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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3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廖紋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13號

自訴人
李敏碩
自訴代理人
陳立民律師
自訴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自訴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被告
莊斐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之「97」年應更正為「99」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內關於「97」年,顯係「99」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99」。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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