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1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雪瑜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係松都大樓幸福戀人旅館(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負責人,因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即告訴人甲○○於民國100 年(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業經公訴人於102 年3 月11日蒞庭時當庭更正)12 月23 日晚上10時30分前往上址瞭解幸福旅館有人遭性侵案,意外發現幸福旅館偷接大樓監視器畫面,被告恐東窗事發,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0時30分至翌(24)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管道間,破壞管道間天花板,並剪斷大樓監視器線路,致令松都大樓3 支監視器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該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嗣經告訴人檢視該大樓之管道間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證人即博智企業社電腦工程師丁○○、幸福旅館櫃檯人員丙○○、乙○○之證述、松都大樓遭破壞監視鏡頭之現場照片6 張及博智企業社報價憑單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然坦承其為幸福戀人旅館負責人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毀損之犯行,辯稱:伊不曉得大樓監視器線路在哪裡,伊不可能去剪斷監視器線路,且100 年12月23日及翌日伊完全沒去旅館,樓下的監視器是以前主委裝的等語。經查: ㈠於100 年12月23日晚上10時30分至翌日上午8 時間之不詳時間,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松都大樓3 樓樓梯內管線間之監視器線路遭人剪斷,致令松都大樓裝設之監視器3 支不堪使用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背面、第85頁及背面),復有遭破壞監視鏡頭之現場照片6 張及博智企業社報價憑單在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4974號偵查卷第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 年12月23日晚上8 時左右,有3 名年輕男子說他的朋友被性侵,說是住在大樓3 樓的「幸福戀人旅館」,伊到3 樓時,因為那個女生敲門不出來,伊問櫃檯是否有內線可以打通,一看才發現螢幕怎麼有大樓同時的2 個鏡頭轉動掃瞄的情形,一個是大廳的出入口,一個從騎樓走進大廳,伊覺得很驚訝,是否有偷接,伊想要問清楚,但是她們都沒有具體的回答。到了24號早上8 點多,保全人員通知說大樓鏡頭壞掉,有5 個鏡頭消失,其中有3 支是與「幸福戀人旅館」重疊,當天晚上檢查線路時,發現外面的線路到3 樓就斷了,這3 支監視器在3 樓管道間的線路遭剪斷,伊就會同證人丁○○,問乙○○說鏡頭怎麼不見了,乙○○就說你在的時候就有,你走了之後就不見了。伊之所以會認為3 支監視器是被告剪斷的,是因為23號的凌晨,3 樓有發生性侵害,派出所打電話給伊,要請伊提供鏡頭,23號晚上又有性侵案件,伊等很緊張,要求保全加強出入的管制,伊等發現的時候鏡頭是有的,大樓十幾年了,最多只有變壓器壞掉,不可能一次5 支壞掉,伊等是有合理的懷疑等語(見本院卷第78至81頁背面),顯見告訴人並未見聞大樓之監視器遭破壞之過程,自難僅以告訴人之證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本件毀損之犯行。 ㈢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幸福戀人旅館的監視器畫面有7 個,一個對外,其餘6 個是走道還有公共空間畫面,100 年12月23日晚上監視器螢幕都在,翌日對外那支監視器是壞的,其他都是好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及背面);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伊下班時,旅館監視器畫面好像還有看到,翌日上午10時上班時,旅館內部的監視器螢幕是正常的,一樓外面的螢幕是沒有影像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渠等之證述僅得證明幸福戀人旅館對外之監視器畫面於100 年12月23日仍正常運作,於翌日則故障無畫面等情,亦無法證明大樓監視器之線路係由何人所破壞,自難依證人丙○○、乙○○之證述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㈣再者,本件松都大樓裝設之監視器3 支遭人毀損而不堪使用,係因該大樓3 樓樓梯內管線間之監視器線路遭人剪斷,業如前述,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除了住戶以外,外人無法進入,伊等的門只可以由內往外推,無法由外往內推,除了住戶外,沒有人可以進入管道間。三樓的管道間如果從電梯或是樓梯爬也可以,電梯的部分,如果要經過大樓,要保全的訪客登記,三樓的部分,他們要自由出入管道很容易,由內往外推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且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發現那3 支壞掉的監視器,往3 樓的訊號線線路被有被剪斷的情形,是在3 樓後面的樓梯間的管道間裡面,管道間就是一個鋁門直接就可以開了,並沒有做任何的防護,也並沒有上鎖,任何一個樓層的防火門都是開啟的,而且每一層樓都是互通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背面及第86 頁 ),顯見該大樓3 樓之樓梯間,係屬大樓之公共空間,一般住戶均得自由出入,且大樓3 樓樓梯內之管線間亦未加裝任何防護或上鎖,一般人亦得任意開啟,自無從認定本件毀損之行為人必為被告。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上揭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涉犯本件毀損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