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5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胡雅香
- 被告
- 金澤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登俊
- 被告
- 瑞程機械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瑞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金澤塗裝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瑞程機械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澤塗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瑞程機械有限公司分別因其受雇人、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同條項後段之罪,應均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第87條第5 項之罰金。本院審酌上開被告等均無不良前科,有上開各公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兼衡上開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