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韋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韋光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欄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 │ │ │ │ │ ├───────┼─────┤ │ │ │ │ │ 案 號 │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99.05.22 │本院 │100.09.30 │ │ │條例 │5月 │ ├───────┼─────┤ │ │ │ │ │100年度簡字第 │100.12.05 │ │ │ │ │ │3512號 │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100.05.22 │本院 │100.09.30 │ │ │條例 │3月 │~ ├───────┼─────┤ │ │ │ │100.05.23 │100年度簡字第 │100.12.05 │ │ │ │ │ │3512號 │ │ ├──┼──────┼────┼─────┼───────┼─────┤ │ 3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100.08.17 │本院 │100.12.08 │ │ │條例 │6月 │ ├───────┼─────┤ │ │ │ │ │100年度審簡字 │100.12.26 │ │ │ │ │ │第16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