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茂山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3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茂山商業負責人,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茂山經友人王文燦介紹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詮富」之成年男子,林茂山當時因無業,為貪圖酬勞,竟應允「王銓富」要求擔任藝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琮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00號9 樓之1 )之負責人,並與「王詮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林茂山提供其所有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予「王銓富」,並授權「王銓富」代刻其印章,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藝琮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林茂山獲准,林茂山即於民國99年1 月4 日起至99年3 月14日止,充任藝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嗣99年3 月15日又變更負責人為徐竹清),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並容任「王銓富」再於99年1 月14日代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請購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後,於該日起之99年1 、2 月間,接續以藝琮公司名義填製不實如附表所示性質為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24紙,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216,020元,分別交予如附表所示精誠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160,80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發覺有異,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茂山固坦承伊透過友人王文燦之介紹,認識自稱「王銓富」之男子,且答應「王銓富」擔任藝琮公之負責人,並提供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予「王銓富」,又同意授權「王銓富」代刻其印章等情,惟矢口否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當時「王銓富」說公司有兩派股東,希望伊去擔任公司董事,支持「王銓富」;伊雖然也有同意登記為藝琮公司之負責人,但王文燦陪伊去辦負責人變更、領發票時,沒有成功,伊就把國民身分證拿回來,後來的事伊不知情云云。經查:(一)被告經友人王文燦之介紹,認識自稱「王銓富」之成年男子,經「王詮富」邀約,同意擔任藝琮公司之董事長即負責人,並提供自己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予「王銓富」,並同意授權「王銓富」代刻其印章等情,業據被告自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20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61 頁);嗣該自稱「王銓富」之男子即以上開資料,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藝琮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長變更登記為林茂山,經臺北市政府於99年1 月4 日核准前開變更登記,被告即於99年1 月4 日起至99年3 月14日止(99年3 月15日又變更負責人為徐竹清),擔任藝琮公司之負責人等情,且有臺北市政府100 年7 月7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藝琮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99年1 月7 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46 至63 頁、第130 至135 頁),從而此部情事首堪認定。 (二)嗣「王銓富」以藝琮公司負責人林茂山名義,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填寫「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並於99年1 月14日請購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且明知藝琮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而不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4紙,銷售金額共計23,216,020元,分別交予如附表所示精誠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經該等營業人持以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等方法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160,801 元等情,亦有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100 年8 月4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所附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藝琮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 年3 月9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後附藝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101 年3 月5 日製表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2 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 2年2 月25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藝琮公司之統一發票請購單、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電腦畫面列印資料、尚從有限公司102 年2 月6 日函附其與藝琮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予尚從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予尚從有限公司之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影本、鴻賓工程行102 年2 月5 日函附其與藝琮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予鴻賓工程行之裁處書影本、益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2 月14日10 2年瑞光字第001 號函附其與藝琮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予益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裁處書影本、世輔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102 年4 月30日函附其與藝琮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景暘環控能源顧問有限公司函附其與藝琮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精誠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7 月29日函附其與藝琮公司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等件可憑(見偵字卷第6 至12頁、偵緝字卷第24至38頁、本院卷二第46頁至49頁背面、54至56頁、第69頁、第76頁、第84頁、第91頁、第96頁正背面、第100 至105 頁、第128 至129 頁)。至附表編號4 、6 至11所示之統一發票,雖依卷存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所示,僅知開立年月為99年1 月乙節(見偵緝字卷第31至32頁),且附表所示持該等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人上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新緣有限公司,均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有營業人異動原因查詢資料2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12 頁、第114 頁),致未能調取該等統一發票以查明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及其上蓋用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所載負責人為何。然依附表編號4 、6 至11統一發票之發票字軌號碼,均係99年1 月14日即被告擔任藝琮公司負責人期間所購買乙節,有藝琮公司之統一發票請購單、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電腦畫面列印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89至90頁),足證此等發票亦均係於被告擔任藝琮公司負責人期間容任前揭自稱「王銓富」之男子以其商業負責人身分所填載,並交付予附表編號4 、6 至11所示營業人,以幫助逃漏稅捐等情,要無疑義。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詞為辯,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承同意擔任藝琮公司之負責人,並提供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予「王銓富」,又同意授權「王銓富」代刻其印章,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所需填寫的資料,也同意「王銓富」代為簽名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60 頁背面至第161 頁背面),已足見被告確有同意擔任藝琮公司之負責人之意思。且依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有去銀行、稅捐處領發票沒有成功,「王銓富」後來就叫別人去領;登記為負責人之事辦不成,伊就把身分證拿回來,但辦理登記所填寫之資料仍留在「王銓富」那裡等語(見偵緝字卷第42頁、本院卷二第161 頁),亦可見被告雖拿回其所有之身分證明文件,惟主觀上並無因此即拒絕擔任藝琮公司負責人之意思,是仍將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所填寫之資料留予「王銓富」繼續使用,且被告亦已知悉「王銓富」尚須以藝琮公司名義請購統一發票使用,從而「王銓富」嗣以被告所留存之資料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並請購統一發票等相關事宜,自尚無違被告本欲擔任藝琮公司負責人之意願。是被告辯稱其不知情云云,已無可採。況被告復陳稱:伊沒看過「王銓富」之身分證件,所提出於本院有關「王銓富」之年籍資料,均係本案案發後王文燦才提供給伊;伊當時同意登記為藝琮公司負責人,「王銓富」說是朋友幫忙,辦成後會包紅包給伊(見本院卷一第21頁、本院卷二第160 頁、第161 頁),可知被告於案發時對該男子之真實身分毫無所悉,彼此間亦非熟識故舊,乃「王銓富」竟邀約其出名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又承諾給予被告報酬,顯然有悖於常情。蓋「王銓富」倘係合法經營公司,何需輾轉透過王文燦之介紹,邀請尚非熟識,且無資力或相關專長之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之理。由此益見被告確係貪圖「王銓富」承諾之報酬,而同意擔任藝琮公司負責人,以遂行其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從而,被告與「王銓富」就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節,均堪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上開期間內擔任藝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該自稱「王銓富」之成年男子間,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如附表所示各公司逃漏稅捐,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為已足。又被告接續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交付附表所示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行為間有局部重合,堪認被告前開所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記載被告不實填製統一發票25紙、金額共計23,558,020元、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1,177,901 元等節,然被告擔任藝琮公司負責人期間為99年1 月4 日至99年3 月14日止,有藝琮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是上述發票日期逾此期間者,尚難認與被告有關,此部分復經公訴檢察官於101 年6 月4 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被告不實填製統一發票計24紙、金額為23,216,020元、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則為1,160,801 元(即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0頁背面),是自應以檢察官前揭更正後之起訴內容為本案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僅為貪圖小利,而與「王銓富」共同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擔任藝琮公司負責人期間非長、參與程度非深,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而被告前無有期徒刑以上之論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堪謂良好,參以其自述國小畢業、不識字、十年沒有工作等情,可徵教育程度及生活狀況非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未因此獲取不法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年月│發票字軌號│發票金額(新│扣抵銷項稅額│ │ │ │ │碼 │臺幣) │(新臺幣) │ ├──┼────────┼────┼─────┼──────┼──────┤ │1 │精誠資產管理顧問│99年2月 │KU00000000│ 506,201元│ 25,31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精誠資產管理顧問│99年2月 │KU00000000│ 190,476元│ 9,524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精誠資產管理顧問│99年2月 │KU00000000│ 572,343元│ 28,617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上田室內裝修工程│99年1月 │KU00000000│ 600,000元│ 30,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5 │尚從有限公司 │99年1月 │KU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6 │新緣有限公司 │99年1月 │KU00000000│ 2,543,000元│ 127,150元│ ├──┼────────┼────┼─────┼──────┼──────┤ │7 │新緣有限公司 │99年1月 │KU00000000│ 2,192,000元│ 109,600元│ ├──┼────────┼────┼─────┼──────┼──────┤ │8 │新緣有限公司 │99年1月 │KU00000000│ 802,000元│ 40,100元│ ├──┼────────┼────┼─────┼──────┼──────┤ │9 │新緣有限公司 │99年1月 │KU00000000│ 1,568,000元│ 78,400元│ ├──┼────────┼────┼─────┼──────┼──────┤ │10 │新緣有限公司 │99年1月 │KU00000000│ 3,300,000元│ 165,000元│ ├──┼────────┼────┼─────┼──────┼──────┤ │11 │新緣有限公司 │99年1月 │KU00000000│ 2,010,000元│ 100,500元│ ├──┼────────┼────┼─────┼──────┼──────┤ │12 │新緣有限公司 │99年2月 │KU00000000│ 2,320,000元│ 116,000元│ ├──┼────────┼────┼─────┼──────┼──────┤ │13 │新緣有限公司 │99年2月 │KU00000000│ 1,412,000元│ 70,600元│ ├──┼────────┼────┼─────┼──────┼──────┤ │14 │鴻賓工程行 │99年1月 │KU00000000│ 650,000元│ 32,500元│ ├──┼────────┼────┼─────┼──────┼──────┤ │15 │鴻賓工程行 │99年2月 │KU00000000│ 450,000元│ 22,500元│ ├──┼────────┼────┼─────┼──────┼──────┤ │16 │益巨建設開發股份│99年1月 │KU00000000│ 300,000元│ 15,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7 │世輔冷凍空調工程│99年1月 │KU00000000│ 480,000元│ 24,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8 │世輔冷凍空調工程│99年2月 │KU00000000│ 520,000元│ 26,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19 │景暘環控能源顧問│99年1月 │KU00000000│ 418,000元│ 20,9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20 │景暘環控能源顧問│99年1月 │KU00000000│ 416,800元│ 20,84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21 │景暘環控能源顧問│99年1月 │KU00000000│ 412,600元│ 20,63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22 │景暘環控能源顧問│99年1月 │KU00000000│ 420,000元│ 21,0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23 │景暘環控能源顧問│99年2月 │KU00000000│ 398,000元│ 19,9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24 │景暘環控能源顧問│99年2月 │KU00000000│ 434,600元│ 21,73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 │23,216,020元│ 1,160,8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