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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郭惠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枚麟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枚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枚麟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已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82號、100 年度訴字第211 號、100 年度易字第253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款,裁定如主文。

┌────┬───────┬───────┬───────┬───────┐│編號 │ 1 │ 2 │ 3 │ 4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 │99年9月8日 │99年8月6日 │97年7月2日 │99年8月28日 ││時間 │中午12時許 │上午10時30分許│上午11時30分許│上午10時許 │├────┼───────┼───────┼───────┼───────┤│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年度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100年 │院檢察署100年 ││ │偵字第21983號 │偵字第21983號 │度偵緝字第1236│度偵字第305號 ││ │ │ │號 │ │├─┬──┼───────┼───────┼───────┼───────┤│ │法院│本院 │本院 │本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 │ │ │ │ │院 ││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 │99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審簡字 ││事│ │211號 │3182號 │2533號 │第1059號 ││實├──┼───────┼───────┼───────┼───────┤│審│判決│100年2月25日 │100年2月25日 │100年10月7日 │100年8月31日 ││ │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 │ │ │ ││決├──┼───────┼───────┼───────┼───────┤│ │確定│100年3月29日 │100年4月18日 │100年11月7日 │100年10月17日 ││ │日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0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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