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育昆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6 月、1 年2 月、6 月、6 月、1 年1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3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本院98年度簡字第2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分別於97年10月13日、98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8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月,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1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4 月,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分別於97年4 月18日、同年5 月5 日、同年5 月15日、同年6 月16日及同年6 月26日確定在案,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3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 2年4 月1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2 月6 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5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38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