 │100年9月16日晚│頂好Wellcome- │ 172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1時49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同上卷頁)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0 │100年10月1日下│大潤發中崙店 │ 2,94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56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4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1 │100年10月4日下│家樂福重慶店 │ 2,26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5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5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2 │100年12月16日 │頂好Wellcome- │ 222元 │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上午9時23分許 │農安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1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3 │101年6月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1,221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1時32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年度偵字第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16634 號影卷第27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4 │101年6月9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553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2時15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26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5 │101年6月19日晚│家樂福重慶店 │ 2,037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8時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28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6 │101年6月20日下│台灣大哥大—台│ 79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56分許 │北民權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29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7 │101年6月21日晚│中油—建國北路│ 9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間10時30分許 │站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0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8 │101年6月22日下│松青超市—錦州│ 445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12分許 │二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1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19 │101年6月22日下│台灣大哥大—台│ 15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27分許 │北民權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2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0 │101年6月23日中│台灣大哥大—台│ 799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12時24分許 │北民權店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3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1 │101年6月26日下│中油—建國北路│ 9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6時5分許 │站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4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2 │101年7月2日下 │中油—新生南路│ 100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2時3分許 │站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5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 23 │101年7月2日下 │大潤發中崙店 │ 534元│簽帳單簽名欄之「楊│楊淑珍犯行使偽造私│ │ │午5時56分許 │ │ │淑華」署名1枚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101偵16634號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影卷第36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偽造之「楊淑華│ │ │ │ │ │ │」署名壹枚沒收。 │ └──┴───────┴───────┴────┴─────────┴─────────┘ 附表七(移送併辦詐欺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2年6月13日 │ 天龍出版社 │ 644元 │ ├──┼───────┼─────────────┼─────┤ │ 2 │ 92年6月17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339元 │ ├──┼───────┼─────────────┼─────┤ │ 3 │ 92年6月22日 │ 衣蝶生活流行館台北一 │ 1,000元 │ ├──┼───────┼─────────────┼─────┤ │ 4 │ 92年8月5日 │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264元 │ ├──┼───────┼─────────────┼─────┤ │ 5 │ 92年8月7日 │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26元 │ ├──┼───────┼─────────────┼─────┤ │ 6 │ 92年8月7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 │ ├──┼───────┼─────────────┼─────┤ │ 7 │ 92年8月7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99元 │ ├──┼───────┼─────────────┼─────┤ │ 8 │ 92年8月14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99元 │ ├──┼───────┼─────────────┼─────┤ │ 9 │ 92年8月14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99元 │ ├──┼───────┼─────────────┼─────┤ │ 10 │ 92年8月14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299元 │ ├──┼───────┼─────────────┼─────┤ │ 11 │ 92年8月14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399元 │ ├──┼───────┼─────────────┼─────┤ │ 12 │ 92年8月14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199元 │ ├──┼───────┼─────────────┼─────┤ │ 13 │ 92年8月14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199元 │ ├──┼───────┼─────────────┼─────┤ │ 14 │ 92年8月21日 │ 吸引力 │ 792元 │ ├──┼───────┼─────────────┼─────┤ │ 15 │ 92年8月21日 │ 吸引力餐飲行 │ 396元 │ ├──┼───────┼─────────────┼─────┤ │ 16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17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18 │ 92年9月21日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 │ 500元 │ │ │ │ 司 │ │ ├──┼───────┼─────────────┼─────┤ │ 19 │ 92年11月15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200元 │ ├──┼───────┼─────────────┼─────┤ │ 20 │ 92年11月19日 │ 全國電子北區分12期 │ 15,480元│ ├──┼───────┼─────────────┼─────┤ │ 21 │ 92年11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93元 │ ├──┼───────┼─────────────┼─────┤ │ 22 │ 92年11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46元 │ ├──┼───────┼─────────────┼─────┤ │ 23 │ 92年11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98元 │ ├──┼───────┼─────────────┼─────┤ │ 24 │ 92年11月27日 │ 全國電子北區分12期 │ 1,944元 │ ├──┼───────┼─────────────┼─────┤ │ 25 │ 92年12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26 │ 92年12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326元 │ ├──┼───────┼─────────────┼─────┤ │ 27 │ 92年12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28 │ 93年1月27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29 │ 93年1月27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30 │ 93年1月27日 │ 台灣大哥大 │ 160元 │ ├──┼───────┼─────────────┼─────┤ │ 31 │ 93年2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160元 │ ├──┼───────┼─────────────┼─────┤ │ 32 │ 93年2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33 │ 93年2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34 │ 93年3月15日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200元 │ ├──┼───────┼─────────────┼─────┤ │ 35 │ 93年3月17日 │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143元 │ ├──┼───────┼─────────────┼─────┤ │ 36 │ 93年3月17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393元 │ ├──┼───────┼─────────────┼─────┤ │ 37 │ 93年3月23日 │ 101生鮮超市-雙城 │ 580元 │ ├──┼───────┼─────────────┼─────┤ │ 38 │ 93年3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39 │ 93年3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20元 │ ├──┼───────┼─────────────┼─────┤ │ 40 │ 93年3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160元 │ ├──┼───────┼─────────────┼─────┤ │ 41 │ 93年3月26日 │ 百視達國際有限公司 │ 198元 │ ├──┼───────┼─────────────┼─────┤ │ 42 │ 93年3月28日 │ 松青商業(股)合江分公司 │ 756元 │ ├──┼───────┼─────────────┼─────┤ │ 43 │ 93年3月28日 │ 松青商業(股)合江分公司 │ 420元 │ ├──┼───────┼─────────────┼─────┤ │ 44 │ 93年3月29日 │ 幼敏股份有限公司 │ 393元 │ ├──┼───────┼─────────────┼─────┤ │ 45 │ 93年3月31日 │ 松青超市合江店 │ 681元 │ ├──┼───────┼─────────────┼─────┤ │ 46 │ 93年3月31日 │ 中國石油新生北路站 │ 70元 │ ├──┼───────┼─────────────┼─────┤ │ 47 │ 93年4月4日 │ 怡和拓展股份有限公司 │ 1,210元 │ ├──┼───────┼─────────────┼─────┤ │ 48 │ 93年4月4日 │ 環亞購物廣場 │ 680元 │ ├──┼───────┼─────────────┼─────┤ │ 49 │ 93年4月4日 │ TOYS'R US-007 │ 599元 │ ├──┼───────┼─────────────┼─────┤ │ 50 │ 93年4月4日 │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 299元 │ ├──┼───────┼─────────────┼─────┤ │ 51 │ 93年4月9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52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840元 │ ├──┼───────┼─────────────┼─────┤ │ 53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1,000元 │ ├──┼───────┼─────────────┼─────┤ │ 54 │ 93年4月25日 │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 │ 399元 │ ├──┼───────┼─────────────┼─────┤ │ 55 │ 93年4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93元 │ ├──┼───────┼─────────────┼─────┤ │ 56 │ 93年4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57 │ 93年4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305元 │ ├──┼───────┼─────────────┼─────┤ │ 58 │ 93年5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091 │ 165元 │ ├──┼───────┼─────────────┼─────┤ │ 59 │ 93年5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093 │ 160元 │ ├──┼───────┼─────────────┼─────┤ │ 60 │ 93年6月6日 │ TAIWAN SUMMIT CORP │ 480元 │ ├──┼───────┼─────────────┼─────┤ │ 61 │ 93年6月6日 │ TAIWAN SUMMIT CORP │ 300元 │ ├──┼───────┼─────────────┼─────┤ │ 62 │ 93年6月28日 │ 台灣大哥大 │ 185元 │ ├──┼───────┼─────────────┼─────┤ │ 63 │ 93年6月28日 │ 台灣大哥大 │ 252元 │ ├──┼───────┼─────────────┼─────┤ │ 64 │ 93年7月14日 │ 上新聯晴十二分期 │ 5,556元 │ ├──┼───────┼─────────────┼─────┤ │ 65 │ 93年7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844元 │ ├──┼───────┼─────────────┼─────┤ │ 66 │ 93年7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441元 │ ├──┼───────┼─────────────┼─────┤ │ 67 │ 93年8月19日 │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184元 │ ├──┼───────┼─────────────┼─────┤ │ 68 │ 93年8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953元 │ ├──┼───────┼─────────────┼─────┤ │ 69 │ 93年8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1,146元 │ ├──┼───────┼─────────────┼─────┤ │ 70 │ 93年9月28日 │ 台灣大哥大 │ 53元 │ ├──┼───────┼─────────────┼─────┤ │ 71 │ 93年9月28日 │ 台灣大哥大 │ 401元 │ ├──┼───────┼─────────────┼─────┤ │ 72 │ 93年9月28日 │ 台灣大哥大 │ 229元 │ ├──┼───────┼─────────────┼─────┤ │ 73 │ 93年11月5日 │ 屈臣氏-總公司 │ 897元 │ ├──┼───────┼─────────────┼─────┤ │ 74 │ 94年2月23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35元 │ ├──┼───────┼─────────────┼─────┤ │ 75 │ 94年3月13日 │ RIVON-NAN KING │ 149元 │ ├──┼───────┼─────────────┼─────┤ │ 76 │ 94年8月25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838元 │ ├──┼───────┼─────────────┼─────┤ │ 77 │ 94年12月16日 │ 許昌大眾(一般) │ 358元 │ ├──┼───────┼─────────────┼─────┤ │ 78 │ 94年12月16日 │ 許昌大眾(一般) │ 130元 │ ├──┼───────┼─────────────┼─────┤ │ 79 │ 94年12月17日 │ 屈臣氏-復興分公司 │ 89元 │ └──┴───────┴─────────────┴─────┘ 附表七之一(移送併辦詐欺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3月5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057元 │ ├──┼───────┼─────────────┼─────┤ │ 2 │ 94年3月15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附表七之二(移送併辦詐欺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預借現金) ┌──┬───────┬─────────────┬─────┐ │編號│ 時間(民國) │ 地點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1月3日 │ 中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 20,000元 │ └──┴───────┴─────────────┴─────┘ 附表七之三(移送併辦詐欺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 0000-0000(預借現金) ┌──┬───────┬─────────────┬─────┐ │編號│ 時間(民國) │ 地點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 2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 3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 4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 5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10,000元│ ├──┼───────┼─────────────┼─────┤ │ 6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附表八(追加起訴詐欺部分):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80 │ 95年12月24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520元 │ ├──┼───────┼─────────────┼─────┤ │ 81 │ 95年12月24日 │ 全國電子建國門市 │ 646元 │ ├──┼───────┼─────────────┼─────┤ │ 82 │ 96年3月6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199元 │ ├──┼───────┼─────────────┼─────┤ │ 83 │ 96年3月11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97元 │ ├──┼───────┼─────────────┼─────┤ │ 84 │ 96年3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85 │ 96年4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86 │ 96年5月10日 │ 全國電子02005建 │ 34元 │ ├──┼───────┼─────────────┼─────┤ │ 87 │ 96年5月10日 │ 台灣中油民權西路站 │ 130元 │ ├──┼───────┼─────────────┼─────┤ │ 88 │ 96年5月12日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148元 │ ├──┼───────┼─────────────┼─────┤ │ 89 │ 96年5月12日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2,146元 │ ├──┼───────┼─────────────┼─────┤ │ 90 │ 96年5月12日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199元 │ ├──┼───────┼─────────────┼─────┤ │ 91 │ 96年5月17日 │ 台灣中油民權西路站 │ 99元 │ ├──┼───────┼─────────────┼─────┤ │ 92 │ 96年5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93 │ 96年5月2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94 │ 96年5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95 │ 96年6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元 │ ├──┼───────┼─────────────┼─────┤ │ 96 │ 96年6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元 │ ├──┼───────┼─────────────┼─────┤ │ 97 │ 96年6月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2元 │ ├──┼───────┼─────────────┼─────┤ │ 98 │ 96年6月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5元 │ ├──┼───────┼─────────────┼─────┤ │ 99 │ 96年6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2元 │ ├──┼───────┼─────────────┼─────┤ │ 100│ 96年6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元 │ ├──┼───────┼─────────────┼─────┤ │ 101│ 96年6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元 │ ├──┼───────┼─────────────┼─────┤ │ 102│ 96年6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8元 │ ├──┼───────┼─────────────┼─────┤ │ 103│ 96年6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8元 │ ├──┼───────┼─────────────┼─────┤ │ 104│ 96年6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元 │ ├──┼───────┼─────────────┼─────┤ │ 105│ 96年6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元 │ ├──┼───────┼─────────────┼─────┤ │ 106│ 96年6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4元 │ ├──┼───────┼─────────────┼─────┤ │ 107│ 96年6月2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108│ 96年6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2元 │ ├──┼───────┼─────────────┼─────┤ │ 109│ 96年6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10│ 96年6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111│ 96年6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112│ 96年6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113│ 96年6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元 │ ├──┼───────┼─────────────┼─────┤ │ 114│ 96年6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9元 │ ├──┼───────┼─────────────┼─────┤ │ 115│ 96年7月6日 │ 松青超市-吉林店 │ 99元 │ ├──┼───────┼─────────────┼─────┤ │ 116│ 96年7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9元 │ ├──┼───────┼─────────────┼─────┤ │ 117│ 96年7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4元 │ ├──┼───────┼─────────────┼─────┤ │ 118│ 96年7月12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00元 │ ├──┼───────┼─────────────┼─────┤ │ 119│ 96年7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8元 │ ├──┼───────┼─────────────┼─────┤ │ 120│ 96年7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121│ 96年7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9元 │ ├──┼───────┼─────────────┼─────┤ │ 122│ 96年7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23│ 96年7月23日 │ 台灣中油民權西路站 │ 70元 │ ├──┼───────┼─────────────┼─────┤ │ 124│ 96年7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2元 │ ├──┼───────┼─────────────┼─────┤ │ 125│ 96年7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元 │ ├──┼───────┼─────────────┼─────┤ │ 126│ 96年7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8元 │ ├──┼───────┼─────────────┼─────┤ │ 127│ 96年8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3元 │ ├──┼───────┼─────────────┼─────┤ │ 128│ 96年8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29│ 96年9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30│ 96年10月15日 │ 台灣中油吉林路站 │ 100元 │ ├──┼───────┼─────────────┼─────┤ │ 131│ 96年10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32│ 96年10月28日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重 │ 2,344元 │ ├──┼───────┼─────────────┼─────┤ │ 133│ 96年11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5元 │ ├──┼───────┼─────────────┼─────┤ │ 134│ 96年1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35│ 96年11月2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12元 │ ├──┼───────┼─────────────┼─────┤ │ 136│ 96年12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37│ 97年1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9元 │ ├──┼───────┼─────────────┼─────┤ │ 138│ 97年1月1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35元 │ ├──┼───────┼─────────────┼─────┤ │ 139│ 97年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40│ 97年1月27日 │ 全國電子 │ 159元 │ ├──┼───────┼─────────────┼─────┤ │ 141│ 97年2月3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100元 │ ├──┼───────┼─────────────┼─────┤ │ 142│ 97年2月1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3元 │ ├──┼───────┼─────────────┼─────┤ │ 143│ 97年2月1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5元 │ ├──┼───────┼─────────────┼─────┤ │ 144│ 97年2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4元 │ ├──┼───────┼─────────────┼─────┤ │ 145│ 97年2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46│ 97年3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47│ 97年3月23日 │ KUDA-松江門市 │ 1,870元 │ ├──┼───────┼─────────────┼─────┤ │ 148│ 97年3月25日 │ 台灣中油金山南路站 │ 50元 │ ├──┼───────┼─────────────┼─────┤ │ 149│ 97年3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6元 │ ├──┼───────┼─────────────┼─────┤ │ 150│ 97年3月28日 │ 台灣中油金山南路站 │ 50元 │ ├──┼───────┼─────────────┼─────┤ │ 151│ 97年3月29日 │ OK超商 │ 65元 │ ├──┼───────┼─────────────┼─────┤ │ 152│ 97年3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3元 │ ├──┼───────┼─────────────┼─────┤ │ 153│ 97年4月2日 │ OK超商 │ 70元 │ ├──┼───────┼─────────────┼─────┤ │ 154│ 97年4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5元 │ ├──┼───────┼─────────────┼─────┤ │ 155│ 97年4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5元 │ ├──┼───────┼─────────────┼─────┤ │ 156│ 97年4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2元 │ ├──┼───────┼─────────────┼─────┤ │ 157│ 97年4月18日 │ 台灣中油金山南路站 │ 100元 │ ├──┼───────┼─────────────┼─────┤ │ 158│ 97年4月1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0元 │ ├──┼───────┼─────────────┼─────┤ │ 159│ 97年4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60│ 97年4月22日 │ 台灣中油金山南路站 │ 55元 │ ├──┼───────┼─────────────┼─────┤ │ 161│ 97年4月2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0元 │ ├──┼───────┼─────────────┼─────┤ │ 162│ 97年4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7元 │ ├──┼───────┼─────────────┼─────┤ │ 163│ 97年4月26日 │ 西歐加油站-士林站 │ 50元 │ ├──┼───────┼─────────────┼─────┤ │ 164│ 97年4月28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50元 │ ├──┼───────┼─────────────┼─────┤ │ 165│ 97年5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66│ 97年6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67│ 97年7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68│ 97年7月25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18元 │ ├──┼───────┼─────────────┼─────┤ │ 169│ 97年8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70│ 97年9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71│ 97年10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72│ 97年1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73│ 97年11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174│ 97年12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 │ 303元 │ ├──┼───────┼─────────────┼─────┤ │ 175│ 97年12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 │ 477元 │ ├──┼───────┼─────────────┼─────┤ │ 176│ 97年12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37元 │ ├──┼───────┼─────────────┼─────┤ │ 177│ 97年12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78│ 97年12月2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90元 │ ├──┼───────┼─────────────┼─────┤ │ 179│ 97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11元 │ ├──┼───────┼─────────────┼─────┤ │ 180│ 97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14元 │ ├──┼───────┼─────────────┼─────┤ │ 181│ 97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62元 │ ├──┼───────┼─────────────┼─────┤ │ 182│ 97年12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19元 │ ├──┼───────┼─────────────┼─────┤ │ 183│ 98年1月7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184│ 98年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85│ 98年2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86│ 98年3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87│ 98年4月5日 │ OK超商 │ 147元 │ ├──┼───────┼─────────────┼─────┤ │ 188│ 98年4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00元 │ ├──┼───────┼─────────────┼─────┤ │ 189│ 98年4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90│ 98年4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8元 │ ├──┼───────┼─────────────┼─────┤ │ 191│ 98年5月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192│ 98年5月17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193│ 98年5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94│ 98年5月23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195│ 98年6月1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63元 │ ├──┼───────┼─────────────┼─────┤ │ 196│ 98年6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197│ 98年6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元 │ ├──┼───────┼─────────────┼─────┤ │ 198│ 98年7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10元 │ ├──┼───────┼─────────────┼─────┤ │ 199│ 98年7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0元 │ ├──┼───────┼─────────────┼─────┤ │ 200│ 98年7月1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9元 │ ├──┼───────┼─────────────┼─────┤ │ 201│ 98年7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02│ 98年8月9日 │ OK超商 │ 105元 │ ├──┼───────┼─────────────┼─────┤ │ 203│ 98年8月10日 │ OK超商 │ 172元 │ ├──┼───────┼─────────────┼─────┤ │ 204│ 98年8月10日 │ OK超商 │ 160元 │ ├──┼───────┼─────────────┼─────┤ │ 205│ 98年8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35元 │ ├──┼───────┼─────────────┼─────┤ │ 206│ 98年8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07│ 98年8月30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50元 │ ├──┼───────┼─────────────┼─────┤ │ 208│ 98年8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5元 │ ├──┼───────┼─────────────┼─────┤ │ 209│ 98年9月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2元 │ ├──┼───────┼─────────────┼─────┤ │ 210│ 98年9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5元 │ ├──┼───────┼─────────────┼─────┤ │ 211│ 98年9月1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1元 │ ├──┼───────┼─────────────┼─────┤ │ 212│ 98年9月1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5元 │ ├──┼───────┼─────────────┼─────┤ │ 213│ 98年9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2元 │ ├──┼───────┼─────────────┼─────┤ │ 214│ 98年9月1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215│ 98年9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4元 │ ├──┼───────┼─────────────┼─────┤ │ 216│ 98年9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217│ 98年9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5元 │ ├──┼───────┼─────────────┼─────┤ │ 218│ 98年9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8元 │ ├──┼───────┼─────────────┼─────┤ │ 219│ 98年9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20│ 98年9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221│ 98年9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6元 │ ├──┼───────┼─────────────┼─────┤ │ 222│ 98年9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5元 │ ├──┼───────┼─────────────┼─────┤ │ 223│ 98年9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4元 │ ├──┼───────┼─────────────┼─────┤ │ 224│ 98年9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1元 │ ├──┼───────┼─────────────┼─────┤ │ 225│ 98年10月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0元 │ ├──┼───────┼─────────────┼─────┤ │ 226│ 98年10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27│ 98年11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228│ 98年11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8元 │ ├──┼───────┼─────────────┼─────┤ │ 229│ 98年11月23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30│ 98年12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31│ 98年12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5元 │ ├──┼───────┼─────────────┼─────┤ │ 232│ 99年1月21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33│ 99年1月2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234│ 99年2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35│ 99年3月16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238元 │ ├──┼───────┼─────────────┼─────┤ │ 236│ 99年3月22日 │ 康健人壽 │ 2,307元 │ ├──┼───────┼─────────────┼─────┤ │ 237│ 99年5月7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00元 │ ├──┼───────┼─────────────┼─────┤ │ 238│ 99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5元 │ ├──┼───────┼─────────────┼─────┤ │ 239│ 99年10月21日 │ 全國電子新生門市 │ 197元 │ ├──┼───────┼─────────────┼─────┤ │ 240│ 99年10月21日 │ 全國電子新生門市 │ 336元 │ ├──┼───────┼─────────────┼─────┤ │ 241│ 99年12月8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246元 │ ├──┼───────┼─────────────┼─────┤ │ 242│ 99年12月1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75元 │ ├──┼───────┼─────────────┼─────┤ │ 243│ 100年1月17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600元 │ ├──┼───────┼─────────────┼─────┤ │ 244│ 100年1月17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246元 │ ├──┼───────┼─────────────┼─────┤ │ 245│ 100年7月22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199元 │ └──┴───────┴─────────────┴─────┘ 附表八之一(追加起訴):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3月5日 │ 大潤發中崙店 │ 1,057元 │ ├──┼───────┼─────────────┼─────┤ │ 2 │ 94年3月15日 │ 中國石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3 │ 96年2月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119元 │ ├──┼───────┼─────────────┼─────┤ │ 4 │ 96年2月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100元 │ ├──┼───────┼─────────────┼─────┤ │ 5 │ 96年3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641元 │ ├──┼───────┼─────────────┼─────┤ │ 6 │ 96年4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476元 │ ├──┼───────┼─────────────┼─────┤ │ 7 │ 96年5月13日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 │ 9,780元 │ ├──┼───────┼─────────────┼─────┤ │ 8 │ 96年5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200元 │ ├──┼───────┼─────────────┼─────┤ │ 9 │ 96年5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10 │ 96年6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200元 │ ├──┼───────┼─────────────┼─────┤ │ 11 │ 96年6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12 │ 96年7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585元 │ ├──┼───────┼─────────────┼─────┤ │ 13 │ 96年7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101元 │ ├──┼───────┼─────────────┼─────┤ │ 14 │ 96年8月8日 │ 長安加油站有限公司 │ 70元 │ ├──┼───────┼─────────────┼─────┤ │ 15 │ 96年8月20日 │ 全國電子 │ 169元 │ ├──┼───────┼─────────────┼─────┤ │ 16 │ 96年8月20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17 │ 96年8月27日 │ 台灣大哥大 │ 579元 │ ├──┼───────┼─────────────┼─────┤ │ 18 │ 96年8月27日 │ 台灣大哥大 │ 149元 │ ├──┼───────┼─────────────┼─────┤ │ 19 │ 96年9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527元 │ ├──┼───────┼─────────────┼─────┤ │ 20 │ 96年9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21 │ 96年10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468元 │ ├──┼───────┼─────────────┼─────┤ │ 22 │ 96年10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23 │ 96年11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477元 │ ├──┼───────┼─────────────┼─────┤ │ 24 │ 96年11月26日 │ 台灣大哥大 │ 66元 │ ├──┼───────┼─────────────┼─────┤ │ 25 │ 96年12月25日 │ 台灣大哥大 │ 73元 │ ├──┼───────┼─────────────┼─────┤ │ 26 │ 97年4月29日 │ PayEasy‧Co │ 1,085元 │ ├──┼───────┼─────────────┼─────┤ │ 27 │ 97年4月29日 │ PayEasy‧Co │ 1,085元 │ └──┴───────┴─────────────┴─────┘ 附表八之二(追加起訴):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7年5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3元 │ ├──┼───────┼─────────────┼─────┤ │ 2 │ 97年5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5元 │ ├──┼───────┼─────────────┼─────┤ │ 3 │ 97年5月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35元 │ ├──┼───────┼─────────────┼─────┤ │ 4 │ 97年5月1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20元 │ ├──┼───────┼─────────────┼─────┤ │ 5 │ 97年5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5元 │ ├──┼───────┼─────────────┼─────┤ │ 6 │ 97年5月17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50元 │ ├──┼───────┼─────────────┼─────┤ │ 7 │ 97年5月20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50元 │ ├──┼───────┼─────────────┼─────┤ │ 8 │ 97年5月2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71元 │ ├──┼───────┼─────────────┼─────┤ │ 9 │ 97年6月3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100元 │ ├──┼───────┼─────────────┼─────┤ │ 10 │ 97年6月1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8元 │ ├──┼───────┼─────────────┼─────┤ │ 11 │ 97年6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4元 │ ├──┼───────┼─────────────┼─────┤ │ 12 │ 97年7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5元 │ ├──┼───────┼─────────────┼─────┤ │ 13 │ 97年7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2元 │ ├──┼───────┼─────────────┼─────┤ │ 14 │ 97年8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0元 │ ├──┼───────┼─────────────┼─────┤ │ 15 │ 97年8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0元 │ ├──┼───────┼─────────────┼─────┤ │ 16 │ 97年9月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0元 │ ├──┼───────┼─────────────┼─────┤ │ 17 │ 97年9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6元 │ ├──┼───────┼─────────────┼─────┤ │ 18 │ 97年9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9元 │ ├──┼───────┼─────────────┼─────┤ │ 19 │ 97年9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66元 │ ├──┼───────┼─────────────┼─────┤ │ 20 │ 97年9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5元 │ ├──┼───────┼─────────────┼─────┤ │ 21 │ 97年9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7元 │ ├──┼───────┼─────────────┼─────┤ │ 22 │ 97年9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77元 │ ├──┼───────┼─────────────┼─────┤ │ 23 │ 97年9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24 │ 97年10月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4元 │ ├──┼───────┼─────────────┼─────┤ │ 25 │ 97年10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8元 │ ├──┼───────┼─────────────┼─────┤ │ 26 │ 97年10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47元 │ ├──┼───────┼─────────────┼─────┤ │ 27 │ 97年10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20元 │ ├──┼───────┼─────────────┼─────┤ │ 28 │ 97年10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20元 │ ├──┼───────┼─────────────┼─────┤ │ 29 │ 97年11月5日 │ 全國電子 │ 249元 │ ├──┼───────┼─────────────┼─────┤ │ 30 │ 97年11月9日 │ 尚智運動世界-大東分公 │ 2,600元 │ │ │ │ 司 │ │ ├──┼───────┼─────────────┼─────┤ │ 31 │ 97年11月9日 │ 尚智運動世界-大東分公 │ 120元 │ │ │ │ 司 │ │ ├──┼───────┼─────────────┼─────┤ │ 32 │ 97年11月10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33 │ 97年11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0元 │ ├──┼───────┼─────────────┼─────┤ │ 34 │ 97年11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0元 │ ├──┼───────┼─────────────┼─────┤ │ 35 │ 97年11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87元 │ ├──┼───────┼─────────────┼─────┤ │ 36 │ 97年11月1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86元 │ ├──┼───────┼─────────────┼─────┤ │ 37 │ 97年11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4元 │ ├──┼───────┼─────────────┼─────┤ │ 38 │ 97年11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39 │ 97年11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45元 │ ├──┼───────┼─────────────┼─────┤ │ 40 │ 97年12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20元 │ ├──┼───────┼─────────────┼─────┤ │ 41 │ 97年12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49元 │ ├──┼───────┼─────────────┼─────┤ │ 42 │ 97年12月14日 │ 頂好Wellcome │ 217元 │ ├──┼───────┼─────────────┼─────┤ │ 43 │ 98年1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33元 │ ├──┼───────┼─────────────┼─────┤ │ 44 │ 98年1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63元 │ ├──┼───────┼─────────────┼─────┤ │ 45 │ 98年1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00元 │ ├──┼───────┼─────────────┼─────┤ │ 46 │ 98年1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0元 │ ├──┼───────┼─────────────┼─────┤ │ 47 │ 98年1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00元 │ ├──┼───────┼─────────────┼─────┤ │ 48 │ 98年1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90元 │ ├──┼───────┼─────────────┼─────┤ │ 49 │ 98年2月1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0元 │ ├──┼───────┼─────────────┼─────┤ │ 50 │ 98年2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9元 │ ├──┼───────┼─────────────┼─────┤ │ 51 │ 98年3月8日 │ 統順交通有限公司 │ 250元 │ ├──┼───────┼─────────────┼─────┤ │ 52 │ 98年3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68元 │ ├──┼───────┼─────────────┼─────┤ │ 53 │ 98年3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56元 │ ├──┼───────┼─────────────┼─────┤ │ 54 │ 98年3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4元 │ ├──┼───────┼─────────────┼─────┤ │ 55 │ 98年3月2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86元 │ ├──┼───────┼─────────────┼─────┤ │ 56 │ 98年4月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9元 │ ├──┼───────┼─────────────┼─────┤ │ 57 │ 98年4月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9元 │ ├──┼───────┼─────────────┼─────┤ │ 58 │ 98年4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84元 │ ├──┼───────┼─────────────┼─────┤ │ 59 │ 98年4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20元 │ ├──┼───────┼─────────────┼─────┤ │ 60 │ 98年4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16元 │ ├──┼───────┼─────────────┼─────┤ │ 61 │ 98年4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8元 │ ├──┼───────┼─────────────┼─────┤ │ 62 │ 98年4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元 │ ├──┼───────┼─────────────┼─────┤ │ 63 │ 98年4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64 │ 98年4月3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元 │ ├──┼───────┼─────────────┼─────┤ │ 65 │ 98年5月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0元 │ ├──┼───────┼─────────────┼─────┤ │ 66 │ 98年5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0元 │ ├──┼───────┼─────────────┼─────┤ │ 67 │ 98年5月2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94元 │ ├──┼───────┼─────────────┼─────┤ │ 68 │ 98年5月2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0元 │ ├──┼───────┼─────────────┼─────┤ │ 69 │ 98年5月23日 │ 揚旗水族寵物精品店 │ 300元 │ ├──┼───────┼─────────────┼─────┤ │ 70 │ 98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60元 │ ├──┼───────┼─────────────┼─────┤ │ 71 │ 98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72 │ 98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90元 │ ├──┼───────┼─────────────┼─────┤ │ 73 │ 98年5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元 │ ├──┼───────┼─────────────┼─────┤ │ 74 │ 98年6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60元 │ ├──┼───────┼─────────────┼─────┤ │ 75 │ 98年6月2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20元 │ ├──┼───────┼─────────────┼─────┤ │ 76 │ 98年6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390元 │ ├──┼───────┼─────────────┼─────┤ │ 77 │ 98年6月2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40元 │ ├──┼───────┼─────────────┼─────┤ │ 78 │ 98年7月1日 │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169元 │ ├──┼───────┼─────────────┼─────┤ │ 79 │ 98年11月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80 │ 98年11月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788元 │ ├──┼───────┼─────────────┼─────┤ │ 81 │ 98年11月5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239元 │ ├──┼───────┼─────────────┼─────┤ │ 82 │ 98年11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0元 │ ├──┼───────┼─────────────┼─────┤ │ 83 │ 98年11月10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4元 │ ├──┼───────┼─────────────┼─────┤ │ 84 │ 98年11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85 │ 98年11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78元 │ ├──┼───────┼─────────────┼─────┤ │ 86 │ 98年11月1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0元 │ ├──┼───────┼─────────────┼─────┤ │ 87 │ 98年12月7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8元 │ ├──┼───────┼─────────────┼─────┤ │ 88 │ 98年12月9日 │ 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 │ 300元 │ ├──┼───────┼─────────────┼─────┤ │ 89 │ 98年12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32元 │ ├──┼───────┼─────────────┼─────┤ │ 90 │ 98年12月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53元 │ ├──┼───────┼─────────────┼─────┤ │ 91 │ 98年12月13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92 │ 98年12月1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93 │ 98年12月1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0元 │ ├──┼───────┼─────────────┼─────┤ │ 94 │ 98年12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9元 │ ├──┼───────┼─────────────┼─────┤ │ 95 │ 98年12月1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9元 │ ├──┼───────┼─────────────┼─────┤ │ 96 │ 98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5元 │ ├──┼───────┼─────────────┼─────┤ │ 97 │ 98年12月25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3元 │ ├──┼───────┼─────────────┼─────┤ │ 98 │ 98年12月2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99 │ 98年12月31日 │ 頂好Wellcome │ 55元 │ ├──┼───────┼─────────────┼─────┤ │ 100│ 99年1月1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429元 │ ├──┼───────┼─────────────┼─────┤ │ 101│ 99年1月21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55元 │ ├──┼───────┼─────────────┼─────┤ │ 102│ 99年8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24元 │ ├──┼───────┼─────────────┼─────┤ │ 103│ 99年8月24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62元 │ ├──┼───────┼─────────────┼─────┤ │ 104│ 99年8月29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4元 │ ├──┼───────┼─────────────┼─────┤ │ 105│ 99年9月2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52元 │ ├──┼───────┼─────────────┼─────┤ │ 106│ 100年2月16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65元 │ ├──┼───────┼─────────────┼─────┤ │ 107│ 100年3月8日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10元 │ └──┴───────┴─────────────┴─────┘ 附表八之三(追加起訴):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7年6月19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60元 │ ├──┼───────┼─────────────┼─────┤ │ 2 │ 97年6月26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50元 │ ├──┼───────┼─────────────┼─────┤ │ 3 │ 97年7月11日 │ 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190元 │ ├──┼───────┼─────────────┼─────┤ │ 4 │ 97年10月5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150元 │ ├──┼───────┼─────────────┼─────┤ │ 5 │ 97年10月6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2,199元 │ ├──┼───────┼─────────────┼─────┤ │ 6 │ 97年10月6日 │ 屈臣氏-松江分公司 │ 48元 │ ├──┼───────┼─────────────┼─────┤ │ 7 │ 97年10月8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80元 │ ├──┼───────┼─────────────┼─────┤ │ 8 │ 97年10月14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50元 │ ├──┼───────┼─────────────┼─────┤ │ 9 │ 97年10月28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10 │ 97年11月17日 │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1,000元 │ ├──┼───────┼─────────────┼─────┤ │ 11 │ 97年11月23日 │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12 │ 97年12月11日 │ 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399元 │ ├──┼───────┼─────────────┼─────┤ │ 13 │ 97年12月18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14 │ 97年12月20日 │ OUTLET WORLD │ 1,304元 │ ├──┼───────┼─────────────┼─────┤ │ 15 │ 97年12月26日 │ 名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100元 │ ├──┼───────┼─────────────┼─────┤ │ 16 │ 97年12月26日 │ 台灣中油吉林路站 │ 60元 │ ├──┼───────┼─────────────┼─────┤ │ 17 │ 98年1月13日 │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70元 │ ├──┼───────┼─────────────┼─────┤ │ 18 │ 98年2月8日 │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80元 │ └──┴───────┴─────────────┴─────┘ 附表八之四(追加起訴):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時間(民國) │ 特約商店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9年4月29日 │台灣中油新生南路站 │ 80元 │ ├──┼───────┼─────────────┼─────┤ │ 2 │ 99年5月6日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國泰 │ 500元 │ │ │ │世華忠孝新生 │ │ ├──┼───────┼─────────────┼─────┤ │ 3 │ 99年5月14日 │華碩台北皇家俱樂部 │ 525元 │ ├──┼───────┼─────────────┼─────┤ │ 4 │ 99年5月23日 │中崙站 │ 70元 │ ├──┼───────┼─────────────┼─────┤ │ 5 │ 99年5月25日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1,598元 │ ├──┼───────┼─────────────┼─────┤ │ 6 │ 99年6月6日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879元 │ ├──┼───────┼─────────────┼─────┤ │ 7 │ 99年6月6日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48元 │ ├──┼───────┼─────────────┼─────┤ │ 8 │ 99年6月6日 │全國電子建國二門市 │ 1,598元 │ ├──┼───────┼─────────────┼─────┤ │ 9 │ 99年6月8日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80元 │ ├──┼───────┼─────────────┼─────┤ │ 10 │ 99年7月1日 │台灣中油建國北路站 │ 70元 │ ├──┼───────┼─────────────┼─────┤ │ 11 │ 99年9月5日 │春天藥品有限公司錦州 │ 600元 │ ├──┼───────┼─────────────┼─────┤ │ 12 │ 99年10月30日 │狗寶貝寵物美容工作坊 │ 300元 │ ├──┼───────┼─────────────┼─────┤ │ 13 │ 99年11月23日 │美商亞洲美樂家-基隆 │ 2,027元 │ ├──┼───────┼─────────────┼─────┤ │ 14 │ 99年11月23日 │美商亞洲美樂家-基隆 │ 100元 │ ├──┼───────┼─────────────┼─────┤ │ 15 │ 100年6月7日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2,367元 │ ├──┼───────┼─────────────┼─────┤ │ 16 │ 100年11月25日│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334元 │ ├──┼───────┼─────────────┼─────┤ │ 17 │ 100年11月28日│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900元 │ ├──┼───────┼─────────────┼─────┤ │ 18 │ 100年12月29日│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捷運行│ 500元 │ │ │ │天宮 │ │ └──┴───────┴─────────────┴─────┘ 附表八之五: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預借現金) ┌──┬───────┬─────────────┬─────┐ │編號│ 時間(民國) │ 地點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1月3日 │ 中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 20,000元 │ └──┴───────┴─────────────┴─────┘ 附表八之六: 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預借現金) ┌──┬───────┬─────────────┬─────┐ │編號│ 時間(民國) │ 地點 │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 2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 3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 4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 5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10,000元│ ├──┼───────┼─────────────┼─────┤ │ 6 │ 94年6月3日 │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 20,000元│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