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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韋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韋光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欄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  │
│    │            │        │          ├───────┼─────┤
│    │            │        │          │ 案        號 │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99.05.22  │本院          │100.09.30 │
│    │條例        │5月     │          ├───────┼─────┤
│    │            │        │          │100年度簡字第 │100.12.05 │
│    │            │        │          │3512號        │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100.05.22 │本院          │100.09.30 │
│    │條例        │3月     │~        ├───────┼─────┤
│    │            │        │100.05.23 │100年度簡字第 │100.12.05 │
│    │            │        │          │3512號        │          │
├──┼──────┼────┼─────┼───────┼─────┤
│ 3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100.08.17 │本院          │100.12.08 │
│    │條例        │6月     │          ├───────┼─────┤
│    │            │        │          │100年度審簡字 │100.12.26 │
│    │            │        │          │第16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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