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偉麒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1年4月24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