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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啟增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2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啟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啟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年2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經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8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⑵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5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前開⑴⑵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100 年度聲字第695 號裁定、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9年8 月17日入監服刑,於100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號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3 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3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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