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雷淑雯、張詠惠、許勻睿
- 被告魏淵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79號檢 察 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淵乾 選任辯護人 李權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4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淵乾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事 實 一、魏淵乾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龍普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龍普旅行社)之負責人,於民國87年12月間,明知龍普旅行社於農曆春節旅遊旺季之際,實際上無法取得該段期間之機位、旅館房間,亦無準備辦理簽證、當地導遊等出團相關事宜,竟仍與同樣明知上情之該旅行社業務經理李俊賢(所涉詐欺取財犯嫌,業經本院以90年度易緝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7年12月間起,連續推由李俊賢在報紙上刊登農曆春節期間出團至巴里島、日本、美西、泰國、東澳、新加坡等地之旅遊團資訊,並利用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龍普旅行社職員招攬不特定人報名參團,因此使如附表所示之旅客陷於錯誤,誤信龍普旅行社確可如期於農曆春節期間出團,而與龍普旅行社簽訂上開旅遊團之旅遊契約,並進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團費、簽證費新臺幣(下同)共18,788,684元予魏淵乾、李俊賢存入龍普旅行社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後,魏淵乾、李俊賢再分別以轉匯至李俊賢華南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提領現金之方式朋分上開款項花用,李俊賢並於88年2月4日出境大陸、澳門等地躲避。嗣88年2月9日,旅客邱姿瑛等人因出團在即,卻未獲任何聯繫,與龍普旅行社其他不知情之職員聯絡,始知受騙。 二、案經邱姿瑛訴請及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 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據以對被告魏淵乾論罪科刑之傳聞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亦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李俊賢於本院另案(90 年度易緝字第180號)審理中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並經告訴人邱姿瑛於偵查中指訴歷歷,復經證人即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本案承辦人王小芳、不知情之龍普旅行社員工施立偉、楊淳皓於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5001號】偵查中、證人即不知情之龍普旅行社員工陳元錠、何曼菁、林淑芬、杜燕玲本院另案(90年度易緝字第180 號)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88年2 月11日觀業88字第03099 號函及所檢附該局業務檢查紀錄、從業人員基本資料查詢、旅遊契約書、支票、旅遊團行程簡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收款單影本、該局88年7 月15日觀業88字第15523 號函及所檢附之該局簽辦單、受害旅客名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88年4 月13日建一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龍普旅行社登記資料、董事股東名單、華南銀行圓山分行88年8月31日華圓存字第370號函及所檢附之李俊賢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存款往來明細表、該行88年9月1日華圓存字第385 號函及所檢附之龍普旅行社上開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存款送款簿、存款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李俊賢之出入境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該條規定本身雖亦經修正,但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次按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同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要旨、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自應就被告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暨決議意旨加以綜合比較以資適用。茲說明如下: ⑴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惟於本案不生影響。 ⑵連續犯部分,修正前對於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修正後則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改以分論併罰,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自較有利。 ⑶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因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⑷修正前之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而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則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應予加重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 ⑸經綜合比較刑法前後之規定可知,對被告而言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並未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處斷。另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李俊賢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與李俊賢共同利用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龍普旅行社職員招攬如附表所示之旅客與龍普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並使該等旅客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團費、簽證費予龍普旅行社供被告與李俊賢提領花用,為間接正犯。被告自87年12月間起至88年2月9日止為告訴人查知上情為止,先後數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手段及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身為龍普旅行社之負責人,明知實際上無法取得農曆春節期間之機位、旅館房間,亦無準備辦理簽證、當地導遊等出團相關事宜,竟利用民眾欲趁連續假期出國度假之高度期待心理,藉此機會以前揭詐術詐取上開款項與李俊賢朋分花用,造成受害旅客人數多達706 人,遭詐取之金額亦高達18,788,684元,本無足取;惟念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院並斟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僅高中肄業,現在美國定居,擔任司機,月收入約美金2,000 美元等生活、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被告雖係於96年4 月24日前犯本件詐欺取財犯行,然本院既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自無從再依該條例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念被告既已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堪認其應係因一時智慮未周致犯本件詐欺取財犯行,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信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並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0萬元,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許勻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附表 ┌──┬───────┬──┬────┬─────┬──────┐ │編號│報團之旅客姓名│報團│承辦之不│ 出團地區 │ 詐騙金額 │ │ │ │人數│知情龍普│ │(新臺幣) │ │ │ │ │旅行社職│ │ │ │ │ │ │員 │ │ │ ├──┼───────┼──┼────┼─────┼──────┤ │ 1 │陳阿燕 │4 │陳秋香 │巴里島 │ 98,000元 │ ├──┼───────┼──┼────┼─────┼──────┤ │ 2 │王何碧虹 │5 │郭佳佩 │日本 │ 170,000元 │ ├──┼───────┼──┼────┼─────┼──────┤ │ 3 │徐興鴻 │4 │謝佩君 │美西 │ 168,000元 │ ├──┼───────┼──┼────┼─────┼──────┤ │ 4 │吳正男 │9 │黃育慈 │巴里島 │ 204,000元 │ ├──┼───────┼──┼────┼─────┼──────┤ │ 5 │陳惠君 │2 │謝佩君 │日本 │ 75,400元 │ ├──┼───────┼──┼────┼─────┼──────┤ │ 6 │吳來曾 │2 │謝瑩光 │泰國 │ 50,000元 │ ├──┼───────┼──┼────┼─────┼──────┤ │ 7 │在勤企業股份有│16 │吳淑玲 │泰國 │ 380,8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8 │李青訓 │2 │陳秋香 │新加坡 │ 42,000元 │ ├──┼───────┼──┼────┼─────┼──────┤ │ 9 │李德福 │4 │楊美蓮 │日本 │ 40,000元 │ ├──┼───────┼──┼────┼─────┼──────┤ │10 │林美華 │11 │吳淑玲 │泰國 │ 236,000元 │ ├──┼───────┼──┼────┼─────┼──────┤ │11 │張敏行 │4 │陳秋香 │新加坡 │ 84,000元 │ ├──┼───────┼──┼────┼─────┼──────┤ │12 │丁查理 │4 │楊美蓮 │美西 │ 167,700元 │ ├──┼───────┼──┼────┼─────┼──────┤ │13 │廖惠玲 │1 │吳淑玲 │泰國 │ 22,000元 │ ├──┼───────┼──┼────┼─────┼──────┤ │14 │黃月絹 │6 │吳淑玲 │泰國 │ 128,200元 │ ├──┼───────┼──┼────┼─────┼──────┤ │15 │趙梨 │4 │何曼菁 │美西 │ 176,000元 │ ├──┼───────┼──┼────┼─────┼──────┤ │16 │邱宗憲 │3 │林詩媚 │日本 │ 110,400元 │ ├──┼───────┼──┼────┼─────┼──────┤ │17 │周威炫 │2 │吳淑玲 │東澳 │ 109,800元 │ ├──┼───────┼──┼────┼─────┼──────┤ │18 │吳昔親 │4 │何曼菁 │日本 │ 108,000元 │ ├──┼───────┼──┼────┼─────┼──────┤ │19 │王淑貞 │2 │楊美蓮 │馬來西亞 │ 47,600元 │ ├──┼───────┼──┼────┼─────┼──────┤ │20 │黃秉文 │15 │吳淑玲 │印尼 │ 150,000元 │ ├──┼───────┼──┼────┼─────┼──────┤ │21 │簡明發 │4 │何曼菁 │日本 │ 136,000元 │ ├──┼───────┼──┼────┼─────┼──────┤ │22 │王文娟 │3 │黃育慈 │泰國 │ 67,000元 │ ├──┼───────┼──┼────┼─────┼──────┤ │23 │曾瑞美 │4 │陳秋香 │日本 │ 77,200元 │ ├──┼───────┼──┼────┼─────┼──────┤ │24 │游志亮 │5 │吳淑玲 │巴里島 │ 108,000元 │ ├──┼───────┼──┼────┼─────┼──────┤ │25 │方文聞 │2 │何曼菁 │美西 │ 72,000元 │ ├──┼───────┼──┼────┼─────┼──────┤ │25 │呂金和 │4 │何曼菁 │美西 │ 152,000元 │ ├──┼───────┼──┼────┼─────┼──────┤ │25 │吳泉有 │4 │何曼菁 │美西 │ 150,000元 │ ├──┼───────┼──┼────┼─────┼──────┤ │26 │陳姿妤 │4 │楊美蓮 │馬來西亞 │ 105,000元 │ ├──┼───────┼──┼────┼─────┼──────┤ │27 │阮黃月娥 │2 │謝佩君 │東馬沙巴 │ 38,000元 │ ├──┼───────┼──┼────┼─────┼──────┤ │28 │吳智祥 │4 │楊美蓮 │日本 │ 143,200元 │ ├──┼───────┼──┼────┼─────┼──────┤ │29 │游富美 │2 │林詩媚 │東京 │ 55,000元 │ ├──┼───────┼──┼────┼─────┼──────┤ │30 │黃谷定 │2 │謝瑩光 │美西 │ 89,000元 │ ├──┼───────┼──┼────┼─────┼──────┤ │31 │薛柳青 │4 │楊美蓮 │美西 │ 137,000元 │ ├──┼───────┼──┼────┼─────┼──────┤ │32 │卓聖榮 │4 │楊美蓮 │日本 │ 155,200元 │ ├──┼───────┼──┼────┼─────┼──────┤ │33 │黃自立 │4 │黃育慈 │巴里島 │ 90,000元 │ ├──┼───────┼──┼────┼─────┼──────┤ │34 │胡永宏 │8 │林淑芬 │巴里島 │ 141,500元 │ ├──┼───────┼──┼────┼─────┼──────┤ │35 │張清成 │4 │陳秋香 │巴里島 │ 86,000元 │ ├──┼───────┼──┼────┼─────┼──────┤ │36 │姜淑慧 │3 │陳秋香 │巴里島 │ 65,500元 │ ├──┼───────┼──┼────┼─────┼──────┤ │37 │林登耀 │4 │楊美蓮 │日本 │ 148,000元 │ ├──┼───────┼──┼────┼─────┼──────┤ │38 │林登煌 │4 │楊美蓮 │美西 │ 190,000元 │ ├──┼───────┼──┼────┼─────┼──────┤ │39 │柯瑞玉 │4 │林詩媚 │東京 │ 115,200元 │ ├──┼───────┼──┼────┼─────┼──────┤ │40 │柯琇齡 │2 │林詩媚 │日本 │ 77,600元 │ ├──┼───────┼──┼────┼─────┼──────┤ │41-1│李品宜 │1 │楊美蓮 │美西 │ 47,500元 │ ├──┼───────┼──┼────┼─────┼──────┤ │41-2│張青雲 │3 │林淑芬 │巴里島 │ 65,000元 │ ├──┼───────┼──┼────┼─────┼──────┤ │42 │葉淑敏 │1 │吳淑玲 │泰國 │ 23,800元 │ ├──┼───────┼──┼────┼─────┼──────┤ │43 │趙啟慧 │3 │謝瑩光 │新加坡 │ 50,500元 │ ├──┼───────┼──┼────┼─────┼──────┤ │44 │蔡麗薇 │3 │吳淑玲 │泰國 │ 53,000元 │ ├──┼───────┼──┼────┼─────┼──────┤ │45 │許翠敏 │5 │彭瑞芬 │泰國 │ 115,000元 │ ├──┼───────┼──┼────┼─────┼──────┤ │46 │趙 晴 │4 │謝瑩光 │泰國 │ 92,200元 │ ├──┼───────┼──┼────┼─────┼──────┤ │47 │邱方怡 │2 │吳淑玲 │泰國 │ 47,600元 │ ├──┼───────┼──┼────┼─────┼──────┤ │48 │陳哲雄 │19 │張雅萍 │沙巴 │ 485,500元 │ ├──┼───────┼──┼────┼─────┼──────┤ │49 │郭智峰 │3 │楊美蓮 │巴里島 │ 75,000元 │ ├──┼───────┼──┼────┼─────┼──────┤ │50 │黃春美 │5 │張雅萍 │東京 │ 170,000元 │ ├──┼───────┼──┼────┼─────┼──────┤ │51 │林鳳庭 │10 │張雅萍 │日本 │ 338,000元 │ ├──┼───────┼──┼────┼─────┼──────┤ │52 │許適麟 │1 │謝瑩光 │泰國 │ 23,800元 │ ├──┼───────┼──┼────┼─────┼──────┤ │53 │王勇勝 │4 │林淑芬 │日本 │ 118,000元 │ ├──┼───────┼──┼────┼─────┼──────┤ │54 │葉瑞欽 │7 │謝佩君 │日本 │ 256,900元 │ ├──┼───────┼──┼────┼─────┼──────┤ │55 │吳清和 │4 │謝瑩光 │日本 │ 151,200元 │ ├──┼───────┼──┼────┼─────┼──────┤ │56 │冠翔建設 │14 │吳淑玲 │美西 │ 612,500元 │ ├──┼───────┼──┼────┼─────┼──────┤ │57 │楊淑玲 │3 │林詩媚 │日本 │ 73,100元 │ ├──┼───────┼──┼────┼─────┼──────┤ │58 │鍾美瑾 │3 │謝瑩光 │巴里島 │ 68,500元 │ ├──┼───────┼──┼────┼─────┼──────┤ │59 │陳國梁 │21 │黃育慈 │泰國 │ 586,000元 │ ├──┼───────┼──┼────┼─────┼──────┤ │60 │林國福 │4 │何曼菁 │日本 │ 151,200元 │ ├──┼───────┼──┼────┼─────┼──────┤ │61 │鄧慶祥 │4 │林淑芬 │日本 │ 140,000元 │ ├──┼───────┼──┼────┼─────┼──────┤ │62 │葉國榮 │6 │黃育慈 │日本 │ 138,000元 │ ├──┼───────┼──┼────┼─────┼──────┤ │63 │徐瑞惠 │4 │謝瑩光 │泰國 │ 91,200元 │ ├──┼───────┼──┼────┼─────┼──────┤ │64 │劉育君 │1 │林淑芬 │美西 │ 33,000元 │ ├──┼───────┼──┼────┼─────┼──────┤ │65 │林建毅 │1 │林淑芬 │美西 │ 33,000元 │ ├──┼───────┼──┼────┼─────┼──────┤ │66 │石永貞 │2 │謝瑩光 │巴里島 │ 50,000元 │ ├──┼───────┼──┼────┼─────┼──────┤ │67 │蔡碧柔 │3 │林淑芬 │韓國 │ 54,000元 │ ├──┼───────┼──┼────┼─────┼──────┤ │68 │黃琦惠 │6 │謝瑩光 │日本 │ 198,000元 │ ├──┼───────┼──┼────┼─────┼──────┤ │69 │劉豪傑 │2 │謝瑩光 │巴里島 │ 48,144元 │ ├──┼───────┼──┼────┼─────┼──────┤ │70 │連靖怡 │8 │謝瑩光 │日本 │ 265,000元 │ ├──┼───────┼──┼────┼─────┼──────┤ │71 │鄭秀容 │6 │林淑芬 │韓國 │ 100,800元 │ ├──┼───────┼──┼────┼─────┼──────┤ │72 │楊慶輝 │4 │楊美蓮 │美西 │ 152,800元 │ ├──┼───────┼──┼────┼─────┼──────┤ │73 │楊建成 │21 │林淑芬 │日本 │ 85,000元 │ ├──┼───────┼──┼────┼─────┼──────┤ │74 │李紹震 │4 │黃育慈 │泰國 │ 96,000元 │ ├──┼───────┼──┼────┼─────┼──────┤ │75 │林東榮 │3 │謝瑩光 │日本 │ 113,400元 │ ├──┼───────┼──┼────┼─────┼──────┤ │76 │鄭香雲 │5 │謝佩君 │日本 │ 214,500元 │ ├──┼───────┼──┼────┼─────┼──────┤ │77 │楊靖瑩 │2 │何曼菁 │日本 │ 67,000元 │ ├──┼───────┼──┼────┼─────┼──────┤ │78 │官美貞 │5 │黃宇靖 │日本 │ 164,000元 │ ├──┼───────┼──┼────┼─────┼──────┤ │79 │許應東 │5 │張雅萍 │美西 │ 210,500元 │ ├──┼───────┼──┼────┼─────┼──────┤ │80 │威康企業 │16 │何曼菁 │沙巴 │ 400,000元 │ ├──┼───────┼──┼────┼─────┼──────┤ │81 │林聰閩 │4 │黃育慈 │澳洲 │ 248,000元 │ ├──┼───────┼──┼────┼─────┼──────┤ │82 │林瓚池 │24 │林詩媚 │沙巴 │ 469,100元 │ ├──┼───────┼──┼────┼─────┼──────┤ │83 │洪錦田 │2 │林淑芬 │泰國 │ 47,000元 │ ├──┼───────┼──┼────┼─────┼──────┤ │84 │Linda Lee │1 │林淑芬 │東京 │ 32,300元 │ ├──┼───────┼──┼────┼─────┼──────┤ │85 │華夏旅行社 │12 │謝佩君 │日本 │ 420,000元 │ ├──┼───────┼──┼────┼─────┼──────┤ │86 │李美治 │3 │林淑芬 │美西 │ 120,400元 │ ├──┼───────┼──┼────┼─────┼──────┤ │87 │曾燦傑 │6 │楊美蓮 │沙巴 │ 107,000元 │ ├──┼───────┼──┼────┼─────┼──────┤ │88 │顏秀玲 │2 │林淑芬 │巴里島 │ 50,000元 │ ├──┼───────┼──┼────┼─────┼──────┤ │89 │李貴蘭 │2 │何曼菁 │沙巴 │ 44,640元 │ ├──┼───────┼──┼────┼─────┼──────┤ │90 │蔡玫惠 │2 │黃育慈 │新加坡 │ 46,000元 │ ├──┼───────┼──┼────┼─────┼──────┤ │91 │張義源 │4 │謝瑩光 │巴里島 │ 95,600元 │ ├──┼───────┼──┼────┼─────┼──────┤ │92 │盧志鵬 │10 │吳淑玲 │韓國 │ 175,000元 │ ├──┼───────┼──┼────┼─────┼──────┤ │93 │張新玲 │4 │黃宇靖 │日本 │ 134,000元 │ ├──┼───────┼──┼────┼─────┼──────┤ │94 │吳琦瀅 │8 │謝瑩光 │泰國 │ 176,000元 │ ├──┼───────┼──┼────┼─────┼──────┤ │95 │郭玲慧 │6 │張雅萍 │新加坡 │ 117,000元 │ ├──┼───────┼──┼────┼─────┼──────┤ │96 │陳秀菁 │2 │林淑芬 │新加坡 │ 42,000元 │ ├──┼───────┼──┼────┼─────┼──────┤ │97 │李秀真 │3 │何曼菁 │馬來西亞 │ 82,000元 │ ├──┼───────┼──┼────┼─────┼──────┤ │98 │黃正和 │1 │謝佩君 │韓國 │ 27,800元 │ ├──┼───────┼──┼────┼─────┼──────┤ │99 │吳慧蘭 │2 │吳淑玲 │新加坡 │ 42,000元 │ ├──┼───────┼──┼────┼─────┼──────┤ │100 │蔡龍輝 │5 │黃宇靖 │日本 │ 173,000元 │ ├──┼───────┼──┼────┼─────┼──────┤ │101 │莊錫聰 │4 │林詩媚 │日本 │ 133,000元 │ ├──┼───────┼──┼────┼─────┼──────┤ │102 │羅美玲 │5 │張雅萍 │日本 │ 168,000元 │ ├──┼───────┼──┼────┼─────┼──────┤ │103 │彭天來 │2 │謝佩君 │日本 │ 62,000元 │ ├──┼───────┼──┼────┼─────┼──────┤ │104 │張雅莉 │2 │張雅萍 │美西 │ 47,000元 │ ├──┼───────┼──┼────┼─────┼──────┤ │105 │簡世超 │5 │黃育慈 │泰國 │ 120,000元 │ ├──┼───────┼──┼────┼─────┼──────┤ │106 │林書賢 │2 │林淑芬 │巴里島 │ 44,000元 │ ├──┼───────┼──┼────┼─────┼──────┤ │107 │林妍均 │4 │杜燕玲 │新加坡 │ 62,000元 │ ├──┼───────┼──┼────┼─────┼──────┤ │108 │黃素香 │4 │謝瑩光 │泰國 │ 94,700元 │ ├──┼───────┼──┼────┼─────┼──────┤ │109 │林榮宗 │2 │陳秋香 │新加坡 │ 35,600元 │ ├──┼───────┼──┼────┼─────┼──────┤ │110 │徐淑芳 │2 │陳秋香 │日本 │ 69,600元 │ ├──┼───────┼──┼────┼─────┼──────┤ │111 │楊秀英 │6 │林淑芬 │巴里島 │ 138,000元 │ ├──┼───────┼──┼────┼─────┼──────┤ │112 │鄭惠珠 │3 │林淑芬 │新加坡 │ 61,000元 │ ├──┼───────┼──┼────┼─────┼──────┤ │113 │汪楚勝 │2 │謝瑩光 │巴里島 │ 45,600元 │ ├──┼───────┼──┼────┼─────┼──────┤ │114 │張妍妍 │2 │林淑芬 │東澳 │ 100,000元 │ ├──┼───────┼──┼────┼─────┼──────┤ │115 │洪慶祿 │4 │林淑芬 │巴里島 │ 40,000元 │ ├──┼───────┼──┼────┼─────┼──────┤ │116 │蔡國芳 │4 │杜燕玲 │新加坡 │ 22,800元 │ ├──┼───────┼──┼────┼─────┼──────┤ │117 │詹慶玉 │2 │黃育慈 │泰國 │ 46,500元 │ ├──┼───────┼──┼────┼─────┼──────┤ │118 │李祺城 │2 │謝瑩光 │巴里島 │ 46,000元 │ ├──┼───────┼──┼────┼─────┼──────┤ │119 │張茂容 │3 │林淑芬 │泰國 │ 88,000元 │ ├──┼───────┼──┼────┼─────┼──────┤ │120 │張煜遠 │1 │張雅萍 │日本 │ 34,500元 │ ├──┼───────┼──┼────┼─────┼──────┤ │121 │沈萬昌 │2 │張雅萍 │日本 │ 69,000元 │ ├──┼───────┼──┼────┼─────┼──────┤ │122 │舒愛蘭 │4 │林淑芬 │韓國 │ 102,000元 │ ├──┼───────┼──┼────┼─────┼──────┤ │123 │孫孝美 │2 │楊美蓮 │日本 │ 68,000元 │ ├──┼───────┼──┼────┼─────┼──────┤ │124 │李美玲 │2 │黃育慈 │巴里島 │ 47,800元 │ ├──┼───────┼──┼────┼─────┼──────┤ │125 │楊榮椿 │1 │張雅萍 │美西 │ 47,500元 │ ├──┼───────┼──┼────┼─────┼──────┤ │126 │陳錦 │4 │林淑芬 │新加坡 │ 100,000元 │ ├──┼───────┼──┼────┼─────┼──────┤ │127 │朱建榮 │4 │黃育慈 │澳洲 │ 192,000元 │ ├──┼───────┼──┼────┼─────┼──────┤ │128 │劉志皇 │2 │何曼菁 │日本 │ 67,000元 │ ├──┼───────┼──┼────┼─────┼──────┤ │129 │李靜婷 │7 │張雅萍 │美西 │ 332,500元 │ ├──┼───────┼──┼────┼─────┼──────┤ │130 │吳英賢(包含起│5 │吳淑玲 │巴里島 │ 107,500元 │ │ │書附表編號99所│ │ │ │ │ │ │載之吳慧霞) │ │ │ │ │ ├──┼───────┼──┼────┼─────┼──────┤ │131 │李春齡 │2 │黃育慈 │泰國 │ 47,600元 │ ├──┼───────┼──┼────┼─────┼──────┤ │132 │林淑惠 │3 │黃宇靖 │沙巴 │ 78,000元 │ ├──┼───────┼──┼────┼─────┼──────┤ │133 │崔倩芝 │2 │謝瑩光 │巴里島 │ 47,600元 │ ├──┼───────┼──┼────┼─────┼──────┤ │134 │梁若暉 │2 │吳淑玲 │新加坡 │ 39,000元 │ ├──┼───────┼──┼────┼─────┼──────┤ │135 │簡梅豐 │2 │黃宇靖 │日本 │ 76,000元 │ ├──┼───────┼──┼────┼─────┼──────┤ │136 │張國鴻 │3 │黃宇靖 │日本 │ 97,000元 │ ├──┼───────┼──┼────┼─────┼──────┤ │137 │吳淑貞 │2 │陳秋香 │巴里島 │ 47,000元 │ ├──┼───────┼──┼────┼─────┼──────┤ │138 │葉勝雄 │1 │謝瑩光 │泰國 │ 10,000元 │ ├──┼───────┼──┼────┼─────┼──────┤ │139 │詹孟哲 │2 │李俊賢 │巴里島 │ 49,000元 │ ├──┼───────┼──┼────┼─────┼──────┤ │140 │李美鳳 │4 │林詩媚 │日本 │ 120,000元 │ ├──┼───────┼──┼────┼─────┼──────┤ │141 │徐渼莛 │4 │林詩媚 │日本 │ 128,000元 │ ├──┼───────┼──┼────┼─────┼──────┤ │142 │蔡金坤 │4 │林詩媚 │日本 │ 128,000元 │ ├──┼───────┼──┼────┼─────┼──────┤ │143 │劉亦文 │20 │張雅萍 │馬來西亞 │ 528,000元 │ ├──┼───────┼──┼────┼─────┼──────┤ │144 │蔡玉娟 │1 │黃宇靖 │美西 │ 39,000元 │ ├──┼───────┼──┼────┼─────┼──────┤ │145 │郭英耀 │4 │吳淑玲 │新加坡 │ 73,200元 │ ├──┼───────┼──┼────┼─────┼──────┤ │146 │陳慧娥 │4 │何曼菁 │美西 │ 172,000元 │ ├──┼───────┼──┼────┼─────┼──────┤ │147 │洪美玉 │2 │林淑芬 │日本 │ 63,200元 │ ├──┼───────┼──┼────┼─────┼──────┤ │148 │蔡秀涓 │4 │郭佳佩 │韓國 │ 74,000元 │ ├──┼───────┼──┼────┼─────┼──────┤ │149 │方林素美 │4 │黃宇靖 │日本 │ 40,000元 │ ├──┼───────┼──┼────┼─────┼──────┤ │150 │高源旅行社 │2 │林詩媚 │日本 │ 65,600元 │ ├──┼───────┼──┼────┼─────┼──────┤ │151 │劉豐玲 │1 │林詩媚 │日本 │ 12,000元 │ ├──┼───────┼──┼────┼─────┼──────┤ │152 │連麗君 │1 │郭佳佩 │美西 │ 10,000元 │ ├──┼───────┼──┼────┼─────┼──────┤ │153 │吳玲湘 │10 │謝瑩光 │巴里島 │ 221,000元 │ ├──┼───────┼──┼────┼─────┼──────┤ │154 │張明章 │5 │黃育慈 │新加坡 │ 108,000元 │ ├──┼───────┼──┼────┼─────┼──────┤ │155 │郭廷廉 │7 │黃宇靖 │美西 │ 70,000元 │ ├──┼───────┼──┼────┼─────┼──────┤ │總計│ │706 │ │ │18,788,684元│ └──┴───────┴──┴────┴─────┴──────┘ 附錄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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