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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顧正德古瑞君黃玉婷

原告
日本商マックス‧エ一株式會社
代表人
石井涉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啟昱律師
被告
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辜懷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告
媚可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王麗佳
被告
古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游博惟
被告
迪捷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謝楊爵 住彰化縣二水鄉○○巷00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子榮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被告
林志謙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之0
被告
宙霆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王月玲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告
易翔國際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謝仲凱(原名廖謝銘)
被告
蔡孟佳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被告
星空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柯景中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
被告
鄧保貴即飛龍科技資訊社
被告
鄌寶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傅永鑫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被告
動感藝能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
兼上一人
代表人
吳照源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
被告
飯田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方德華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被告
瀚濰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林毅峻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住宜蘭縣頭城鎮○○路○段000號
設基隆市○○區○○街00號0樓
居基隆市○○區○○街00號0樓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00號0樓
00號0樓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0 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9年度自字第112 號、100 年度自字第66號、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3 月27日、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除被告鄧保貴即飛龍科技資訊社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外,其餘被告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伊等沒有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其餘均引用刑事訴訟程序答辯內容,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等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 、2 、3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2 、3 項等罪嫌,經本院以99年度自字第112 號、100 年度自字第66號、第68號判決被告鄧保貴即飛龍科技資訊社、被告媚可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自訴不受理、其餘被告均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所提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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