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曾正龍余銘軒李小芬
  • 法定代理人
    黃大瑞

  • 被告
    黃柏瀚黃瓘傑黃岳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11號 自 訴 人 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大瑞 被   告 黃柏瀚 選任辯護人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黃瓘傑 被   告 黃岳鴻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自訴人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 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時,雖有委任律師朱子慶、郭瑋萍、蔡鈞傑擔任代理人,然於101年4月30日具狀陳報解除繼續委任上開3位律師擔任代理人,有刑事陳報委任狀在卷可稽,則 本件自訴案件,自訴人已無律師擔任代理人,程序上已屬不合,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擔任自訴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