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偉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偉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偉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