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政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智簡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政揚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行「二十一份」更正為「二十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理由如下:被告黃政揚於民國一00年九月二十七日警詢時辯稱:LV零錢包、LV鑰匙圈、CHANEL吊飾、Gucci零錢包、Gucci鑰匙圈等物僅供裝飾用,沒有販售云云。然查,被告所經營之店面係販售包包、皮件、手機殼、鑰匙圈等物,上開之物與被告販售項目相符,且可與其他販售商品相搭配及供消費者比較,又上開之物有如附表所示之數量,作為裝飾之用稍嫌過多,與常情不符,是被告所辯顯為狡飾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黃政揚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本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本件犯行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惟念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仿冒之商標圖樣商品 │數量│ ├──┼───────────┼──┤ │ 1 │仿冒ED Hardy帽子 │18頂│ ├──┼───────────┼──┤ │ 2 │仿冒ED Hardy皮包 │13個│ ├──┼───────────┼──┤ │ 3 │仿冒Long Champ皮包 │1個 │ ├──┼───────────┼──┤ │ 4 │仿冒LV零錢包 │6個 │ ├──┼───────────┼──┤ │ 5 │仿冒LV鑰匙圈 │5個 │ ├──┼───────────┼──┤ │ 6 │仿冒GUCCI鑰匙圈 │6個 │ ├──┼───────────┼──┤ │ 7 │仿冒GUCCI零錢包 │4個 │ ├──┼───────────┼──┤ │ 8 │仿冒CHANEL吊飾 │4個 │ ├──┼───────────┼──┤ │ 9 │仿冒Hello Kitty皮包 │1個 │ ├──┼───────────┼──┤ │10│仿冒Hello Kitty手機殼 │6個 │ ├──┼───────────┼──┤ │11│仿冒Hello Kitty鑰匙圈 │8個 │ ├──┼───────────┼──┤ │12│地圖包 │12個│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579號被 告 黃政揚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一段18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政揚明知如附表所示之「ED HARDY」、「LONGCHAMP」、 「VUITTON」、「GUCCI」、「CHANEL」、「Hello Kitty」 、「Devicemark(map)」等名稱及商標圖樣,均為國際著名 商標,分別業經微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公司)、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卡塞格蘭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義大利商亞維耶羅馬丁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維耶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各種衣服、皮包、帽子、行動電話外殼、手機吊飾、手鍊、鑰匙環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亦明知其於100年1月間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所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皮包、帽子、吊飾等商品,其上標示之圖樣,為未得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竟基於販賣牟利之犯意,於同年9月23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街180號JW Taipei商店,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出售如附表所示之 服飾、皮包予不特定人,嗣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 搜字第1320號搜索票,在上址商店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共84件。 二、案經微風公司、路易威登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政揚之供述,(二)證人趙俊堯、賴麗玉之證述,(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本21份,(四)鑑定報告書6份,(五)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清冊,(六)扣案之仿冒商品84件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84件,請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檢 察 官 郭 力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 記 官 林 意 菁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仿冒之商標圖樣商品│數量│進貨價格│銷售價格│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仿冒ED Hardy帽子 │18頂│70元 │190元 │微風公司│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2 │仿冒ED Hardy皮包 │13個│220元 │490元 │微風公司│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3 │仿冒Long Champ皮包│1個 │150元 │200元 │尚卡塞格│00000000、│ │ │ │ │ │ │蘭公司 │00000000 │ ├──┼─────────┼──┼────┴────┼────┼─────┤ │ 4 │仿冒LV零錢包 │6個 │被告辯稱陳列在櫃子│路易威登│00000000、│ │ │ │ │上裝飾,未販售。 │公司 │00000000、│ ├──┼─────────┼──┤ │ │00000000、│ │ 5 │仿冒LV鑰匙圈 │5個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6 │仿冒GUCCI鑰匙圈 │6個 │辯稱陳列在店內裝飾│固喜公司│00000000、│ │ │ │ │用,沒有販售。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7 │仿冒GUCCI零錢包 │4個 │ │ │ │ │ │ │ │ │ │ │ │ │ │ │ │ │ │ ├──┼─────────┼──┼─────────┼────┼─────┤ │ 8 │仿冒CHANEL吊飾 │4個 │辯稱掛在包包上美觀│香奈兒公│00000000、│ │ │ │ │。 │司 │00000000 │ │ │ │ │ │ │ │ ├──┼─────────┼──┼────┬────┼────┼─────┤ │ 9 │仿冒Hello Kitty皮 │1個 │450元 │990元 │三麗鷗公│00000000、│ │ │包 │ │ │ │司 │00000000、│ ├──┼─────────┼──┼────┼────┤ │00000000 │ │10│仿冒Hello Kitty手 │6個 │1350元 │2280元 │ │ │ │ │機殼 │ │ │ │ │ │ ├──┼─────────┼──┼────┼────┤ │ │ │11│仿冒Hello Kitty鑰 │8個 │200元 │490元 │ │ │ │ │匙圈 │ │ │ │ │ │ ├──┼─────────┼──┼────┼────┼────┼─────┤ │12│地圖包 │12個│150元 │200元 │亞維耶公│00000000 │ │ │ │ │ │ │司 │ │ ├──┼─────────┴──┴────┴────┴────┴─────┤ │總計│84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