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章曉文、王筑萱、李子寧
- 當事人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育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瑞 翁酩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念暉律師 蕭棋云律師 被 告 高則芳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林光輝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陳怡倩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林志優 選任辯護人 邱永豪律師 葉茂華律師 被 告 洪上賜 選任辯護人 黃建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潘文誠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蔡育庭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256號、第6526號、第6527號、第6528號、第6529號、第7984號、第12214 號、第12797 號、第133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王國瑞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三、三五至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三、三五至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八至三三、三五至三八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翁酩欽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七至九、一二、一六、二三、二五、二七、三五至三七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六、十、一三至一五、一七至二二、二六、二八至二九、三一至三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高則芳犯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林光輝犯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至一六、二十、二四、二七、二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至一六、二十、二四、二七、二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伍年。 林志優犯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洪上賜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潘文誠犯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 蔡育庭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一、三一、三三、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一、三一、三三、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及蔡育庭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貳、沒收部分 王國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玖拾萬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翁酩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光輝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志優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洪上賜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 潘文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至一四、二六、二九、三三至三八、一○七至一○八、二二四至二二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王國瑞原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黃菁菁(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死亡,經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係王國瑞之配偶。翁酩欽原係黃菁菁胞妹黃萱萱之同居男友,與王國瑞、黃菁菁熟識。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分別係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警員,負責值班、交通稽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勤務,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足見渠等均明知於接獲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報案時,對道路現場,應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並應盡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到場說明,即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而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公文書。其中高則芳因先前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而與王國瑞熟識。蔡育庭原為警員,於91年11月22日辭職,在桃園地區經營酒店,與王國瑞因酒店消費關係而熟識,與警員林志優、洪上賜因曾係同事關係而熟識。詹世櫻(待通緝到案後本院另行審結)為王國瑞友人,曾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下稱改制後名稱)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從事水電維修工作,而與林光輝熟識。劉全英、孫仲強(劉全英、孫仲強等2 人由本院另行審結)為王國瑞之友人。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原名洪毓駿,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等8 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王國瑞因從事計程車保險業務,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之理賠流程及保險公司理賠之審核漏洞,竟圖以虛構之道路交通事故,製作虛構不實之資料詐領保險公司之保險金,乃由其與黃菁菁或翁酩欽尋找人頭及人頭之帳戶供作保險公司投保之對象及嗣後保險事故匯入保險金之用,再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中間人林光輝、蔡育庭及詹世櫻之方式,期約或交付賄賂予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等警員,使警員將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虛偽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當事人登記聯單等公文書,或以自行製作或利用不知情之警員之方式,偽造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而足生損害於警察職務上公文書之正確性,再使警察交付上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復由王國瑞、黃菁菁或翁酩欽偽造不實醫療及保險申請資料,嗣王國瑞、黃菁菁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中間人孫仲強、劉全英之方式,勾結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等保險公司理賠專員,以假案分別向保險公司佯稱被害人車禍受傷而申請保險理賠,詐領保險金,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王國瑞、黃菁菁共同以下列方式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⒈高則芳於96年6 月4 日調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後,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三、六「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斯時尚不知情之高則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六「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高則芳交付上開偽造之公文書。王國瑞、黃菁菁見高則芳配合度高,惟已就道路交通事故之真實性起疑,王國瑞、黃菁菁遂另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黃菁菁於96年6 、7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改制前為桃園縣,下稱改制後名稱)某餐廳內,請託高則芳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待高則芳退休後,王國瑞、黃菁菁將投資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至200 萬元,供高則芳在宜蘭開設土雞城。而高則芳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與高則芳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交付予高則芳。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一四、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高則芳竟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一四、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高則芳自王國瑞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八、一四、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在其職務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二、一四、一八、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高則芳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高則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高則芳自王國瑞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辦公室內,擅自冒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名義,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印章、印文及偽造「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章、印文,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並在其職務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高則芳並將如附表三編號八、一一、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在新北市新店區(改制前為臺北縣新店市,下稱改制後名稱)一帶交付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⒉王國瑞、黃菁菁透過詹世櫻認識林光輝,且曾透過詹世櫻覓得林光輝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嗣因王國瑞與詹世櫻因金錢問題產生嫌隙,王國瑞、黃菁菁遂自行與林光輝聯繫,王國瑞、黃菁菁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託林光輝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事後每件將交付林光輝2 至4 萬元。林光輝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達成合意後,王國瑞於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土城區(改制前為臺北縣土城市,下稱改制後名稱)某處,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交付予林光輝。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光輝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光輝自王國瑞收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光輝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光輝自王國瑞收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利用不知情之警員邱健富,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三「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又擅自冒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邱文光」之名義,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邱文光」之印章、印文,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林光輝並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將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王國瑞,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分別收受4 萬元、3 萬元、2 萬元、3 萬元之賄賂。 ⒊嗣因王國瑞、黃菁菁據聞分局之交通分隊警員始能製作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林光輝並非交通分隊之警員,王國瑞、黃菁菁與林光輝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林光輝尋找交通分隊警員請託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林光輝與交通分隊警員8 萬元,即在交付紙條時即會先支付4 萬元,待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時再交付4 萬元,林光輝覓得潘文誠,並與潘文誠約定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5 萬元,即交付紙條時會先支付3 萬元,待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時再支付2 萬元,潘文誠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4 萬元之賄賂交付予林光輝,再由林光輝於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土城區某處,將該紙條及每件3 萬元之賄賂轉交予潘文誠。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潘文誠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潘文誠自林光輝收受前開紙條及賄賂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之辦公室內,分別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在其職務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潘文誠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林光輝及潘文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潘文誠自林光輝取得前開紙條及賄賂後之某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之辦公室內,擅自冒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名義,盜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印章、印文,而違背職務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潘文誠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工作紀錄簿」,違背職務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以供保險公司前來查核之用,足生損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潘文誠並在新北市土城區一帶將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林光輝,並收受每件2 萬元之賄賂。再由林光輝將上開登載不實或偽造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林光輝再自王國瑞取得4 萬元,每件計獲得3 萬元之報酬。 ⒋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託林志優配合開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林志優1 萬元,林志優明知王國瑞、黃菁菁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於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龜山鄉,下稱改制後名稱)某處,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交付予林志優。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案件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志優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志優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九「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志優自王國瑞收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下稱改制後名稱)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林志優並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外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付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收受1 萬元之賄賂(起訴書誤載為1 萬2000元至1 萬5000元不等之賄賂)。 ⒌王國瑞、黃菁菁與蔡育庭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警員請託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蔡育庭與警員3 萬元,蔡育庭覓得林志優,蔡育庭並與林志優約定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林志優1 萬5000元,林志優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優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一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金3 萬元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一「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該紙條轉交予林志優。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優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三一所示之案件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林志優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林志優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志優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林志優在桃園市龜山區一帶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付予蔡育庭,並收受蔡育庭交付之1 萬5000元之賄賂。再由蔡育庭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⒍王國瑞、黃菁菁與蔡育庭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警員請託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供王國瑞、黃菁菁等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並允諾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支付蔡育庭與警員3 萬元,蔡育庭覓得洪上賜,並與洪上賜約定每件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將交付洪上賜1 萬5000元,洪上賜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金3 萬元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該紙條轉交予洪上賜。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洪上賜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洪上賜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連續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洪上賜在桃園市龜山區一帶交付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予蔡育庭,並連續收受蔡育庭交付之每件1 萬5000元之賄賂。再由蔡育庭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洪上賜明知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要求配合製作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目的,係為詐領保險金,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同意之,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達成合意後,王國瑞即將載有如附表三編號三八所示之駕駛人、被害人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載明道路交通事故之時間、地點之紙條及每件現金3 萬元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八「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將該紙條轉交予洪上賜。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均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三八所示之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洪上賜竟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及洪上賜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洪上賜自蔡育庭取得前開紙條後之某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違背職務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對於交通事故管理之正確性。洪上賜在桃園市龜山區一帶交付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予蔡育庭,並收受蔡育庭交付之每件1 萬5000元之賄賂。再由蔡育庭將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⒎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編號一「不實事故日」欄前數日,在不詳地點,偽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警員林光輝」之印章、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⒏廖鴻佳(所涉貪污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337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邵有志及唐世杰(已歿)分別為附表一編號五至七所示之警員,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四、五、二二、三十、三二、三五、三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不知情之廖鴻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二、三五、三七「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二二、三五、三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利用不知情之邵有志,於附表三編號四「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利用不知情之唐世杰,於附表三編號三十、三二「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土城分隊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十、三二「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 ⒐黃文宏(所涉貪污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22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警員,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請蔡育庭尋找警員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蔡育庭覓得不知情之黃文宏,利用黃文宏,於附表三編號二一「不實事故日」欄所示之日期前數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之辦公室內,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黃文宏並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附近交付予蔡育庭,再由蔡育庭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轉交予王國瑞,蔡育庭因此自王國瑞取得3 萬元之報酬。 ㈡王國瑞、黃菁菁共同以下列方式取得虛構不實之醫療與保險申請資料: ⒈王國瑞、黃菁菁與翁酩欽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翁酩欽與王國瑞、黃菁菁共同盜刻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醫院、醫院院長、醫師、醫院收費人員、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相關人員等人員之印章後,再由王國瑞或翁酩欽,自95年間至98年間,在桃園市平鎮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平鎮市,下稱改制後名稱)民族路雙連2 段118 巷48弄12衖14號2 樓黃萱萱住處內及桃園市楊梅區(改制前為桃園縣楊梅鎮,下稱改制後名稱)雙榮路56巷7 號王國瑞、黃菁菁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工具編輯、列印文書,並在上開文書上擅自蓋用或簽署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共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私文書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調解筆錄等公文書,以供王國瑞、黃菁菁嗣後申請保險理賠之用。 ⒉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盜刻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醫院、醫院院長、醫師、醫院收費人員、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相關人員等人員之印章後,由王國瑞自93年間起至99年間,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00號2 樓黃萱萱住處內及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王國瑞、黃菁菁住處內,以電腦、印表機工具編輯、列印文書,並在上開文書上擅自蓋用或簽署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私文書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調解筆錄等公文書。 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另盜刻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公司、店家、看護中心、看護人員等人員之印章後,由王國瑞自93年間起至100 年間,在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王國瑞、黃菁菁住處內,在空白文書上擅自蓋用或簽署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私文書。 ㈢王國瑞、黃菁菁共同以下列方式對保險公司行使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 ⒈王國瑞、黃菁菁、劉全英與賴文章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劉全英,再由劉全英轉交予賴文章申請理賠,劉全英、賴文章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調解公文書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賴文章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十、一二、一六、一八、三二「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臺灣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⒉王國瑞、黃菁菁與楊文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楊文謙申請理賠,楊文謙明知該案件為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楊文謙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利用代理不知情之郭志暉之機會,將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一「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孫仲強與楊文謙另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二「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孫仲強,再由孫仲強轉交予楊文謙申請理賠,孫仲強、楊文謙均明知該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楊文謙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二「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二「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⒊王國瑞、黃菁菁、劉全英與劉容任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劉全英,再由劉全英轉交予劉容任申請理賠,劉全英、劉容任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調解公文書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劉容任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第一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二、二五至三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第一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⒋王國瑞、黃菁菁、孫仲強與曾士民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孫仲強,再由孫仲強轉交予曾士民申請理賠,孫仲強、曾士民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調解公文書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曾士民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富邦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六、三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富邦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⒌王國瑞、黃菁菁、孫仲強與許財富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七「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孫仲強,再由孫仲強轉交予許財富申請理賠,孫仲強、許財富均明知該案件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許財富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新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三七「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七「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新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⒍王國瑞、黃菁菁、楊文謙與徐育群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八「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楊文謙,再由楊文謙轉交予徐育群申請理賠,楊文謙、徐育群均明知該案件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徐育群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利用不知情之黃凱君,將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八「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八「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八「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⒎王國瑞、黃菁菁、劉全英與林凡普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劉全英,再由劉全英轉交予林凡普申請理賠,劉全英、林凡普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林凡普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第一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第一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三至二四「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第一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⒏王國瑞、黃菁菁、孫仲強與洪永霖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孫仲強,再由孫仲強轉交予洪永霖申請理賠,孫仲強、洪永霖均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洪永霖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四至五「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王國瑞、黃菁菁與洪永霖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洪永霖申請理賠,洪永霖明知該等案件均屬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且所提供之醫療資料、調解公文書與保險申請資料均為偽造之私文書或公文書,洪永霖身為理賠專員,竟配合不為積極查證,並在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併同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泰安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泰安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泰安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⒐王國瑞、黃菁菁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與如附表三編號三五「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王國瑞將如附表三編號三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與「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以不詳方式交付予不知情之富邦產險公司理賠專員吳政瑜,利用吳政瑜將上開資料,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五「理算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向富邦產險公司提出行使之,使富邦產險公司各階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給付如附表三編號三五「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五「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相關機構與人員,及富邦產險公司保險理賠之正確性。 ㈣待各該保險公司將理賠金額匯入如附表三「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各該人頭帳戶內後,黃菁菁即前往各該銀行將詐得之理賠金額全數提領後,王國瑞、黃菁菁即將理賠金額做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分配。 ㈤嗣為警於如附表四「搜索時間」、「搜索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自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潘文誠、林志優、洪上賜、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及徐育群扣得如附表四「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 三、案經泰安產險公司訴由法務部廉政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㈥第197 頁及其反面),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上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國瑞、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㈥第198 頁反面、第200 頁、第201 頁反面),且: ⒈被告王國瑞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翁酩欽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㈠第122 頁至第130 頁、卷㈧第17頁至第21頁);證人即被告高則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127 頁至第131 頁);證人即被告林光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㈡第113 頁至第116 頁、卷第94頁至第98頁);證人即被告蔡育庭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㈣第20頁至第22頁、卷㈩第81頁至第83頁、卷第46頁至第4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孫仲強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191 頁至第195 頁、卷第36頁至第4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全英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他2134卷㈣第39頁至第4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楊文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㈩第72頁至第76頁、本院卷㈤第178 頁至第182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洪永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㈠第69頁至第74頁、101 偵12214 卷第34頁至第40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三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⒉被告林志優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㈤第162 頁反面至第164 頁);證人即被告蔡育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㈣第20頁至第22頁、卷㈩第81頁至第83頁、卷第46頁至第49頁、本院卷㈤第165 頁至第167 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一九、三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⒊被告洪上賜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㈤第162 頁反面至第164 頁);證人即被告蔡育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㈣第20頁至第22頁、卷㈩第81頁至第83頁、卷第46頁至第49頁、本院卷㈤第165 頁至第167 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⒋被告潘文誠部分,核與被告林光輝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相符(見本院卷㈠第85頁及其背面),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⒌被告蔡育庭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至第101 頁、本院卷㈤第162 頁反面至第164 頁);被告林志優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卷㈠第125 頁背面、第126 頁背面);被告洪上賜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本院卷㈠第101 頁及其背面)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二一、三一、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王國瑞、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翁酩欽部分 訊據被告翁酩欽固對於其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三至十、一三至一五、一七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六「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二、一六、三七「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確實沒參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二、一六、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偵查中沒有提示保險案卷,有些是依照人名之印象去講云云(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經查: ㈠被告翁酩欽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三至十、一三至一五、一七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六「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事實,業據被告翁酩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㈢第145 頁至第153 頁、卷㈦第96頁至第97頁);證人即被告黃菁菁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㈠第54頁、第57頁、卷㈢第128 頁至第129 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三至十、一三至一五、一七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翁酩欽此部分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被告翁酩欽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二、一六、三七「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1 偵6256卷㈢第145 頁至第153 頁、卷㈦第96頁至第9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菁菁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1 偵6256卷㈠第54頁、第57頁、卷㈢第128 頁至第129 頁),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二、一二、一六、三七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應堪認定。佐以被告翁酩欽於偵查中供承: 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卷中,伊偽造之資料是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2 張、長庚診斷證明書1 張、恩主公醫院收費單據7 張、長庚收費單據11張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㈠第12 2頁至第123 頁); ⒉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保險案卷中,伊偽造之資料是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3 張及收費單據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㈠第12 2頁至第123 頁) ⒊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保險案卷中,伊有偽造被害人黃淑環之診斷證明書、收費單據等語(見101 他2134卷㈣第95頁、本院101 聲羈85卷第7 頁反面); ⒋如附表三編號一六所示之保險案卷中,伊偽造之資料是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2 張、收費單據6 張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㈠第124 頁) ⒌如附表三編號三七所示之保險案卷中,伊偽造之資料是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2 張、收費單據6 張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㈠第128 頁),此均為被告翁酩欽出於任意性之明確供述或經檢察官提示保險案卷後之供述,足見被告翁酩欽上開辯詞,顯為事後無端翻異之詞,顯無足採。被告翁酩欽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二、一六、三七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亦堪認定。 三、被告高則芳部分 訊據被告高則芳固對於事實欄二㈠⒈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高則芳及其辯護人辯稱:關於土雞城之合夥事宜並非實際約定,且沒有任何合夥事宜進行,證人即被告王國瑞亦已證稱土雞城與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間並無對價關係,本件不構成期約賄賂,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云云(見本院卷㈣第20頁及其反面、本院卷㈥第206 頁)。經查: ㈠關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⒈被告高則芳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八、一四、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登載不實文書,及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並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高則芳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及其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㈢第149 頁、卷㈣第99頁至第103 頁、卷㈦第96頁至第97頁、本院卷㈡第32頁至第38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黃菁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㈠第53頁至第58頁、卷㈢第127 頁至第134 頁、本院卷㈡第39頁至第40頁反面)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高則芳此部分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⒉又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十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上分別有「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印文乙情,有「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保險資料卷第33頁、本院保險資料卷第6 頁、第29頁),堪可認定。被告高則芳固否認有偽造「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章、印文云云。然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該局函覆略以:本分局於97年間無「警員林建安」之人,於98年間無「警員嚴文浩」之人等語,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5 年12月5 日新北警店人字第1053361815號函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㈤第127 頁至第128 頁),足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林建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嚴文浩」乃屬虛構之人物,上開偽造公文書上「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印文,係偽造「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章後蓋用,堪可認定。而被告高則芳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十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均為伊之筆跡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及其背面),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高則芳交付給伊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沒有漏蓋警員職章之情形過,假如沒有蓋章,表示文件是假的,保險公司不會接受,伊沒有偽造「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章、印文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38頁),足徵「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章、印文應均係由被告高則芳所偽造。被告高則芳及其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難採信,附此敘明。 ㈡關於違背職務期約賄賂部分: ⒈被告高則芳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警員,負責值班、交通稽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等勤務,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其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公文書,然被告高則芳明知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均係虛構、不實,而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高則芳違背職務之事實已堪認定。 ⒉此部分應審究者厥為:被告高則芳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有無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期約賄賂?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賄賂間有無相當對價關係: ⑴按「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固須具有對價關係。而此之所謂對價關係,祇要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而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為已足;並不以他人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相當為絕對必要」,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⑵查證人即王國瑞於偵查中證稱:有伊請被告高則芳幫忙出具車禍相關證明,承諾被告高則芳將來開土雞城時,硬體設備由伊負責之事,當時被告高則芳說岳母在宜蘭有一塊地,說想開土雞城,但沒有錢,伊說沒關係,伊可以幫忙,100 萬元、200 萬元整建成土雞城應該沒有問題,等於被告高則芳出土地,伊出硬體設備,被告高則芳幫伊出具多筆車禍證明,伊則答應此條件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㈦第96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高則芳幫伊開幾張肇事聯單後,伊請被告高則芳開立如附表三編號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資料時,被告高則芳有叫伊不要害他,有提到在宜蘭有一塊地,可以做生意,伊跟被告高則芳就談到可以開土雞城,被告高則芳出地,伊出硬體設備,被告高則芳只是說等地處理好,就可以開始合夥,伊一方面是感謝之前被告高則芳幫忙開立肇事聯單,另方面又希望開立肇事聯單模式繼續,被告高則芳當時還在新店分局警備隊工作,伊不方便給被告高則芳大筆現金,所以伊想被告高則芳將來要開土雞城,就幫忙出資蓋硬體設備,被告高則芳也說好,講到土雞城後,被告高則芳之後還有繼續幫伊開單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第35頁反面、第37頁反面、第38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黃菁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知道被告王國瑞請被告高則芳開立肇事聯單,被告王國瑞給被告高則芳之好處是開土雞城、吃飯、借錢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㈡第40頁反面),參以被告高則芳於警詢中供稱:伊一開始沒有問被告王國瑞就幫了,3 、4 次後,伊就問被告王國瑞要做什麼,被告王國瑞說都是親友發生車禍,要幫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來伊有去找被告王國瑞好好談,問到底弄這個要做什麼,被告王國瑞說老婆生病需要錢,伊問那些車禍是不是都寫成很嚴重,被告王國瑞說都是擦傷輕傷,被告王國瑞就主動問伊還有多久退休,伊說還有5 、6 年,被告王國瑞就答應等伊退休以後會資助伊做個小生意,之後被告王國瑞陸續拿了幾次資料給伊,叫伊寫成事故調查表,被告王國瑞承諾等伊退休後去宜蘭開土雞城,要出錢蓋地上物供伊作生意當作條件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㈣第120 頁背面);於偵查中供承:之後伊覺得很奇怪,伊問被告王國瑞,開這些資料要做什麼,被告王國瑞說親戚朋友發生車禍,要幫忙處理保險理賠,伊問被告王國瑞有這麼多件嗎?已經3 、4 次了,被告王國瑞問伊什麼時候退休,伊說約再4 、5 年要退休,伊當時心裡正盤算退休後要開土雞城,而伊岳母有一塊地在宜蘭可以讓伊使用,被告王國瑞承諾伊,等伊退休後伊開土雞城要蓋硬體設備,這部分的費用由被告王國瑞來出,當時並沒有具體說明要出多少金額。估算蓋一個土雞城,該處要先整地、接水電等,接下來才是蓋鐵皮屋,還有蓋也要工錢、材料費等。被告王國瑞提出這樣之條件,所以伊後續才配合被告王國瑞,幫被告王國瑞出具事故調查表或登載工作紀錄簿、提供A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王國瑞就是說要等伊退休後幫伊出錢蓋土雞城硬體設備來誘惑伊,伊當時想說有人幫忙出硬體設備也不錯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㈣第128 頁至第130 頁);於本院審理中曾供承:前2 個保險案件時,伊還不清楚,後來伊完成如附表三編號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資料後,有去找被告王國瑞,伊問被告王國瑞為何車禍這麼多,被告王國瑞說需要錢,要請一些保險金,這些保險案件都沒有卡到人命,伊從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後知道被告王國瑞拿這些東西去做非法使用,被告王國瑞並主動問伊何時退休,伊說5 年,被告王國瑞問伊喜歡做什麼,就投資伊什麼,伊說要開土雞城嗎,被告王國瑞就支支吾吾回答說等退休後,伊心裡認為被告王國瑞這樣子是答應要幫伊開土雞城,被告王國瑞用此方法繼續聯絡伊,引誘伊讓伊配合開立不實資料等語(見本院卷㈠第79頁背面至第83頁、本院卷㈡第8 頁、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足認被告高則芳自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起,開始對道路交通事故真實性起疑,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向被告高則芳期約「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將投資100 萬元至200 萬元,供被告高則芳退休後在宜蘭開設土雞城」之賄賂,希望被告高則芳能因此繼續配合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而被告高則芳則希望能以開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換得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在其退休後投資其開設土雞城,雙方間主觀上各自有冀求的目標,並達成對價關係的意思合致,上開期約之賄賂與被告高則芳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絕對關聯性,灼然甚明。被告高則芳及其辯護人此部分辯解,顯屬事後飾卸之詞,委無足採。 ㈢關於詐欺取財部分: ⒈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假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等人自各該保險公司詐得如「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情,有如附表五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詐欺取財之事實,已堪認定。 ⒉被告高則芳雖辯稱其無詐欺取財之犯行云云,然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證稱:伊請被告高則芳開事故證明單或畫事故現場圖,被告高則芳知道是假車禍,做這些假車禍資料,是為了要應付保險公司理賠員查證,被告高則芳應該知道伊目的就是要申請保險理賠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㈣第99頁、第103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高則芳知道伊要申請保險理賠,伊跟被告高則芳說過,這些車禍有人受傷,有車子受損,需要資料申請理賠比較容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 頁背面),觀之被告高則芳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到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時伊覺得怪怪的,怎麼被告王國瑞要一直幫忙朋友、親戚,被告王國瑞有跟說要去申請保險理賠,請一些保險金,說欠錢、老婆身體不舒服需要錢,伊這時候就知道被告王國瑞請伊提供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就是要要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0頁、第82頁背面、本院卷㈡第26頁背面),足見被告高則芳明知上開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係欲自其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後,以假案詐領保險金,則被告高則芳與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彰彰明甚。被告高則芳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顯無足採。 四、被告林光輝部分 訊據被告林光輝固對於事實欄二㈠⒉、⒊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事實欄二㈠⒊所示違背職務行賄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林光輝及其辯護人辯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林光輝並未自被告王國瑞處獲得任何金錢或不法利益;如附表三編號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林光輝雖均自被告王國瑞處取得2 至3 萬元之現金,但該部分屬借款,並非賄賂云云(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反面至第200 頁、第206 頁及其反面)。經查: ㈠關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被告林光輝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登載不實文書,及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偽造公文書;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潘文誠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登載不實文書,及共同行使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之事實,業據被告林光輝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97頁至第99頁、101 偵12214 卷㈨第9 頁至第11頁、本院卷㈢第14頁至第22頁背面、第131 頁反面至第139 頁);證人即被告潘文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㈥第64頁至第69頁、卷㈧第56頁至第57頁、本院卷㈢第135 頁反面至第137 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九、一三、一五至一六、二十、二四、二七、二九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林光輝此部分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另就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保險案件部分,被告林光輝已自承其受被告王國瑞之託,覓得被告潘文誠配合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再由被告林光輝將被告潘文誠偽造之公文書轉交予被告王國瑞之事實,則被告林光輝就被告潘文誠自行冒用「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名義,盜蓋「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印章、印文行為,進而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之部分自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附此敘明。 ㈡關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 ⒈被告林光輝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應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公文書,已如前述,被告林光輝明知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均係虛構、不實,而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林光輝違背職務之事實已堪認定。 ⒉此部分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林光輝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有無收受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交付之賄賂?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賄賂間有無相當對價關係?經查: ⑴被告詹世櫻於96年8 月2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於96年10月12日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乙情,有被告詹世櫻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㈢第128 頁)。是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之不實事故日,均已在被告詹世櫻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又證人即被告詹世櫻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約在89年7 月左月第一次找被告林光輝開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伊於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之後,確定沒有再幫被告王國瑞聯繫並轉交警員開立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31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給被告詹世櫻錢,被告詹世櫻卻沒有給伊肇事證明,伊懷疑被告詹世櫻沒有如實給警員錢,伊就請被告詹世櫻幫忙聯絡被告林光輝約出來碰面,伊記得這次碰面應該是被告詹世櫻後來被抓去關之前,被告詹世櫻關出來之後,伊跟被告詹世櫻就沒有什麼聯絡,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之不實事故日,係在被告詹世櫻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之後,上開案件都與被告詹世櫻無關,是由伊親自與被告林光輝接觸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6頁、第132 頁及其反面),是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開立事宜,應係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親自與被告林光輝聯繫,並未透過被告詹世櫻,合先陳明。 ⑵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跟被告林光輝拿資料時,每次應該都有給錢,都是幾萬元,伊不可能憑白無故請被告林光輝做事,如果是被告林光輝交付派出所之肇事證明,給小紙條時不會給錢,拿到證明時就是直接包紅包1 至2 萬元,伊記得不是交通分隊的肇事證明,應該不會給到4 、5 萬元,如附表三編號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在請被告林光輝做假車禍肇事證明前,有跟被告林光輝說開立完畢交給之時,會包紅包,但沒有明講紅包數額,因為被告林光輝之前就有和被告詹世櫻配合過,所以大概可以預測會包多少錢,伊在被告林光輝交這兩件肇事證明給伊時,伊都有各包大約1 萬5000元紅包給被告林光輝等語(本院卷㈢第18頁反面、第133 頁至第134 頁),足認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王國瑞於取得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時確有交付賄賂予被告林光輝,且被告王國瑞此部分交付之賄賂金額係低於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至於賄賂之金額,依被告王國瑞上開證述,佐以被告林光輝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王國瑞有說伊做完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時,會給伊3 、4 萬元,後來伊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前交付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時,被告王國瑞給伊現金,1 件3 萬元、1 件4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4頁及其背面);如附表三編號一三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王國瑞有交付伊3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反面);如附表三編號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伊跟被告王國瑞借2 、3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反面),堪認被告林光輝將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交付予王國瑞時,分別收受4 萬元、3 萬元、2 萬元、3 萬元之賄賂。 ⑶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跟被告林光輝拿資料時,每次應該都有給錢,伊不可能憑白無故請被告林光輝做事,伊在拿小紙條給被告林光輝時,所交付的現金,有向被告林光輝表明這就是給製作資料警員之代價(第18頁反面、第21頁反面、第132 頁反面),參之被告林光輝曾於本院審理中供承:被告王國瑞交付伊之現金,是作為伊配合製作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對價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0 頁反面),足見上開賄賂與被告林光輝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絕對關聯性,被告林光輝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間已達成對價關係的意思合致,要屬無疑。 ⑷被告林光輝及其辯護人固辯稱:如附表三編號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林光輝雖均自被告王國瑞處取得2 至3 萬元之現金,但該部分屬借款,非賄賂云云。然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警詢、偵查中均未曾供述與被告林光輝間有何借貸關係,其於本院審理中始證稱:如果被告林光輝有開口向伊借錢,伊就會借給被告林光輝,這筆錢伊當作開銷花掉,被告林光輝有沒有還,伊不在乎,伊沒有記帳,被告林光輝有還,伊就收,伊沒有印象有沒有還清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7頁反面),此即與常情有違,再者,被告王國瑞雖證稱為「借款」,卻未必需還款,亦無需記帳,此亦顯與常情有悖,應屬為迴護被告林光輝而臨訟虛捏之詞,無可採信。再觀諸被告林光輝先於警詢中供稱:被告王國瑞沒有提供伊按件計酬,伊跟被告王國瑞間從來沒有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云云(見101 偵12214 卷㈡第3 頁及其背面);復於偵查中供稱:被告王國瑞請伊幫忙沒有給伊什麼好處云云(見101 偵12214 卷㈡第130 頁);又於本院審理中曾供稱:如附表三編號一五之案件不是伊的名字,伊就跟被告王國瑞說不用拿錢云云(見本院卷㈠第85頁);如附表三編號二四之案件是伊製作的,有拿被告王國瑞的錢,3 萬元或4 萬元,伊知道這是製作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對價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4頁至第84頁背面);再改稱:如附表三編號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林光輝自被告王國瑞處取得2 至3 萬元之借款云云(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反面至第200 頁),可見被告林光輝數度翻異辯詞,且就與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之借貸關係均無法提出任何記帳紀錄、借據或清償證明,足徵此部分純屬臨訟虛捏之詞,不足採信。 ⑸被告林光輝及其辯護人另辯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林光輝未自被告王國瑞處獲得任何金錢或不法利益云云。被告王國瑞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如附表三編號一三所示之保險案件,駕駛人曾筱迪是伊弟媳,因為伊之前曾經有幫過被告林光輝的忙,所以伊跟被告林光輝說,這件是親戚發生車禍,但是欠缺肇事證明的資料申請理賠,因此希望被告林光輝能夠賣人情給伊免費幫伊開立該車禍的肇事證明資料,被告林光輝本件就免費幫伊開立肇事證明資料。另外伊記得在96年間,伊一共有2 次是請被告林光輝賣伊人情免費替伊開實際上非由其承辦之車禍肇事證明資料,1 次就是如附表三編號一三所示之保險案件,另外1 次就是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之保險案件,說法應該也是這件車禍是親友要申請理賠,但欠缺肇事證明,請被告林光輝念在過去幫被告林光輝太太順利向保險公司申請較高的理賠金,免費幫伊開1 次肇事證明資料,被告林光輝有開給伊,沒有跟伊收任何報酬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32 頁反面至第133 頁)。惟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警詢、偵查中均未曾供述被告林光輝曾免費替伊製作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於本院審理中始為上開證述,即屬有疑。且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之保險案件,承辦警員即為被告林光輝,被告王國瑞卻證述如附表三編號九所示之保險案件非由被告林光輝承辦,證述與事實相左顯有瑕疵,難以憑採。況經本院質之被告王國瑞之證述為何與警詢、偵查有別,證人即被告王國瑞證稱:如果是被告林光輝交付派出所之肇事證明,給小紙條時不會給錢,拿到證明時就是直接包紅包1 至2 萬元,這是延續被告詹世櫻當中間人時期之價碼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33 頁背面),益徵被告王國瑞證述被告林光輝免費幫助開立肇事證明,實非事實。而被告林光輝於本院審理中先係供稱:如附表三編號九之案件是伊製作的,有拿被告王國瑞的錢,3 萬元或4 萬元,伊知道這是製作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之對價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4頁至第84頁背面);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之案件不是伊的名字,伊就跟被告王國瑞說不用拿錢云云(見本院卷㈠第85頁),於被告王國瑞於上開證述後,始改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林光輝未自被告王國瑞處獲得任何金錢或不法利益云云,明顯是配合被告王國瑞之證述始改變供詞,所辯當無可採。 ㈢關於詐欺取財部分: ⒈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假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等人自各該保險公司詐得如「理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等情,有如附表五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詐欺取財之事實,堪可認定。 ⒉被告林光輝雖辯稱無詐欺取財之犯行云云,然被告王國瑞於警詢中供稱:原本被告林光輝是被告詹世櫻在處理,被告詹世櫻也帶過伊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與被告林光輝見過面,伊跟被告林光輝講可不可以幫伊開肇事證明,被告林光輝應該知道伊是要用來請理賠的,因為之前被告詹世櫻有找被告林光輝配合過,伊也有跟被告林光輝講清楚是要請理賠的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㈣第90頁、第92頁);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林光輝知道都是假車禍。伊都是跟被告林光輝說是有發生車禍,第1 件伊是有跟被告林光輝說有車禍,但現場已處理完了,請被告林光輝幫伊找交通隊備案,伊也會講人傷的很輕,只要做資料,第2 件伊就是寫1 張單子給被告林光輝,都會有默契,伊都會跟被告林光輝說有車禍,但若真的有車禍伊為何要拿錢給被告林光輝,所以被告林光輝也默許等語(見101 偵12214 卷㈨第11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沒有跟被告林光輝明講,伊請被告林光輝開肇事證明,就是用來申請保險理賠,但是被告林光輝已經跟被告詹世櫻配合開過肇事證明,被告林光輝應該知道伊要申請保險理賠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2頁反面),參以被告林光輝於警詢中供承:伊是依據被告王國瑞給伊之資料,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知道被告王國瑞是要去幫當事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因為被告王國瑞是作保險的等語(見101 偵12214 卷㈡第2 頁背面至第3 頁);於本院審理中曾供承:某一天被告詹世櫻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前面來找伊,被告詹世櫻通知被告王國瑞到現場,被告王國瑞、詹世櫻當場表示以後被告王國瑞自己跟伊聯絡,被告王國瑞說保險公司那邊的人已經打點好了,只要開立相關的車禍證明文件,被告王國瑞自己就有辦法請領保險,由被告王國瑞提供事故雙方年籍資料、車號、肇事時間有說1 個時段,不要寫伊輪休的日子,肇事地點在伊轄區裡面,還說盡量靠近恩主公醫院附近,會告訴伊肇事情況就是車子去撞到人,重點是要註明有受傷送醫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4頁及其背面),可見被告林光輝明知各該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係欲自被告林光輝處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後,以假案詐領保險金,被告林光輝與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至一六、二十、二四、二七、二九「行為人」欄所示之行為人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灼。被告林光輝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無可採信。 ㈣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部分: 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就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共同對被告潘文誠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事實,業據被告林光輝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㈥第200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6256卷㈣第98頁、第101 頁、101 偵12214 卷㈨第10頁、第17頁背面、本院卷㈢第14頁至第22頁背面、第131 頁反面至第139 頁);證人即被告潘文誠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01 偵12214 卷㈥第64頁至第69頁、卷㈧第56頁至第57頁、本院卷㈢第135 頁反面至第137 頁)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五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林光輝此部分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林光輝此部分共同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又被告林光輝辯稱:此部分伊係將被告王國瑞交付之賄賂全部轉交被告潘文誠,伊未取得任何金錢云云。然: ⑴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證稱:伊請被告林光輝幫忙設法取得土城交通分隊的事故證明單部分,就是伊直接開出價錢,伊跟被告林光輝說,一件的價錢就是4 萬元,因為伊知道交通隊通常都是2 個警員一起處理車禍案件,要一次騙過2 個警員比較困難,要拿到交通分隊開的現場圖比較困難,所以伊給被告林光輝比較高的代價。伊一樣寫好肇事者、傷者的年籍資料與肇事車號,將伊寫好資料交給被告林光輝,並同時交付4 萬元現金給被告林光輝,等到被告林光輝將事故證明單拿到後,自然會打電話跟伊聯絡,又會約在相同的地點,等拿到事故證明單時,伊會再同時交付4 萬元現金給被告林光輝等語明確(見101 偵6256卷㈣第98頁、101 偵12214 卷㈨第10頁),參以被告潘文誠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伊在將如附表三編號一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之不實交通事故資料交給被告林光輝時,被告林光輝突然拿出5 萬元給伊,說是謝謝伊幫這個忙,伊有收下,之後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林光輝每次在拿小紙條給伊時,均會告訴伊資料填製完畢之後一樣會拿5 萬元答謝等語(見本院卷㈢第6 頁反面),足見被告林光輝扣除交付予被告潘文誠每件5 萬元之賄賂外,每件尚有取得3 萬元之報酬無訛。⑵證人即被告王國瑞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偵查中所證稱給小紙條時交付4 萬元,等到拿到事故證明單時,再交付4 萬元之過程均正確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7頁背面);又改稱:伊記得透過被告林光輝拿到交通隊肇事證明資料,都是交付小紙條時給4 萬,取得證明資料時再給1 萬,總共5 萬元,但是可能有另外包括給被告林光輝借錢紅包1 至3 萬,偵查中都是問伊大致模式是怎麼樣,有沒有一個統一模式,因為案件很多,所以伊也是說一個大致說法,審理中問的問題都是針對不同警員,不同案件去問,伊有再去做回想,說的應該比較正確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32 頁反面、第134 頁及其反面)。然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係針對特定之「如何透過被告林光輝取得交通分隊開立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項為證述,並非廣泛證述與被告林光輝配合之統一模式,且偵查中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理應較為清晰,被告王國瑞卻從未提及有何與被告林光輝之借貸關係,與常情相違,又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亦無虛詞陷害被告林光輝之必要,堪信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上開更改後之證述,洵屬迴護被告林光輝之詞,無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翁酩欽、高則芳及林光輝所辯無非飾詞,要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㈠刑法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王國瑞、洪上賜及蔡育庭於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而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是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⑴刑法所稱之公務員,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則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是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並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另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 月30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 月1 日同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而公務員定義之變更涉及身分法適用與否之問題即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問題。而無論依修法前、後之規定,被告洪上賜行為時之身分均符合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並無二致,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對被告洪上賜並無較有利之情形。 ⑵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有所限縮,即已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王國瑞、洪上賜及蔡育庭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是不論依修正前、後正犯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修正後刑法對被告王國瑞、洪上賜及蔡育庭而言並無較有利之情形,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⑶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被告王國瑞無公務員及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與被告洪上賜共同實施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被告曾士民共同實施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依新法之規定,無公務員、從事業務之人身分之被告王國瑞得減輕其刑,舊法則無減輕其刑之規定,是以適用修正後之刑法之規定,對無公務員、從事業務之人身分之被告王國瑞較為有利。 ⑷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98年4 月29日業經總統公布廢止)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與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修正前、後之罰金刑最高額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被告王國瑞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最低額僅新臺幣3 元,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王國瑞並未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⑸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開連續犯規定,修正施行後已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按連續犯本質上應屬數罪,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規定刪除,已無連續犯規定可資適用,連續數行為,須以數罪併罰。修正前後,就行為人之行為,顯有一次評價與多次評價之別,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國瑞、洪上賜及蔡育庭。 ⑹修正前刑法第65條第2 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則規定為「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洪上賜。 ⑺綜合上述之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保險案件適用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罰法律,對被告王國瑞、洪上賜及蔡育庭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另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修正後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修正後刑法第55條保留前段之想像競合犯規定而刪除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並於但書增列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此就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言僅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亦無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新法之規定,附此敘明。 ⒉又本案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 ㈡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被告王國瑞、林光輝及蔡育庭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條第2 項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條第2 項分別規定:「(第一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第四項)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五項)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修正後分別規定:「(第一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第四項)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第五項)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六項)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僅係增訂第2 項規定,而將修正前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移至同條第4 項、第5 項,內容僅係項次文字之調整,但此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刑法第2 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而逕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規定,先予敘明。又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僅限於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項(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3 項)之罪始得減輕其刑,惟修正後就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即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3 項)之罪亦有該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自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國瑞、林光輝及蔡育庭,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被告王國瑞、、林光輝及蔡育庭所為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期約、交付賄賂犯行,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法律之構成要件: ⒈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分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警員,負有處理轄區道路交通事故之法定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被告洪上賜依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亦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公務員。 ⒉按公文書,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 ⑴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處理交通事故登記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員警工作紀錄簿,其內容均為警員針對轄區內所發生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之記載,具有公文書之性質。 ⑵按鄉、鎮、市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告訴乃論之刑事調解事件,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 條亦定有明文。且關於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解聘、迴避、職權及聲請調解、進行調解程序、調解書之製作、審核、送達、調解成立不成立之法律效果等事項,同條例均有明文規定,是調解委員係依法令從事於調解之公共事務之人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公務員之定義,調解委員就進行調解之公共事務之範圍內均屬公務員無疑,其所制成之調解書、調解筆錄自屬公文書。查:如附表三編號六、一四至一五、一七至二一、二六、二八至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中有如「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調解書」;如附表三編號十、一三、二二、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中有如「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調解筆錄」,此等文書之性質屬公文書至明。 ⒊按刑法規定之偽造文書,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有形偽造指自己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刑法第210 條、第211 條所定者皆屬之。無形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刑法第213 條所定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屬之。而刑法第213 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係謂依法令規定,某種公文書之製作,應屬其職權範圍,然只需有抽象權限,即為已足,就具體事件有權製作與否,並非所問。次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而言。倘該公務員係假冒其他公務員之名義,而製作內容不實之公文書,則屬偽造公文書罪之範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21 號判決意旨可參)。則依本院上開之認定,被告高則芳以自己名義製作如附表三編號八、一四、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被告林光輝自己名義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被告林志優自己名義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被告洪上賜自己名義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被告潘文誠自己名義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揆諸上開意旨,均屬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登載不實事項,該當於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至被告高則芳冒用「警員林建安」、「警員高則芳」之名義,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公文書;被告林光輝利用不知情之警員邱健富及冒用「警員邱文光之名義」,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公文書;被告潘文誠冒用「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名義,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公文書,揆諸上開意旨,均該當偽造公文書罪,合先敘明。 ㈡論罪部分: ⒈核被告王國瑞: ⑴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五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六、二一至二二、三十、三二、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⑶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⑷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⑸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三三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⑹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四、一八、二六、二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⑺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⑻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二五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⑼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⑽如附表三編號一六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⑾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三四、三八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⑿如附表三編號二十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⒀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⒁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⒂如附表三編號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王國瑞公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偽造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後,用以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其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翁酩欽: ⑴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七至九、一二、一六、二三、二五、二七、三五至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三編號六、十、一三至一五、一七至二二、二六、二八至二九、三一至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翁酩欽偽造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印章、印文及署押後,用以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其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高則芳行為時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警員,依法負有協助偵查犯罪及調查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核被告高則芳: ⑴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四、一八、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 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⑶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二五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⑷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高則芳公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盜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之印章、印文及偽造「警員林建安」、「警員嚴文浩」之印章、印文後,用以偽造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其盜用、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⒋被告林光輝行為時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依法負有協助偵查犯罪及調查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核被告林光輝: ⑴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⑵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⑶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⑷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認被告林光輝就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惟被告林光輝此部分係犯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起訴書上開認定容有誤會,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在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告知當事人本件變更起訴法條之旨,使得行使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林光輝公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盜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警員邱文光」之印章、印文後,用以偽造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其盜用印章、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⒌被告林志優行為時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警員,依法負有協助偵查犯罪及調查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核被告林志優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志優公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⒍被告洪上賜行為時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警員,依法負有協助偵查犯罪及調查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核被告洪上賜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洪上賜公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⒎被告潘文誠行為時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依法負有協助偵查犯罪及調查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核被告潘文誠所為: ⑴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認被告潘文誠,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惟被告潘文誠就其違背職務之行為,有收受賄賂之情,業如前述,故被告潘文誠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書上開認定,容有誤會,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在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告知當事人本件變更起訴法條之旨,使得行使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潘文誠公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盜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駱一凡」、「警員劉守倫」之印章、印文後,用以偽造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其盜用印章、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⒏核被告蔡育庭: ⑴如附表三編號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三編號三一、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⒐公務員以自己名義製作不實之公文書,均該當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已如前述,則被告高則芳製作並交付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如附表三編號八、一四、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資料;被告林光輝製作並交付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資料;被告林志優製作並交付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資料;被告洪上賜製作並交付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資料;被告潘文誠製作並交付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所示之資料,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認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與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法定刑同一,且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對偽造文書罪章之罪均係坦承犯罪,對被告王國瑞、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之防禦權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㈢正犯、共犯部分: ⒈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就上開犯行與如附表六所示之人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各該犯行,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被告高則芳、證人廖鴻佳、證人邵有志、證人唐世杰遂行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六、二二、三十、三二、三五、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之偽造公文書犯行;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蔡育庭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文宏遂行如附表三編號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之偽造公文書犯行;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邱健富遂行如附表三編號一三所示之保險案件之偽造公文書犯行;被告王國瑞、黃菁菁、楊文謙及徐育群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凱君遂行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吳政瑜遂行如附表三編號三五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⒊被告王國瑞、蔡育庭雖不具公務員之身分,惟被告王國瑞其與被告高則芳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八、一四、一八、二三、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王國瑞與被告高則芳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王國瑞與被告林光輝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王國瑞與被告林志優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王國瑞、蔡育庭與被告林志優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三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王國瑞、蔡育庭與被告洪上賜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王國瑞與被告潘文誠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王國瑞與被告潘文誠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仍以共同正犯論。被告王國瑞雖非理賠專員,而不具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惟其與被告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及洪永霖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二至七、九至三二、三六至三八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本院認依被告王國瑞、蔡育庭之涉案情節,不宜依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王國瑞、蔡育庭與被告洪上賜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被告王國瑞與被告曾士民共同實行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 ㈣罪數、競合部分: ⒈被告王國瑞、高則芳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八、一四、一八、二六、二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被告王國瑞、林光輝、潘文誠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乙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被告王國瑞、高則芳先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七「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被告王國瑞、蔡育庭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文宏先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被告王國瑞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唐世杰先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三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被告王國瑞、林志優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被告王國瑞、洪上賜先後登載如附表三編號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內容,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合先敘明。 ⒉被告王國瑞、蔡育庭先後所為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行,被告洪上賜先後所為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 ⒊被告王國瑞在各該保險案件中先後所犯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或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翁酩欽在各該保險案件中先後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高則芳在各該保險案件中先後所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光輝在各該保險案件中先後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或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林志優在各該保險案件中先後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洪上賜在各該保險案件中先後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潘文誠在各該保險案件中先後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蔡育庭在各該保險案件中先後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及詐欺取財犯行,均基於同一詐領保險金之目的,本諸犯罪計畫及流程,先後實施數個舉動,應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就各該保險案件,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合先敘明。查: ⑴被告王國瑞: ①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五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二至六、二一至二二、三十、三二、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③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④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⑤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⑥如附表三編號十、一四、一八、二六、二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⑦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⑧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二五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⑨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⑩如附表三編號一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⑪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⑫如附表三編號二十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⑬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⑭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⑮如附表三編號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⑯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⑵被告翁酩欽: ①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七至九、一二、一六、二三、二五、二七、三五至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六、十、一三至一五、一七至二二、二六、二八至二九、三一至三二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⑶被告高則芳: ①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四、一八、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一七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③如附表三編號一二、二五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④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 ⑷被告林光輝: ①如附表三編號九、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一三、一五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③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④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⑸被告林志優: 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⑹被告洪上賜: 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⑺被告潘文誠: ①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⑻被告蔡育庭: ①如附表三編號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②如附表三編號三一、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⒋被告王國瑞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三、三五至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37罪;被告翁酩欽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32罪;被告高則芳就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一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12罪;被告林光輝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至一六、二十、二四、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8 罪;被告林志優就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2 罪;被告洪上賜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2 罪;被告潘文誠就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4 罪;被告蔡育庭就如附表三編號二一、三一、三三、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4 罪,犯意均各別,行為均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犯罪事實擴張部分: ⒈起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未記載被告王國瑞、翁酩欽就事實欄二㈡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王國瑞、翁酩欽偽造桃園市楊梅區、桃園市平鎮區、桃園市龜山區、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莊區調解會員會之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之事實,可見此部分行使偽造公文書之事實已為起訴效力所及,僅係漏載所犯法條,況被告王國瑞、翁酩欽此部分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與前經起訴並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告知當事人罪名,使得行使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⒉起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未記載被告王國瑞、蔡育庭就如附表三編號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蔡育庭利用不知情之黃文宏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二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公文書之事實,可見此部分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事實已為起訴效力所及,僅係漏載所犯法條,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⒊被告王國瑞部分偽造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之事實,固未為起訴書所論及(起訴書漏載之偽造之保險申請資料詳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七、十、一一、一二、一七、二十、二三、二九、三四、三六「偽造或不實之保險申請資料」欄甲項所示),惟此部分與前經起訴並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 按「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均係肩負調查職務之警察人員,竟違背職務期約或收受賄賂,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規定,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⒉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刑法第5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國瑞、洪上賜及蔡育庭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所為之犯行,為連續犯,依法加重其刑。 ⒊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 按「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國瑞所犯12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12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林光輝所犯4 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及被告蔡育庭所犯3 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均已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本院審酌被告王國瑞、林光輝及蔡育庭本案之犯罪情節,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高則芳、林志優均於偵查中自白,且被告林志優就其所得2 萬5000元,已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全部財物,有本院收受訴訟款項通知存根、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㈥第3 頁、第77頁),是被告高則芳所犯12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林志優所犯2 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前段減輕其刑。另被告洪上賜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洪上賜於法院羈押庭訊問中實已自白犯行,縱認被告洪上賜未自白犯行,被告洪上賜遭羈押禁見後至起訴前,檢察官均未傳喚被告洪上賜,被告洪上賜無偵查中自白之機會,被告洪上賜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請求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34 頁背面、卷㈣第28頁)。然查被告洪上賜於本院羈押庭訊問中供稱:伊開登記聯單給被告蔡育庭,被告蔡育庭沒有給伊好處,被告蔡育庭只說可能會包紅包,但後來沒有包給伊,被告蔡育庭沒有因為這樣而招待飲宴或是提供其他好處給伊云云(見本院101 聲羈189 卷第46頁及其反面),顯見被告洪上賜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完全否認,自無所謂偵查中自白可言。再者,被告洪上賜於101 年5 月29日接受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於同日2 度接受檢察官訊問,於翌日接受本院之訊問,廉政官、檢察官及法官均已就犯罪之過程對被告洪上賜詳加訊問,被告洪上賜有多次得為自白犯行之機會,自無所謂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情事無自白之機會可言,被告洪上賜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容無足採。被告洪上賜不得依上開規定獲得減刑寬典處遇,附此敘明。 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查: ⑴被告林光輝所犯4 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被告林志優所犯2 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被告洪上賜所犯2 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及被告潘文誠所犯4 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各次收受之賄賂均在5 萬元以下,且被告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偽造或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惟收受賄賂金額甚微,依一般社會通念,較諸重大貪污舞弊案件,被告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戕害吏治之程度非鉅,堪認情節輕微,應依上開規定第1 項減輕其刑。 ⑵被告王國瑞所犯12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被告林光輝所犯4 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及被告蔡育庭所犯3 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各次交付之賄賂均在5 萬元以下,依一般社會通念,較諸重大貪污舞弊案件,被告王國瑞、林光輝及蔡育庭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甚微,足認情節輕微,應依上開規定第2 項減輕其刑。此外,被告王國瑞、高則芳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期約賄賂之金額非在5 萬元以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均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⒍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依上開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被告林志優法定最低刑度仍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以上,被告洪上賜及潘文誠法定最低刑度仍為有期徒刑7 年6 月以上,核其等各次犯行情節,本院認縱對被告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處以法定最低度刑期,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實有情輕法重失衡之情形,可認有憫恕之事由,是就被告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所犯各罪,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⒎綜上,被告王國瑞所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依法減輕其刑;被告王國瑞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依法依較少之數遞減之;被告王國瑞所犯連續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並依較少之數遞減之。被告高則芳所犯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犯行,依法先加後減。被告林光輝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依法先加後減;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依法依較少之數遞減之。被告林志優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並依較少之數遞減之。被告洪上賜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並遞加、遞減之。被告潘文誠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並遞減之。被告蔡育庭所犯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依法依較少之數遞減之;被告蔡育庭所犯連續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依法先加後減,並依較少之數遞減之。 ㈦爰審酌: ⒈被告王國瑞因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之理賠流程,亦熟知保險公司理賠之審核漏洞,竟擔當主謀,策劃以虛構不實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詐領保險公司之高額理賠金,總計保險案件達38件,詐領理賠金額高達9586萬7931元,且被告王國瑞與黃菁菁獲有絕大多數犯罪所得,被告王國瑞之犯罪手法細密,以違背職務期約或交付賄賂警員或利用不知情警員方式,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再偽造醫療、調解、保險申請資料等私文書、公文書後,勾結保險業務員,以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醫療及保險申請資料向各該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嚴重擾亂責任保險制度,損害遭冒用名義之相關機構與人員之信用性,及各該保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行為應予嚴懲,兼衡被告王國瑞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現無工作、收入,無需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暨其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惟未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繳交任何犯罪所得財物,犯後態度難認為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三、三五至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翁酩欽明知各該保險案件均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及傷勢,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係欲以假案詐領保險金,被告翁酩欽貪圖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交付每件5 萬元之報酬,配合偽造醫療、調解資料,參與之保險案件數達32件,侵害遭冒用名義之相關機構與人員之信用性,及各該保險公司理賠之正確性,所為非是,惟被告翁酩欽尚非案件之主謀角色,兼衡被告翁酩欽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月入4 萬元,需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暨其原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惟於本院審理中又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二、一六、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否認犯行,及其與泰安產險公司以48萬元達成調解,現遵期履行中,尚未分期履行完畢,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司調字第568 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調解卷第51頁);與第一產險公司及新光產險公司均未達成調解;與富邦產險公司以30萬元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調解卷第80頁);與臺灣產險公司雖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調解卷第62頁),但前未遵期履行和解條件,現遵期履行中,尚未分期履行完畢,整體而言,足見被告翁酩欽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七至九、一二、一六、二三、二五、二七、三五至三七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被告高則芳身為負有協助犯罪偵查之調查職務之警員,竟不思廉潔自取,嚴守份際,反接受期約賄賂,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偽造、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涉及之保險案件高達12件,期約賄賂之內容為「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將投資100 萬元至200 萬元,供被告高則芳退休後在宜蘭開設土雞城」,行為嚴重敗壞官箴,斲傷人民對於警察機關及警員之信賴,應予嚴懲,以端警察風紀,兼衡被告高則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月入2 萬8000元,需扶養岳母、配偶及3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兼衡被告高則芳原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就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否認犯行,飾詞狡卸,且未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犯罪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八、十、一一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⒋被告林光輝身為負有協助犯罪偵查之調查職務之警員,竟不思廉潔自取,嚴守份際,交付及收受賄賂,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偽造、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交付賄賂部份涉及之保險案件達4 件,收受賄賂部分涉及之保險案件達4 件,收受賄賂之金額分別係4 萬元、3 萬元、2 萬元、3 萬元,行為嚴重敗壞官箴,斲傷人民對於警察機關及警員之信賴,應予嚴懲,以端警察風紀,兼衡被告林光輝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月入2 萬多元,需扶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兼衡被告林光輝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原於本院審理中之初坦承犯行,嗣後又就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否認犯行,飾詞狡卸,且未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犯罪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至一六、二十、二四、二七、二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⒌被告林志優身為負有協助犯罪偵查之調查職務之警員,竟不思廉潔自取,嚴守份際,收受賄賂,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涉及之保險案件為2 件,收受賄賂之金額分別係1 萬元、1 萬5000元,行為敗壞官箴,斲傷人民對於警察機關及警員之信賴,應予非難,以端警察風紀,兼衡被告林志優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月入2 萬3000元,需扶養父母及1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兼衡被告林志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業如前述,並與泰安產險公司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有本院臺北簡易庭106 年度北司調字第417 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調解卷第46頁),與第一產險公司未達成調解,整體而言,可見被告林志優之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⒍被告洪上賜身為負有協助犯罪偵查之調查職務之警員,竟不思廉潔自取,嚴守份際,收受賄賂,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蔡育庭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涉及之保險案件為3 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為2 次,收受賄賂之金額為每件1 萬5000元,行為敗壞官箴,斲傷人民對於警察機關及警員之信賴,應予非難,以端警察風紀,兼衡被告洪上賜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月入2 萬8000元,需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兼衡被告洪上賜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本院收受訴訟款項通知存根、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㈤第200 頁、卷㈥第78頁),惟未與富邦產險公司達成調解,犯罪後態度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⒎被告潘文誠身為負有協助犯罪偵查之調查職務之警員,竟不思廉潔自取,嚴守份際,收受賄賂,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林光輝偽造、登載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涉及之保險案件為4 件,收受賄賂之金額為每件5 萬元,行為敗壞官箴,斲傷人民對於警察機關及警員之信賴,應予非難,以端警察風紀,兼衡被告潘文誠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月入3 萬3000元,需扶養母親、配偶及1 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兼衡被告潘文誠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未與泰安產險公司、第一產險公司達成調解,犯罪後態度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⒏被告蔡育庭曾擔任警員,具備相當之法治觀念,於離職後竟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行賄前同事被告林志優、洪上賜,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文宏偽造公文書,涉及之保險案件為5 件,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行為3 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為1 次,所為非是,兼衡被告蔡育庭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月入3 萬8000元,需扶養母親、1 名未成年子女及2 名成年在學子女之生活狀況,兼衡被告蔡育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已與泰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有和解書2 份在卷可考(見被告蔡育庭答辯狀卷第10頁至第11頁);與第一產險公司達成調解,尚未分期履行完畢,有本院106 年度北司調字第600 號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調解卷第56頁),整體而言,足見被告蔡育庭已有悔意,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一、三一、三三、三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㈧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但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者,不在此限。」,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國瑞、翁酩欽所犯附表三編號二至四、三五部分之犯行;被告王國瑞、洪上賜及蔡育庭所犯附表三三、三八部分之犯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被告洪上賜所犯雖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被告洪上賜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已如前述,故被告王國瑞、翁酩欽、洪上賜及蔡育庭上開部分之犯行,合於上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 款、第7 條規定,有期徒刑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被告翁酩欽所犯附表三編號二至四、三五部分之犯行併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㈨被告王國瑞、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為上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 ⒈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所犯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此部分修正與本案不生影響,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是被告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應依刑法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⒉再者,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於同條第2 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以及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自屬不利益於被告王國瑞、翁酩欽,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定被告王國瑞、翁酩欽應執行之刑。準此,本件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就被告王國瑞量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被告翁酩欽量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及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所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㈩被告翁酩欽、高則芳、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及其等辯護人雖均請求緩刑之宣告。然緩刑宣告以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為其要件,被告翁酩欽、高則芳、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均非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均與上開緩刑法定要件不合,附此敘明。 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復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國瑞所犯附表三編號八至二十、二三至二九、三一、三三、三六、三八部分之犯行;被告高則芳所犯附表三編號八、十至一二、一四、一七至一八、二三、二五至二六、二八、三六部分之犯行;被告林光輝所犯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至一六、二十、二四、二七、二九部分之犯行;被告林志優所犯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部分之犯行;被告洪上賜所犯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八部分之犯行;被告潘文誠所犯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部分之犯行;被告蔡育庭所犯附表三編號三一、三三、三八部分之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褫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之規定,僅就其中最長之期間執行之。另被告王國瑞、蔡育庭所犯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八部分之犯行,因僅宣告褫奪公權1 年,就褫奪公權部分,均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之適用。至被告洪上賜所犯附表三編號三三、三八部分之犯行,應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之規定,比照主刑之減刑標準定之。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王國瑞、翁酩欽、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立法理由略以:「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語,則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本條修正立法理由參照)。而為因應上述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也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1 項:「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 項:「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規定,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本條修正立法理由參照)。綜上,本件被告王國瑞、翁酩欽、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及蔡育庭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回歸刑法之規定,一律適用新法,合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翁酩欽部分: 被告翁酩欽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至三二、三五至三七所示之保險案件,每件獲有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交付之5 萬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黃菁菁於偵查中證稱:伊一個案子給被告翁酩欽5 萬元等語明確(見101 偵6256卷㈠第57頁),參以被告翁酩欽於偵查中供承:伊幫被告黃菁菁偽造資料,被告黃菁菁理賠成功後,1 個案子會給伊5 萬元等語(見101 他2134卷㈣第95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被告黃菁菁1 個案件會給伊5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98 頁反面),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被告翁酩欽雖辯稱:伊拿到5 萬元,還要分給人頭2 萬元,還要帶人頭看醫生、付車資,實際每個案件大概分得1 、2 萬元云云(見本院卷㈥第198 頁反面)。然參諸刑法第38條之1 之立法理由略以:「…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語,是因犯罪所支出之成本,不得自犯罪所得計算中扣除甚明,被告翁酩欽此部分辯解,難以憑採。再者,被告翁酩欽與泰安產險公司以48萬元達成調解,尚未分期履行完畢;與第一產險公司及新光產險公司均未達成調解;與富邦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與臺灣產險公司達成和解,尚未分期履行完畢,已如前述,就和解履行完畢部分,再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另調解、和解未履行完畢部分,因調解筆錄、和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均可作為民事之執行名義,為免重複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產生過苛之效果,被告翁酩欽就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二至二一、三二、三五至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翁酩欽就如附表三編號二二至二三、二五至二九、三一、三七所示之9 個保險案件,獲有犯罪所得45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林光輝、潘文誠部分: 被告林光輝及潘文誠本件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林光輝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萬元(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12萬元+ 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部分:12萬元),被告潘文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萬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應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林志優、洪上賜部分: 被告林志優、洪上賜本件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林志優、洪上賜業於本院審理中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已如前述,從而被告林志優、洪上賜犯罪所得既已全數繳回,自無庸再為追徵之諭知,惟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蔡育庭部分: 被告蔡育庭本件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蔡育庭已與泰安產險公司、富邦產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並與第一產險公司達成調解,尚未分期履行完畢,已如前述,就和解已履行完畢部分,再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有過苛之虞,另調解未履行完畢部分,因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作為民事之執行名義,為免重複剝奪此部分犯罪所得,產生過苛之效果,被告蔡育庭本件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不予宣告沒收。 ⒌被告王國瑞部分: ⑴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俟各該保險公司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匯入「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各該人頭帳戶內,由被告黃菁菁即前往各該銀行將詐得之理賠金額全數提領後,交付予被告王國瑞,由被告王國瑞將犯罪所得分配予被告翁酩欽、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育庭、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後,其餘犯罪所得均歸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等情,業據被告王國瑞於警詢中供稱:被告黃菁菁都是伊交代去做什麼就去做什麼,像保險金下來都是伊叫被告黃菁菁去把錢提出來交給伊,然後該分出去的就分出去等語明確(見101 偵6256卷㈣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核與被告黃菁菁於偵查中供承:伊都是拿伊本人的證件及人頭之存摺或提款卡到銀行領取現金,領出來後,伊就會把錢按照被告王國瑞之指示,將一定的錢交給被告王國瑞,再由被告王國瑞把錢分給相關人員,至於詳細人員、比例如何分配伊並不清楚,剩下的錢伊就會存在名下的元大銀行及聯邦銀行帳戶等語相符(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7 頁背面至第108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⑵被告王國瑞、黃菁菁透過同案被告孫仲強、劉全英擔當中間人勾結理賠專員之案件,被告王國瑞均係將理賠金額3 成交付予同案被告孫仲強、劉全英,再由同案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自行與同案被告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林凡普及洪永霖分配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孫仲強、劉全英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甚詳(見本院卷㈤第205 頁至第208 頁、卷㈥第39頁反面至第43頁),參以被告王國瑞於警詢中供承:保險公司的人員有拿回扣,這些理賠人員大都是中間人被告孫仲強、劉全英所介紹的,伊是跟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談1 件理賠下來金額的3 成,作為報酬,至於被告孫仲強、劉全英拿多少給理賠員,這是被告孫仲強、劉全英自己去談的等語明確(見101 偵6256卷㈣第91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五、三十、三四、三六、三八之保險案件,因理賠金額千位數以下非整數,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予以估算,犯罪所得僅計算至萬位數,千位數以下予以捨去,附此敘明。 ⑶如附表三編號一、八所示之保險案件,同案被告楊文謙、徐育群分別獲得理賠金額2 成之犯罪所得乙情,業據同案被告楊文謙、徐育群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見本院卷㈣第39頁背面、第40頁),堪可認定。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案件之理賠金額千位數以下非整數,犯罪所得亦僅估算至萬位數,附此敘明。 ⑷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直接勾結同案被告洪永霖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一三至一五、一七、一九至二一之保險案件,就同案被告洪永霖之犯罪所得,同案被告洪永霖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伊12個理賠案件僅拿約150 萬元云云(見本院卷㈣第40頁)。然被告王國瑞先於警詢中供稱:後期伊有直接找同案被告洪永霖幫忙,同案被告洪永霖沒有跟伊拿代價,約有2 、3 件云云(見101 偵6256卷㈣第93頁);復於偵查中證稱:同案被告洪永霖一開始是由被告孫仲強介紹的,後來因為同案被告孫仲強會自己拿很多錢,卻跟同案被告洪永霖說伊只給一點點,後來伊就直接找同案被告洪永霖,同案被告洪永霖有些案子就沒有收錢,因為案子理賠金額比較小。伊給同案被告洪永霖的錢加起來約100 多萬元云云(見101 偵6256卷㈣第102 頁),足見同案被告洪永霖之供述,與被告王國瑞之供、證述有所出入,且被告王國瑞對同案被告洪永霖之犯罪所得,多所迴護,衡諸被告王國瑞直接與同案被告洪永霖勾結之保險案件為10件,總理賠金額高達3073萬4631元,同案被告洪永霖身為理賠專員,對於理賠金額知之甚詳,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若非以理賠金額一定成數之高利相誘,同案被告洪永霖若非貪圖理賠金額,定無可能甘冒刑罰之風險配合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以假案詐領保險金,參之被告王國瑞於偵查中供稱:給同案被告洪永霖的錢大概就是理賠金額1 成等語(見101 偵6256卷㈢第15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予以估算同案被告洪永霖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理賠金額之1 成。至如附表三編號六、九、一一、二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之理賠金額,千位數以下非整數,犯罪所得亦僅估算至萬位數,附此敘明。 ⑸綜上,被告翁酩欽、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育庭、孫仲強、劉全英、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獲有如附表三「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總金額為7180萬5000元,應堪信實。因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為配偶關係,被告王國瑞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予以估算,應為其中之半數,並僅估算至萬位數,即為3590萬元,被告王國瑞此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㈢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五至一四、二六、二九、三三至三八、一○七至一○八、二二四至二二六所示之物,均為共犯所有,供犯罪所有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三一所示之物,除其中扣案且與本案相關之偽造之印章,本院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詳後述),其餘扣案之印章,因無積極證據證明確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又本案其餘扣案之物品,卷內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確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⒋至本件所偽造之私文書與公文書,因業已向各該保險公司提出行使,難認仍為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㈣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之印章,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是如附表三「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欄所示之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王國瑞與被告高則芳約定,待被告高則芳退休後將出資開設土雞城,而使被告高則芳同意配合被告王國瑞繪製虛構不實之交通事故資料,被告王國瑞將載有肇事者、傷者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寫明車禍時、地)之紙條交付與被告高則芳,被告高則芳為取得退休後,另創事業所需之資金,明知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交通紀錄,且知悉並無該等車禍發生,竟違背職務,依其職班時間決定車禍之時間及地點,而繪製如附表三編號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後,並將部分車禍事故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再與被告王國瑞約定於新北市新店區一帶而交付之,供作被告王國瑞詐欺保險公司所需之文件。因認被告王國瑞就如附表三編號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期約賄賂被告高則芳以偽造之交通事故資料詐領保險金,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罪嫌云云。 ⒉被告王國瑞將載有肇事者、傷者年籍及肇事車號(然並未載明肇事時、地)之紙條及現金交付與被告詹世櫻,再由被告詹世櫻將該紙條轉交與被告林光輝,被告林光輝身為司法警察,明知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交通事故紀錄,且知悉並無該車禍發生,竟為取得不法所得,於取得被告詹世櫻所交付之該紙條後,竟違背職務,依自己值勤時間及轄區而決定肇事時、點,並不實繪製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後,交付與被告詹世櫻,被告詹世櫻並因此支付5000元至1 萬5000元不等之現金與被告林光輝收受。因認被告王國瑞就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件,行賄被告林光輝以偽造之交通事故資料詐領保險金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云云。 ⒊被告王國瑞將載有肇事者、傷者年籍及肇事車號(然並未載明肇事時、地)之紙條及現金交付與被告詹世櫻,再由被告詹世櫻將該紙條轉交與被告林光輝,被告林光輝身為司法警察,明知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交通事故紀錄,且知悉並無該車禍發生,竟為取得不法所得,於取得被告詹世櫻所交付之該紙條後,竟違背職務,依自己值勤時間及轄區而決定肇事時、點,並不實繪製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二四「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後,交付與被告詹世櫻,被告詹世櫻並因此支付每件5000元至1 萬5000元不等之現金與被告林光輝收受。嗣被告王國瑞與詹世櫻因金錢問題而有嫌隙,被告王國瑞遂自行與被告林光輝聯絡,改以每件8 萬元之代價行賄被告林光輝而取得虛構不實之交通事故資料(即被告王國瑞交付紙條與被告林光輝時先支付4 萬元,待被告林光輝交付繪製好之交通事故資料後再交付4 萬元),然被告林光輝因以自己名義出具之不實交通事故資料過多恐遭察覺,遂轉以每件5 萬元之代價央請同事被告潘文誠依前開方式製作虛構不實之交通事故資料,被告潘文誠明知上情,雖未收取任何金錢,仍依被告林光輝之請求,明知應依規定如實記載車禍事故紀錄,且知悉並無前開車禍發生,竟違背職務,依紙條上記載之當時人年籍及肇事車號等資料,配合自己職班時間及轄區,而繪製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此外,被告潘文誠另盜用證人駱一凡、劉守倫之印章而製作附表三編號二七、二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並將前開4 件車禍事故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供作被告王國瑞進行保險詐欺之用,並提供保險理賠人員查證。被告林光輝另趁證人邱健富剛任職警員而不好意思拒絕之情形下,央請不知情之證人邱健富製作附表三編號一三「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被告林光輝另盜用證人邱文光之職名章,而製作附表三編號一五「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資料。被告林光輝取得前開被告潘文誠及證人邱健富製作之不實交通交通事故資料後,即與被告王國瑞約定於北二高土城交流道附近交付之,並同時取得賄款。另被告王國瑞,將載有肇事者、傷者年籍及肇事車號之紙條及現金3 萬元交付與被告蔡育庭,由被告蔡育庭與警員每件各分得1 萬5000元之代價,以尋找被告林志優、洪上賜警員製作不實之交通事故資料,該2 位警員均明知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交通事故紀錄,且知悉並無該等車禍發生,為取得不法所得,竟依被告蔡育庭交付之資料,違背職務而製作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與被告蔡育庭,被告蔡育庭並因此交付每件1 萬2000元至1 萬5000元不等之現金與被告林志優、洪上賜。因認被告王國瑞就交付賄賂予被告林光輝、潘文誠以取得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部分;被告王國瑞、蔡育庭就交付賄賂予被告林志優、洪上賜以取得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部分,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外,另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⒋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與如附表三編號一、八、三五所示理賠專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等之犯意聯絡,於案件通過保險公司不知情之查案人員向警方查得警員所製作之不實交通事故紀錄之程序後,再由理賠專員將被告王國瑞偽造之相關醫療資料,轉交與理賠專員,並由該理賠專員分別將如附表三編號一、八、三五所示案件之虛構不實之醫療事實及單據填載於理賠文件後予以送核簽賠,致各該保險公司理賠審核主管陷於錯誤,誤以為確有該交通事故及致受害者損害之事實,而由各該保險公司之臺北總公司核准給付保險理賠金,並將金額匯入附表三編號一、八、三五「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因認被告王國瑞就附表三編號一、八、三五所示之保險案件,理賠專員提出業務上製作不實文書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王國瑞、蔡育庭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育庭、詹世櫻、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之供述、證人黃土星、陳彥諍、林榮宏、林天頌、趙瑞文之證述、如附表三「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之保險案卷、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8170號函、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4 月16日楊梅市民字第1010012088號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101 年4 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03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市中民字第1012055385號函、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1 年6 月26日新北莊民字第1012078078號函、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日(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101 年6 月28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為其主要之論據。 ㈣訊據被告王國瑞、蔡育庭固坦承上開犯行(見本院卷㈥第198 頁反面、第200 頁反面)。然查: ⒈被告王國瑞期約賄賂被告高則芳部分(附表三編號三、六): 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與被告高則芳間,係於被告高則芳對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之道路交通事故真實性起疑後,始形成期約「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將投資100 萬元至200 萬元,供被告高則芳退休後在宜蘭開設土雞城」之賄賂之意思合致,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高則芳固分別交付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如附表三編號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公文書,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王國瑞此部分有何對於被告高則芳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行。 ⒉被告王國瑞交付賄賂被告林光輝部分(附表三編號一): 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件為假案,且保險案卷中有如附表三編號一「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且該公文書上有「警員林光輝」之印文等情,固有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然被告王國瑞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張不是被告林光輝開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面字跡是伊字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況觀諸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粗糙,顯與警員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有別,足見被告王國瑞上開證述,應屬可信。是如附表三編號一「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係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自行偽造,而非由被告林光輝偽造後交付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自難認被告王國瑞此部分有何對於被告林光輝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行。 ⒊被告王國瑞、蔡育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被告林光輝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部分;被告林志優就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部分;被告洪上賜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部分;被告潘文誠就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部分): 按刑法第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公務員不知其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且公務員對於不實之事項無查明之職責為要件,若公務員明知其所登載者為不實之事項或應依職權查明其真偽者,縱行為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予以登載,行為人並不負刑法第214 條之刑責。查被告林光輝就如附表三編號九、一三、一五、二四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林志優就如附表三編號一九、三一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洪上賜就如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件;被告潘文誠就如附表三編號一六、二十、二七、二九所示之保險案件,因警員就道路交通事故之真實性,需進行實質之審查,且被告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及潘文誠均明知上開案件為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依上開說明,被告王國瑞、蔡育庭自不得遽以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相繩。(被告蔡育庭就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案件,應為無罪之諭知,詳下述) ⒋被告王國瑞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附表三編號一、八、三五部分): 按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情形,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或利用)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法律既無處罰明文,自不得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方符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從而,刑法第215 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213 條與第214 條之關係,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其意甚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及楊文謙在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件,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郭志暉在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被告王國瑞、黃菁菁、楊文謙及徐育群在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黃凱君在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在如附表三編號三五所示之保險案件,利用不知情之證人吳政瑜在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等情,固有如附表五編號一、八、三五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然揆諸上開判決要旨,此部分因法律無處罰明文,不得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被告王國瑞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㈤綜上,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被告王國瑞、蔡育庭無罪之諭知,惟被告王國瑞、蔡育庭上開部分行為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應屬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取得相關車禍事故證明資料後,另為取得申請保險理賠所需之醫療證明、收費明細、看護證明、在職證明等單據,竟與被告翁酩欽共同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王國瑞或翁酩欽偽刻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及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等醫院及醫師之印章後,再由被告翁酩欽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00號2 樓證人黃萱萱住處內及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被告王國瑞、黃菁菁住處內,以被告黃菁菁提供之電腦、印表機等工具,偽造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桃園市楊梅區、平鎮區、龜山區、新北市中和區、新店區、新莊區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調解筆錄,被告黃菁菁並交付空白之前開各醫院收費單據與被告翁酩欽,由翁酩欽以電腦將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姓名、醫療費用等不實資料登打後,再以印表機列印於該等空白收費單據上而偽造之。因認被告翁酩欽就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保險案件亦涉犯刑法第217 條偽造署押、印章、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㈡王國瑞與員警高則芳約定,待高則芳退休後將出資開設土雞城,而使高則芳同意配合王國瑞繪製虛構不實之交通事故資料:王國瑞亦將載有肇事者、傷者之年籍及肇事車號(但未寫明車禍時、地)之紙條交付與高則芳,高則芳為取得退休後,另創事業所需之資金,明知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交通紀錄,且知悉並無該等車禍發生,竟違背職務,依其職班時間決定車禍之時間及地點,而繪製如附表三編號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欄所示之不實資料後,再與王國瑞約定於新北市新店區一帶而交付之,供作王國瑞詐欺保險公司所需之文件。因認被告高則芳就如附表三編號三、六所示之保險案件,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㈢被告王國瑞將載有肇事者、傷者年籍及肇事車號(然並未載明肇事時、地)之紙條及現金交付與被告詹世櫻,再由被告詹世櫻將該紙條轉交與被告林光輝,被告林光輝身為司法警察,明知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交通事故紀錄,且知悉並無該車禍發生,竟為取得不法所得,於取得被告詹世櫻所交付之該紙條後,竟違背職務,依自己值勤時間及轄區而決定肇事時、點,並不實繪製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不實資料後,交付與被告詹世櫻,被告詹世櫻並因此支付5000元至1 萬5000元不等之現金與被告林光輝收受。因認被告林光輝就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㈣被告王國瑞,將載有肇事者、傷者年籍及肇事車號之紙條及現金3 萬元交付與被告蔡育庭,由蔡育庭與警員每件各分得1 萬5000元之代價,以尋找被告林志優警員製作不實之交通事故資料,被告林志優明知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交通事故紀錄,且知悉並無該等車禍發生,為取得不法所得,竟依被告蔡育庭交付之資料,違背職務而製作如附表三編號一九「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不實資料予被告蔡育庭,被告蔡育庭並因此交付1 萬2000元至1 萬5000元不等之現金予被告林志優。因認被告蔡育庭就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保險案件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及蔡育庭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王國瑞、黃菁菁、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林志優、洪上賜、潘文誠、蔡育庭、詹世櫻、孫仲強、劉全英、賴文章、楊文謙、劉容任、曾士民、許財富、徐育群、林凡普及洪永霖之供述、證人黃土星、陳彥諍、林榮宏、林天頌、趙瑞文之證述、如附表三「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欄所示之被保險人、駕駛人、被害人之證述、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八之保險案卷、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8170號函、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4 月16日楊梅市民字第1010012088號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101 年4 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03號函、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市中民字第1012055385號函、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1 年6 月26日新北莊民字第1012078078號函、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日(101)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101 年6 月28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10121002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翁酩欽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有的案件伊確實沒有參與,有的時間點甚至還沒認識被告王國瑞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被告高則芳固坦承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惟堅詞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及詐欺犯行(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反面);被告林光輝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欄甲項所示之資料並非伊製作,該案件跟伊無關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99 頁反面);被告蔡育庭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保險案件與伊無關等語(見本院卷㈥第200 頁反面)。經查: ㈠被告翁酩欽部分: 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卷中有如「偽造之醫療資料、公文書」欄所示之資料,固有附表五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然被告翁酩欽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參與此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王國瑞亦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如附表三編號一一、二四、三十、三三至三四、三八所示之保險案卷中偽造之醫療資料係由伊偽造等語(見本院卷㈤第4 頁反面、第34頁、第37頁、第54頁至第55頁、第56頁反面至第57頁),而卷內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翁酩欽確有參與上開保險案件,依罪疑唯輕之原則,自不得逕以上開罪責相繩。 ㈡被告高則芳部分: 被告王國瑞、黃菁菁與被告高則芳間,係於被告高則芳對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保險案件之道路交通事故真實性起疑後,始形成期約「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將投資100 萬元至200 萬元,供被告高則芳退休後在宜蘭開設土雞城」之賄賂之意思合致,已如前述,故被告高則芳固交付被告王國瑞、黃菁菁如附表三編號三、六「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然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高則芳主觀上有何不實道路交通事故或假案詐領保險金之認識,自難遽以上開罪責相繩。 ㈢被告林光輝部分: 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件為假案,且保險案卷中有如附表三編號一「不實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等情,有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應堪認定。然: ⒈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張不是被告林光輝開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上面字跡是伊字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觀諸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粗糙,顯與警員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有別,足見被告王國瑞上開證述,應屬可信。是被告林光輝辯稱:如附表三編號一「偽造或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欄甲項所示之不實資料並非伊製作等語,尚非子虛,已難認被告林光輝有何違背職務收賄、偽造公文書或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 ⒉又附表三編號一之保險案卷中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之「處理意見」欄、「『理賠宅急便』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之「詳細處理過程描述」欄,理賠經辦人員郭志暉分別記載:「6/21:08:50分協同保戶至頂埔林光輝,親口證實有該起車禍」、「後職約同保戶前往頂埔所找該處處理員警,該員警林光輝證實確有印像處理過該起車禍」等語,固有上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理賠宅急便」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4 頁、第9 頁),然證人郭志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記載是伊所為,但伊沒有協同保戶去警局找被告林光輝確認本件車禍事故是否真的存在,伊不確定到底有無跟該名警察聯絡,伊會這樣記載是因為被告楊文謙教伊這樣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63頁背面),足見被告林光輝並無當面證實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而被告林光輝雖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就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伊有答應被告詹世櫻等保險公司打電話詢問有無保險事故時回答有云云(見本院卷㈠第84頁、第100 頁反面),然證人郭志暉在上開文件中均未記載有何電話聯繫至警員林光輝之過程,實難認定被告林光輝確有配合在電話中對證人郭志暉證實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虛構不實之道路交通事故之行為。是以,就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保險案件,亦難認被告林光輝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㈣被告蔡育庭部分: 被告林志優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保險案件,肇事者資料是被告王國瑞交給伊的,如附表三編號三一所示之案件是被告蔡育庭交給伊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5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被告王國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記得伊有找過被告林志優1 次,那次伊跟伊太太到派出所找被告林志優,請被告林志優幫伊開立肇事證明,被告林志優問一下在哪裡發生,就開立了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62 頁反面至第163 頁)大致相符,衡諸被告王國瑞、林志優並無迴護被告蔡育庭之動機與必要,其供述、證述應屬可信。是被告蔡育庭並未參與如附表三編號一九所示之保險案件,自難遽以上開罪責論處。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及蔡育庭上開部分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及蔡育庭此部分之犯罪,自應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翁酩欽、高則芳、林光輝及蔡育庭無罪,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3 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7 條、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 項、第4 項、第5 項後段、第12條、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3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59條、第37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7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但書、第7 條、第9 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附表一: ┌──┬───┬──────────┬──────────┐ │編號│姓名 │任職單位 │任職期間(民國) │ ├──┼───┼──────────┼──────────┤ │一 │高則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2年3 月1 日起至96│ │ │ │分局楓子林派出所 │年6月4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6年6 月4 日起至99│ │ │ │分局警備隊 │年3月2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自99年3 月2 日起至10│ │ │ │分局信賢派出所 │1 年3 月6 日停職 │ ├──┼───┼──────────┼──────────┤ │二 │林光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94年12月13日起至95│ │ │ │分局清水派出所 │年7月8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95年7 月8 日起至10│ │ │ │分局頂埔派出所 │0年6月15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自100 年6 月15日起至│ │ │ │分局土城派出所 │101年9月19日停職 │ ├──┼───┼──────────┼──────────┤ │三 │林志優│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8年10月28日起至10│ │ │ │分局龜山派出所 │1年8月1日停職 │ ├──┼───┼──────────┼──────────┤ │四 │洪上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1年7 月19日起至95│ │ │ │分局大林派出所 │年6 月1 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5年6 月1 日起至95│ │ │ │分局坪頂派出所 │年8月22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5年8 月22日起至98│ │ │ │分局迴龍派出所 │年6 月15日止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自98年6 月15日起至99│ │ │ │分局大埔派出所 │年8 月9 日止,101 年│ │ │ │ │1 月31日自願退休 │ ├──┼───┼──────────┼──────────┤ │五 │潘文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自96年3 月13日起至9 │ │ │ │警察大隊三峽分隊 │7 年6 月10日止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自97年6 月10日起至10│ │ │ │警察大隊土城分隊 │1年5月30日停職 │ ├──┼───┼──────────┼──────────┤ │五 │廖鴻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92年1 月8 日起至95年│ │ │ │分局鶯歌分駐所 │7 月10日止 │ ├──┼───┼──────────┼──────────┤ │六 │邵有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93年4 月30日起至96年│ │ │ │分局同安派出所 │5 月16日止 │ ├──┼───┼──────────┼──────────┤ │七 │黃文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97年11月1 日起至101 │ │ │ │分局大林派出所 │年4月2日止 │ ├──┼───┼──────────┼──────────┤ │八 │唐世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96年3 月13日起至99年│ │ │ │警察大隊土城分隊 │12月25日止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任職公司 │任職期間(民國)│ ├──┼──────┼─────────┼────────┤ │一 │賴文章 │泰安產險公司 │自85年12月2 日起│ │ │ │ │至99年2 月28日止│ │ │ │ │離職 │ │ │ ├─────────┼────────┤ │ │ │臺灣產險公司 │自99年3 月8 日起│ │ │ │ │至101 年3 月6 日│ │ │ │ │停職 │ ├──┼──────┼─────────┼────────┤ │二 │楊文謙 │泰安產險公司 │自84年3月13日至1│ │ │ │ │01 年7 月18日停 │ │ │ │ │職 │ ├──┼──────┼─────────┼────────┤ │三 │劉容任 │第一產險公司 │自94年4月21日起 │ │ │ │ │至102 年4 月2 日│ │ │ │ │解僱 │ ├──┼──────┼─────────┼────────┤ │四 │曾士民 │富邦產險公司 │自83年7月1日起至│ │ │ │ │101年5月31日離職│ ├──┼──────┼─────────┼────────┤ │五 │許財富 │新光產險公司 │自82年5 月21日至│ │ │ │ │103 年4 月30日離│ │ │ │ │職 │ ├──┼──────┼─────────┼────────┤ │六 │徐育群 │泰安產險公司 │自84年7月1日起至│ │ │ │ │98年9 月30日止離│ │ │ │ │職 │ ├──┼──────┼─────────┼────────┤ │七 │林凡普 │第一產險公司 │自89年2 月10日起│ │ │ │ │至97年3 月31日止│ │ │ │ │離職 │ ├──┼──────┼─────────┼────────┤ │八 │洪永霖 │泰安產險公司 │自89年11月13日起│ │ │ │ │至101年3月31日止│ │ │ │ │離職 │ └──┴──────┴─────────┴────────┘ 附表三: ┌─┬──┬────┬──┬───┬──────┬──────┬──────┬───────┬──────────┬────┐ │編│保險│被保險人│理算│行為人│偽造或不實之│偽造之醫療資│偽造或不實之│罪名及宣告刑 │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犯罪所得│ │號│公司├────┤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料、公文書 │保險申請資料│ │押 │(新臺幣│ │ │ │駕駛人 │(民│ │資料 │ │ │ │ │) │ │ ├──┼────┤國)│ │ │ │ │ │ │ │ │ │賠案│被害人 │ │ │ │ │ │ │ │ │ │ │號碼├────┤ │ │ │ │ │ │ │ │ │ │(險│不實事故│ │ │ │ │ │ │ │ │ │ │種)│日(民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賠金額│ │ │ │ │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款帳戶│ │ │ │ │ │ │ │ │ ├─┼──┼────┼──┼───┼──────┼──────┼──────┼───────┼──────────┼────┤ │一│泰安│林鼎翔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台北縣政府│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黃菁菁│ │ │公司│林鼎翔 │19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出所」、「警員林光輝│: │ │ ├──┼────┤ │楊文謙│土城分局交通│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年肆月。 │」印章各壹枚,及在「│約121 萬│ │ │8196│陳聰智 │ │ │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私文書1 紙│翁酩欽共同犯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元 │ │ │G005├────┤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局交通車禍處理小組│②翁酩欽│ │ │6( │95年2 月│ │ │調查報告表」│團法人恩主公│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 │ │強制│15日 │ │ │公文書1紙 │醫院收據」私│書」私文書1 │月,如易科罰金│表」文件上偽造之「臺│5萬元 │ │ │) ├────┤ │ │ │文書7 紙 │紙 │,以新臺幣壹仟│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③楊文謙│ │ │ │157 萬46│ │ │ │③偽造之「長│③偽造之「受│元折算壹日。 │局清水派出所」、「警│: │ │ │ │80元 │ │ │ │庚紀念醫院診│益人領款收據│ │員林光輝」印文各壹枚│約31萬元│ │ │ ├────┤ │ │ │斷證明書」私│」私文書1 紙│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恩│ │ │ │ │陳聰智向│ │ │ │文書1紙 │④偽造之「授│ │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 │ │ │ │中華郵政│ │ │ │④偽造之「長│權同意查詢病│ │防」、「主00173醫00 │ │ │ │ │股份有限│ │ │ │庚紀念醫院費│歷聲明書」私│ │2473李建明」、「主00│ │ │ │ │公司(下│ │ │ │用」私文書11│文書1 紙 │ │166 醫002527陳正蔚」│ │ │ │ │稱郵局)│ │ │ │紙 │⑤偽造之「同│ │印章各壹枚,及在「財│ │ │ │ │開設之帳│ │ │ │ │意複檢聲明書│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 │號:0281│ │ │ │ │」私文書1 紙│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 │ │ │00000000│ │ │ │ │⑥偽造之「免│ │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 │79號 │ │ │ │ │用統一發票收│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 │ │ │ │ │ │據」私文書2 │ │印文共貳枚、「主0017│ │ │ │ │ │ │ │ │ │紙 │ │3 醫002473李建明」、│ │ │ │ │ │ │ │ │ │⑦偽造之「計│ │「主00166 醫002527陳│ │ │ │ │ │ │ │ │ │程車專用收據│ │正蔚」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私文書14紙│ │③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 │⑧偽造之「福│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 │ │ │ │ │寧安養中心收│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 │ │ │ │ │據」私文書2 │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 │紙 │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 │ │ │ │ │ │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 │ │ │ │ │ │ │珠收費章」印文共肆枚│ │ │ │ │ │ │ │ │ │ │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 │ │ │ │ │ │ │收費章」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 │ │ │ │ │ │ │ │ │ │ │費章」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財團法人長│ │ │ │ │ │ │ │ │ │ │ │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 │ │ │ │ │ │ │ │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 │ │ │ │ │ │ │斷證明專用」、「MR20│ │ │ │ │ │ │ │ │ │ │ │63 陳皇仲醫字第01317│ │ │ │ │ │ │ │ │ │ │ │4 號」印章各壹枚,及│ │ │ │ │ │ │ │ │ │ │ │在「長庚紀念醫院診斷│ │ │ │ │ │ │ │ │ │ │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 │ │ │ │ │ │ │ │ │ │ │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 │ │ │ │ │ │ │ │、「陳敏夫診斷證明專│ │ │ │ │ │ │ │ │ │ │ │用」、「MR2063陳皇仲│ │ │ │ │ │ │ │ │ │ │ │醫字第013174號」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陳皇仲」署│ │ │ │ │ │ │ │ │ │ │ │押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林鼎翔」、│ │ │ │ │ │ │ │ │ │ │ │「陳聰智」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 │,及在「領款收據暨電│ │ │ │ │ │ │ │ │ │ │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林鼎翔」、「陳聰│ │ │ │ │ │ │ │ │ │ │ │智」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林鼎翔」│ │ │ │ │ │ │ │ │ │ │ │印文壹枚;在「受益人│ │ │ │ │ │ │ │ │ │ │ │領款收據」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陳聰智」印文壹枚│ │ │ │ │ │ │ │ │ │ │ │、「林鼎翔」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在「授權同意查詢│ │ │ │ │ │ │ │ │ │ │ │病歷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陳聰智」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 │ │聰智」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扣案偽造之「順康醫│ │ │ │ │ │ │ │ │ │ │ │療器材有限公司三峽店│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免│ │ │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據」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順康醫療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三峽店」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松茂交通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佳忠│ │ │ │ │ │ │ │ │ │ │ │交通有限公司」、「今│ │ │ │ │ │ │ │ │ │ │ │榮交通有限公司」、「│ │ │ │ │ │ │ │ │ │ │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計程車專用收據」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松茂交通企│ │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印文共柒│ │ │ │ │ │ │ │ │ │ │ │枚、「佳忠交通有限公│ │ │ │ │ │ │ │ │ │ │ │司」印文共參枚、「今│ │ │ │ │ │ │ │ │ │ │ │榮交通有限公司」、「│ │ │ │ │ │ │ │ │ │ │ │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 │ │⑧扣案偽造之「福寧安│ │ │ │ │ │ │ │ │ │ │ │養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福寧安養中心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福寧│ │ │ │ │ │ │ │ │ │ │ │安養中心」印文共貳枚│ │ ├─┼──┼────┼──┼───┼──────┼──────┼──────┼───────┼──────────┼────┤ │二│泰安│陳雪芳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1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陳俊鑫 │19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88 醫00│: │ │ ├──┼────┤ │孫仲強│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年肆月,減為有│3725邱建才」、「主00│約120 萬│ │ │0895│黃沈英梅│ │楊文謙│車禍處理小組│書3紙 │」私文書1紙 │期徒刑捌月。 │146 醫029162葉伯庭」│元 │ │ │W092├────┤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②翁酩欽│ │ │7 (│95年8 月│ │ │調查表」公文│團法人恩主公│車險理賠申請│使偽造私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意│25日 │ │ │書1紙 │醫院收據」私│書」私文書1 │,處有期徒刑陸│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5萬元 │ │ │)、├────┤ │ │ │文書5紙 │紙 │月,如易科罰金│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③孫仲強│ │ │8196│179 萬34│ │ │ │ │③偽造之「授│,以新臺幣壹仟│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G001│00元(任│ │ │ │ │權同意查詢病│元折算壹日,減│印文共參枚、「主0018│約17萬元│ │ │2 (│意:23萬│ │ │ │ │歷聲明書」私│為有期徒刑參月│8 醫003725邱建才」印│④楊文謙│ │ │強制│1145元+ │ │ │ │ │文書1 紙 │,如易科罰金,│文共貳枚、「主01146 │: │ │ │) │強制:15│ │ │ │ │④偽造之「同│以新臺幣壹仟元│醫029162葉伯庭」印文│約35萬元│ │ │ │6 萬2255│ │ │ │ │意複檢聲明書│折算壹日。 │壹枚 │ │ │ │ │元) │ │ │ │ │」私文書1 紙│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⑤偽造之「強│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黃沈英梅│ │ │ │ │制汽車責任保│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向郵局開│ │ │ │ │險受益人領款│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設之帳號│ │ │ │ │收據暨行使代│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 │ │ │ │:028100│ │ │ │ │位權告知書」│ │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紙 │ │主公醫院收據」文件上│ │ │ │ │號 │ │ │ │ │⑥偽造之「汽│ │偽造之「恩主公醫院莊│ │ │ │ │ │ │ │ │ │車險理賠文件│ │碧珠收費章」、「恩主│ │ │ │ │ │ │ │ │ │簽收單」私文│ │公醫院吳敏儀收費章」│ │ │ │ │ │ │ │ │ │書1紙 │ │印文各貳枚、「恩主公│ │ │ │ │ │ │ │ │ │⑦偽造之「免│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印│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文壹枚 │ │ │ │ │ │ │ │ │ │據」私文書2 │ │③偽造之「陳雪芳」印│ │ │ │ │ │ │ │ │ │紙 │ │章共貳枚、「黃沈英梅│ │ │ │ │ │ │ │ │ │⑧偽造之「證│ │」印章壹枚,及在「領│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 │ │ │ │ │ │ │ │ │1 紙 │ │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⑨偽造之「和│ │陳雪芳」、「黃沈英梅│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印文各壹枚;在「汽│ │ │ │ │ │ │ │ │ │1 紙 │ │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 │ │ │ │ │⑩偽造之「協│ │上偽造之「陳雪芳」印│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1 紙(起訴書│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 │ │ │ │ │ │ │ │ │漏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沈英梅」印文、署押各│ │ │ │ │ │ │ │ │ │乙: │ │壹枚;在「同意複檢聲│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黃沈英梅」印文、署押│ │ │ │ │ │ │ │ │ │上登載: │ │各壹枚;在「強制汽車│ │ │ │ │ │ │ │ │ │「…駕駛人肇│ │責任保險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 │ │ │ │ │ │ │ │ │責…」之不實│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 │ │ │ │ │ │ │ │ │內容 │ │英梅」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②在「『理賠│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之「陳雪芳」印文壹枚│ │ │ │ │ │ │ │ │ │CA檢核表」、│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理賠宅急│ │偽造之「陳雪芳」、「│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黃沈英梅」印文各壹枚│ │ │ │ │ │ │ │ │ │PDCA檢核表」│ │;在「協議書」文件上│ │ │ │ │ │ │ │ │ │上登載: │ │偽造之「陳雪芳」印文│ │ │ │ │ │ │ │ │ │「…被害人因│ │壹枚 │ │ │ │ │ │ │ │ │ │有失憶現象,│ │④偽造之「臻祥有限公│ │ │ │ │ │ │ │ │ │日常生活皆須│ │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有人照顧…」│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文│ │ │ │ │ │ │ │ │ │、「…經查証│ │件上偽造之「臻祥有限│ │ │ │ │ │ │ │ │ │:保車因單行│ │公司」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道左轉未注意│ │⑤偽造之「林麗美」印│ │ │ │ │ │ │ │ │ │前方動態不慎│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擦撞前同向左│ │」文件上偽造之「林麗│ │ │ │ │ │ │ │ │ │轉機車保車應│ │美」印文壹枚 │ │ │ │ │ │ │ │ │ │負擔全責…」│ │ │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 ├─┼──┼────┼──┼───┼──────┼──────┼──────┼───────┼──────────┼────┤ │三│泰安│邢鎮福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4 月│黃菁菁│偽造之「新店│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曾英碩 │3 日│翁酩欽│分局警備隊車│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門)」、「孫│: │ │ ├──┼────┤ │劉全英│禍處理小組A2│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年肆月,減為有│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14萬元 │ │ │7395│許家瑜 │ │賴文章│類道路交通事│3 紙 │」私文書1 紙│期徒刑捌月。 │」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100├────┤ │ │故調查表」公│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翁酩欽共同犯行│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6 (│95年11月│ │ │文書1紙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使偽造私文書罪│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30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處有期徒刑肆│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 │ │ │費用收據」私│紙 │月,如易科罰金│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7396│170 萬元│ │ │ │文書3 紙 │③偽造之「受│,以新臺幣壹仟│(門)」、「孫明傑印│17萬元 │ │ │G006│(任意:│ │ │ │ │益人領款收據│元折算壹日,減│診斷專用(門)」印文│④賴文章│ │ │0 (│28萬9492│ │ │ │ │」私文書1 紙│為有期徒刑貳月│各參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如易科罰金,│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34萬元 │ │ │) │:141 萬│ │ │ │ │權同意查詢病│以新臺幣壹仟元│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0508元)│ │ │ │ │歷聲明書」私│折算壹日。 │章呂曉芳」印章壹枚,│ │ │ │ ├────┤ │ │ │ │文書1 紙 │ │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許家瑜向│ │ │ │ │⑤偽造之「同│ │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中國信託│ │ │ │ │意複檢聲明書│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商業銀行│ │ │ │ │」私文書1 紙│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下稱中│ │ │ │ │⑥偽造之「汽│ │費批價章呂曉芳」印文│ │ │ │ │信銀行)│ │ │ │ │車險理賠文件│ │共參枚 │ │ │ │ │開設之帳│ │ │ │ │簽收單」私文│ │③偽造之「邢鎮福」、│ │ │ │ │號:2995│ │ │ │ │書1紙 │ │「曾英碩」、「許家瑜│ │ │ │ │00000000│ │ │ │ │⑦偽造之「免│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號 │ │ │ │ │用統一發票收│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 │ │ │ │ │ │ │ │ │據」私文書3 │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紙 │ │「邢鎮福」、「許家瑜│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印文各壹枚;「汽車│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1紙 │ │偽造之「邢鎮福」印文│ │ │ │ │ │ │ │ │ ├──────┤ │壹枚;「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乙: │ │據」文件上偽造之「邢│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鎮福」、「曾英碩」、│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許家瑜」印文、署押│ │ │ │ │ │ │ │ │ │上登載: │ │各壹枚;在「授權同意│ │ │ │ │ │ │ │ │ │「…駕駛人肇│ │查詢病歷聲明書」文件│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上偽造之「許家瑜」印│ │ │ │ │ │ │ │ │ │責…」之不實│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內容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②在「『理賠│ │上偽造之「許家瑜」印│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CA檢核表」、│ │」文件上偽造之「許家│ │ │ │ │ │ │ │ │ │「『理賠宅急│ │瑜」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PDCA檢核表」│ │邢鎮福」、「曾英碩」│ │ │ │ │ │ │ │ │ │上登載: │ │、「許家瑜」印文各壹│ │ │ │ │ │ │ │ │ │「…本事故係│ │枚 │ │ │ │ │ │ │ │ │ │因本車疏失(│ │④偽造之「周柔君」印│ │ │ │ │ │ │ │ │ │搶黃燈)而肇│ │章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事,造成對方│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受傷,此情形│ │造之「周柔君」印文共│ │ │ │ │ │ │ │ │ │符合強制險之│ │參枚 │ │ │ │ │ │ │ │ │ │理賠範圍…」│ │ │ │ │ │ │ │ │ │ │ │、「…本案件│ │ │ │ │ │ │ │ │ │ │ │經查証警方記│ │ │ │ │ │ │ │ │ │ │ │錄係因本車轉│ │ │ │ │ │ │ │ │ │ │ │彎車位讓直行│ │ │ │ │ │ │ │ │ │ │ │車先行而肇事│ │ │ │ │ │ │ │ │ │ │ │…」之不實內│ │ │ │ │ │ │ │ │ │ │ │容 │ │ │ │ ├─┼──┼────┼──┼───┼──────┼──────┼──────┼───────┼──────────┼────┤ │四│泰安│洪崇欽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3 月│黃菁菁│偽造之「桃園│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洪崇欽 │6 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孫仲強│桃園分局道路│文書3 紙 │人電匯同意書│年肆月,減為有│斷證明專用」、「MR20│170萬元 │ │ │0895│莊珊莉 │ │洪永霖│交通事故現場│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期徒刑捌月。 │43孫銘輝醫字第013408│②翁酩欽│ │ │W132├────┤ │ │圖」公文書1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翁酩欽共同犯行│號」印章各壹枚、扣案│: │ │ │1( │95年12月│ │ │紙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之「MR1836陳子勇│5萬元 │ │ │任意│23日 │ │ │ │書4 紙 │書」私文書1 │,處有期徒刑肆│醫字第012199號」印章│③孫仲強│ │ │)、├────┤ │ │ │ │紙 │月,如易科罰金│壹枚,及在「長庚紀念│: │ │ │0895│250萬元 │ │ │ │ │③偽造之「受│,以新臺幣壹仟│醫院診斷證明書」文件│25萬元 │ │ │G026│(任意:│ │ │ │ │益人領款收據│元折算壹日,減│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④洪永霖│ │ │7 (│85萬3075│ │ │ │ │」私文書1 紙│為有期徒刑貳月│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如易科罰金,│明專用」、「陳敏夫診│50萬元 │ │ │) │:164 萬│ │ │ │ │權同意查詢病│以新臺幣壹仟元│斷證明專用」印文各參│ │ │ │ │6925元)│ │ │ │ │歷聲明書」私│折算壹日。 │枚、「MR1836陳子勇醫│ │ │ │ ├────┤ │ │ │ │文書1 紙 │ │字第012199號」印文共│ │ │ │ │莊珊莉向│ │ │ │ │⑤偽造之「同│ │肆枚、「陳子勇」署押│ │ │ │ │郵局開設│ │ │ │ │意複檢聲明書│ │共貳枚、「MR2043孫銘│ │ │ │ │之帳號:│ │ │ │ │」私文書1 紙│ │輝醫字第013408號」印│ │ │ │ │0000000 │ │ │ │ │⑥偽造之「汽│ │文共貳枚 │ │ │ │ │0000000 │ │ │ │ │車險理賠文件│ │②偽造之「洪崇欽」、│ │ │ │ │號 │ │ │ │ │簽收單」私文│ │「莊珊莉」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書1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⑦偽造之「證│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上偽造之「洪崇欽」、│ │ │ │ │ │ │ │ │ │1 紙 │ │「莊珊莉」印文、署押│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各壹枚;「汽車險理賠│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 紙 │ │「洪崇欽」印文、署押│ │ │ │ │ │ │ │ │ ├──────┤ │各壹枚;「受益人領款│ │ │ │ │ │ │ │ │ │乙: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洪崇欽」印文、署押各│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壹枚、「莊珊莉」印文│ │ │ │ │ │ │ │ │ │上登載: │ │壹枚、署押共貳枚;在│ │ │ │ │ │ │ │ │ │「…駕駛人肇│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責…初判全責│ │莊珊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之不實內│ │壹枚;在「同意複檢聲│ │ │ │ │ │ │ │ │ │容 │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②在「『理賠│ │莊珊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CA檢核表」、│ │造之「莊珊莉」印文、│ │ │ │ │ │ │ │ │ │「『理賠宅急│ │署押各壹枚;在「和解│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書」文件上偽造之「洪│ │ │ │ │ │ │ │ │ │PDCA檢核表」│ │崇欽」、「莊珊莉」印│ │ │ │ │ │ │ │ │ │上登載: │ │文各壹枚 │ │ │ │ │ │ │ │ │ │「…保車…碰│ │③偽造之「曾玉英」印│ │ │ │ │ │ │ │ │ │撞行人莊珊莉│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受傷送醫…受│ │」文件上偽造之「曾玉│ │ │ │ │ │ │ │ │ │害者傷勢嚴重│ │英」印文壹枚 │ │ │ │ │ │ │ │ │ │. 敏盛醫院不│ │ │ │ │ │ │ │ │ │ │ │收. 轉往長庚│ │ │ │ │ │ │ │ │ │ │ │…初判全責…│ │ │ │ │ │ │ │ │ │ │ │」、「…受害│ │ │ │ │ │ │ │ │ │ │ │者傷勢嚴重. │ │ │ │ │ │ │ │ │ │ │ │始料未及…」│ │ │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 ├─┼──┼────┼──┼───┼──────┼──────┼──────┼───────┼──────────┼────┤ │五│泰安│徐聖堂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 │產險├────┤5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徐聖堂 │29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88 醫00│: │ │ ├──┼────┤ │孫仲強│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年肆月。 │3725邱建才」、「主00│約108 萬│ │ │0896│莊薰憶 │ │洪永霖│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私文書2 紙│翁酩欽共同犯行│166 醫002527陳正蔚」│元 │ │ │W032├────┤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②翁酩欽│ │ │2 (│96年4 月│ │ │調查表」公文│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肆│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意│17日 │ │ │書1紙 │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月,如易科罰金│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5萬元 │ │ │)、├────┤ │ │ │書4紙 │紙 │,以新臺幣壹仟│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③孫仲強│ │ │0896│162 萬53│ │ │ │ │③偽造之「受│元折算壹日。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G007│60元(任│ │ │ │ │益人領款收據│ │印文共貳枚、「主0018│約16萬元│ │ │8( │意:50萬│ │ │ │ │」私文書1 紙│ │8 醫003725邱建才」、│④洪永霖│ │ │強制│元+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 │「主00166 醫002527陳│: │ │ │) │:112萬 │ │ │ │ │權同意查詢病│ │正蔚」印文各壹枚 │約32萬元│ │ │ │5360元)│ │ │ │ │歷聲明書」私│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 │ │ │ │文書1 紙 │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莊薰憶向│ │ │ │ │⑤偽造之「同│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中信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 │」、「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號:1295│ │ │ │ │⑥偽造之「汽│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00000000│ │ │ │ │車險理賠文件│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號 │ │ │ │ │簽收單」私文│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 │ │ │ │ │書1紙 │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 │ │ │ │ │⑦偽造之「和│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印│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文各壹枚、「恩主公醫│ │ │ │ │ │ │ │ │ │1 紙 │ │院吳敏儀收費章」印文│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共貳枚 │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③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據」私文書1 │ │「莊薰憶」印章各壹枚│ │ │ │ │ │ │ │ │ │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⑨偽造之「計│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程車計費收據│ │上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私文書2 紙│ │「莊薰憶」印文各貳枚│ │ │ │ │ │ │ │ │ │⑩偽造之「慈│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 │」文件上偽造之「徐聖│ │ │ │ │ │ │ │ │ │」私文書2 紙│ │堂」印文壹枚;「受益│ │ │ │ │ │ │ │ │ │⑪偽造之「在│ │人領款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造之「徐聖堂」印文共│ │ │ │ │ │ │ │ │ │書1 紙(起訴│ │貳枚、「莊薰憶」印文│ │ │ │ │ │ │ │ │ │書漏載) │ │、署押各壹枚;在「授│ │ │ │ │ │ │ │ │ ├──────┤ │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 │ │ │ │ │ │ │ │ │乙: │ │」文件上偽造之「莊薰│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憶」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上登載: │ │」文件上偽造之「莊薰│ │ │ │ │ │ │ │ │ │「…駕駛人肇│ │憶」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在「汽車險理賠文件│ │ │ │ │ │ │ │ │ │責…傷勢頗重│ │簽收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目前住院中│ │「莊薰憶」印文、署押│ │ │ │ │ │ │ │ │ │…」之不實內│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容 │ │文件上偽造之「徐聖堂│ │ │ │ │ │ │ │ │ │②在「『理賠│ │」、「莊薰憶」印文各│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壹枚 │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CA檢核表」、│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理賠宅急│ │枚,及在「免用統一發│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PDCA檢核表」│ │「光美醫療器材用品專│ │ │ │ │ │ │ │ │ │、上登載: │ │賣店」印文壹枚 │ │ │ │ │ │ │ │ │ │「…1.受害者│ │⑤偽造之「鴻賓交通事│ │ │ │ │ │ │ │ │ │傷勢嚴重2.聽│ │業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力神經受損…│ │,及在「計程車計費收│ │ │ │ │ │ │ │ │ │」、「…二次│ │據」文件上偽造之「鴻│ │ │ │ │ │ │ │ │ │和解同意$250│ │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 │ │萬元…」之不│ │共貳枚 │ │ │ │ │ │ │ │ │ │實內容 │ │⑥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信達國際貿│ │ │ │ │ │ │ │ │ │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信達│ │ │ │ │ │ │ │ │ │ │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六│泰安│黃萱萱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8 月│黃菁菁│偽造之「新店│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劉昌瑩 │21日│翁酩欽│分局警備隊車│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門)」、「張│: │ │ ├──┼────┤ │洪永霖│禍處理小組A2│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年肆月。 │本立印診斷專用(門)│約314 萬│ │ │0896│張竹齡 │ │ │類道路交通事│4 紙 │」私文書2 紙│翁酩欽共同犯行│」、「孫明傑印診斷專│元 │ │ │W044├────┤ │ │故調查表」公│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用(門)」印章各壹枚│②翁酩欽│ │ │1( │96年5 月│ │ │文書1紙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及在「天主教耕莘醫│: │ │ │任意│20日 │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年貳月。 │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文│5萬元 │ │ │)、├────┤ │ │ │費用收據」私│紙 │ │件上偽造之「財團法人│③洪永霖│ │ │0896│355 萬20│ │ │ │文書8紙(起 │③偽造之「受│ │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 │ │ │G009│42元(任│ │ │ │訴書誤載為7 │益人領款收據│ │斷書專用(門)」印文│約35萬元│ │ │8( │意:200 │ │ │ │紙) │」私文書1 紙│ │共肆枚、「張本立印診│ │ │ │強制│萬元+ 強│ │ │ │③偽造之「桃│④偽造之「授│ │斷專用(門)」、「孫│ │ │ │) │制:155 │ │ │ │園縣平鎮市調│權同意查詢病│ │明傑印診斷專用(門)│ │ │ │ │萬2042元│ │ │ │解委員會調解│歷聲明書」私│ │」印文各貳枚 │ │ │ │ │) │ │ │ │書」公文書2 │文書1紙 │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 │ │ │紙(起訴書誤│⑤偽造之「同│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張竹齡向│ │ │ │載為1紙) │意複檢聲明書│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郵局開設│ │ │ │ │」私文書1 紙│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之帳號:│ │ │ │ │⑥偽造之「汽│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 │ │ │ │ │車險理賠文件│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0000000 │ │ │ │ │簽收單」私文│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 │ │ │ │ │書1紙 │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⑦偽造之「估│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 │ │價文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書1紙 │ │」印文共參枚、「財團│ │ │ │ │ │ │ │ │ ├──────┤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乙: │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共伍枚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③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上登載: │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駕駛人肇│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 │ │ │ │ │ │ │ │ │責…」之不實│ │「陳盛本」、「林進達│ │ │ │ │ │ │ │ │ │內容 │ │」、「鍾儀婷」印章各│ │ │ │ │ │ │ │ │ │②在「『理賠│ │壹枚,及在「桃園縣平│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文件上偽造之「桃園│ │ │ │ │ │ │ │ │ │CA檢核表」、│ │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理賠宅急│ │印文壹枚、「調解會主│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席黃教文」、「調解會│ │ │ │ │ │ │ │ │ │PDCA檢核表」│ │秘書楊永成」、「陳盛│ │ │ │ │ │ │ │ │ │上登載: │ │本」、「林進達」、「│ │ │ │ │ │ │ │ │ │「…對造人傷│ │鍾儀婷」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勢嚴重…右下│ │④偽造之「黃萱萱」、│ │ │ │ │ │ │ │ │ │肢施行截除手│ │「劉昌螢」、「張竹齡│ │ │ │ │ │ │ │ │ │術…調解不成│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立…調解成立│ │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 │ │ │ │ │ │ │ │ │…」、「…和│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解金額$405萬│ │之「黃萱萱」印文壹枚│ │ │ │ │ │ │ │ │ │元…本案因未│ │、「劉昌螢」、「張竹│ │ │ │ │ │ │ │ │ │預期受害者傷│ │齡」印文、署押各貳枚│ │ │ │ │ │ │ │ │ │重截肢. 致預│ │;在「領款收據暨受款│ │ │ │ │ │ │ │ │ │估嚴重短估…│ │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偽造之「黃萱萱、「劉│ │ │ │ │ │ │ │ │ │ │ │昌螢」、「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各壹枚;在「汽車險│ │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黃萱萱」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 │ │據」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 │ │萱萱」、「張竹齡」、│ │ │ │ │ │ │ │ │ │ │ │「劉昌螢」印文、署押│ │ │ │ │ │ │ │ │ │ │ │各壹枚;在「授權同意│ │ │ │ │ │ │ │ │ │ │ │查詢病歷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張竹齡」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張竹齡」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 │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 │ │枚,及在「估價單」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光美醫療│ │ │ │ │ │ │ │ │ │ │ │器材用品專賣店」印文│ │ │ │ │ │ │ │ │ │ │ │壹枚 │ │ ├─┼──┼────┼──┼───┼──────┼──────┼──────┼───────┼──────────┼────┤ │七│泰安│徐映虹 │96年│王國瑞│無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7 月│黃菁菁│ │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徐映虹 │27日│翁酩欽│ │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伍│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劉全英│ │文書2紙 │人電匯同意書│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印章各│58萬元 │ │ │7396│洪惠君 │ │賴文章│ │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壹枚,及在「長庚紀念│②翁酩欽│ │ │W045├────┤ │ │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元折算壹日。 │醫院診斷證明書」文件│: │ │ │8( │96年6 月│ │ │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翁酩欽共同犯行│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長│5萬元 │ │ │任意│12日 │ │ │ │書3 紙 │書」私文書1 │使偽造私文書罪│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③劉全英│ │ │)、├────┤ │ │ │ │紙 │,處有期徒刑肆│明專用」、「陳敏夫診│: │ │ │7396│90萬元(│ │ │ │ │③偽造之「受│月,如易科罰金│斷證明專用」、「MR18│9萬元 │ │ │G017│任意:4 │ │ │ │ │益人領款收據│,以新臺幣壹仟│36陳子勇醫字第012199│④賴文章│ │ │1 (│萬2550元│ │ │ │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 │號」印文、「陳子勇」│: │ │ │強制│+ 強制:│ │ │ │ │④偽造之「授│ │署押各貳枚 │18萬元 │ │ │) │85萬7450│ │ │ │ │權同意查詢病│ │②偽造之「徐映虹」、│ │ │ │ │元) │ │ │ │ │歷聲明書」私│ │「洪惠君」印章各壹枚│ │ │ │ ├────┤ │ │ │ │文書1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洪惠君向│ │ │ │ │⑤偽造之「同│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中信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 │上偽造之「徐映虹」、│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 │「洪惠君」印文各壹枚│ │ │ │ │號:2775│ │ │ │ │⑥偽造之1 紙│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00000000│ │ │ │ │「汽車險理賠│ │書」文件上偽造之「徐│ │ │ │ │號 │ │ │ │ │文件簽收單」│ │映虹」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私文書1紙 │ │枚;「受益人領款收據│ │ │ │ │ │ │ │ │ │⑦偽造之「證│ │」文件上偽造之「徐映│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虹」印文、署押各貳枚│ │ │ │ │ │ │ │ │ │1紙 │ │、「洪惠君」印文、署│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1 紙 │ │件上偽造之「洪惠君」│ │ │ │ │ │ │ │ │ │⑨偽造之「在│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書1 紙(起訴│ │件上偽造之「洪惠君」│ │ │ │ │ │ │ │ │ │書漏載) │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乙: │ │單」文件上偽造之「洪│ │ │ │ │ │ │ │ │ │①在「『理賠│ │惠君」印文壹枚;在「│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徐映紅」、「洪惠君│ │ │ │ │ │ │ │ │ │CA檢核表」上│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理賠宅│ │③偽造之「唐蓁珍」印│ │ │ │ │ │ │ │ │ │急便』標竿服│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務PDCA檢核表│ │」文件上偽造之「唐蓁│ │ │ │ │ │ │ │ │ │」登載: │ │珍」印文壹枚 │ │ │ │ │ │ │ │ │ │「本事故係因│ │④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右轉不當而肇│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事,造成對方│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受傷,此情形│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符合強制險之│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賠償範圍…」│ │枚 │ │ │ │ │ │ │ │ │ │、「…本案件│ │ │ │ │ │ │ │ │ │ │ │經查證警方記│ │ │ │ │ │ │ │ │ │ │ │錄係因本車右│ │ │ │ │ │ │ │ │ │ │ │轉疏失不慎撞│ │ │ │ │ │ │ │ │ │ │ │到對方(行人│ │ │ │ │ │ │ │ │ │ │ │)而肇事,造│ │ │ │ │ │ │ │ │ │ │ │成對方受傷…│ │ │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 │ │ │ │ │ │ │②在「警方查│ │ │ │ │ │ │ │ │ │ │ │證記錄專用表│ │ │ │ │ │ │ │ │ │ │ │」上登載: │ │ │ │ │ │ │ │ │ │ │ │「…肇事情形│ │ │ │ │ │ │ │ │ │ │ │:第一當事人│ │ │ │ │ │ │ │ │ │ │ │駕車行經上述│ │ │ │ │ │ │ │ │ │ │ │地點,因右轉│ │ │ │ │ │ │ │ │ │ │ │未注意而撞到│ │ │ │ │ │ │ │ │ │ │ │第二當事人肇│ │ │ │ │ │ │ │ │ │ │ │事。致第二當│ │ │ │ │ │ │ │ │ │ │ │事人受傷送醫│ │ │ │ │ │ │ │ │ │ │ │。全案依法處│ │ │ │ │ │ │ │ │ │ │ │理中…」之不│ │ │ │ │ │ │ │ │ │ │ │實內容 │ │ │ │ ├─┼──┼────┼──┼───┼──────┼──────┼──────┼───────┼──────────┼────┤ │八│泰安│王溪龍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5 月│黃菁菁│「新店分局警│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王溪龍 │2 日│翁酩欽│備隊車禍處理│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小組A2類道路│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約賄賂罪,處有│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45萬元 │ │ │7396│李瑜瓊 │ │楊文謙│交通事故調查│4 紙 │」私文書1 紙│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51├────┤ │徐育群│表」上登載:│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4( │96年7 月│ │ │「第一當事人│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6 日 │ │ │:王溪龍…第│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楊文謙│ │ │)、├────┤ │ │二當事人:李│費用收據」私│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7397│250 萬元│ │ │瑜瓊…時間:│文書13紙 │③偽造之「受│,處有期徒刑肆│(門)」、「孫明傑印│50萬元 │ │ │G011│(任意:│ │ │96年7 月6 日│ │益人領款收據│月,如易科罰金│診斷專用(門)」印文│④徐育群│ │ │8 (│94萬6485│ │ │23時15分…地│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各肆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點:新北市中│ │④偽造之「同│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50萬元 │ │ │) │:155 萬│ │ │正路…A 車自│ │意複檢聲明書│高則芳有調查職│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3515元)│ │ │小客駕駛中央│ │」私文書1 紙│務之公務員,犯│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路右轉中正路│ │⑤偽造之「汽│貪污治罪條例之│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李瑜瓊向│ │ │…右轉時…傷│ │車險理賠文件│違背職務期約賄│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臺灣土地│ │ │者送醫治療…│ │簽收單」私文│賂罪,處有期徒│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銀行股份│ │ │」之不實內容│ │書1 紙 │刑捌年,褫奪公│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有限公司│ │ ├──────┤ │⑥偽造之「證│權伍年。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下稱土│ │ │乙: │ │明單」私文書│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銀)開設│ │ │員警工作紀錄│ │1 紙 │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之帳號:│ │ │簿上登載: │ │⑦偽造之「和│ │」印文共柒枚、「財團│ │ │ │ │00000000│ │ │「一:時間. │ │解書」私文書│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9331號 │ │ │地點.96.07. │ │1 紙 │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06.2315.中正│ │⑧偽造之「切│ │共陸枚 │ │ │ │ │ │ │ │路與中央路口│ │結書」私文書│ │③偽造之「王溪龍」、│ │ │ │ │ │ │ │二:A 車…自│ │1紙 │ │「李瑜瓊」印章各壹枚│ │ │ │ │ │ │ │小客車駕駛王│ │⑨偽造之「在│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溪龍…B 行人│ │職證明」私文│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李瑜瓊…A 車│ │書1 紙 │ │上偽造之「王溪龍」、│ │ │ │ │ │ │ │於路口內碰撞│ │⑩偽造之「薪│ │「李瑜瓊」印文各壹枚│ │ │ │ │ │ │ │B 行人.B行人│ │資袋」私文書│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受傷送醫」之│ │3 紙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不實內容 │ │ │ │龍」印文壹枚;「受益│ │ │ │ │ │ │ │ │ │ │ │人領款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王溪龍」印文貳│ │ │ │ │ │ │ │ │ │ │ │枚、「李瑜瓊」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李│ │ │ │ │ │ │ │ │ │ │ │瑜瓊」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 │ │ │ │龍」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 │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王溪龍」、「李瑜瓊」│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在「切結│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王│ │ │ │ │ │ │ │ │ │ │ │溪龍」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王秋鴻」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秋│ │ │ │ │ │ │ │ │ │ │ │鴻」、「李瑜瓊」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薪資袋」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桃花源食品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共參枚 │ │ ├─┼──┼────┼──┼───┼──────┼──────┼──────┼───────┼──────────┼────┤ │九│泰安│翁酩欽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 │產險├────┤12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楊景閔 │6日 │翁酩欽│警察局土城分│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交│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林光輝│局道路交通事│文書3紙 │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約311 萬│ │ │0896│戴郁仁 │ │洪永霖│故現場圖」上│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 紙│期徒刑壹年,褫│枚,及在「長庚紀念醫│元 │ │ │W083├────┤ │ │登載: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奪公權壹年。 │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②翁酩欽│ │ │0( │96年9 月│ │ │「發生時間:│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翁酩欽共同犯行│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 │ │ │任意│7 日 │ │ │96年9 月7 日│書8 紙 │書」私文書1 │使偽造私文書罪│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5萬元 │ │ │)、├────┤ │ │20時30分…土│ │紙 │,處有期徒刑肆│專用」、「陳敏夫診斷│③林光輝│ │ │0896│355萬772│ │ │城市中央、中│ │③偽造之「受│月,如易科罰金│證明專用」、「MR1836│: │ │ │G016│0元(任 │ │ │州路口…第一│ │益人領款收據│,以新臺幣壹仟│陳子勇醫字第012199號│4萬元 │ │ │6( │意:200 │ │ │當事人楊景閔│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 │」印文各參枚、「陳子│⑤洪永霖│ │ │強制│萬元+ 強│ │ │…駕自小客車│ │④偽造之「授│林光輝有調查職│勇」署押共參枚 │: │ │ │) │制:155 │ │ │於上述發生時│ │權同意查詢病│務之公務員,犯│②偽造之「翁酩欽」、│約35萬元│ │ │ │萬7720元│ │ │、地不慎撞及│ │歷聲明書」私│貪污治罪條例之│、「楊景閔」「戴郁仁│ │ │ │ │) │ │ │第二當事人戴│ │文書1紙 │違背職務收受賄│」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郁仁…致第二│ │⑤偽造之「同│賂罪,處有期徒│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 │ │ │ │戴郁仁向│ │ │當事人受傷送│ │意複檢聲明書│刑捌年陸月,褫│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中信銀行│ │ │醫」之不實內│ │」私文書1 紙│奪公權伍年。 │「翁酩欽」、「戴郁仁│ │ │ │ │開設之帳│ │ │容 │ │⑥偽造之「汽│ │」印文各壹枚;在「汽│ │ │ │ │號:8755│ │ │ │ │車險理賠文件│ │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00000000│ │ │ │ │簽收單」私文│ │上偽造之「翁酩欽」印│ │ │ │ │號 │ │ │ │ │書1 紙 │ │文壹枚、「楊景閔」署│ │ │ │ │ │ │ │ │ │⑦偽造之「禾│ │押壹枚;「受益人領款│ │ │ │ │ │ │ │ │ │祥安寧看護中│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心收據」私文│ │翁酩欽」、「楊景閔」│ │ │ │ │ │ │ │ │ │書3 紙 │ │、「戴郁仁」印文、署│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解契約」私文│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書1紙 │ │件上偽造之「戴郁仁」│ │ │ │ │ │ │ │ │ │⑨偽造之「估│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價單」1 紙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戴郁仁」│ │ │ │ │ │ │ │ │ │乙: │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單」文件上偽造之「戴│ │ │ │ │ │ │ │ │ │上登載: │ │郁仁」印文壹枚;在「│ │ │ │ │ │ │ │ │ │「…駕駛人肇│ │和解契約」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之「翁酩欽」、「楊景│ │ │ │ │ │ │ │ │ │責…」之不實│ │閔」、「戴郁仁」印文│ │ │ │ │ │ │ │ │ │內容 │ │各壹枚 │ │ │ │ │ │ │ │ │ │②在「『理賠│ │③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CA檢核表」、│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理賠宅急│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文共參枚 │ │ │ │ │ │ │ │ │ │PDCA檢核表」│ │④在「估價單」文件上│ │ │ │ │ │ │ │ │ │上登載: │ │偽造之「順康醫療器材│ │ │ │ │ │ │ │ │ │「保車於…不│ │有限公司三峽店」印文│ │ │ │ │ │ │ │ │ │慎碰撞…行人│ │壹枚 │ │ │ │ │ │ │ │ │ │戴郁仁君,致│ │ │ │ │ │ │ │ │ │ │ │其受傷送醫…│ │ │ │ │ │ │ │ │ │ │ │受理受害人傷│ │ │ │ │ │ │ │ │ │ │ │勢嚴重…受害│ │ │ │ │ │ │ │ │ │ │ │者施行脾臟摘│ │ │ │ │ │ │ │ │ │ │ │除手術…」、│ │ │ │ │ │ │ │ │ │ │ │「初步要求$9│ │ │ │ │ │ │ │ │ │ │ │00萬元…$380│ │ │ │ │ │ │ │ │ │ │ │萬元達成和解│ │ │ │ │ │ │ │ │ │ │ │…」之不實內│ │ │ │ │ │ │ │ │ │ │ │容 │ │ │ │ ├─┼──┼────┼──┼───┼──────┼──────┼──────┼───────┼──────────┼────┤ │十│泰安│楊水勝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 │產險├────┤1月 │黃菁菁│員警工作紀錄│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李昌平 │28日│翁酩欽│簿上登載: │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一、時間. │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約賄賂罪,處有│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49 萬元│ │ │0096│沈家宏 │ │劉全英│地點.96.10. │2 紙 │」私文書2 紙│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65├────┤ │賴文章│14.1535.新北│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6( │96年10月│ │ │市北新路與民│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14日 │ │ │權路口二、A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 │ │車…自小客車│費用收據」私│紙 │使偽造公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0097│220 萬元│ │ │駕駛李昌平…│文書5紙 │③偽造之「受│,處有期徒刑壹│(門)」印文共肆枚、│22萬元 │ │ │G002│(任意:│ │ │B 車…重機車│③偽造之「台│益人領款收據│年貳月。 │「孫明傑印診斷專用(│④賴文章│ │ │5 (│64萬142 │ │ │騎士沈家宏…│北縣中和市調│」私文書1 紙│高則芳有調查職│門)」印文各貳枚 │: │ │ │強制│元+ 強制│ │ │雙方於上述時│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授│務之公務員,犯│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44萬元 │ │ │) │:155 萬│ │ │間. 地點發生│筆錄」公文書│權同意查詢病│貪污治罪條例之│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9858元)│ │ │碰撞.B車倒地│1 紙 │歷聲明書」私│違背職務期約賄│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騎士受傷」之│ │文書1紙 │賂罪,處有期徒│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沈家宏向│ │ │不實內容 │ │⑤偽造之「同│刑捌年,褫奪公│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商業│ │ │ │ │意複檢聲明書│權伍年。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銀行(下│ │ │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稱元大銀│ │ │ │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行)開設│ │ │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之帳號:│ │ │ │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00000000│ │ │ │ │書1紙 │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48570號 │ │ │ │ │⑦偽造之「臺│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北市立聯合醫│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院保險公司專│ │壹枚 │ │ │ │ │ │ │ │ │ │用病歷資料申│ │③偽造之「呂坤木」、│ │ │ │ │ │ │ │ │ │請書」私文書│ │「余明真」、「林碧蓮│ │ │ │ │ │ │ │ │ │1 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⑧偽造之「協│ │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會調解筆錄」文件上偽│ │ │ │ │ │ │ │ │ │1 紙 │ │造之「呂坤木」、「余│ │ │ │ │ │ │ │ │ │⑨偽造之「在│ │明真」、「林碧蓮」印│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文各壹枚 │ │ │ │ │ │ │ │ │ │書1 紙 │ │④偽造之「楊水勝」印│ │ │ │ │ │ │ │ │ │⑩偽造之「萊│ │章貳枚、「李昌平」、│ │ │ │ │ │ │ │ │ │爾富中和員山│ │「沈家宏」印章各壹枚│ │ │ │ │ │ │ │ │ │店薪資條」私│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文書1 紙 │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⑪偽造之「證│ │文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李昌平」、「沈│ │ │ │ │ │ │ │ │ │1 紙(起訴書│ │家宏」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漏載) │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 │ │ │ │ │ │ │ │ ├──────┤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乙: │ │之「楊水勝」、「沈家│ │ │ │ │ │ │ │ │ │在「『理賠宅│ │宏」印文各貳枚;在「│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檢核表」、「│ │印文壹枚;在「受益人│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領款收據」文件上偽造│ │ │ │ │ │ │ │ │ │』標竿服務PD│ │之「楊水勝」、「沈家│ │ │ │ │ │ │ │ │ │CA檢核表」上│ │宏」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登載: │ │;在「授權同意查詢病│ │ │ │ │ │ │ │ │ │「…本事故係│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因本車右轉不│ │之「沈家宏」印文壹枚│ │ │ │ │ │ │ │ │ │當而肇事,造│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成對方受傷,│ │」文件上偽造之「沈家│ │ │ │ │ │ │ │ │ │此情形符合強│ │宏」印文壹枚;在「汽│ │ │ │ │ │ │ │ │ │制險之理賠範│ │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圍…」、「…│ │偽造之「沈家宏」印文│ │ │ │ │ │ │ │ │ │於96.10.17 │ │壹枚;在「臺北市立聯│ │ │ │ │ │ │ │ │ │16:00與對方│ │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 │ │ │ │ │ │ │ │ │聯絡,其家屬│ │歷資料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代接電話,瞭│ │偽造之「沈家宏」印文│ │ │ │ │ │ │ │ │ │解肇事情形…│ │壹枚;在「協議書」文│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件上偽造之「楊水勝」│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萊爾富國際│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平鎮雙連│ │ │ │ │ │ │ │ │ │ │ │坡分公司統一發票專用│ │ │ │ │ │ │ │ │ │ │ │章」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在職證明」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萊爾富國際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平鎮雙連坡分公│ │ │ │ │ │ │ │ │ │ │ │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劉姚阿蕊」│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證明│ │ │ │ │ │ │ │ │ │ │ │單」文件上偽造之「劉│ │ │ │ │ │ │ │ │ │ │ │姚阿蕊」印文壹枚 │ │ ├─┼──┼────┼──┼───┼──────┼──────┼──────┼───────┼──────────┼────┤ │一│泰安│林孟宜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警員林建安│①王國瑞│ │一│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新店│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印章壹枚,及在「新│、黃菁菁│ │ │公司│林孟宜 │2 日│高則芳│分局警備隊車│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期│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 │ │ ├──┼────┤ │洪永霖│禍處理小組A2│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約賄賂罪,處有│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約270 萬│ │ │0897│莊朝笙 │ │ │類道路交通事│3 紙 │」私文書2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調查表」文件上偽造之│元 │ │ │W039├────┤ │ │故調查表」公│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警員林建安」印文壹│②洪永霖│ │ │3 (│97年4 月│ │ │文書1 紙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枚 │: │ │ │任意│19日 │ │ ├──────┤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高則芳有調查職│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約30萬元│ │ │)、├────┤ │ │乙: │費用收據」私│紙 │務之公務員,犯│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 │ │ │0897│300 萬23│ │ │員警工作紀錄│文書7紙 │③偽造之「受│貪污治罪條例之│書專用(門)」、「孫│ │ │ │G007│51元(任│ │ │簿上登載: │ │益人領款收據│違背職務期約賄│明傑印診斷專用(門)│ │ │ │9 (│意:27萬│ │ │「一、時間地│ │」私文書1 紙│賂罪,處有期徒│」印章各壹枚,及在「│ │ │ │強制│元+ 任意│ │ │點.97.04.19.│ │④偽造之「授│刑捌年,褫奪公│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 │:163萬 │ │ │1120. 北新路│ │權同意查詢病│權伍年。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元+ 強制│ │ │與民權路口二│ │歷聲明書」私│ │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 │ │ │ │:110萬 │ │ │、A 車…自小│ │文書1紙 │ │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 │2351元)│ │ │客車駕駛林孟│ │⑤偽造之「同│ │(門)」、「孫明傑印│ │ │ │ ├────┤ │ │宜…B 腳踏車│ │意複檢聲明書│ │診斷專用(門)」印文│ │ │ │ │林孟宜向│ │ │騎士莊朝笙…│ │」私文書1 紙│ │各參枚 │ │ │ │ │兆豐國際│ │ │雙方於上述時│ │⑥偽造之「汽│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商業銀行│ │ │間地點發生擦│ │車險理賠文件│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兆豐銀│ │ │碰撞.B腳踏車│ │簽收單」私文│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行)開設│ │ │騎士受傷」之│ │書2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之帳號:│ │ │不實內容 │ │⑦偽造之「和│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0│ │ │ │ │解契約」私文│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295 號(│ │ │ │ │書1 紙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任意)、│ │ │ │ │⑧偽造之「在│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莊朝笙向│ │ │ │ │職證明」私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元大銀行│ │ │ │ │書1 紙 │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開設之帳│ │ │ │ │⑨偽造之「免│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號033422│ │ │ │ │用發票收據」│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0000000 │ │ │ │ │私文書3 紙(│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號(任意│ │ │ │ │起訴書漏載)│ │共伍枚 │ │ │ │ │+強制) │ │ │ │ ├──────┤ │④偽造之「林孟宜」、│ │ │ │ │ │ │ │ │ │乙: │ │「莊朝笙」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上登載: │ │上偽造之「林孟宜」印│ │ │ │ │ │ │ │ │ │「…駕駛人肇│ │文共參枚、「莊朝笙」│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印文壹枚;「汽車險理│ │ │ │ │ │ │ │ │ │責…」之不實│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內容 │ │之「林孟宜」印文、署│ │ │ │ │ │ │ │ │ │②在「『理賠│ │押各壹枚;「受益人領│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林孟宜」印文貳枚、│ │ │ │ │ │ │ │ │ │CA檢核表」、│ │「莊朝笙」印文壹枚;│ │ │ │ │ │ │ │ │ │「『理賠宅急│ │在「授權同意查詢病歷│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PDCA檢核表」│ │「莊朝笙」印文、署押│ │ │ │ │ │ │ │ │ │上登載: │ │各壹枚;在「同意複檢│ │ │ │ │ │ │ │ │ │「保車…不慎│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碰撞騎腳踏車│ │「莊朝笙」印文、署押│ │ │ │ │ │ │ │ │ │之人莊朝笙君│ │各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致其送傷送醫│ │賠文件簽收單」文件上│ │ │ │ │ │ │ │ │ │…受害者傷勢│ │偽造之「林孟宜」、「│ │ │ │ │ │ │ │ │ │嚴重…受害者│ │莊朝笙」印文壹枚;在│ │ │ │ │ │ │ │ │ │肺葉切除…出│ │「和解契約」文件上偽│ │ │ │ │ │ │ │ │ │院回家療養」│ │造之「林孟宜」、「莊│ │ │ │ │ │ │ │ │ │、「…共$300│ │朝笙」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萬元達成和解│ │⑤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之不實內│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容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江垂行」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江垂行」印文共參枚│ │ ├─┼──┼────┼──┼───┼──────┼──────┼──────┼───────┼──────────┼────┤ │一│泰安│林守仁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二│產險├────┤8 月│黃菁菁│員警工作紀錄│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林守仁 │19日│翁酩欽│簿上登載: │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一、時間. │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約賄賂罪,處有│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24 萬50│ │ │0097│黃淑環 │ │劉全英│地點.97.05. │2 紙 │」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00元 │ │ │W027├────┤ │賴文章│03.1735 中正│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②翁酩欽│ │ │8( │97年5 月│ │ │路與民權路口│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任意│3 日 │ │ │二、A 車…自│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5萬元 │ │ │)、├────┤ │ │小客車駕駛林│費用收據」私│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③劉全英│ │ │0097│185 萬元│ │ │守仁…B 腳踏│文書5紙 │③偽造之「受│,處有期徒刑陸│(門)」、「孫明傑印│: │ │ │G020│(任意:│ │ │車騎士黃叔環│ │益人領款收據│月,如易科罰金│診斷專用(門)」印文│18萬5000│ │ │6 (│96萬3445│ │ │…A 車右側車│ │」私文書1 紙│,以新臺幣壹仟│各貳枚 │元 │ │ │強制│元+ 強制│ │ │身與腳踏車發│ │④偽造之「授│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④賴文章│ │ │) │:88萬65│ │ │生擦碰撞. 腳│ │權同意查詢病│高則芳有調查職│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55元) │ │ │踏車及人員倒│ │歷聲明書」私│務之公務員,犯│章呂曉芳」、「財團法│37萬元 │ │ │ ├────┤ │ │地受傷送醫」│ │文書1紙 │貪污治罪條例之│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黃淑環向│ │ │之不實內容 │ │⑤偽造之「同│違背職務期約賄│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銀行│ │ │ │ │意複檢聲明書│賂罪,處有期徒│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開設之帳│ │ │ │ │」私文書1 紙│刑捌年,褫奪公│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0080│ │ │ │ │⑥偽造之「汽│權伍年。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0000000│ │ │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0號 │ │ │ │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書2紙 │ │」印文共肆枚、「財團│ │ │ │ │ │ │ │ │ │⑦偽造之「臺│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北市立聯合醫│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院保險公司專│ │壹枚 │ │ │ │ │ │ │ │ │ │用病歷資料申│ │③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請書」私文書│ │「黃淑環」印章各壹枚│ │ │ │ │ │ │ │ │ │1 紙 │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⑧偽造之「和│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上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1 紙 │ │「黃淑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⑨偽造之「計│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程車收據」私│ │」文件上偽造之「林守│ │ │ │ │ │ │ │ │ │文書7 紙 │ │仁」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⑩偽造之「證│ │;「受益人領款收據」│ │ │ │ │ │ │ │ │ │明單」私文書│ │文件上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1 紙 │ │」印文壹枚、署押貳枚│ │ │ │ │ │ │ │ │ │⑪偽造之「員│ │、「黃淑環」印文、署│ │ │ │ │ │ │ │ │ │工薪資單」私│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文書2 紙 │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⑫偽造之「協│ │件上偽造之「黃淑環」│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印文壹枚;在「同意複│ │ │ │ │ │ │ │ │ │1 紙(起訴書│ │檢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漏載) │ │之「黃淑環」印文壹枚│ │ │ │ │ │ │ │ │ ├──────┤ │;在「汽車險理賠文件│ │ │ │ │ │ │ │ │ │乙: │ │簽收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在「『理賠宅│ │「黃淑環」印文共貳枚│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在「臺北市立聯合│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 │ │ │ │ │ │ │ │ │檢核表」、「│ │資料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造之「黃淑環」印文壹│ │ │ │ │ │ │ │ │ │』標竿服務PD│ │枚;在「和解書」文件│ │ │ │ │ │ │ │ │ │CA檢核表」 │ │上偽造之「林守仁」、│ │ │ │ │ │ │ │ │ │上登載: │ │「黃淑環」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本事故係因│ │;在「協議書」文件上│ │ │ │ │ │ │ │ │ │本車右轉不當│ │偽造之「林守仁」印文│ │ │ │ │ │ │ │ │ │而肇事,造成│ │、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對方受傷,此│ │④偽造之「第五社6E-4│ │ │ │ │ │ │ │ │ │情形符合強制│ │33陳朝松」印章壹枚,│ │ │ │ │ │ │ │ │ │險之理賠範圍│ │及在「計程車收據」文│ │ │ │ │ │ │ │ │ │…」、「…本│ │件上偽造之「第五社6E│ │ │ │ │ │ │ │ │ │事故係因本車│ │-433陳朝松」印文壹枚│ │ │ │ │ │ │ │ │ │右轉不當而肇│ │、「林清標」、「林進│ │ │ │ │ │ │ │ │ │事,造成對方│ │發」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人員受傷,因│ │⑤偽造之「陳佩琪」印│ │ │ │ │ │ │ │ │ │保車有保責任│ │章壹枚,及在「證明單│ │ │ │ │ │ │ │ │ │險,所以賠付│ │」文件上偽造之「陳佩│ │ │ │ │ │ │ │ │ │對方人員因本│ │琪」印文壹枚 │ │ │ │ │ │ │ │ │ │事故所造成之│ │ │ │ │ │ │ │ │ │ │ │損失…」之不│ │ │ │ │ │ │ │ │ │ │ │實內容 │ │ │ │ ├─┼──┼────┼──┼───┼──────┼──────┼──────┼───────┼──────────┼────┤ │一│泰安│曾筱迪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三│產險├────┤10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曾筱迪 │21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斷證明書」私│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交│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林光輝│土城分局道路│文書3紙 │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352 萬元│ │ │0897│陳秀茹 │ │洪永霖│交通事故現場│②偽造之「長│」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褫│枚,及在「長庚紀念醫│②翁酩欽│ │ │W063├────┤ │ │圖」公文書1 │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汽│奪公權壹年。 │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 │ │ │8( │97年6 月│ │ │紙 │用收據」私文│車險理賠申請│翁酩欽共同犯行│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5萬元 │ │ │任意│22日 │ │ │ │書9紙 │書」私文書1 │使偽造公文書罪│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③林光輝│ │ │)、├────┤ │ │ │③偽造之「台│紙 │,處有期徒刑壹│專用」、「陳敏夫診斷│: │ │ │0897│400 萬元│ │ │ │北縣中和市調│③偽造之「受│年貳月。 │證明專用」印文各參枚│3萬元 │ │ │G013│(任意:│ │ │ │解委員會調解│益人領款收據│林光輝有調查職│、「MR1836陳子勇醫字│④洪永霖│ │ │1 (│243 萬56│ │ │ │筆錄」公文書│」私文書1 紙│務之公務員,犯│第012199號」印文共陸│: │ │ │強制│40元+強 │ │ │ │1 紙 │④偽造之「授│貪污治罪條例之│枚、「陳子勇」署押共│40萬元 │ │ │) │制:156 │ │ │ │ │權同意查詢病│違背職務收受賄│肆枚 │ │ │ │ │萬4360元│ │ │ │ │歷聲明書」私│賂罪,處有期徒│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文書1紙 │刑捌年陸月,褫│呂坤木」、「林碧蓮」│ │ │ │ ├────┤ │ │ │ │⑤偽造之「同│奪公權伍年。 │、「陳進銘」印章各壹│ │ │ │ │陳秀茹向│ │ │ │ │意複檢聲明書│ │枚,及在「台北縣中和│ │ │ │ │元大銀行│ │ │ │ │」私文書1 紙│ │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開設之帳│ │ │ │ │⑥偽造之「瑞│ │」文件上偽造之「調解│ │ │ │ │號:0389│ │ │ │ │祥安養中心看│ │會主席呂坤木」、「余│ │ │ │ │00000000│ │ │ │ │護收據」私文│ │明真」、「林碧蓮」、│ │ │ │ │0號 │ │ │ │ │書3 紙 │ │「陳進銘」印文各壹枚│ │ │ │ │ │ │ │ │ │⑦偽造之「在│ │、「余明真」署押壹枚│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③偽造之「曾筱迪」、│ │ │ │ │ │ │ │ │ │書1紙 │ │「陳秀茹」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用發票收據」│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私文書1 紙 │ │文件上偽造之「曾筱迪│ │ │ │ │ │ │ │ │ ├──────┤ │」、「陳秀茹」印文、│ │ │ │ │ │ │ │ │ │乙: │ │署押各壹枚;在「領款│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書」文件上偽造之「曾│ │ │ │ │ │ │ │ │ │上登載: │ │筱迪」、「陳秀茹」印│ │ │ │ │ │ │ │ │ │「…駕駛人肇│ │文各壹枚;在「汽車險│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責…」之不實│ │造之「曾筱迪」印文壹│ │ │ │ │ │ │ │ │ │內容 │ │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 │ │②在「『理賠│ │據」文件上偽造之「曾│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筱迪」印文共貳枚、「│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陳秀茹」印文壹枚;在│ │ │ │ │ │ │ │ │ │CA檢核表」、│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 │ │ │ │ │ │ │ │ │「『理賠宅急│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陳秀茹」印文共貳枚;│ │ │ │ │ │ │ │ │ │PDCA檢核表」│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上登載: │ │文件上偽造之「陳秀茹│ │ │ │ │ │ │ │ │ │「保車…不慎│ │」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碰撞騎機車之│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人陳秀茹君致│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其受傷送醫…│ │瑞祥安養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受理連絡受害│ │」文件上偽造之「瑞祥│ │ │ │ │ │ │ │ │ │者傷勢嚴重…│ │安養中心」印文共參枚│ │ │ │ │ │ │ │ │ │受害者大小失│ │⑤扣案偽造之「德華精│ │ │ │ │ │ │ │ │ │禁…出院回家│ │機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療養」、「…│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以$400萬元達│ │件上偽造之「德華精機│ │ │ │ │ │ │ │ │ │成和解…」之│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不實內容 │ │⑥在「免用統一發票收│ │ │ │ │ │ │ │ │ │ │ │據」文件上偽造之「順│ │ │ │ │ │ │ │ │ │ │ │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三│ │ │ │ │ │ │ │ │ │ │ │峽店」印文共貳枚 │ │ ├─┼──┼────┼──┼───┼──────┼──────┼──────┼───────┼──────────┼────┤ │一│泰安│陳瑞揚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四│產險├────┤11月│黃菁菁│「新店分局警│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陳瑞揚 │10日│翁酩欽│備隊車禍處理│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張│: │ │ ├──┼────┤ │高則芳│小組A2類道路│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約賄賂罪,處有│本立印診斷專用(門)│247萬元 │ │ │0897│李石川 │ │洪永霖│交通事故調查│2 紙 │」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69├────┤ │ │表」上登載:│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9 (│97年7 月│ │ │「第一當事人│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13日 │ │ │:陳瑞揚…第│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洪永霖│ │ │)、├────┤ │ │二當事人:李│費用收據」私│紙 │使偽造公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0897│280 萬元│ │ │石川…時間:│文書6紙 │③偽造之「受│,處有期徒刑壹│(門)」、「張本立印│28萬元 │ │ │G015│(任意:│ │ │97年7 月13日│③偽造之「臺│益人領款收據│年貳月。 │診斷專用(門)」印文│ │ │ │3( │183 萬46│ │ │19時30分…地│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 紙│高則芳有調查職│各貳枚 │ │ │ │強制│40元+強 │ │ │點:新店市中│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授│務之公務員,犯│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制:96萬│ │ │正路、中興路│書」公文書2 │權同意查詢病│貪污治罪條例之│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5360元)│ │ │口…雙方於上│紙 │歷聲明書」私│違背職務期約賄│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述時段發生碰│ │文書1紙 │賂罪,處有期徒│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李石川向│ │ │撞,B 行人受│ │⑤偽造之「同│刑捌年,褫奪公│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土銀開設│ │ │傷送醫治療」│ │意複檢聲明書│權伍年。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之帳號:│ │ │之不實內容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00000000│ │ ├──────┤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151號 │ │ │乙: │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簿上登載: │ │書1紙 │ │」印文共參枚、「財團│ │ │ │ │ │ │ │「、97年7 月│ │⑦偽造之「禾│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13日19時30分│ │祥安寧看護中│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新店市中正│ │心收據」私文│ │共參枚 │ │ │ │ │ │ │ │路中興路口、│ │書3 紙 │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A 車…自小客│ │⑧偽造之「在│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車駕駛陳瑞揚│ │職證明」私文│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B 行人李石│ │書1紙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川…雙方於上│ │⑨偽造之「免│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述時間. 地點│ │用發票收據」│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A車碰撞B 行│ │私文書1 紙 │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人.B行人受傷│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之不實內容│ │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 │ │上登載: │ │邱万容」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駕駛人肇│ │④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李石川」印章各壹枚│ │ │ │ │ │ │ │ │ │責…」之不實│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 │ │ │ │ │ │ │ │ │內容 │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②在「『理賠│ │件上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李石川」印文各貳│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枚;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 │ │CA檢核表」、│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理賠宅急│ │上偽造之「陳瑞揚」、│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李石川」印文各壹枚│ │ │ │ │ │ │ │ │ │PDCA檢核表」│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 │ │上登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保車…碰撞│ │瑞揚」印文壹枚;在「│ │ │ │ │ │ │ │ │ │過馬路之行人│ │受益人領款收據」文件│ │ │ │ │ │ │ │ │ │李石川君,致│ │上偽造之「陳瑞揚」印│ │ │ │ │ │ │ │ │ │其受傷送醫…│ │文共貳枚、「李石川」│ │ │ │ │ │ │ │ │ │受理受害者傷│ │印文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勢嚴重…受害│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者施行左下肢│ │件上偽造之「李石川」│ │ │ │ │ │ │ │ │ │摘除手術…」│ │印文共貳枚;在「同意│ │ │ │ │ │ │ │ │ │、「…再經多│ │複檢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 │ │次協調以$280│ │造之「李石川」印文貳│ │ │ │ │ │ │ │ │ │萬元達成和解│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之不實內│ │件簽收單」偽造之「李│ │ │ │ │ │ │ │ │ │容 │ │石川」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 │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參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景晟國際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劉明快」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順康醫療器材有限公│ │ │ │ │ │ │ │ │ │ │ │司三峽店」、「劉明快│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一│泰安│賴亞君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五│產險├────┤3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李雲程 │23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交│防」、「主00188 醫00│: │ │ ├──┼────┤ │林光輝│土城分局道路│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218萬元 │ │ │8197│邱雅婷 │ │洪永霖│交通事故現場│書2紙 │」私文書2紙 │期徒刑壹年,褫│枚,及在「財團法人恩│②翁酩欽│ │ │W083├────┤ │ │圖」公文書1 │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奪公權壹年。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6 (│97年9 月│ │ │紙 │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翁酩欽共同犯行│書」文件上偽造之「財│5萬元 │ │ │任意│10日 │ │ │ │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③林光輝│ │ │)、├────┤ │ │ │書6紙 │紙 │,處有期徒刑壹│書專用關防」、「主00│: │ │ │8197│250 萬元│ │ │ │③偽造之「桃│③偽造之「授│年貳月。 │188 醫003725邱建才」│2萬元 │ │ │G018│(任意:│ │ │ │園縣平鎮市調│權同意查詢病│林光輝有調查職│印文各貳枚 │④洪永霖│ │ │1 (│192 萬31│ │ │ │解委員會調解│歷聲明書」私│務之公務員,犯│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強制│30元+強 │ │ │ │書」公文書1 │文書1紙 │貪污治罪條例之│莊碧珠收費章」、「恩│25萬元 │ │ │) │制:57萬│ │ │ │紙 │④偽造之「同│違背職務收受賄│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6870元)│ │ │ │ │意複檢聲明書│賂罪,處有期徒│」、「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 │ │」私文書1 紙│刑捌年陸月,褫│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邱雅婷向│ │ │ │ │⑤偽造之「汽│奪公權伍年。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第一商業│ │ │ │ │車險理賠文件│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銀行(下│ │ │ │ │簽收單」私文│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稱第一銀│ │ │ │ │書1紙 │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行)開設│ │ │ │ │⑥偽造之「員│ │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之帳號:│ │ │ │ │工職務證明書│ │文各貳枚、「恩主公醫│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 紙│ │院曾慧雯收費章」印文│ │ │ │ │097 號 │ │ │ │ │⑦偽造之「協│ │共肆枚 │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③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1 紙 │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⑧偽造之「免│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用發票收據」│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 │ │ │ │ │ │ │ │ │私文書1 紙 │ │「陳盛本」、「林進達│ │ │ │ │ │ │ │ │ ├──────┤ │」、「鍾儀婷」印章各│ │ │ │ │ │ │ │ │ │乙: │ │壹枚,及在「桃園縣平│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書」文件上偽造之「桃│ │ │ │ │ │ │ │ │ │上登載: │ │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駕駛人肇│ │」、「調解會主席黃教│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文」、「調解會秘書楊│ │ │ │ │ │ │ │ │ │責…」之不實│ │永成」、「陳盛本」、│ │ │ │ │ │ │ │ │ │內容 │ │「林進達」、「鍾儀婷│ │ │ │ │ │ │ │ │ │②在「『理賠│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④偽造之「賴亞君」、│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邱雅婷」印章各壹枚│ │ │ │ │ │ │ │ │ │CA檢核表」、│ │,及在「桃園縣平鎮市│ │ │ │ │ │ │ │ │ │「『理賠宅急│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件上偽造之「賴亞君」│ │ │ │ │ │ │ │ │ │PDCA檢核表」│ │、「邱雅婷」印文、署│ │ │ │ │ │ │ │ │ │上登載: │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 │ │「保車…因加│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速過彎反應不│ │」文件上偽造之「賴亞│ │ │ │ │ │ │ │ │ │及,造成行經│ │君」印文共貳枚、署押│ │ │ │ │ │ │ │ │ │路口之行人收│ │壹枚、「邱雅婷」印文│ │ │ │ │ │ │ │ │ │傷…行人邱雅│ │共貳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婷加護病房治│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療…診斷已摘│ │之「賴亞君」印文、署│ │ │ │ │ │ │ │ │ │除胰臟及子宮│ │押各壹枚;在「授權同│ │ │ │ │ │ │ │ │ │外傷…確認終│ │意查詢病歷聲明書」文│ │ │ │ │ │ │ │ │ │身無法生育」│ │件上偽造之「邱雅婷」│ │ │ │ │ │ │ │ │ │、「…本案和│ │印文共貳枚、署押壹枚│ │ │ │ │ │ │ │ │ │解$270萬元…│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文件上偽造之「邱雅│ │ │ │ │ │ │ │ │ │ │ │婷」印文共貳枚、署押│ │ │ │ │ │ │ │ │ │ │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 │ │ │ │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邱雅婷」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協議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賴亞君」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⑤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景晟國│ │ │ │ │ │ │ │ │ │ │ │際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⑥偽造之「萬德傷殘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免用統一發票│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萬德傷殘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一│泰安│陳靜誼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六│產險├────┤5 月│黃菁菁│「台北縣政府│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陳靜誼 │4 日│翁酩欽│警察局土城分│醫院乙種診斷│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交│防」、「主00188 醫00│: │ │ ├──┼────┤ │林光輝│局道路交通事│證明書」私文│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141萬元 │ │ │0097│潘隆仁 │ │潘文誠│故當事人登記│書2紙 │」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褫│枚,及在「財團法人恩│②翁酩欽│ │ │W080├────┤ │劉全英│聯單」上登載│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奪公權壹年。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8 (│97年12月│ │賴文章│: │團法恩主公醫│車險理賠申請│翁酩欽共同犯行│書」文件上偽造之「財│5萬元 │ │ │任意│8日 │ │ │「發生時間:│院收據」私文│書」私文書1 │使偽造私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③林光輝│ │ │)、├────┤ │ │97年12月8 日│書6紙 │紙 │,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關防」、「主00│: │ │ │0098│220 萬元│ │ │8 時5 分…地│ │③偽造之「受│月,如易科罰金│188 醫003725邱建才」│3萬元 │ │ │G013│(任意:│ │ │點:土城市中│ │益人領款收據│,以新臺幣壹仟│印文各貳枚 │④潘文誠│ │ │0( │63萬8310│ │ │山路與三民路│ │」私文書1 紙│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強制│元+ 強制│ │ │口…當事人姓│ │④偽造之「授│林光輝共同犯貪│莊碧珠收費章」、「恩│5萬元 │ │ │) │:156 萬│ │ │名:陳靜誼…│ │權同意查詢病│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⑤劉全英│ │ │ │1690元)│ │ │(駕駛人)…│ │歷聲明書」私│一條第一項之交│」、「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當事人姓名:│ │文書1紙 │付賄賂罪,處有│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22萬元 │ │ │ │潘隆仁向│ │ │潘隆仁…(自│ │⑤偽造之「同│期徒刑壹年,褫│,及在「財團法人恩主│⑥賴文章│ │ │ │彰化商業│ │ │行車)」之不│ │意複檢聲明書│奪公權壹年。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銀行(下│ │ │實內容 │ │」私文書1 紙│潘文誠有調查職│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44萬元 │ │ │ │稱彰化銀│ │ ├──────┤ │⑥偽造之「汽│務之公務員,犯│珠收費章」印文共貳枚│ │ │ │ │行)開設│ │ │乙: │ │車險理賠文件│貪污治罪條例之│、「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之帳號:│ │ │員警工作紀錄│ │簽收單」私文│違背職務收受賄│收費章」印文壹枚、「│ │ │ │ │00000000│ │ │簿上登載: │ │書1紙 │賂罪,處有期徒│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費│ │ │ │ │070800號│ │ │「發生時間:│ │⑦偽造之「協│刑參年拾月,褫│章」印文共參枚 │ │ │ │ │ │ │ │九十七年十二│ │議書」私文書│奪公權貳年。 │③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月八日八時五│ │1 紙 │ │「潘隆仁」印章各壹枚│ │ │ │ │ │ │ │分…肇事地點│ │⑧偽造之「和│ │,及在「領款收據暨受│ │ │ │ │ │ │ │:土城市中山│ │解書」私文書│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路與三民路口│ │1紙 │ │上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A 車駕駛人│ │⑨偽造之「禾│ │「潘隆仁」印文各壹枚│ │ │ │ │ │ │ │陳靜誼…與自│ │祥安寧看護中│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行車騎士潘隆│ │心收據」私文│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仁發生交通事│ │書2 紙 │ │靜誼」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故,致潘隆仁│ │⑩偽造之「在│ │枚;在「受益人領款收│ │ │ │ │ │ │ │受傷倒地送醫│ │職證明」私文│ │據」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全案依法處│ │書1 紙 │ │靜誼」、「潘隆仁」印│ │ │ │ │ │ │ │理中…」之不│ ├──────┤ │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實內容 │ │乙: │ │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 │ │ │ │ │ │ │ │ │在「『理賠宅│ │書」文件上偽造之「潘│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隆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檢核表」、「│ │書」文件上偽造之「潘│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隆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標竿服務PD│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CA檢核表」上│ │件簽收單」偽造之「潘│ │ │ │ │ │ │ │ │ │登載: │ │隆仁」印文壹枚;在「│ │ │ │ │ │ │ │ │ │「…與對方聯│ │協議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絡,其家屬代│ │「陳靜誼」印文、署押│ │ │ │ │ │ │ │ │ │接電話,瞭解│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肇事情形」、│ │文件上偽造之「陳靜誼│ │ │ │ │ │ │ │ │ │「…本事故係│ │」、「潘隆仁」印文各│ │ │ │ │ │ │ │ │ │因本車右轉不│ │壹枚 │ │ │ │ │ │ │ │ │ │當而肇事,造│ │④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成對方人員…│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在「禾祥安寧看護中心│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德利工程有│ │ │ │ │ │ │ │ │ │ │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德利工程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一│泰安│王溪平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警員嚴文浩│①王國瑞│ │七│產險├────┤5 月│黃菁菁│①偽造之「臺│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印章壹枚,及在「臺│、黃菁菁│ │ │公司│王溪平 │3 日│翁酩欽│北縣政府警察│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期│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道│: │ │ ├──┼────┤ │高則芳│局新店分局道│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約賄賂罪,處有│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265萬元 │ │ │8198│李向宸 │ │洪永霖│路交通事故當│3 紙 │」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聯單」、「臺北縣警察│②翁酩欽│ │ │W082├────┤ │ │事人登記聯單│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 │ │ │5 (│98年10月│ │ │」公文書1紙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5萬元 │ │ │任意│2日 │ │ │②偽造之「臺│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翁酩欽共同犯行│事故調查表」文件上偽│③洪永霖│ │ │)、├────┤ │ │北縣政府警察│費用收據」私│紙 │使偽造公文書罪│造之「警員嚴文浩」印│: │ │ │8199│300 萬元│ │ │局新店分局警│文書9紙 │③偽造之「同│,處有期徒刑壹│文各壹枚 │30萬元 │ │ │G008│(任意:│ │ │備隊車禍處理│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年貳月。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 │ │ │ │1 (│167 萬59│ │ │小組A2類道路│園縣楊梅鎮調│明書」私文書│高則芳有調查職│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 │ │ │強制│00元+強 │ │ │交通事故調查│解委員會調解│1 紙 │務之公務員,犯│斷書專用(門)」、「│ │ │ │) │制:132 │ │ │表」公文書1 │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貪污治罪條例之│曾邵勇印診斷專用(門│ │ │ │ │萬4100元│ │ │紙 │紙 │意複檢聲明書│違背職務期約賄│)」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私文書1 紙│賂罪,處有期徒│「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 │ │ │ ├────┤ │ │乙: │ │⑤偽造之「汽│刑捌年,褫奪公│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 │ │ │ │李向宸向│ │ │員警工作紀錄│ │車險理賠文件│權伍年。 │造之「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元大銀行│ │ │簿上登載: │ │簽收單」私文│ │耕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 │ │ │ │開設之帳│ │ │「98年10月02│ │書2紙 │ │用(門)」印文共參枚│ │ │ │ │號:2038│ │ │日09時15分. │ │⑥偽造之「免│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 │ │ │ │00000000│ │ │新店市中正與│ │用發票收據」│ │(門)」印文共肆枚 │ │ │ │ │37號 │ │ │民權路口…A │ │私文書1 紙 │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 │ │ │…自小客車駕│ │⑦偽造之「估│ │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 │ │ │駛王溪平…B │ │價單」私文書│ │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重機車騎士│ │1 紙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李石川…A 車│ │⑧偽造之「家│ │批價章陳姿婷」、「財│ │ │ │ │ │ │ │…右前車頭碰│ │是寶裝潢公司│ │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 │ │ │ │ │ │撞B 車左側車│ │在職證明」私│ │收費批價章丁瑛琪」印│ │ │ │ │ │ │ │身. 造成B 車│ │文書1 紙 │ │章各壹枚,及在「財團│ │ │ │ │ │ │ │騎士受傷」之│ │⑨偽造之「協│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 │ │ │ │ │ │ │不實內容 │ │議書」私文書│ │療費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1紙 │ │造之「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 │ │ │ │ │⑩偽造之「看│ │耕莘醫院收費批價章呂│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曉芳」印文共參枚、「│ │ │ │ │ │ │ │ │ │」私文書1紙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院收費批價章陳姿婷」│ │ │ │ │ │ │ │ │ │) │ │印文共肆枚、「財團法│ │ │ │ │ │ │ │ │ ├──────┤ │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 │ │乙: │ │批價章丁瑛琪」印文共│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貳枚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④偽造之「桃園縣楊梅│ │ │ │ │ │ │ │ │ │上登載: │ │鎮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駕駛人肇│ │解會主席曾德全」、「│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調解會秘書邱惠美」、│ │ │ │ │ │ │ │ │ │責…加護病房│ │「調解會委員吳清德」│ │ │ │ │ │ │ │ │ │醫治」之不實│ │、「調解會委員古雲錦│ │ │ │ │ │ │ │ │ │內容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②在「『理賠│ │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 │ │ │ │ │ │ │ │ │CA檢核表」、│ │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 │ │「『理賠宅急│ │席曾德全」、「調解會│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秘書邱惠美」、「調解│ │ │ │ │ │ │ │ │ │PDCA檢核表」│ │會委員吳清德」、「調│ │ │ │ │ │ │ │ │ │上登載: │ │解會委員古雲錦」印文│ │ │ │ │ │ │ │ │ │「保車…發生│ │各貳枚 │ │ │ │ │ │ │ │ │ │碰撞,致機車│ │⑤偽造之「王溪平」、│ │ │ │ │ │ │ │ │ │駕駛人李向宸│ │「李向宸」印章各壹枚│ │ │ │ │ │ │ │ │ │受傷送醫…傷│ │,及在「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者住院中…確│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認本車為肇事│ │件上偽造之「王溪平」│ │ │ │ │ │ │ │ │ │主因…」、「│ │、「李向宸」印文、署│ │ │ │ │ │ │ │ │ │…以$300萬元│ │押各貳枚;在「領款收│ │ │ │ │ │ │ │ │ │達成和解…」│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王溪│ │ │ │ │ │ │ │ │ │ │ │平」、「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王溪平」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同意查│ │ │ │ │ │ │ │ │ │ │ │閱病歷聲明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同│ │ │ │ │ │ │ │ │ │ │ │意複檢聲明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向宸」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汽│ │ │ │ │ │ │ │ │ │ │ │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 │ │偽造之「王溪平」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李向│ │ │ │ │ │ │ │ │ │ │ │宸」印文壹枚;在「協│ │ │ │ │ │ │ │ │ │ │ │議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王溪平」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萬德傷殘器│ │ │ │ │ │ │ │ │ │ │ │材有限公司」、「黃文│ │ │ │ │ │ │ │ │ │ │ │生」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萬德傷│ │ │ │ │ │ │ │ │ │ │ │殘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黃文生」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益立車業行│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估│ │ │ │ │ │ │ │ │ │ │ │價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益立車業行」印文壹枚│ │ │ │ │ │ │ │ │ │ │ │⑧偽造之「家是寶裝潢│ │ │ │ │ │ │ │ │ │ │ │公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家是寶裝潢公司在職│ │ │ │ │ │ │ │ │ │ │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家是寶裝潢公司」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 │ │ │ │ │ │ │ │⑨偽造之「聶蘭英」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看護費│ │ │ │ │ │ │ │ │ │ │ │用證明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聶蘭英」印文壹枚│ │ ├─┼──┼────┼──┼───┼──────┼──────┼──────┼───────┼──────────┼────┤ │一│泰安│吳明洋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八│產險├────┤2 月│黃菁菁│①「臺北縣政│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吳明洋 │23日│翁酩欽│府警察局新店│院乙種診斷證│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曾│: │ │ ├──┼────┤ │高則芳│分局道路交通│明書」私文書│人電匯同意書│約賄賂罪,處有│邵勇印診斷專用(門)│128萬元 │ │ │0098│鄭恒欣 │ │劉全英│事故當事人登│2 紙 │」私文書1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W079├────┤ │賴文章│記聯單」上登│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1 (│98年11月│ │ │載: │團法人天主教│車險理賠申請│。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意│23日 │ │ │「發生時間:│耕莘醫院醫療│書」私文書1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 │ │98年11月23日│費用收據」私│紙 │使偽造公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0099│190 萬元│ │ │12時40分…地│文書3紙 │③偽造之「受│,處有期徒刑壹│(門)」印文共貳枚、│19萬元 │ │ │G005│(任意:│ │ │點:新店市建│③偽造之「臺│益人領款收據│年貳月。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④賴文章│ │ │3( │105 萬90│ │ │國路與民族路│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 紙│高則芳有調查職│門)」印文共肆枚 │: │ │ │強制│00元+強 │ │ │口…當事人姓│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同│務之公務員,犯│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38萬元 │ │ │) │制:84萬│ │ │名:吳明洋…│書」公文書1 │意查閱病歷聲│貪污治罪條例之│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1000元)│ │ │車牌號碼:00│紙 │明書」私文書│違背職務期約賄│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07-VZ …當事│ │1 紙 │賂罪,處有期徒│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鄭恒欣向│ │ │人姓名:鄭恒│ │⑤偽造之「同│刑捌年,褫奪公│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元大銀行│ │ │欣…行人」之│ │意複檢聲明書│權伍年。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開設之帳│ │ │不實內容 │ │」私文書1 紙│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號:2038│ │ │②「臺北縣政│ │⑥偽造之「汽│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00000000│ │ │府警察局新店│ │車險理賠文件│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68號 │ │ │分局警備隊車│ │簽收單」私文│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禍處理小組A2│ │書2紙 │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 │ │ │類道路交通事│ │⑦偽造之「協│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故調查表」上│ │議書」私文書│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登載: │ │1紙 │ │壹枚 │ │ │ │ │ │ │ │「第一當事人│ │⑧偽造之「安│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吳明洋…第│ │福看護中心收│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二當事人:鄭│ │據」私文書2 │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恒欣…時間:│ │紙 │ │邱万容」、「調解委員│ │ │ │ │ │ │ │98年11月23日│ │⑨偽造之「福│ │陳明欽」印章各壹枚,│ │ │ │ │ │ │ │12時40分…地│ │隆電鍍股份有│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點:新店市建│ │限公司北區業│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國路與民族路│ │務組薪資單」│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口…A 車行至│ │私文書3 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事發地時,左│ ├──────┤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側車身擦撞B │ │乙: │ │邱万容」、「調解委員│ │ │ │ │ │ │ │行人,B 行人│ │在「『理賠宅│ │陳明欽」印文各壹枚 │ │ │ │ │ │ │ │倒地、受傷」│ │急便』強制險│ │④偽造之「吳明洋」、│ │ │ │ │ │ │ │之不實內容 │ │標竿服務PDCA│ │「鄭恒欣」印章各壹枚│ │ │ │ │ │ │ ├──────┤ │檢核表」、「│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 │ │ │ │ │ │ │乙: │ │『理賠宅急便│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標竿服務PD│ │件上偽造之「吳明洋」│ │ │ │ │ │ │ │簿上登載: │ │CA檢核表」上│ │、「鄭恒欣」印文、署│ │ │ │ │ │ │ │「:時間地點│ │登載: │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98.11.23.124│ │「本事故係因│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0 建國路與民│ │保車於肇事路│ │」文件上偽造之「吳明│ │ │ │ │ │ │ │族路口:A 車│ │口左轉未禮讓│ │洋、「鄭恒欣」印文各│ │ │ │ │ │ │ │…自小客駕駛│ │過馬路之行人│ │壹枚;在「汽車險理賠│ │ │ │ │ │ │ │吳明洋…B 行│ │而發生碰撞,│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人鄭恆欣…雙│ │造成對方人員│ │「吳明洋」印文、署押│ │ │ │ │ │ │ │方於上述時間│ │受傷…」、「│ │各壹枚;在「受益人領│ │ │ │ │ │ │ │地點A 車…擦│ │…本事故係因│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撞行走於行人│ │本車轉彎不當│ │「吳明洋」印文壹枚、│ │ │ │ │ │ │ │穿越道之行人│ │而肇事,造成│ │署押共貳枚、「鄭恒欣│ │ │ │ │ │ │ │. (受傷)」│ │對方受傷,此│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之不實內容 │ │情形應符合強│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制險之理賠範│ │書」文件上偽造之「鄭│ │ │ │ │ │ │ │ │ │圍…」之不實│ │恒欣」印文壹枚;在「│ │ │ │ │ │ │ │ │ │內容 │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鄭恒欣」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理│ │ │ │ │ │ │ │ │ │ │ │賠文件簽收單」偽造之│ │ │ │ │ │ │ │ │ │ │ │「鄭恒欣」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協議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吳明洋」印文│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安福看護中│ │ │ │ │ │ │ │ │ │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安福看護中心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安福看護│ │ │ │ │ │ │ │ │ │ │ │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一│泰安│陳美裳 │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九│產險├────┤12月│黃菁菁│「桃園縣政府│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陳美裳 │2日 │翁酩欽│警察局道路交│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交│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 │林志優│通事故當事人│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1 醫L )」、「王正儀│228萬元 │ │ │8199│廖金平 │ │洪永霖│登記聯單」上│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期徒刑壹年,褫│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②翁酩欽│ │ │W033├────┤ │ │登載: │5 紙 │②偽造之「汽│奪公權壹年。 │)」、「MR1015雷大雅│: │ │ │9( │99年4 月│ │ │「發生時間:│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翁酩欽共同犯行│醫字第010159號」、「│5萬元 │ │ │任意│13日 │ │ │99年4 月13日│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使偽造公文書罪│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③林志優│ │ │)、├────┤ │ │7 時25分…地│用收據」私文│紙 │,處有期徒刑壹│5888」印章各壹枚,及│: │ │ │8199│260 萬元│ │ │點:桃園縣龜│書11紙 │③偽造之「同│年貳月。 │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1萬元 │ │ │G011│(任意:│ │ │山鄉萬壽路二│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林志優有調查職│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④洪永霖│ │ │8( │148 萬93│ │ │段與大同路口│園縣平鎮市調│明書」私文書│務之公務員,犯│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強制│44元+強 │ │ │…當事人姓名│解委員會調解│1 紙 │貪污治罪條例之│「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26萬元 │ │ │) │制:111 │ │ │:陳美裳…當│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違背職務收受賄│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 │ │ │ │萬0656元│ │ │事人姓名:廖│紙 │意複檢聲明書│賂罪,處有期徒│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 │金平【行人】│ │」私文書1 紙│刑貳年,褫奪公│」、「王正儀診斷證明│ │ │ │ ├────┤ │ │」之不實內容│ │⑤偽造之「汽│權壹年。 │專用(1 醫L )」印文│ │ │ │ │廖金平向│ │ │ │ │車險理賠文件│ │各伍枚、「MR1015雷大│ │ │ │ │聯邦商業│ │ │ │ │簽收單」私文│ │雅醫字第010159號」印│ │ │ │ │銀行(下│ │ │ │ │書3紙 │ │文共貳枚、「雷大雅」│ │ │ │ │稱聯邦銀│ │ │ │ │⑥偽造之「日│ │署押共貳枚、「MA2901│ │ │ │ │行)開設│ │ │ │ │安安養院收據│ │廖正智醫字第025888」│ │ │ │ │之帳號:│ │ │ │ │」私文書2紙 │ │印文共參枚、「廖正智│ │ │ │ │00000000│ │ │ │ │⑦偽造之「永│ │」署押壹枚 │ │ │ │ │4124號 │ │ │ │ │固安股份有限│ │②偽造之「桃園縣平鎮│ │ │ │ │ │ │ │ │ │公司薪資條」│ │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2紙 │ │解會主席黃教文」、「│ │ │ │ │ │ │ │ │ ├──────┤ │調解會秘書楊永成」印│ │ │ │ │ │ │ │ │ │乙: │ │章各壹枚、扣案偽造之│ │ │ │ │ │ │ │ │ │①在「汽車險│ │「游美燕」、「劉建良│ │ │ │ │ │ │ │ │ │理賠申請書」│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上登載: │ │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 │ │ │ │ │ │ │ │ │「…駕駛人肇│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責判定:有肇│ │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 │ │ │ │ │ │ │ │ │責…」之不實│ │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 │ │內容 │ │席黃教文」、「調解會│ │ │ │ │ │ │ │ │ │②在「『理賠│ │秘書楊永成」、「游美│ │ │ │ │ │ │ │ │ │宅急便』強制│ │燕」、「劉建良」印文│ │ │ │ │ │ │ │ │ │險標竿服務PD│ │各貳枚 │ │ │ │ │ │ │ │ │ │CA檢核表」、│ │③偽造之「陳美裳」印│ │ │ │ │ │ │ │ │ │「『理賠宅急│ │章壹枚、「廖金平」印│ │ │ │ │ │ │ │ │ │便』標竿服務│ │章共貳枚,及在「桃園│ │ │ │ │ │ │ │ │ │PDCA檢核表」│ │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上登載: │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保車…因轉│ │陳美裳」、「廖金平」│ │ │ │ │ │ │ │ │ │彎時不慎碰撞│ │印文、署押各貳枚;在│ │ │ │ │ │ │ │ │ │行人廖金平受│ │「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 │ │ │ │ │ │ │ │ │傷,致其受傷│ │匯同意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送醫…聯絡傷│ │之「陳美裳」印文壹枚│ │ │ │ │ │ │ │ │ │勢為顱骨骨折│ │、「廖金平」共參枚;│ │ │ │ │ │ │ │ │ │…」、「…和│ │在「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解金額:$260│ │」文件上偽造之「陳美│ │ │ │ │ │ │ │ │ │萬元…」之不│ │裳」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實內容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 │ │ │ │ │ │ │ │ │ │ │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廖金平」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廖金平│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 │ │在「汽車險理賠文件簽│ │ │ │ │ │ │ │ │ │ │ │收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廖金平」印文共參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二│泰安│李竹蓮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十│產險├────┤年3 │黃菁菁│「臺北縣政府│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污治罪條例第十│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李竹蓮 │月1 │翁酩欽│警察局土城分│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一條第一項之交│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日 │林光輝│局道路交通事│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付賄賂罪,處有│1 醫L )」、「王正儀│239萬元 │ │ │8199│徐珮瑄 │ │潘文誠│故現場草圖」│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期徒刑壹年,褫│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②翁酩欽│ │ │W079├────┤ │洪永霖│上登載: │3 紙 │②偽造之「汽│奪公權壹年。 │)」、「MR1015雷大雅│: │ │ │4 (│99年8 月│ │ │「發生時間:│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翁酩欽共同犯行│醫字第010159號」、「│5萬元 │ │ │任意│29日 │ │ │99年8 月29日│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使偽造公文書罪│MR2017李立昂醫字第01│③林光輝│ │ │)、├────┤ │ │22時53分…地│用收據」私文│紙 │,處有期徒刑壹│2131」印章各壹枚,及│: │ │ │8199│280 萬元│ │ │點:土城市環│書8 紙 │③偽造之「同│年貳月。 │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3萬元 │ │ │G022│(任意:│ │ │河路4.2K…A │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林光輝共同犯貪│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④潘文誠│ │ │8 (│188 萬27│ │ │車…李竹蓮…│園縣楊梅鎮調│明書」私文書│污治罪條例第十│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強制│67元+ 強│ │ │B 車…徐珮瑄│解委員會調解│1 紙 │一條第一項之交│「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5萬元 │ │ │) │制:91萬│ │ │」之不實內容│書」公文書1 │④偽造之「同│付賄賂罪,處有│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⑤洪永霖│ │ │ │7233元)│ │ ├──────┤紙 │意複檢聲明書│期徒刑壹年,褫│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乙: │ │」私文書1 紙│奪公權壹年。 │」、「王正儀診斷證明│28萬元 │ │ │ │徐珮瑄向│ │ │員警工作紀錄│ │⑤偽造之「汽│潘文誠有調查職│專用(1 醫L )」印文│ │ │ │ │聯邦銀行│ │ │簿上登載: │ │車險理賠文件│務之公務員,犯│各參枚、「MR1015雷大│ │ │ │ │開設之帳│ │ │「…A 車駕駛│ │簽收單」私文│貪污治罪條例之│雅醫字第010159號」印│ │ │ │ │號:0305│ │ │李竹蓮…與B │ │書1紙 │違背職務收受賄│文共貳枚、「MR2017李│ │ │ │ │00000000│ │ │車駕駛徐珮瑄│ │⑥偽造之「在│賂罪,處有期徒│立昂醫字第012131」印│ │ │ │ │號 │ │ │…發生追撞,│ │職證明」私文│刑參年拾月,褫│文壹枚、「李立昂」署│ │ │ │ │ │ │ │雙方在肇事處│ │書1紙 │奪公權貳年。 │押壹枚 │ │ │ │ │ │ │ │發生擦撞…B │ │⑦偽造之「免│ │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車駕駛倒地受│ │用發票收據」│ │曾德全」、「調解會秘│ │ │ │ │ │ │ │傷送醫,全案│ │私文書1紙 │ │書邱惠美」、「調解會│ │ │ │ │ │ │ │警方依規定處│ │⑧偽造之「交│ │委員吳清德」印章各壹│ │ │ │ │ │ │ │理…」之不實│ │通費用證明書│ │枚,及在「桃園縣楊梅│ │ │ │ │ │ │ │內容 │ │」私文書2紙 │ │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文件上偽造之「調解會│ │ │ │ │ │ │ │ │ │) │ │主席曾德全」、「調解│ │ │ │ │ │ │ │ │ │⑨偽造之「看│ │會秘書邱惠美」、「調│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解會委員吳清德」印文│ │ │ │ │ │ │ │ │ │」私文書1 紙│ │各壹枚 │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③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 │ │「徐珮瑄」印章各壹枚│ │ │ │ │ │ │ │ │ ├──────┤ │,及在「桃園縣楊梅鎮│ │ │ │ │ │ │ │ │ │乙: │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在「『理賠宅│ │件上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徐珮瑄」印文、署│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押各壹枚;在「領款收│ │ │ │ │ │ │ │ │ │檢核表」、「│ │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文件上偽造之「李竹│ │ │ │ │ │ │ │ │ │』標竿服務PD│ │蓮」印文共貳枚、「徐│ │ │ │ │ │ │ │ │ │CA檢核表」上│ │珮瑄」印文共參枚;在│ │ │ │ │ │ │ │ │ │登載: │ │「汽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保車…因變│ │文件上偽造之「李竹蓮│ │ │ │ │ │ │ │ │ │換車道不當碰│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撞…致機車駕│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駛人徐佩瑄受│ │書」文件上偽造之「徐│ │ │ │ │ │ │ │ │ │傷送醫…傷者│ │珮瑄」印文共貳枚;在│ │ │ │ │ │ │ │ │ │住院中…確認│ │「同意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本車為肇事主│ │件上偽造之「徐珮瑄」│ │ │ │ │ │ │ │ │ │因…」、「…│ │印文共貳枚;在「汽車│ │ │ │ │ │ │ │ │ │殘廢等級申請│ │險理賠文件簽收單」偽│ │ │ │ │ │ │ │ │ │. 症狀固定…│ │造之「徐珮瑄」印文壹│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桃花源食品│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臻祥有限公│ │ │ │ │ │ │ │ │ │ │ │司」、「林清添」印章│ │ │ │ │ │ │ │ │ │ │ │各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 │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臻祥有限公司」│ │ │ │ │ │ │ │ │ │ │ │、「林清添」各壹枚 │ │ │ │ │ │ │ │ │ │ │ │⑥偽造之「陳昱帆」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交通費│ │ │ │ │ │ │ │ │ │ │ │用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陳昱帆」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楊瑞蘭」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看護費│ │ │ │ │ │ │ │ │ │ │ │用證明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楊瑞蘭」印文壹枚│ │ ├─┼──┼────┼──┼───┼──────┼──────┼──────┼───────┼──────────┼────┤ │二│泰安│王壯瑞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一│產險├────┤年9 │黃菁菁│①偽造之「桃│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領│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黃菁菁 │月1 │翁酩欽│園縣政府警察│人林口長庚紀│款收據暨受款│,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日 │蔡育庭│局道路交通事│念醫院診斷證│人電匯同意書│年肆月。 │1 醫L )」、「王正儀│約255 萬│ │ │8100│廖松慧 │ │洪永霖│故當事人登記│明書」私文書│」私文書2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元 │ │ │W037├────┤ │ │聯單」公文書│3 紙 │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MR2043孫正輝│②翁酩欽│ │ │3 (│100 年3 │ │ │1紙 │②偽造之「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醫字第013408號」、「│: │ │ │任意│月25日 │ │ │②偽造之「桃│庚紀念醫院費│書」私文書1 │年貳月。 │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5萬元 │ │ │)、├────┤ │ │園縣政府警察│用收據」私文│紙 │蔡育庭共同犯行│5888」印章各壹枚,及│③蔡育庭│ │ │0800│292 萬25│ │ │局龜山分局道│書13 紙 │③偽造之「同│使偽造公文書罪│在「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 │ │G013│18元(任│ │ │路交通事故現│③偽造之「桃│意查閱病歷聲│,處有期徒刑壹│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3萬元 │ │ │7 (│意:220 │ │ │場圖」公文書│園縣龜山鄉調│明書」私文書│年貳月。 │證明書」文件上偽造之│④洪永霖│ │ │強制│萬2518元│ │ │1紙 │解委員會調解│1 紙 │ │「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 │ │ │) │+強制:7│ │ │ │書」公文書2 │④偽造之「同│ │口長庚紀念醫院正章診│約29萬元│ │ │ │2萬元) │ │ │ │紙 │意複檢聲明書│ │斷證明專用(1 醫L )│ │ │ │ ├────┤ │ │ │ │」私文書1 紙│ │」、「王正儀診斷證明│ │ │ │ │廖松慧向│ │ │ │ │⑤偽造之「汽│ │專用(1 醫L )」印文│ │ │ │ │聯邦銀行│ │ │ │ │車險理賠文件│ │各參枚、「MR2043孫正│ │ │ │ │開設之帳│ │ │ │ │簽收單」私文│ │輝醫字第013408號」印│ │ │ │ │號:0865│ │ │ │ │書3紙 │ │文共貳枚、「孫正輝」│ │ │ │ │00000000│ │ │ │ │⑥偽造之「日│ │署押壹枚、「MA2901廖│ │ │ │ │號 │ │ │ │ │安安養院收據│ │正智醫字第025888」印│ │ │ │ │ │ │ │ │ │」私文書2紙 │ │文共參枚、「廖正智」│ │ │ │ │ │ │ │ │ │⑦偽造之「協│ │署押貳枚 │ │ │ │ │ │ │ │ │ │議書」私文書│ │②偽造之「桃園縣龜山│ │ │ │ │ │ │ │ │ │1紙 │ │鄉調解委員會」、「高│ │ │ │ │ │ │ │ │ │⑧偽造之「西│ │貴霖」、「調解會秘書│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曾鳳珠」、「調解會主│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在│ │席高貴霖」、「調解會│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委員李茂程」、「調解│ │ │ │ │ │ │ │ │ │書1 紙 │ │會委員陳樹根」印章各│ │ │ │ │ │ │ │ │ │⑨偽造之「西│ │壹枚,及在「桃園縣龜│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薪│ │」文件上偽造之「桃園│ │ │ │ │ │ │ │ │ │資條」私文書│ │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 │ │ │ │ │ │ │ │ │2 紙 │ │、「高貴霖」、「調解│ │ │ │ │ │ │ │ │ ├──────┤ │會秘書曾鳳珠」印文各│ │ │ │ │ │ │ │ │ │乙: │ │貳枚、「調解會主席高│ │ │ │ │ │ │ │ │ │在「『理賠宅│ │貴霖」、「調解會委員│ │ │ │ │ │ │ │ │ │急便』強制險│ │李茂程」、「調解會委│ │ │ │ │ │ │ │ │ │標竿服務PDCA│ │員陳樹根」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檢核表」、「│ │③偽造之「王壯瑞」、│ │ │ │ │ │ │ │ │ │『理賠宅急便│ │「黃菁菁」、「廖松慧│ │ │ │ │ │ │ │ │ │』標竿服務PD│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CA檢核表」上│ │桃園縣龜山鄉調解委員│ │ │ │ │ │ │ │ │ │登載: │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保車…不慎│ │之「王壯瑞」印文壹枚│ │ │ │ │ │ │ │ │ │碰撞自行車廖│ │、「黃菁菁」、「廖松│ │ │ │ │ │ │ │ │ │松慧受傷. 致│ │慧」印文、署押各貳枚│ │ │ │ │ │ │ │ │ │其受傷送醫…│ │;在「領款收據暨受款│ │ │ │ │ │ │ │ │ │傷勢為腦出血│ │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 │ │ │ │ │、肺臟刺傷. │ │偽造之「王壯瑞」印文│ │ │ │ │ │ │ │ │ │尚未穩定」、│ │共貳枚、「廖松慧」印│ │ │ │ │ │ │ │ │ │「…以$300萬│ │文共參枚;在「汽車險│ │ │ │ │ │ │ │ │ │元達成和解…│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造之「王壯瑞」印文壹│ │ │ │ │ │ │ │ │ │ │ │枚、「黃菁菁」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在「同意│ │ │ │ │ │ │ │ │ │ │ │查閱病歷聲明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廖松慧」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在「同意複│ │ │ │ │ │ │ │ │ │ │ │檢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廖松慧」印文共貳│ │ │ │ │ │ │ │ │ │ │ │枚;在「汽車險理賠文│ │ │ │ │ │ │ │ │ │ │ │件簽收單」偽造之「王│ │ │ │ │ │ │ │ │ │ │ │壯瑞」印文壹枚、「黃│ │ │ │ │ │ │ │ │ │ │ │菁菁」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廖松慧」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在「協議書」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王壯瑞」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日安安養院」印文│ │ │ │ │ │ │ │ │ │ │ │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西北臺慶科│ │ │ │ │ │ │ │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西北臺慶│ │ │ │ │ │ │ │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 │ │ │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印文壹枚 │ │ ├─┼──┼────┼──┼───┼──────┼──────┼──────┼───────┼──────────┼────┤ │二│第一│李本子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二│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陳春木 │26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73醫00 │: │ │ ├──┼────┤ │劉全英│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年肆月。 │2473李建明」、「主00│145 萬50│ │ │1025│郭春花 │ │劉容任│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166 醫002527陳正蔚」│00元 │ │ │6A00├────┤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②翁酩欽│ │ │563 │96年4 月│ │ │調查表」公文│團法恩主公醫│車保險理賠款│,處有期徒刑壹│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26日 │ │ │書1紙 │院收據」私文│讓與同意書」│年貳月。 │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5萬元 │ │ │意)├────┤ │ │ │書3紙 │私文書1紙 │ │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③劉全英│ │ │、10│215 萬元│ │ │ │③偽造之「長│③偽造之「汽│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256K│(任意:│ │ │ │庚醫療財團法│車險賠款同意│ │印文共貳枚、「主0017│21萬5000│ │ │0009│58萬5850│ │ │ │人林口長庚紀│書暨受款人電│ │3 醫002473李建明」、│元 │ │ │4( │元+ 強制│ │ │ │念醫院診斷證│匯同意書」私│ │「主00166 醫002527陳│④劉容任│ │ │強制│:156 萬│ │ │ │明書」私文書│文書1紙 │ │正蔚」印文各壹枚 │: │ │ │) │4150元)│ │ │ │1 紙 │④偽造之「領│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43萬元 │ │ │ ├────┤ │ │ │④偽造之「長│款收據」私文│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 │郭春花向│ │ │ │庚紀念醫院費│書1紙 │ │主公醫院吳敏儀收費章│ │ │ │ │中信銀行│ │ │ │用收據」私文│⑤偽造之「強│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開設之帳│ │ │ │書4 紙 │制汽車責任險│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 │ │ │ │號:0129│ │ │ │⑤偽造之「台│理賠確認書」│ │據」文件上偽造之「恩│ │ │ │ │00000000│ │ │ │北縣中和市調│私文書1紙 │ │主公醫院莊碧珠收費章│ │ │ │ │0號 │ │ │ │解委員會調解│⑥偽造之「免│ │」印文壹枚、「恩主公│ │ │ │ │ │ │ │ │筆錄」公文書│用發票收據」│ │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 │ │ │ │1 紙 │私文書3 紙 │ │文共貳枚 │ │ │ │ │ │ │ │ │ │⑦偽造之「在│ │③偽造之「財團法人長│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 │ │ │ │ │ │ │ │ │書1 紙 │ │明專用」、「MR2017張│ │ │ │ │ │ │ │ │ │⑧偽造之「薪│ │凱群醫字第014367號」│ │ │ │ │ │ │ │ │ │資袋」私文書│ │印章各壹枚,及在「長│ │ │ │ │ │ │ │ │ │3 紙 │ │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 │ │ │ │ │乙: │ │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正章│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診斷證明專用」、「MR│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2017張凱群醫字第0143│ │ │ │ │ │ │ │ │ │登載: │ │67號」印文各壹枚、「│ │ │ │ │ │ │ │ │ │「…肇責:有│ │張凱群」署押壹枚 │ │ │ │ │ │ │ │ │ │責…」之不實│ │④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內容 │ │呂坤木」、「林碧蓮」│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印章各壹枚,及在「台│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 │ │ │ │ │」上登載: │ │調解筆錄」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肇者:本│ │之「調解會主席呂坤木│ │ │ │ │ │ │ │ │ │100%…」之不│ │」、「林碧蓮」印文各│ │ │ │ │ │ │ │ │ │實內容 │ │壹枚、「余明真」署押│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壹枚 │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⑤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表」上登載:│ │「郭春花」印章各壹枚│ │ │ │ │ │ │ │ │ │「…一、肇事│ │,及在「台北縣中和市│ │ │ │ │ │ │ │ │ │屬實…」之不│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實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④在「汽車險│ │」、「郭春花」印文各│ │ │ │ │ │ │ │ │ │肇事處理綜合│ │壹枚;在「汽車保險理│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賠申請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載: │ │之「李本子」印文壹枚│ │ │ │ │ │ │ │ │ │「…案經桃園│ │;在「汽車保險理賠款│ │ │ │ │ │ │ │ │ │代查,保車車│ │讓與同意書」文件上偽│ │ │ │ │ │ │ │ │ │速過快不慎撞│ │造之「李本子」印文壹│ │ │ │ │ │ │ │ │ │及對造,應負│ │枚;在「汽車險賠款同│ │ │ │ │ │ │ │ │ │全責…」之不│ │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實內容 │ │書」文件上偽造之「李│ │ │ │ │ │ │ │ │ │ │ │本子」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 │ │枚、「郭春花」印文壹│ │ │ │ │ │ │ │ │ │ │ │枚;在「領款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 │ │、「郭春花」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李本子」、「│ │ │ │ │ │ │ │ │ │ │ │郭春花」印文、署押各│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⑥在「免用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楊明意│ │ │ │ │ │ │ │ │ │ │ │」署押共參枚 │ │ │ │ │ │ │ │ │ │ │ │⑦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二│第一│李素梅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三│產險├────┤10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陳俊良 │3日 │翁酩欽│警察局新店分│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局警備隊A2類│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約賄賂罪,處有│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91 萬元│ │ │1027│李婉瑜 │ │劉全英│道路交通事故│2 紙 │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6A02├────┤ │林凡普│調查表」上登│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估│,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332 │96年7 月│ │ │載: │團法人天主教│價單」私文書│。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7日 │ │ │「第一當事人│耕莘醫院醫療│1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意)├────┤ │ │:陳俊良…第│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免│使偽造私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10│280 萬元│ │ │二當事人…李│文書4紙 │用發票收據」│,處有期徒刑肆│(門)」、「孫明傑印│70萬元 │ │ │276K│(任意:│ │ │婉瑜…時間:│ │私文書3 紙 │月,如易科罰金│診斷專用(門)」印文│④林凡普│ │ │0010│123 萬10│ │ │96年7 月7 日│ │④偽造之「在│,以新臺幣壹仟│各貳枚 │: │ │ │7( │16元+強 │ │ │20時20分…地│ │職證明」私文│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14萬元 │ │ │強制│制:156 │ │ │點:新店市中│ │書1 紙 │高則芳有調查職│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萬8984元│ │ │正路、民族路│ │⑤偽造之「和│務之公務員,犯│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 │ │ │口…A 車因車│ │解書」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之│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速過快…和行│ │1 紙(起訴書│違背職務期約賄│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李婉瑜向│ │ │人發生碰撞…│ │漏載) │賂罪,處有期徒│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合作金庫│ │ │警方到達現場│ ├──────┤刑捌年,褫奪公│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商業銀行│ │ │時,傷者已送│ │乙: │權伍年。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下稱合│ │ │醫(耕莘)」│ │①在「汽車保│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庫)開設│ │ │之不實內容 │ │險計算書」上│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之帳號:│ │ │ │ │登載: │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0000000 │ │ │ │ │「…肇責:有│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451089號│ │ │ │ │責…」之不實│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內容 │ │共貳枚 │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③偽造之「李素梅」、│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李婉瑜」印章各壹枚│ │ │ │ │ │ │ │ │ │」上登載: │ │,及在「汽車保險理賠│ │ │ │ │ │ │ │ │ │「…肇者:本│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00%…」之不│ │「李素梅」印文壹枚、│ │ │ │ │ │ │ │ │ │實內容 │ │「陳俊良」署押壹枚;│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在「和解書」文件上偽│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造之「李素梅」、「陳│ │ │ │ │ │ │ │ │ │表」上登載:│ │俊良」、「李婉瑜」印│ │ │ │ │ │ │ │ │ │「…保車行駛│ │文各壹枚 │ │ │ │ │ │ │ │ │ │至路口撞及行│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人而肇事…受│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害人子宮膀胱│ │枚,及在「估價單」文│ │ │ │ │ │ │ │ │ │摘除…」之不│ │件上偽造之「光美醫療│ │ │ │ │ │ │ │ │ │實內容 │ │器材用品專賣店」印文│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壹枚 │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⑤偽造之「封海燕」印│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章壹枚,及在「免用發│ │ │ │ │ │ │ │ │ │載: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受害人…│ │「封海燕」印文、署押│ │ │ │ │ │ │ │ │ │第一次手術摘│ │各參枚 │ │ │ │ │ │ │ │ │ │除子宮…又二│ │⑥偽造之「景晟國際有│ │ │ │ │ │ │ │ │ │次手術摘除膀│ │限公司」印章壹枚,及│ │ │ │ │ │ │ │ │ │胱…至受害者│ │在「在職證明」文件上│ │ │ │ │ │ │ │ │ │家中瞭解,其│ │偽造之「景晟國際有限│ │ │ │ │ │ │ │ │ │生活需家人扶│ │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助…」之不實│ │ │ │ │ │ │ │ │ │ │ │內容 │ │ │ │ ├─┼──┼────┼──┼───┼──────┼──────┼──────┼───────┼──────────┼────┤ │二│第一│宋嘉振 │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四│產險├────┤3 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趙鵬麟 │14日│林光輝│警察局土城分│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一項之交│防」、「主00173醫00 │: │ │ ├──┼────┤ │劉全英│局道路交通事│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付賄賂罪,處有│2473李建明」印章各壹│186 萬元│ │ │1027│桌日球 │ │林凡普│故現場圖」上│書2紙 │紙 │期徒刑壹年,褫│枚,及在「財團法人恩│②林光輝│ │ │6A04├────┤ │ │登載: │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親│奪公權壹年。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008 │96年12月│ │ │「發生時間:│團法恩主公醫│馨養護中心看│林光輝有調查職│書」文件上偽造之「財│3萬元 │ │ │(任│10日 │ │ │96年12月10日│院收據」私文│護收據」私文│務之公務員,犯│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④劉全英│ │ │意)├────┤ │ │21時30分…地│書6紙 │書2 紙 │貪污治罪條例之│書專用關防」、「主00│: │ │ │、10│270 萬元│ │ │點:土城市中│ │③偽造之「和│違背職務收受賄│173 醫002473李建明」│67萬5000│ │ │276K│(任意:│ │ │央路3 段279 │ │解書」私文書│賂罪,處有期徒│印文各貳枚 │元 │ │ │0017│115 萬64│ │ │號…第一當事│ │1 紙 │刑捌年陸月,褫│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⑤林凡普│ │ │4( │70元+ 強│ │ │人:趙鵬麟…│ │④偽造之「工│奪公權伍年。 │莊碧珠收費章」、「恩│: │ │ │強制│制:154 │ │ │DA-5808 …第│ │作證明」私文│ │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13萬5000│ │ │) │萬3530元│ │ │二當事人:卓│ │書1紙 │ │」、「恩主公醫院吳敏│元 │ │ │ │) │ │ │日球(傷者)│ ├──────┤ │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 │ │ │ ├────┤ │ │」之不實內容│ │乙: │ │,及在「財團法人恩主│ │ │ │ │卓日球向│ │ │ │ │①在「汽車保│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元大銀行│ │ │ │ │險計算書」上│ │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 │ │ │ │開設之帳│ │ │ │ │登載: │ │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號:0080│ │ │ │ │「…肇責:有│ │醫院曾慧雯收費章」、│ │ │ │ │00000000│ │ │ │ │責…」之不實│ │「恩主公醫院吳敏儀收│ │ │ │ │0號 │ │ │ │ │內容 │ │費章」印文各貳枚 │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③偽造之「宋嘉振」、│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卓日球」印章各壹枚│ │ │ │ │ │ │ │ │ │」上登載: │ │,及在「汽車保險理賠│ │ │ │ │ │ │ │ │ │「…肇者:本│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00%…」之不│ │「宋嘉振」印文、署押│ │ │ │ │ │ │ │ │ │實內容 │ │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文件上偽造之「宋嘉振│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卓日球」印文各│ │ │ │ │ │ │ │ │ │表」上登載:│ │壹枚 │ │ │ │ │ │ │ │ │ │「…至路口撞│ │④偽造之「親馨養護中│ │ │ │ │ │ │ │ │ │及行人而肇事│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之不實內│ │親馨養護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容 │ │」文件上偽造之「親馨│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養護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⑤偽造之「益紐文化事│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業有限工司」印章壹枚│ │ │ │ │ │ │ │ │ │載: │ │,及在「工作證明」文│ │ │ │ │ │ │ │ │ │「…保車行駛│ │件上偽造之「益紐文化│ │ │ │ │ │ │ │ │ │至路口撞及行│ │事業有限工司」印文壹│ │ │ │ │ │ │ │ │ │人而肇事…至│ │枚 │ │ │ │ │ │ │ │ │ │受害者家中瞭│ │ │ │ │ │ │ │ │ │ │ │解,其生活需│ │ │ │ │ │ │ │ │ │ │ │家人扶助…」│ │ │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 ├─┼──┼────┼──┼───┼──────┼──────┼──────┼───────┼──────────┼────┤ │二│第一│劉俊祥 │97年│王國瑞│乙: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五│產險├────┤6 月│黃菁菁│員警工作紀錄│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許子健 │2 日│翁酩欽│簿上登載: │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一、時間地│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約賄賂罪,處有│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49萬元 │ │ │1008│朱湘芬 │ │劉全英│點97.02.16.0│2 紙 │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張本立印診斷專│②翁酩欽│ │ │7A00├────┤ │劉容任│6 時50分. 寶│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用(門)」印章各壹枚│: │ │ │228 │97年2 月│ │ │橋路與德正街│團法人天主教│車保險理賠款│。 │,及在「天主教耕莘醫│5萬元 │ │ │(任│16日 │ │ │口二、A 車…│耕莘醫院醫療│讓與同意書」│翁酩欽共同犯行│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文│③劉全英│ │ │意)├────┤ │ │自小客車駕駛│費用收據」私│私文書1 紙 │使偽造私文書罪│件上偽造之「財團法人│: │ │ │、10│220 萬元│ │ │許子健…B 行│文書7紙 │③偽造之「汽│,處有期徒刑肆│天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22萬元 │ │ │087K│(任意:│ │ │人朱湘芬…雙│ │車險賠款同意│月,如易科罰金│斷書專用(門)」印文│④劉容任│ │ │0002│146 萬42│ │ │方於上述時間│ │書暨受款人電│,以新臺幣壹仟│共貳枚、「孫明傑印診│: │ │ │1( │75元+強 │ │ │地點發生碰撞│ │匯同意書」私│元折算壹日。 │斷專用(門)」、「張│44萬元 │ │ │強制│制:73萬│ │ │,B 行人受傷│ │文書1紙 │高則芳有調查職│本立印診斷專用(門)│ │ │ │) │5725元)│ │ │」之不實內容│ │④偽造之「領│務之公務員,犯│」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款收據」私文│貪污治罪條例之│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 │朱湘芬向│ │ │ │ │書1紙 │違背職務期約賄│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元大銀行│ │ │ │ │⑤偽造之「強│賂罪,處有期徒│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開設之帳│ │ │ │ │制汽車責任險│刑捌年,褫奪公│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號:0000│ │ │ │ │理賠確認書」│權伍年。 │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00000000│ │ │ │ │私文書1紙 │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9310號 │ │ │ │ │⑥偽造之「在│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書1 紙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 │ │ │ │ │⑦偽造之「和│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 │ │ │ │ │1 紙 │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 │ │⑧偽造之「慈│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 │ │輝安寧院收據│ │共伍枚 │ │ │ │ │ │ │ │ │ │」私文書2 紙│ │③扣案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 │」印章壹枚、偽造之「│ │ │ │ │ │ │ │ │ │乙: │ │許子健」、「朱湘芬」│ │ │ │ │ │ │ │ │ │①在「強制汽│ │印章各壹枚,及在「汽│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文│ │ │ │ │ │ │ │ │ │」上登載: │ │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肇者:本│ │印文、署押各壹枚;在│ │ │ │ │ │ │ │ │ │100%…」之不│ │「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 │ │ │ │ │ │ │ │ │實內容 │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②在「汽車險│ │「劉俊祥」印文壹枚;│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 │ │ │ │ │ │ │ │表」上登載:│ │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一、肇事│ │文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屬實…」之不│ │」、「朱湘芬」印文各│ │ │ │ │ │ │ │ │ │實內容 │ │壹枚;在「領款收據」│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文件上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肇事處理綜合│ │」印文各壹枚;在「強│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 │ │ │ │ │ │ │ │ │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劉│ │ │ │ │ │ │ │ │ │「…案經新店│ │俊祥」、「許子健」、│ │ │ │ │ │ │ │ │ │代查,保車未│ │「朱湘芬」印文各壹枚│ │ │ │ │ │ │ │ │ │注意車前狀況│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撞及行人,應│ │偽造之「劉俊祥」、「│ │ │ │ │ │ │ │ │ │負肇責…」之│ │許子健」、「朱湘芬」│ │ │ │ │ │ │ │ │ │不實內容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鼎岳企業社│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在│ │ │ │ │ │ │ │ │ │ │ │職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鼎岳企業社」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慈輝安寧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寧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寧院」│ │ │ │ │ │ │ │ │ │ │ │印文共參枚 │ │ ├─┼──┼────┼──┼───┼──────┼──────┼──────┼───────┼──────────┼────┤ │二│第一│翁詹碧霞│97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六│產險├────┤12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林信志 │8日 │翁酩欽│警察局新店分│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局警備隊車禍│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約賄賂罪,處有│明傑印診斷專用(門)│170萬元 │ │ │1025│黃蓓蓓 │ │劉全英│處理小組A2類│2 紙 │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97A0├────┤ │劉容任│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領│,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1046│97年8 月│ │ │調查表」上登│團法人天主教│款收據」私文│。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18日 │ │ │載: │耕莘醫院醫療│書1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意)├────┤ │ │「第一當事人│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強│使偽造公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10│250 萬元│ │ │…2456-FB …│文書2紙 │制汽車責任險│,處有期徒刑壹│(門)」印文共貳枚、│25萬元 │ │ │2597│(任意:│ │ │林信志…第二│③偽造之「臺│理賠確認書」│年貳月。 │「孫明傑印診斷專用(│④劉容任│ │ │K011│93萬1440│ │ │當事人…行人│北縣新店市調│私文書1紙 │高則芳有調查職│門)」印文壹枚 │: │ │ │5( │元+ 強制│ │ │…黃蓓蓓…時│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在│務之公務員,犯│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50萬元 │ │ │強制│:156 萬│ │ │間:97年8 月│書」公文書1 │職證明」私文│貪污治罪條例之│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8560元)│ │ │18日19時40分│紙 │書1 紙 │違背職務期約賄│章陳姿婷」印章壹枚,│ │ │ │ ├────┤ │ │…地點:新店│ ├──────┤賂罪,處有期徒│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黃蓓蓓向│ │ │市北新路與寶│ │乙: │刑捌年,褫奪公│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第一銀行│ │ │橋路口…A 車│ │①在「汽車保│權伍年。 │」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開設之帳│ │ │駕駛剎車但右│ │險計算書」上│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號:2455│ │ │側車頭碰撞B │ │登載: │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0000000 │ │ │行人,B 行人│ │「…肇責:有│ │共貳枚 │ │ │ │ │號 │ │ │受傷送醫治療│ │責…」之不實│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之不實內容│ │內容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 │②在「強制汽│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乙: │ │車保險計算書│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上登載: │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簿上登載:「│ │「…肇者:本│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一:時間地點│ │100%…」之不│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97.08.18.194│ │實內容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0.北新路與寶│ │③在「汽車險│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橋路口二:A │ │肇事處理報告│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自小客駕駛│ │表」上登載:│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林信志…三:│ │「…一、肇事│ │邱万容」印文各壹枚 │ │ │ │ │ │ │ │B …黃蓓蓓…│ │屬實…」之不│ │④偽造之「翁詹碧霞」│ │ │ │ │ │ │ │A 車於轉彎時│ │實內容 │ │、「林信志」、「黃蓓│ │ │ │ │ │ │ │不慎撞擊B 行│ │④在「汽車任│ │蓓」、「潘隆仁」印章│ │ │ │ │ │ │ │人.B行人受傷│ │意險理賠處理│ │各壹枚,及在「臺北縣│ │ │ │ │ │ │ │」之不實內容│ │報告書」上登│ │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載: │ │書」文件上偽造之「翁│ │ │ │ │ │ │ │ │ │「…保車右轉│ │詹碧霞」、「林信志」│ │ │ │ │ │ │ │ │ │行駛不慎,應│ │、「黃蓓蓓」、「潘隆│ │ │ │ │ │ │ │ │ │負全責…」之│ │仁」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不實內容 │ │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詹翁碧│ │ │ │ │ │ │ │ │ │ │ │霞」印文壹枚、「林信│ │ │ │ │ │ │ │ │ │ │ │志」署押壹枚;在「領│ │ │ │ │ │ │ │ │ │ │ │款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詹翁碧霞」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詹翁碧霞」、│ │ │ │ │ │ │ │ │ │ │ │「林信志」、「黃蓓蓓│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德利有限公│ │ │ │ │ │ │ │ │ │ │ │司」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 │ │在職證明」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德利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 │文壹枚 │ │ ├─┼──┼────┼──┼───┼──────┼──────┼──────┼───────┼──────────┼────┤ │二│第一│曾于玲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七│產險├────┤6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李思宏 │3 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一項之交│防」、「主00188 醫00│: │ │ ├──┼────┤ │林光輝│土城分局道路│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付賄賂罪,處有│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134萬元 │ │ │1025│黃姵燁 │ │潘文誠│交通事故當事│書2紙 │紙 │期徒刑壹年,褫│枚,及在「財團法人恩│②翁酩欽│ │ │97A0├────┤ │劉全英│人登記聯單」│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奪公權壹年。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 │ │ │1447│97年12月│ │劉容任│公文書1 紙 │團法人恩主公│車險賠款同意│翁酩欽共同犯行│書」文件上偽造之「財│5萬元 │ │ │(任│6日 │ │ ├──────┤醫院收據」私│書暨受款人電│使偽造私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③林光輝│ │ │意)├────┤ │ │乙: │文書7紙 │匯同意書」私│,處有期徒刑肆│書專用關防」、「主00│: │ │ │、10│210 萬元│ │ │員警工作紀錄│ │文書1紙 │月,如易科罰金│188 醫003725邱建才」│3萬元 │ │ │2597│(任意:│ │ │簿上登載: │ │③偽造之「強│,以新臺幣壹仟│印文各貳枚 │④潘文誠│ │ │K001│51萬5660│ │ │「發生時間:│ │制汽車責任險│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86(│元+ 強制│ │ │九十七年十二│ │理賠確認書」│林光輝共同犯貪│莊碧珠收費章」、「恩│5萬元 │ │ │強制│:158 萬│ │ │月六日十二時│ │私文書1紙 │污治罪條例第十│主公醫院曾慧雯收費章│⑤劉全英│ │ │) │4340元)│ │ │十分…肇事地│ │④偽造之「保│一條第一項之交│」、「恩主公醫院吳敏│: │ │ │ ├────┤ │ │點:土城市中│ │險理賠金額同│付賄賂罪,處有│儀收費章」印章各壹枚│21萬元 │ │ │ │黃姵燁向│ │ │央路四段與環│ │意書」私文書│期徒刑壹年,褫│,及在「財團法人恩主│⑥劉容任│ │ │ │彰化銀行│ │ │河路口…A 車│ │1 紙 │奪公權壹年。 │公醫院收據」文件上偽│: │ │ │ │開設之帳│ │ │駕駛人李思宏│ │⑤偽造之「強│潘文誠有調查職│造之「恩主公醫院莊碧│42萬元 │ │ │ │號:5765│ │ │…與路人黃姵│ │制汽車責任保│務之公務員,犯│珠收費章」、「恩主公│ │ │ │ │00000000│ │ │燁發生交通事│ │險理賠文件簽│貪污治罪條例之│醫院吳敏儀收費章」印│ │ │ │ │00號 │ │ │故,致黃姵燁│ │收單」私文書│違背職務收受賄│文各貳枚、「恩主公醫│ │ │ │ │ │ │ │受傷倒地送醫│ │1 紙 │賂罪,處有期徒│院曾慧雯收費章」印文│ │ │ │ │ │ │ │,全案依法處│ │⑥偽造之「免│刑參年拾月,褫│共參枚 │ │ │ │ │ │ │ │理中…」之不│ │用統一發票收│奪公權貳年。 │③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實內容 │ │據」私文書2 │ │「李思宏」、「黃姵燁│ │ │ │ │ │ │ │ │ │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⑦偽造之「和│ │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解書」私文書│ │文件上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1 紙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⑧偽造之「在│ │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 │ │ │ │ │ │ │ │ │書1紙 │ │文件上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 │」印文壹枚、「黃姵燁│ │ │ │ │ │ │ │ │ │乙: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理│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賠確認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登載: │ │之「曾于玲」、「李思│ │ │ │ │ │ │ │ │ │「…肇責:有│ │宏」印文各壹枚、「黃│ │ │ │ │ │ │ │ │ │責…」之不實│ │姵燁」印文、署押各壹│ │ │ │ │ │ │ │ │ │內容 │ │枚;在「保險理賠金額│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同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曾于玲」、「李思宏│ │ │ │ │ │ │ │ │ │」上登載: │ │」印文各壹枚;在「強│ │ │ │ │ │ │ │ │ │「…肇者:本│ │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 │ │ │ │ │ │ │ │ │100%…」之不│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 │ │實內容 │ │之「李思宏」印文壹枚│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在「和解書」文件上│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偽造之「曾于玲」、「│ │ │ │ │ │ │ │ │ │表」上登載:│ │李思宏」、「黃姵燁」│ │ │ │ │ │ │ │ │ │「…一、肇事│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屬實…」之不│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實內容 │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文│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件上偽造之「瑞祥安養│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載: │ │⑤扣案偽造之「俊杰貿│ │ │ │ │ │ │ │ │ │「…案經樹林│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代查,肇事為│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保車過失,應│ │」文件上偽造之「俊杰│ │ │ │ │ │ │ │ │ │負肇責…」之│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 │ │ │ │ │不實內容 │ │文壹枚 │ │ ├─┼──┼────┼──┼───┼──────┼──────┼──────┼───────┼──────────┼────┤ │二│第一│鼎岳企業│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八│產險│社 │12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15日│翁酩欽│警察局新店分│院乙種診斷證│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曾│: │ │ ├──┤余世安 │ │高則芳│局警備隊車禍│明書」私文書│書」私文書1 │約賄賂罪,處有│邵勇印診斷專用(門)│240萬元 │ │ │1025├────┤ │劉全英│處理小組A2類│2 紙 │紙 │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②翁酩欽│ │ │98A0│陳美裳 │ │劉容任│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 │ │ │0934├────┤ │ │調查表」上登│團法人天主教│車險賠款同意│。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5萬元 │ │ │(任│98年8 月│ │ │載: │耕莘醫院醫療│書暨受款人電│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③劉全英│ │ │意)│8 日 │ │ │「第一當事人│費用收據」私│匯同意書」私│使偽造公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 │ │ │、10├────┤ │ │…9879-VU …│文書6紙 │文書1紙 │,處有期徒刑壹│(門)」印文共貳枚、│35萬元 │ │ │2598│350 萬元│ │ │余世安…第二│③偽造之「臺│③偽造之「領│年貳月。 │「曾邵勇印診斷專用(│④劉容任│ │ │K001│(任意:│ │ │當事人…腳踏│北縣新店市調│款收據」私文│高則芳有調查職│門)」印文共肆枚 │: │ │ │14(│192 萬21│ │ │車…陳美裳…│解委員會調解│書1紙 │務之公務員,犯│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70萬元 │ │ │強制│20元+強 │ │ │時間:98年8 │書」公文書1 │④偽造之「強│貪污治罪條例之│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 │ │ │) │制:157 │ │ │月8 日15時50│紙 │制汽車責任險│違背職務期約賄│章呂曉芳」、「財團法│ │ │ │ │萬7880元│ │ │分…地點:新│ │理賠確認書」│賂罪,處有期徒│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費│ │ │ │ │) │ │ │店市建國路與│ │私文書1紙 │刑捌年,褫奪公│批價章陳姿婷」印章各│ │ │ │ ├────┤ │ │民權路口…A │ │⑤偽造之「同│權伍年。 │壹枚,及在「財團法人│ │ │ │ │陳美裳向│ │ │車…碰撞腳踏│ │意查閱病歷聲│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 │ │ │ │聯邦銀行│ │ │車,後腳踏車│ │明書」私文書│ │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開設之帳│ │ │人車倒地,受│ │1 紙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 │ │ │ │號:0355│ │ │傷送醫」之不│ │⑥偽造之「強│ │醫院收費批價章呂曉芳│ │ │ │ │00000000│ │ │實內容 │ │制汽車責任保│ │」印文共貳枚、「財團│ │ │ │ │號 │ │ ├──────┤ │險理賠文件簽│ │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 │ │ │乙: │ │收單」私文書│ │費批價章陳姿婷」印文│ │ │ │ │ │ │ │員警工作紀錄│ │1 紙 │ │共肆枚 │ │ │ │ │ │ │ │簿上登載: │ │⑦偽造之「順│ │③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時間地點98│ │益利股份有限│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08.08.1550.│ │公司薪資條」│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建國與民權路│ │私文書3 紙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口A 車…自小│ │(起訴書誤載│ │邱万容」印章各壹枚,│ │ │ │ │ │ │ │客駕駛余世安│ │為順亦利) │ │及在「臺北縣新店市調│ │ │ │ │ │ │ │…B 車腳踏車│ ├──────┤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騎士陳美裳…│ │乙: │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於上述時間、│ │①在「汽車保│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 │ │ │地點發生碰撞│ │險計算書」上│ │林穎孝」、「調解委員│ │ │ │ │ │ │ │雙方當事人協│ │登載: │ │張添財」、「調解委員│ │ │ │ │ │ │ │調和解. 不需│ │「…肇責:有│ │邱万容」印文各壹枚 │ │ │ │ │ │ │ │警方處理。」│ │責…」之不實│ │④偽造之「鼎岳企業社│ │ │ │ │ │ │ │之不實內容 │ │內容 │ │」、「余世安」、「陳│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美裳」、「吳明洋」印│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章各壹枚,及在「臺北│ │ │ │ │ │ │ │ │ │」上登載: │ │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 │ │ │ │ │ │ │ │ │「…肇者:本│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100%…」之不│ │「鼎岳企業社」、「余│ │ │ │ │ │ │ │ │ │實內容 │ │世安」、「陳美裳」、│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吳明洋」印文各壹枚│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在「汽車保險理賠申│ │ │ │ │ │ │ │ │ │表」上登載:│ │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一、肇事│ │鼎岳企業社」印文、「│ │ │ │ │ │ │ │ │ │屬實…」之不│ │余世安」印文、署押各│ │ │ │ │ │ │ │ │ │實內容 │ │壹枚;在「汽車險賠款│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意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鼎岳企業社」、「余世│ │ │ │ │ │ │ │ │ │載: │ │安」、「陳美裳」印文│ │ │ │ │ │ │ │ │ │「…保車右轉│ │各壹枚;在「領款收據│ │ │ │ │ │ │ │ │ │右轉不慎,應│ │」文件上偽造之「鼎岳│ │ │ │ │ │ │ │ │ │負肇責…」之│ │企業社」、「余世安」│ │ │ │ │ │ │ │ │ │不實內容 │ │、「陳美裳」印文各壹│ │ │ │ │ │ │ │ │ │ │ │枚;在「強制汽車責任│ │ │ │ │ │ │ │ │ │ │ │險理賠確認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余世安」、「│ │ │ │ │ │ │ │ │ │ │ │陳美裳」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 │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 │ │美裳」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 │ │ │ │ │ │ │ │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陳美裳」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二│第一│黃沈英梅│99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九│產險├────┤7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林思成 │13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斷證明書」私│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一項之交│明專用」、「陳敏夫診│: │ │ ├──┼────┤ │林光輝│土城分局土城│文書2紙 │書」私文書1 │付賄賂罪,處有│斷證明專用」、「MR10│197萬元 │ │ │1025│范月梅 │ │潘文誠│交通分隊道路│②偽造之「長│紙 │期徒刑壹年,褫│15雷大雅醫字第010159│②翁酩欽│ │ │99A0├────┤ │劉全英│交通事故現場│庚紀念醫院費│②偽造之「強│奪公權壹年。 │號」印章各壹枚,及在│: │ │ │0158│99年2 月│ │劉容任│圖」公文書1 │用收據」私文│制汽車責任險│翁酩欽共同犯行│「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5萬元 │ │ │(任│20 日 │ │ │紙 │書12紙 │理賠確認書」│使偽造公文書罪│明書」文件上偽造之「│③林光輝│ │ │意)├────┤ │ ├──────┤③偽造之「桃│私文書1紙 │,處有期徒刑壹│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 │ │、10│300 萬元│ │ │乙: │園縣楊梅鎮調│③偽造之「同│年貳月。 │正章診斷證明專用」、│3萬元 │ │ │2599│(任意:│ │ │員警工作紀錄│解委員會調解│意查閱病歷聲│林光輝共同犯貪│「陳敏夫診斷證明專用│④潘文誠│ │ │K000│141 萬69│ │ │簿上登載: │書」公文書1 │明書」私文書│污治罪條例第十│」印文各貳枚、「MR10│: │ │ │70(│33元+強 │ │ │「發生時間:│紙 │1 紙 │一條第一項之交│15雷大雅醫字第010159│5萬元 │ │ │強制│制:158 │ │ │九十九年二月│ │④偽造之「保│付賄賂罪,處有│號」印文共肆枚、「雷│⑤劉全英│ │ │) │萬3067元│ │ │二十八日八時│ │險理賠金額同│期徒刑壹年,褫│大雅」署押壹枚 │: │ │ │ │) │ │ │四十五分…肇│ │意書」私文書│奪公權壹年。 │②偽造之「桃園縣楊梅│30萬元 │ │ │ ├────┤ │ │事地點:土城│ │1 紙 │潘文誠有調查職│鎮調解委員會」、「調│⑥劉容任│ │ │ │范月梅向│ │ │市中央路4 段│ │⑤偽造之「同│務之公務員,犯│解會主席曾德全」、「│: │ │ │ │聯邦銀行│ │ │416 號與293 │ │意複檢聲明書│貪污治罪條例之│調解會秘書邱惠美」、│60萬元 │ │ │ │開設之帳│ │ │巷口…A 車林│ │」私文書1 紙│違背職務收受賄│「調解會委員吳清德」│ │ │ │ │號:0305│ │ │思成…與B 行│ │⑥偽造之「倡│賂罪,處有期徒│、「調解會委員古雲錦│ │ │ │ │00000000│ │ │人范月梅…雙│ │寶塑膠公司薪│刑參年拾月,褫│」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號 │ │ │方在肇事處發│ │資明細表」私│奪公權貳年。 │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 │ │ │ │ │ │ │生擦撞行人倒│ │文書3 紙 │ │會調解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地受傷送醫,│ │⑦偽造之「日│ │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 │ │ │ │ │ │ │全案警方依規│ │安安養院收據│ │委員會」、「調解會主│ │ │ │ │ │ │ │定處理…」之│ │」私文書2 紙│ │席曾德全」、「調解會│ │ │ │ │ │ │ │不實內容 │ │(起訴書漏載│ │秘書邱惠美」、「調解│ │ │ │ │ │ │ │ │ │) │ │會委員吳清德」、「調│ │ │ │ │ │ │ │ │ ├──────┤ │解會委員古雲錦」印文│ │ │ │ │ │ │ │ │ │乙: │ │各壹枚 │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③偽造之「黃沈英梅」│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林思成」、「范月│ │ │ │ │ │ │ │ │ │登載: │ │梅」、「徐秀華」印章│ │ │ │ │ │ │ │ │ │「…肇責:有│ │各壹枚,及在「桃園縣│ │ │ │ │ │ │ │ │ │責…」之不實│ │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 │ │內容 │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沈英梅」、「林思成」│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徐秀華」印文、署│ │ │ │ │ │ │ │ │ │」上登載: │ │押各壹枚、「范月梅」│ │ │ │ │ │ │ │ │ │「…肇者:本│ │印文壹枚;在「汽車保│ │ │ │ │ │ │ │ │ │100%…」之不│ │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實內容 │ │偽造之「黃沈英梅」印│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文壹枚、「林思成」署│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押各壹枚;在「強制汽│ │ │ │ │ │ │ │ │ │表」上登載:│ │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 │ │ │ │ │ │ │ │ │「…一、肇事│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英│ │ │ │ │ │ │ │ │ │屬實…」之不│ │梅」、「林思成」、「│ │ │ │ │ │ │ │ │ │實內容 │ │范月梅」印文各壹枚;│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在「同意查閱病歷聲明│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書」文件上偽造之「范│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月梅」印文壹枚;在「│ │ │ │ │ │ │ │ │ │載: │ │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 │ │ │ │ │ │ │ │ │「…保車行駛│ │文件上偽造之「黃沈英│ │ │ │ │ │ │ │ │ │不慎,應負肇│ │梅」印文壹枚、「林思│ │ │ │ │ │ │ │ │ │責…」之不實│ │成」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內容 │ │;在「同意複檢聲明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范月│ │ │ │ │ │ │ │ │ │ │ │梅」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章壹枚,及在「日│ │ │ │ │ │ │ │ │ │ │ │安安養院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日安安養院」│ │ │ │ │ │ │ │ │ │ │ │印文共貳枚 │ │ ├─┼──┼────┼──┼───┼──────┼──────┼──────┼───────┼──────────┼────┤ │三│第一│吳雅雯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十│產險├────┤年1 │黃菁菁│①偽造之「臺│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吳雅雯 │月12│劉全英│北縣政府警察│醫院乙種診斷│車險理賠申請│,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88 醫00│: │ │ ├──┼────┤日 │劉容任│局土城分局道│證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年肆月。 │3725邱建才」印章各壹│約116 萬│ │ │1025│沈雲傑 │ │ │路交通事故當│書3 紙 │紙 │ │枚,及在「財團法人恩│元 │ │ │99A0├────┤ │ │事人登記聯單│②偽造之「新│②偽造之「汽│ │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②劉全英│ │ │0791│99年9 月│ │ │」公文書1 紙│北市中和區調│車險賠款同意│ │書」文件上偽造之「財│: │ │ │(任│4 日 │ │ │②偽造之「臺│解委員會調解│書暨受款人電│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證明│約16萬元│ │ │意)├────┤ │ │北縣政府警察│書」公文書1 │匯同意書」私│ │書專用關防」、「主00│③劉容任│ │ │ │165 萬95│ │ │局土城分局道│紙 │文書1紙 │ │188 醫003725邱建才」│: │ │ │ │74元 │ │ │路交通事故現│ │③偽造之「保│ │印文各參枚 │約33萬元│ │ │ ├────┤ │ │場草圖」公文│ │險理賠金額同│ │②偽造之「新北市中和│ │ │ │ │沈雲傑向│ │ │書1 紙 │ │意書」私文書│ │區調解委員會」、「調│ │ │ │ │郵局開設│ │ │ │ │1 紙 │ │解會主席呂坤木」、「│ │ │ │ │之帳號:│ │ │ │ │④偽造之「焜│ │調解委員陳麗春」、「│ │ │ │ │00000000│ │ │ │ │輝股份有限公│ │記錄林碧蓮」印章各壹│ │ │ │ │149016號│ │ │ │ │司員工薪資表│ │枚,及在「臺北縣中和│ │ │ │ │ │ │ │ │ │」私文書3 紙│ │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新北市│ │ │ │ │ │ │ │ │ │乙: │ │中和區調解委員會」、│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調解委員陳麗春」、│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記錄林碧蓮」印文各│ │ │ │ │ │ │ │ │ │登載: │ │壹枚、「調解會主席呂│ │ │ │ │ │ │ │ │ │「…肇責:有│ │坤木」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責…」之不實│ │③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內容 │ │「沈雲傑」印章各壹枚│ │ │ │ │ │ │ │ │ │②在「汽車任│ │,及在「臺北縣中和區│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件上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載: │ │、「沈雲傑」印文、署│ │ │ │ │ │ │ │ │ │「…案經北縣│ │押各壹枚;在「汽車保│ │ │ │ │ │ │ │ │ │單位查証,保│ │險理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戶應負賠償之│ │偽造之「吳雅雯」印文│ │ │ │ │ │ │ │ │ │責…」之不實│ │、署押各壹枚;在「汽│ │ │ │ │ │ │ │ │ │內容 │ │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 │ │ │ │ │ │ │ │ │ │ │人電匯同意書」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吳雅雯」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壹枚、「沈雲│ │ │ │ │ │ │ │ │ │ │ │傑」印文壹枚;在「保│ │ │ │ │ │ │ │ │ │ │ │險理賠金額同意書」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吳雅雯」│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三│第一│陳麗屏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一│產險├────┤年8 │黃菁菁│①「桃園縣政│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汽│污治罪條例第十│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李向宸 │月31│翁酩欽│府警察局道路│人林口長庚紀│車險理賠申請│一條第一項之交│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日 │林志優│交通事故當事│念醫院診斷證│書」私文書1 │付賄賂罪,處有│1 醫L )」、「王正儀│181萬元 │ │ │1025│吳宜芬 │ │蔡育庭│人登記聯單」│明書」私文書│紙 │期徒刑壹年,褫│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②翁酩欽│ │ │00A0├────┤ │劉全英│上登載: │2 紙 │②偽造之「汽│奪公權壹年。 │)」、「MA2901廖正智│: │ │ │0430│100 年3 │ │劉容任│「發生時間:│②偽造之「長│車險賠款同意│翁酩欽共同犯行│醫字第025888號」印章│5萬元 │ │ │(任│月15日 │ │ │100 年3 月15│庚紀念醫院費│書暨受款人電│使偽造公文書罪│各壹枚,及在「長庚醫│③林志優│ │ │意)├────┤ │ │日21時30分…│用收據」私文│匯同意書」私│,處有期徒刑壹│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 │ │、10│270 萬元│ │ │地點:龜山鄉│書13紙 │文書1紙 │年貳月。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文│1 萬5000│ │ │2500│(任意:│ │ │萬壽路二段永│③偽造之「桃│③偽造之「強│林志優有調查職│件上偽造之「長庚醫院│元 │ │ │K000│187 萬22│ │ │和街口…當事│園縣龜山鄉調│制汽車責任險│務之公務員,犯│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④蔡育庭│ │ │98(│68元+強 │ │ │人姓名:李向│解委員會調解│理賠確認書」│貪污治罪條例之│醫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強制│制:82萬│ │ │宸…7C-0132 │書」公文書1 │私文書1紙 │違背職務收受賄│(1 醫L )」、「王正│1 萬5000│ │ │) │7732元)│ │ │…當事人姓名│紙 │④偽造之「同│賂罪,處有期徒│儀診斷證明專用(1 醫│元 │ │ │ ├────┤ │ │:吳宜芬(行│ │意查閱病歷聲│刑貳年,褫奪公│L )」印文各貳枚、「│⑤劉全英│ │ │ │吳宜芬向│ │ │人)」之不實│ │明書」私文書│權壹年。 │MA2901廖正智醫字第02│: │ │ │ │聯邦銀行│ │ │內容 │ │1 紙 │蔡育庭共同犯貪│5888號」印文共參枚、│27萬元 │ │ │ │開設之帳│ │ │②「桃園縣政│ │⑤偽造之「保│污治罪條例第十│「廖正智」署押共貳枚│⑥劉容任│ │ │ │號:0865│ │ │府警察局龜山│ │險理賠金額同│一條第一項之交│②偽造之「高貴霖」、│: │ │ │ │00000000│ │ │分局A3類道路│ │意書」私文書│付賄賂罪,處有│「調解會秘書曾鳳珠」│54萬元 │ │ │ │號 │ │ │交通事故現場│ │1 紙 │期徒刑捌月,褫│、「調解會主席高貴霖│ │ │ │ │ │ │ │圖」上登載:│ │⑥偽造之「同│奪公權壹年。 │」、「調解會委員李茂│ │ │ │ │ │ │ │「發生時間:│ │意複檢聲明書│ │程」、「調解會委員陳│ │ │ │ │ │ │ │100 年3 月15│ │」私文書1紙 │ │樹根」印章各壹枚,及│ │ │ │ │ │ │ │日21時30分…│ │⑦偽造之「強│ │在「桃園縣龜山鄉調解│ │ │ │ │ │ │ │地點:龜山鄉│ │制汽車責任保│ │委員會調解書」文件上│ │ │ │ │ │ │ │萬壽路二段與│ │險理賠文件簽│ │偽造之「高貴霖」、「│ │ │ │ │ │ │ │永和街口…於│ │收單」私文書│ │調解會秘書曾鳳珠」、│ │ │ │ │ │ │ │上述肇事時間│ │1 紙 │ │「調解會主席高貴霖」│ │ │ │ │ │ │ │地點,自小客│ │⑧偽造之「瑞│ │、「調解會委員李茂程│ │ │ │ │ │ │ │車7C-0132 …│ │祥安養中心費│ │」、「調解會委員陳樹│ │ │ │ │ │ │ │不慎撞上行人│ │用收據」私文│ │根」印文各壹枚 │ │ │ │ │ │ │ │吳宜芬」之不│ │書2 紙 │ │③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實內容 │ │⑨偽造之「嘉│ │「李向宸」、「吳宜芬│ │ │ │ │ │ │ │ │ │發實業股份有│ │」、「吳國棟」印章各│ │ │ │ │ │ │ │ │ │限公司在職證│ │壹枚,及在「桃園縣龜│ │ │ │ │ │ │ │ │ │明」私文書1 │ │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 │ │ │ │ │ │ │ │紙 │ │」文件上偽造之「陳麗│ │ │ │ │ │ │ │ │ │⑩偽造之「嘉│ │屏」、「吳宜芬」印文│ │ │ │ │ │ │ │ │ │發實業股份有│ │各壹枚、「李向宸」、│ │ │ │ │ │ │ │ │ │限公司薪資表│ │「吳國棟」印文、署押│ │ │ │ │ │ │ │ │ │」私文書2 紙│ │各壹枚;在「汽車保險│ │ │ │ │ │ │ │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乙: │ │造之「陳麗屏」印文壹│ │ │ │ │ │ │ │ │ │①在「汽車保│ │枚、「李向宸」署押壹│ │ │ │ │ │ │ │ │ │險計算書」上│ │枚;在「汽車險賠款同│ │ │ │ │ │ │ │ │ │登載: │ │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 │ │ │ │ │ │ │ │ │「…肇責:有│ │書」文件上偽造之「陳│ │ │ │ │ │ │ │ │ │責…」之不實│ │麗屏」、「吳宜芬」印│ │ │ │ │ │ │ │ │ │內容 │ │文各壹枚;在「強制汽│ │ │ │ │ │ │ │ │ │②在「強制汽│ │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 │ │ │ │ │ │ │ │ │車保險計算書│ │文件上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 │ │」上登載: │ │」、「李向宸」、「吳│ │ │ │ │ │ │ │ │ │「…肇者:本│ │宜芬」印文各壹枚;在│ │ │ │ │ │ │ │ │ │100%…」之不│ │「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 │ │ │ │ │ │ │ │實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吳宜│ │ │ │ │ │ │ │ │ │③在「汽車險│ │芬」印文壹枚;在「保│ │ │ │ │ │ │ │ │ │肇事處理報告│ │險理賠金額同意書」文│ │ │ │ │ │ │ │ │ │表」上登載:│ │件上偽造之「陳麗屏」│ │ │ │ │ │ │ │ │ │「…一、肇事│ │、「李向宸」印文各壹│ │ │ │ │ │ │ │ │ │屬實…」之不│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 │ │實內容 │ │書」文件上偽造之「吳│ │ │ │ │ │ │ │ │ │④在「汽車任│ │宜芬」印文壹枚;在「│ │ │ │ │ │ │ │ │ │意險理賠處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 │ │ │ │ │ │ │ │報告書」上登│ │文件簽收單」文件上偽│ │ │ │ │ │ │ │ │ │載: │ │造之「吳宜芬」印文壹│ │ │ │ │ │ │ │ │ │「…案經桃園│ │枚 │ │ │ │ │ │ │ │ │ │待查,事故為│ │④偽造之「瑞祥安養中│ │ │ │ │ │ │ │ │ │保車過失應負│ │心」印章壹枚,及在「│ │ │ │ │ │ │ │ │ │肇責…」之不│ │瑞祥安養中心看護收據│ │ │ │ │ │ │ │ │ │實內容 │ │」文件上偽造之「瑞祥│ │ │ │ │ │ │ │ │ │ │ │安養中心」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⑤偽造之「嘉發實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嘉發實業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嘉發實業│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三│臺灣│范僑生 │100 │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長庚醫院財│①王國瑞│ │二│產險├────┤年5 │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庚醫療財團法│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黃菁菁│ │ │公司│范僑生 │月11│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人林口長庚紀│((機)車保│,處有期徒刑壹│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日 │劉全英│土城分局道路│念醫院診斷證│賠申請書」私│年肆月。 │1 醫L )」、「王正儀│156萬元 │ │ │2160│廖于綾 │ │賴文章│交通事故當事│明書」私文書│文書1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診斷證明專用(1 醫L │②翁酩欽│ │ │99L0├────┤ │ │人登記聯單」│2 紙 │②偽造之「請│使偽造公文書罪│)」、「MA2901廖正智│: │ │ │1617│99年11月│ │ │公文書1 紙 │②偽造之「長│求聲明書」私│,處有期徒刑壹│醫字第025888號」印章│5萬元 │ │ │(任│21日 │ │ │ │庚紀念醫院費│文書1 紙 │年貳月。 │各壹枚,及在「長庚醫│③劉全英│ │ │意)├────┤ │ │ │用收據」私文│③偽造之「同│ │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 │ │ │、21│230 萬元│ │ │ │書7紙 │意查閱病歷聲│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文│23萬元 │ │ │669 │(任意:│ │ │ │③偽造之「新│明書」私文書│ │件上偽造之「長庚醫院│④賴文章│ │ │9L0 │85萬6340│ │ │ │北市新店區調│1 紙 │ │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 │ │ │0416│元+ 強制│ │ │ │解委員會調解│④偽造之「同│ │醫院正章診斷證明專用│46萬元 │ │ │(強│:144 萬│ │ │ │書」公文書1 │意查閱病歷暨│ │(1 醫L )」、「王正│ │ │ │制)│3660元)│ │ │ │紙 │複檢聲明書」│ │儀診斷證明專用(1 醫│ │ │ │ ├────┤ │ │ │ │私文書1 紙 │ │L )」「MA2901廖正智│ │ │ │ │廖于綾向│ │ │ │ │⑤偽造之「汽│ │醫字第025888號」印文│ │ │ │ │聯邦銀行│ │ │ │ │車險賠款同意│ │各貳枚、「廖正智」署│ │ │ │ │開設之帳│ │ │ │ │書暨受款人電│ │押共貳枚 │ │ │ │ │號:0865│ │ │ │ │匯同意書」私│ │②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00000000│ │ │ │ │文書1 紙 │ │廖心旺」、「調解委員│ │ │ │ │號 │ │ │ │ │⑥偽造之「強│ │張添財」印章各壹枚,│ │ │ │ │ │ │ │ │ │制汽車責任保│ │及在「新北市新店區調│ │ │ │ │ │ │ │ │ │險理賠文件簽│ │解委員會調解書」文件│ │ │ │ │ │ │ │ │ │收單」私文書│ │上偽造之「調解會主席│ │ │ │ │ │ │ │ │ │1 紙 │ │廖心旺」印文共貳枚、│ │ │ │ │ │ │ │ │ │⑦偽造之「西│ │「調解委員張添財」印│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文壹枚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在│ │③偽造之「范僑生」、│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廖于綾」印章各壹枚│ │ │ │ │ │ │ │ │ │書1 紙 │ │,及在「新北市新店區│ │ │ │ │ │ │ │ │ │⑧偽造之「西│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文│ │ │ │ │ │ │ │ │ │北臺慶科技股│ │件上偽造之「范僑生」│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薪│ │、「廖于綾」印文、署│ │ │ │ │ │ │ │ │ │資條」私文書│ │押各壹枚「汽((機)│ │ │ │ │ │ │ │ │ │2 紙 │ │車保賠申請書」文件上│ │ │ │ │ │ │ │ │ │⑨偽造之「禾│ │偽造之「范僑生」印文│ │ │ │ │ │ │ │ │ │祥安寧看護中│ │、署押各壹枚;「請求│ │ │ │ │ │ │ │ │ │心費用收據」│ │聲明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私文書2 紙 │ │「廖于綾」印文、署押│ │ │ │ │ │ │ │ │ ├──────┤ │各壹枚;「同意查閱病│ │ │ │ │ │ │ │ │ │乙: │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①在「強制險│ │之「廖于綾」印文、署│ │ │ │ │ │ │ │ │ │賠案處理紀錄│ │押各壹枚;「同意查閱│ │ │ │ │ │ │ │ │ │表」上登載:│ │病歷暨複檢聲明書」文│ │ │ │ │ │ │ │ │ │「…經查證警│ │件上偽造之「廖于綾」│ │ │ │ │ │ │ │ │ │方記錄屬實。│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 │ │…」之不實內│ │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 │ │ │ │ │ │ │ │ │容 │ │款人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②在「任意險│ │上偽造之「范僑生」印│ │ │ │ │ │ │ │ │ │賠案處理紀錄│ │文壹枚;「強制汽車責│ │ │ │ │ │ │ │ │ │表」上登載:│ │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本案件經│ │」文件上偽造之「廖于│ │ │ │ │ │ │ │ │ │憲警單位查證│ │綾」印文壹枚 │ │ │ │ │ │ │ │ │ │及雙方敘述經│ │④偽造之「西北臺慶科│ │ │ │ │ │ │ │ │ │過,係於肇事│ │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地點因本車轉│ │壹枚,及在「西北臺慶│ │ │ │ │ │ │ │ │ │彎疏失(100%│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 │責任)未禮讓│ │證明」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行人而肇事,│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造成行人受傷│ │公司」印文壹枚 │ │ │ │ │ │ │ │ │ │…」之不實內│ │⑤偽造之「禾祥安寧看│ │ │ │ │ │ │ │ │ │容 │ │護中心」印章壹枚,及│ │ │ │ │ │ │ │ │ │ │ │在「禾祥安寧中心費用│ │ │ │ │ │ │ │ │ │ │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禾祥安寧看護中心」印│ │ │ │ │ │ │ │ │ │ │ │文共貳枚 │ │ ├─┼──┼────┼──┼───┼──────┼──────┼──────┼───────┼──────────┼────┤ │三│富邦│黃小鳳 │94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連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三│產險├────┤1 月│黃菁菁│「桃園縣警察│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犯貪污治罪條例│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黃小鳳 │31日│洪上賜│局龜山分局道│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專用」印章壹枚、扣│: │ │ ├──┼────┤ │蔡育庭│路交通事故証│文書2紙 │」私文書1 紙│之交付賄賂罪,│案偽造之「陳昱瑞診斷│168 萬50│ │ │0502│黃柏怡 │ │孫仲強│明書」上登載│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處有期徒刑壹年│證明專用」、「MA1834│00元 │ │ │4103├────┤ │曾士民│: │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捌月,褫奪公權│程俊穎醫字第015519號│②洪上賜│ │ │488 │93年10月│ │ │「肇事時間:│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壹年,減為有期│」印章各壹枚,及在「│: │ │ │(任│30日 │ │ │93年10月30日│私文書6 紙 │文書1 紙 │徒刑拾月,褫奪│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1 萬5000│ │ │意)├────┤ │ │22時0 分…肇│ │③偽造之「授│公權壹年。 │書」文件上偽造之「財│元 │ │ │、05│245 萬元│ │ │事地點:桃園│ │權書」私文書│洪上賜有調查職│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正│③蔡育庭│ │ │0241│(任意:│ │ │縣龜山鄉中興│ │1紙 │務之公務員,連│章診斷證明專用」、「│: │ │ │A066│85萬元+ │ │ │路明興街口…│ │④偽造之「道│續犯貪污治罪條│陳昱瑞診斷證明專用」│1 萬5000│ │ │3( │強制:16│ │ │黃小鳳駕JG-5│ │路交通事故資│例之違背職務收│、「MA1834程俊穎醫字│元 │ │ │強制│0 萬元)│ │ │548 號車因未│ │料申請書」私│受賄賂罪,處有│第015519號」印文各貳│④孫仲強│ │ │) │(起訴書│ │ │注意車前狀態│ │文書1 紙 │期徒刑肆年,褫│枚、「程俊穎」署押共│: │ │ │ │誤載為16│ │ │而追撞騎電單│ │⑤偽造之「強│奪公權貳年,減│貳枚 │24萬5000│ │ │ │0 萬元)│ │ │車之黃柏怡受│ │制汽車責任險│為有期徒刑貳年│②偽造之「黃小鳳」、│元 │ │ │ ├────┤ │ │傷」之不實內│ │理賠金額確認│,褫奪公權壹年│「黃柏怡」、「黃笠夫│⑤曾士民│ │ │ │黃柏怡向│ │ │容 │ │書」私文書1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台北國際│ │ │ │ │紙 │蔡育庭共同連續│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49萬元 │ │ │ │商業銀行│ │ │ │ │⑥偽造之「強│犯貪污治罪條例│上偽造之「黃小鳳」印│ │ │ │ │(後經合│ │ │ │ │制汽車責任保│第十一條第一項│文、署押各貳枚;在「│ │ │ │ │併為永豐│ │ │ │ │險理賠文件簽│之交付賄賂罪,│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 │ │ │ │國際商業│ │ │ │ │收單」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銀行,下│ │ │ │ │1 紙 │,褫奪公權壹年│小鳳」印文壹枚;在「│ │ │ │ │稱永豐銀│ │ │ │ │⑦偽造之「和│,減為有期徒刑│授權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行)開設│ │ │ │ │解書」私文書│陸月,褫奪公權│「黃小鳳」印文壹枚;│ │ │ │ │之帳號:│ │ │ │ │1 紙 │壹年。 │在「道路交通事故資料│ │ │ │ │00000000│ │ │ │ │⑧偽造之「免│ │申請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19200號 │ │ │ │ │用發票收據」│ │「黃小鳳」印文壹枚;│ │ │ │ │(起訴書│ │ │ │ │私文書1 紙 │ │在「強制汽車責任險理│ │ │ │ │誤載為77│ │ │ │ │⑨偽造之「估│ │賠金額確認書」文件上│ │ │ │ │00000000│ │ │ │ │價單」私文書│ │偽造之「黃小鳳」印文│ │ │ │ │00號) │ │ │ │ │1 紙 │ │壹枚;在「強制汽車責│ │ │ │ │ │ │ │ │ │⑩偽造之「慈│ │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 │」文件上偽造之「黃小│ │ │ │ │ │ │ │ │ │」私文書1紙 │ │鳳」印文壹枚;在「和│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為4紙) │ │黃小鳳」、「黃柏怡」│ │ │ │ │ │ │ │ │ ├──────┤ │、「黃笠夫」印文各壹│ │ │ │ │ │ │ │ │ │乙: │ │枚 │ │ │ │ │ │ │ │ │ │在「理算簽結│ │③偽造之「居家企業股│ │ │ │ │ │ │ │ │ │作業」上登載│ │份有限公司專用」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免用發票│ │ │ │ │ │ │ │ │ │「1.保戶因未│ │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注意車前狀況│ │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致對造車輛受│ │專用」印文壹枚;在「│ │ │ │ │ │ │ │ │ │損與體傷.2. │ │估價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事故經查我方│ │「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 │應負全責屬實│ │司專用」印文壹枚 │ │ │ │ │ │ │ │ │ │…」之不實內│ │④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容 │ │」印章壹枚,及在「慈│ │ │ │ │ │ │ │ │ │ │ │輝安養所收據」文件上│ │ │ │ │ │ │ │ │ │ │ │偽造之「慈輝安養所」│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三│富邦│黃上原 │94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 │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四│產險├────┤8 月│黃菁菁│「桃園縣政府│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 │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黃上原 │22日│洪上賜│警察局龜山分│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 │明專用」印章壹枚、扣│: │ │ ├──┼────┤ │蔡育庭│局道路交通事│文書3紙 │」私文書1 紙│ │案偽造之「MA1361陳昭│約219 萬│ │ │0502│張志文 │ │孫仲強│故證明書」上│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 │宇醫字第031219號」、│元 │ │ │5101├────┤ │曾士民│登載: │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 │「MR1269葉宜憲醫字第│②洪上賜│ │ │519 │94年5 月│ │ │「發生時間:│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 │0000000 號」印章各壹│: │ │ │(任│8 日 │ │ │94年5 月8 日│私文書7紙 │文書1 紙 │ │枚,及在「長庚紀念醫│1 萬5000│ │ │意)├────┤ │ │23時5 分…地│③偽造之「臺│③偽造之「授│ │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元 │ │ │、05│318 萬46│ │ │點:桃園縣龜│北縣新莊市調│權書」私文書│ │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③蔡育庭│ │ │0251│73元(任│ │ │山鄉中興路與│解委員會調解│1紙 │ │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 │ │ │A024│意:150 │ │ │明興街口…黃│筆錄」公文書│④偽造之「道│ │專用」、「陳昱瑞診斷│1 萬5000│ │ │4( │萬元+ 強│ │ │上原駕駛YH-3│1紙 │路交通事故資│ │證明專用」印文各參枚│元 │ │ │強制│制:168 │ │ │277 於上記時│ │料申請書」私│ │、「MA1361陳昭宇醫字│④孫仲強│ │ │) │萬4673元│ │ │地…撞及張志│ │文書1 紙 │ │第031219號」印文共貳│: │ │ │ │)(起訴│ │ │文…駕駛之CR│ │⑤偽造之「強│ │枚、「MR1269葉宜憲字│約31萬元│ │ │ │書誤載為│ │ │E-116 號之輕│ │制汽車責任險│ │第0000000 號」印文壹│⑤曾士民│ │ │ │168 萬46│ │ │機車致張志文│ │理賠金額確認│ │枚、「陳昭宇」署押共│: │ │ │ │73元) │ │ │受傷送醫救治│ │書」私文書1 │ │貳枚、「葉宜憲」署押│約63萬元│ │ │ ├────┤ │ │。」之不實內│ │紙 │ │壹枚 │ │ │ │ │張志文向│ │ │容 │ │⑥偽造之「強│ │②偽造之「臺北縣新莊│ │ │ │ │中信銀行│ │ │ │ │制汽車責任保│ │市調解委員會」印章壹│ │ │ │ │開設之帳│ │ │ │ │險理賠文件簽│ │枚、扣案偽造之「主席│ │ │ │ │號:0314│ │ │ │ │收單」私文書│ │王水泉」、「委員張昱│ │ │ │ │00000000│ │ │ │ │1 紙 │ │裕」印章各貳枚,及在│ │ │ │ │2號 │ │ │ │ │⑦偽造之「免│ │「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 │ │ │ │ │ │ │ │ │用統一發票收│ │員會調解筆錄」文件上│ │ │ │ │ │ │ │ │ │據」私文書1 │ │偽造之「臺北縣新莊市│ │ │ │ │ │ │ │ │ │紙 │ │調解委員會」、「主席│ │ │ │ │ │ │ │ │ │⑧偽造之「估│ │王水泉」、「委員張昱│ │ │ │ │ │ │ │ │ │價單」私文書│ │裕」印文各壹枚、「張│ │ │ │ │ │ │ │ │ │1 紙 │ │昱裕」署押壹枚 │ │ │ │ │ │ │ │ │ │⑨偽造之「福│ │③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寧安養中心看│ │「張志文」印章各壹枚│ │ │ │ │ │ │ │ │ │護費用收據」│ │,及在「臺北縣新莊市│ │ │ │ │ │ │ │ │ │私文書1 紙(│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 │ │ │ │ │起訴書漏載)│ │文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 │」、「張志文」印文、│ │ │ │ │ │ │ │ │ │乙: │ │署押各壹枚;在「車險│ │ │ │ │ │ │ │ │ │在「理算簽結│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 │ │作業」上登載│ │造之「黃上原」印文、│ │ │ │ │ │ │ │ │ │: │ │署押各貳枚;在「汽車│ │ │ │ │ │ │ │ │ │「1.保戶因轉│ │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 │ │ │ │ │ │ │ │ │彎不當撞及右│ │文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側同向直行之│ │」印文壹枚;在「授權│ │ │ │ │ │ │ │ │ │財車致對造車│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輛受損與體傷│ │上原」印文壹枚;在「│ │ │ │ │ │ │ │ │ │.2. 事故經查│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 │ │ │ │ │ │ │ │ │我方應負全責│ │書」文件上偽造之「黃│ │ │ │ │ │ │ │ │ │屬實無誤…」│ │上原」印文壹枚;在「│ │ │ │ │ │ │ │ │ │之不實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 │ │ │ │ │ │ │ │ │ │ │額確認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黃上原」印文壹枚│ │ │ │ │ │ │ │ │ │ │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 │ │ │ │ │ │ │ │ │ │ │險理賠文件簽收單」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黃上原」│ │ │ │ │ │ │ │ │ │ │ │署押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居家企業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葉華│ │ │ │ │ │ │ │ │ │ │ │德」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居家企│ │ │ │ │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葉華德」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估價單」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居家企業股份有│ │ │ │ │ │ │ │ │ │ │ │限公司」、「葉華德」│ │ │ │ │ │ │ │ │ │ │ │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王敏」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福寧安養│ │ │ │ │ │ │ │ │ │ │ │中心看護費用收據」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福寧安養│ │ │ │ │ │ │ │ │ │ │ │中心」、「王敏」印文│ │ │ │ │ │ │ │ │ │ │ │各壹枚 │ │ ├─┼──┼────┼──┼───┼──────┼──────┼──────┼───────┼──────────┼────┤ │三│富邦│邢鎮康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五│產險├────┤1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車│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張瑞雲 │11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險理賠申請書│,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0188 醫00│: │ │ ├──┼────┤ │ │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私文書1 紙│年肆月,減為有│3725邱建才」、「主00│約294 萬│ │ │0502│鄭婷云(│ │ │車禍處理小組│書3紙 │②偽造之「汽│期徒刑捌月。 │166 醫002527陳正蔚」│元 │ │ │7100│原名鄭曉│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車險賠款暨電│翁酩欽共同犯行│印章各壹枚,及在「財│②翁酩欽│ │ │098 │惠) │ │ │調查表」公文│團法恩主公醫│匯同意書」私│使偽造私文書罪│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 │ │ │(任├────┤ │ │書1紙 │院收據」私文│文書1 紙 │,處有期徒刑肆│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5萬元 │ │ │意)│96年1 月│ │ │ │書5紙 │③偽造之「強│月,如易科罰金│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05│5 日 │ │ │ │ │制汽車責任保│,以新臺幣壹仟│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 │ │ │027 ├────┤ │ │ │ │險理賠文件簽│元折算壹日,減│印文共參枚、「主0018│ │ │ │1A00│299 萬98│ │ │ │ │收單」私文書│為有期徒刑貳月│8 醫003725邱建才」印│ │ │ │12(│10元(任│ │ │ │ │1 紙 │,如易科罰金,│文共貳枚、「主00166 │ │ │ │強制│意:200 │ │ │ │ │④偽造之「和│以新臺幣壹仟元│醫002527陳正蔚」印文│ │ │ │) │萬元+ 強│ │ │ │ │解書」私文書│折算壹日。 │壹枚 │ │ │ │ │制:99萬│ │ │ │ │1 紙 │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 │9810元)│ │ │ │ │⑤偽造之「在│ │莊碧珠收費章」收費章│ │ │ │ ├────┤ │ │ │ │職證明」私文│ │」印章壹枚,及在「財│ │ │ │ │鄭婷云向│ │ │ │ │書1 紙 │ │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 │ │ │ │中信銀行│ │ │ │ │⑥偽造之「免│ │」文件上偽造之「恩主│ │ │ │ │開設之帳│ │ │ │ │用統一發票收│ │公醫院莊碧珠收費章」│ │ │ │ │號:0129│ │ │ │ │據」私文書3 │ │印文壹枚 │ │ │ │ │00000000│ │ │ │ │紙 │ │③偽造之「邢鎮康」、│ │ │ │ │7號 │ │ │ │ │ │ │「張瑞雲」、「鄭曉惠│ │ │ │ │ │ │ │ │ │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 │ │車險理賠申請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邢鎮康」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 │ │ │ │款暨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 │ │ │ │上偽造之「邢鎮康」印│ │ │ │ │ │ │ │ │ │ │ │文壹枚;在「強制汽車│ │ │ │ │ │ │ │ │ │ │ │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 │ │ │ │ │ │ │ │ │ │ │單」文件上偽造之「邢│ │ │ │ │ │ │ │ │ │ │ │鎮康」印文壹枚;在「│ │ │ │ │ │ │ │ │ │ │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邢鎮康」、「張瑞雲│ │ │ │ │ │ │ │ │ │ │ │」、「鄭曉惠」印文各│ │ │ │ │ │ │ │ │ │ │ │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信達國際貿│ │ │ │ │ │ │ │ │ │ │ │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 │壹枚,及在「在職證明│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信達│ │ │ │ │ │ │ │ │ │ │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游美惠」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免用統│ │ │ │ │ │ │ │ │ │ │ │一發票收據」文件上偽│ │ │ │ │ │ │ │ │ │ │ │造之「游美惠」印文共│ │ │ │ │ │ │ │ │ │ │ │參枚 │ │ ├─┼──┼────┼──┼───┼──────┼──────┼──────┼───────┼──────────┼────┤ │三│富邦│金乃蘭 │98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天│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天│①王國瑞│ │六│產險├────┤7 月│黃菁菁│「臺北縣政府│主教會耕莘醫│①偽造之「車│污治罪條例第十│主教耕莘醫院圖章診斷│、黃菁菁│ │ │公司│金乃蘭 │13日│翁酩欽│警察局新店分│院乙種診斷證│險理賠申請書│一條第一項之期│書專用(門)」、「孫│: │ │ ├──┼────┤ │高則芳│局警備隊車禍│明書」私文書│」私文書1 紙│約賄賂罪,處有│明傑印診斷專用(門)│約159 萬│ │ │0502│岳芳伃 │ │孫仲強│處理小組A2類│4 紙 │②偽造之「汽│期徒刑壹年陸月│」印章各壹枚,及在「│元 │ │ │A101├────┤ │曾士民│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車險賠款暨電│,褫奪公權壹年│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②翁酩欽│ │ │294 │97年12月│ │ │調查表」上登│團法人天主教│匯同意書」私│。 │斷證明書」文件上偽造│: │ │ │(任│28日 │ │ │載: │耕莘醫院醫療│文書1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耕│5萬元 │ │ │意)├────┤ │ │「第一當事人│費用收據」私│③偽造之「同│使偽造私文書罪│莘醫院圖章診斷書專用│③孫仲強│ │ │、05│235 萬14│ │ │…自小客…41│文書2 紙(起│意查閱病歷聲│,處有期徒刑肆│(門)」印文共肆枚、│: │ │ │02A1│00元(任│ │ │73-DE …金乃│訴書誤載為16│明書」私文書│月,如易科罰金│「孫明傑印診斷專用(│約23萬元│ │ │A034│意:100 │ │ │蘭…第二當事│紙) │1 紙 │,以新臺幣壹仟│門)」印文共伍枚 │④曾士民│ │ │4( │萬元+ 強│ │ │人…腳踏車…│ │④偽造之「同│元折算壹日。 │②偽造之「財團法人天│: │ │ │強制│制:135 │ │ │岳芳伃…時間│ │意複檢聲明書│高則芳有調查職│主教耕莘醫院收費批價│約47萬元│ │ │) │萬1400元│ │ │:97年12月28│ │」私文書1 紙│務之公務員,犯│章呂曉芳」印章壹枚,│ │ │ │ │)(起訴│ │ │日15時50分…│ │⑤偽造之「和│貪污治罪條例之│及在「財團法人天主教│ │ │ │ │書誤載為│ │ │地點:新店市│ │解書」私文書│違背職務期約賄│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 │ │ │強制:13│ │ │北新路2 段19│ │1 紙 │賂罪,處有期徒│」文件上偽造之「財團│ │ │ │ │7 萬9421│ │ │6 巷口…A 車│ │⑥偽造之「免│刑捌年,褫奪公│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收│ │ │ │ │元) │ │ │右側車身碰撞│ │用統一發票收│權伍年。 │費批價章呂曉芳」印文│ │ │ │ ├────┤ │ │腳踏車,致腳│ │據」私文書2 │ │共貳枚 │ │ │ │ │岳芳伃向│ │ │踏車人車倒地│ │紙 │ │③偽造之「金乃蘭」、│ │ │ │ │元大銀行│ │ │受傷送醫。」│ │⑦偽造之「收│ │「岳芳伃」印章各壹枚│ │ │ │ │開設之帳│ │ │之不實內容 │ │據」私文書1 │ │,及在「車險理賠申請│ │ │ │ │號:0000│ │ ├──────┤ │紙 │ │書」文件上偽造之「金│ │ │ │ │00000000│ │ │乙: │ │⑧偽造之「存│ │乃蘭」印文共貳枚、署│ │ │ │ │5896號 │ │ │員警工作紀錄│ │證信函」私文│ │押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簿上登載:「│ │書1 紙(起訴│ │款暨電匯同意書」文件│ │ │ │ │ │ │ │97年12月28日│ │書漏載) │ │上偽造之「金乃蘭」印│ │ │ │ │ │ │ │15時50分新店│ ├──────┤ │文壹枚;在「同意查閱│ │ │ │ │ │ │ │市北新路二段│ │乙: │ │病歷聲明書」文件上偽│ │ │ │ │ │ │ │196 巷口A …│ │在「理算簽結│ │造之「岳芳伃」印文壹│ │ │ │ │ │ │ │自小客車駕駛│ │作業」上登載│ │枚;在「同意複檢聲明│ │ │ │ │ │ │ │金乃蘭…B 腳│ │: │ │書」文件上偽造之「岳│ │ │ │ │ │ │ │踏車騎士越芳│ │「本事故經查│ │芳伃」印文壹枚;在「│ │ │ │ │ │ │ │伃…A 車右側│ │屬實…」之不│ │和解書」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車身擦撞同向│ │實內容 │ │「金乃蘭」、「岳芳伃│ │ │ │ │ │ │ │之B 腳踏車後│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 │ │ │.B腳踏車騎士│ │ │ │在「存證信函」文件上│ │ │ │ │ │ │ │倒地受傷. 送│ │ │ │偽造之「岳芳伃」印文│ │ │ │ │ │ │ │醫治療」之不│ │ │ │、署押各壹枚 │ │ │ │ │ │ │ │實內容 │ │ │ │④偽造之「光美醫療器│ │ │ │ │ │ │ │ │ │ │ │材用品專賣店」印章壹│ │ │ │ │ │ │ │ │ │ │ │枚,及在「免用統一發│ │ │ │ │ │ │ │ │ │ │ │票收據」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 │ │「光美醫療器材用品專│ │ │ │ │ │ │ │ │ │ │ │賣店」印文共貳枚 │ │ │ │ │ │ │ │ │ │ │ │⑤偽造之「王南施」印│ │ │ │ │ │ │ │ │ │ │ │章壹枚,及在「收據」│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王南施│ │ │ │ │ │ │ │ │ │ │ │」印文、署押各壹枚 │ │ ├─┼──┼────┼──┼───┼──────┼──────┼──────┼───────┼──────────┼────┤ │三│新光│何正基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財│甲: │王國瑞共同犯行│①偽造之「財團法人恩│①王國瑞│ │七│產險├────┤8 月│黃菁菁│偽造之「臺北│團法人恩主公│①偽造之「汽│使偽造公文書罪│主公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黃菁菁│ │ │公司│何正基 │1 日│翁酩欽│縣政府警察局│醫院乙種診斷│(機)車險理│,處有期徒刑壹│防」、「主01215 醫00│: │ │ ├──┼────┤ │孫仲強│三峽分局鶯歌│證明書」私文│賠申請書」私│年肆月。 │2698林大弘」、「主00│142萬元 │ │ │0896│詹月琴 │ │許財富│車禍處理小組│書2紙 │文書1 紙 │翁酩欽共同犯行│173 醫002473李建明」│②翁酩欽│ │ │CAC0├────┤ │ │道路交通事故│②偽造之「財│②偽造之「汽│使偽造私文書罪│印章各壹枚,及在「財│: │ │ │0059│96年4 月│ │ │調查表」公文│團法恩主公醫│車險賠款收據│,處有期徒刑陸│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5萬元 │ │ │1-1 │15日 │ │ │書1紙 │院收據」私文│暨同意書」私│月,如易科罰金│診斷證明書」文件上偽│③孫仲強│ │ │(任├────┤ │ │ │書6 紙(起訴│文書1 紙 │,以新臺幣壹仟│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 │ │ │意)│210 萬元│ │ │ │書誤載為3 紙│③偽造之「委│元折算壹日。 │醫院證明書專用關防」│21萬元 │ │ │、08│(任意:│ │ │ │) │託書」私文書│ │印文共貳枚、「主0121│④許財富│ │ │96CA│110 萬83│ │ │ │ │1 紙 │ │5 醫002698林大弘」、│: │ │ │C000│00元+ 強│ │ │ │ │④偽造之「交│ │「主00173 醫002473李│42萬元 │ │ │594-│制:99萬│ │ │ │ │通費用證明單│ │建明」印文各壹枚 │ │ │ │8( │1700元)│ │ │ │ │」私文書1 紙│ │②偽造之「恩主公醫院│ │ │ │強制├────┤ │ │ │ │⑤偽造之「同│ │吳敏儀收費章收費章」│ │ │ │) │詹月琴向│ │ │ │ │意查閱病歷聲│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 │ │ │ │郵局開設│ │ │ │ │明書」私文書│ │收費章收費章」印章壹│ │ │ │ │之帳號:│ │ │ │ │1 紙 │ │枚,及在「財團法人恩│ │ │ │ │0000000 │ │ │ │ │⑥偽造之「同│ │主公醫院收據」文件上│ │ │ │ │0000000 │ │ │ │ │意複檢聲明書│ │偽造之「恩主公醫院吳│ │ │ │ │號(起訴│ │ │ │ │」私文書1 紙│ │敏儀收費章收費章」、│ │ │ │ │書誤載為│ │ │ │ │⑦偽造之「和│ │「恩主公醫院曾慧雯收│ │ │ │ │00000000│ │ │ │ │解書」私文書│ │費章收費章」印文各壹│ │ │ │ │0000000 │ │ │ │ │1 紙 │ │枚 │ │ │ │ │) │ │ │ │ │⑧偽造之「在│ │③偽造之「何正基」、│ │ │ │ │ │ │ │ │ │職證明」私文│ │「詹月琴」、「周慶祥│ │ │ │ │ │ │ │ │ │書1 紙 │ │」印章各壹枚,及在「│ │ │ │ │ │ │ │ │ │⑨偽造之「看│ │汽(機)車險理賠申請│ │ │ │ │ │ │ │ │ │護費用證明單│ │書」文件上偽造之「何│ │ │ │ │ │ │ │ │ │」私文書1紙 │ │正基」印文共貳枚、署│ │ │ │ │ │ │ │ │ ├──────┤ │押壹枚;在「汽車險賠│ │ │ │ │ │ │ │ │ │乙: │ │款收據暨同意書」文件│ │ │ │ │ │ │ │ │ │在「汽車險賠│ │上偽造之「何正基」印│ │ │ │ │ │ │ │ │ │案初步記錄暨│ │文壹枚;在「委託書」│ │ │ │ │ │ │ │ │ │理算書」上登│ │文件上偽造之「詹月琴│ │ │ │ │ │ │ │ │ │載: │ │」、「周慶祥」印文各│ │ │ │ │ │ │ │ │ │「保車…不慎│ │壹枚;在「交通費用證│ │ │ │ │ │ │ │ │ │與腳踏車碰撞│ │明單」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 │ │,致詹月琴受│ │詹月琴」印文、署押各│ │ │ │ │ │ │ │ │ │傷…」之不實│ │壹枚;在「同意查閱病│ │ │ │ │ │ │ │ │ │內容 │ │歷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詹月琴」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同意複│ │ │ │ │ │ │ │ │ │ │ │檢聲明書」文件上偽造│ │ │ │ │ │ │ │ │ │ │ │之「詹月琴」印文、署│ │ │ │ │ │ │ │ │ │ │ │押各壹枚;在「和解書│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何正│ │ │ │ │ │ │ │ │ │ │ │基」、「詹月琴」、「│ │ │ │ │ │ │ │ │ │ │ │周慶祥」印文各壹枚;│ │ │ │ │ │ │ │ │ │ │ │在「看護費用證明單」│ │ │ │ │ │ │ │ │ │ │ │文件上偽造之「周慶祥│ │ │ │ │ │ │ │ │ │ │ │」印文壹枚 │ │ │ │ │ │ │ │ │ │ │ │④偽造之「昇龍電工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 │ │ │ │ │ │ │ │ │ │,及在「在職證明」文│ │ │ │ │ │ │ │ │ │ │ │件上偽造之「昇龍電工│ │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 │ │ │ │ │ │ │ │ │ │ │枚 │ │ ├─┼──┼────┼──┼───┼──────┼──────┼──────┼───────┼──────────┼────┤ │三│富邦│毛湘莉 │96年│王國瑞│甲: │①偽造之「長│甲: │王國瑞共同犯貪│①偽造之「財團法人長│①王國瑞│ │八│產險├────┤1 月│黃菁菁│①「桃園縣政│庚紀念醫院診│①偽造之「車│污治罪條例第十│庚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黃菁菁│ │ │公司│劉丞閎(│30日│洪上賜│府警察局龜山│斷證明書」私│險理賠申請書│一條第一項之交│明專用」、「陳敏夫診│: │ │ ├──┤原名劉 │ │蔡育庭│分局道路交通│文書3紙 │」私文書1 紙│付賄賂罪,處有│斷證明專用」印章各壹│約255 萬│ │ │0502│美中) │ │孫仲強│事故證明書」│②偽造之「長│②偽造之「汽│期徒刑壹年,褫│枚,及在「長庚紀念醫│元 │ │ │6101├────┤ │曾士民│上登載: │庚紀念醫院醫│車險賠款暨電│奪公權壹年,減│院診斷證明書」文件上│②洪上賜│ │ │960 │何榮輝 │ │ │「發生時間:│療費用收據」│匯同意書」私│為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財團法人長庚│: │ │ │(任├────┤ │ │95年5 月27日│私文書2 紙(│文書2紙 │,褫奪公權壹年│紀念醫院正章診斷證明│1 萬5000│ │ │意)│95年5 月│ │ │18時15分…地│起訴書誤載為│③偽造之「強│。 │專用」印文共參枚、「│元 │ │ │(起│27日 │ │ │點:桃園縣龜│8紙) │制汽車責任保│洪上賜有調查職│陳敏夫診斷證明專用」│③蔡育庭│ │ │訴書├────┤ │ │山鄉萬壽路與│③偽造之「臺│險理賠文件簽│務之公務員,犯│印文壹枚、「陳昱瑞診│: │ │ │漏載│369 萬44│ │ │山鶯路口…駕│北縣永和市調│收單」私文書│貪污治罪條例之│斷證明專用」印文共貳│1 萬5000│ │ │)、│03元(任│ │ │駛人劉美中於│解委員調解筆│1 紙 │違背職務收受賄│枚、「MR1836陳子勇醫│元 │ │ │0502│意:200 │ │ │上述時地…不│錄」公文書1 ├──────┤賂罪,處有期徒│字第012199號」印文共│④孫仲強│ │ │61A0│萬元+ 強│ │ │慎追撞右前方│紙 │乙: │刑參年拾月,褫│陸枚、「陳子勇」署押│: │ │ │315 │制:169 │ │ │騎乘單車之何│ │在「理算簽結│奪公權貳年,減│共參枚 │約36萬元│ │ │(強│萬4403元│ │ │榮輝,致何某│ │作業」上登載│為有期徒刑壹年│②扣案偽造之「台北縣│⑤曾士民│ │ │制)│)(起訴│ │ │倒地受傷送醫│ │: │拾壹月,褫奪公│永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書誤載為│ │ │。」之不實內│ │「1.受害者右│權壹年。 │「主席陳德市」、「秘│約73萬元│ │ │ │99萬562 │ │ │容 │ │上臂截除,已│蔡育庭共同犯貪│書陳永昌」印章各壹枚│ │ │ │ │元) │ │ │②「桃園縣警│ │達殘廢等級5 │污治罪條例第十│,及在「臺北縣永和市│ │ │ │ ├────┤ │ │察局處理交通│ │級…」之不實│一條第一項之交│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 │ │ │何榮輝向│ │ │事故登記表」│ │內容 │付賄賂罪,處有│文件上偽造之「台北縣│ │ │ │ │中信銀行│ │ │上登載: │ │ │期徒刑捌月,褫│永和市調解委員會」、│ │ │ │ │開設之帳│ │ │「單車…9D-6│ │ │奪公權壹年,減│「主席陳德市」、「秘│ │ │ │ │號:1305│ │ │80…車輛均已│ │ │為有期徒刑肆月│書陳永昌」印文各壹枚│ │ │ │ │00000000│ │ │移至路旁」之│ │ │,褫奪公權壹年│③偽造之「毛湘莉」印│ │ │ │ │號 │ │ │不實內容 │ │ │。 │章壹枚,及在「臺北縣│ │ │ │ │ │ │ │③「桃園縣政│ │ │ │永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 │ │ │ │ │府警察局龜山│ │ │ │筆錄」文件上偽造之「│ │ │ │ │ │ │ │分局大林派出│ │ │ │劉美中」、「何榮輝」│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 │ │ │署押各壹枚;在「車險│ │ │ │ │ │ │ │件紀錄簿」上│ │ │ │理賠申請書」文件上偽│ │ │ │ │ │ │ │登載: │ │ │ │造之「毛湘莉」印文、│ │ │ │ │ │ │ │「…報案人於│ │ │ │署押各壹枚、「劉美中│ │ │ │ │ │ │ │上述時地,因│ │ │ │」署押壹枚;在「汽車│ │ │ │ │ │ │ │未注意前方車│ │ │ │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 │ │ │ │ │ │ │況,不慎追撞│ │ │ │文件上偽造之「毛湘莉│ │ │ │ │ │ │ │前方騎乘單車│ │ │ │」印文共貳枚;在「強│ │ │ │ │ │ │ │之何榮輝,致│ │ │ │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 │ │ │ │ │ │ │其倒地受傷」│ │ │ │件簽收單」文件上偽造│ │ │ │ │ │ │ │之不實內容 │ │ │ │之「何榮輝」署押壹枚│ │ ├─┴──┴────┼──┴───┴──────┴──────┴──────┴───────┴──────────┴────┤ │總詐得金額 │9586萬7931元(起訴書誤載為9084萬2111元) │ └─────────┴───────────────────────────────────────────────────┘ 附表四 ┌───┬───────┬───────┬────────┬───────────────────┬───────────┐ │編號 │被搜索人 │搜索時間 │搜索地點 │物品名稱暨數量 │備註 │ ├───┼───────┼───────┼────────┼───────────────────┼───────────┤ │一 │翁酩欽 │101 年3 月9 日│桃園市楊梅區獅二│「順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三峽店」印章壹枚│本院106年刑保945號 │ │ │ │上午9時30分 │路18號 │(附表三編號一、九、十三、十四) │編號35至38 │ ├───┤ │ │ ├───────────────────┤ │ │二 │ │ │ │存摺(台新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三 │ │ │ │99年房屋稅繳款書壹張 │ │ ├───┤ │ │ ├───────────────────┤ │ │四 │ │ │ │牌照稅資料壹本 │ │ ├───┼───────┼───────┼────────┼───────────────────┼───────────┤ │五 │翁酩欽 │101 年3 月9 日│桃園市平鎮區民族│活頁夾(理賠申請資料)貳本 │本院106年刑保945號 │ ├───┤ │上午7時13分 │路雙連2 段118 巷├───────────────────┤編號1至34 │ │六 │ │ │48弄12衖14號 │調解書拾伍張 │ │ ├───┤ │ │ ├───────────────────┤ │ │七 │ │ │ │診斷書拾壹張 │ │ ├───┤ │ │ ├───────────────────┤ │ │八 │ │ │ │交通事故調查表伍張 │ │ ├───┤ │ │ ├───────────────────┤ │ │九 │ │ │ │個人資料貳拾貳張 │ │ ├───┤ │ │ ├───────────────────┤ │ │十 │ │ │ │空白和解書壹本 │ │ ├───┤ │ │ ├───────────────────┤ │ │一一 │ │ │ │莊朝笙在職證明壹張 │ │ ├───┤ │ │ ├───────────────────┤ │ │一二 │ │ │ │汽車駕照(影)(翁酩欽駕照)壹張 │ │ ├───┤ │ │ ├───────────────────┤ │ │一三 │ │ │ │林鼎翔理賠申請書壹張 │ │ ├───┤ │ │ ├───────────────────┤ │ │一四 │ │ │ │紀錄事故資料便條紙壹張(附表三編號三五│ │ │ │ │ │ │案件) │ │ ├───┤ │ │ ├───────────────────┤ │ │一五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六 │ │ │ │電子產品(SD記憶卡(2GB))壹張 │ │ ├───┤ │ │ ├───────────────────┤ │ │十七 │ │ │ │存褶(郵局儲金簿)肆本 │ │ ├───┤ │ │ ├───────────────────┤ │ │一八 │ │ │ │存褶(郵局儲金簿)貳本 │ │ ├───┤ │ │ ├───────────────────┤ │ │一九 │ │ │ │存褶(臺新銀行儲金薄)壹本 │ │ ├───┤ │ │ ├───────────────────┤ │ │二十 │ │ │ │存褶(彰化銀行儲金薄)壹本 │ │ ├───┤ │ │ ├───────────────────┤ │ │二一 │ │ │ │存褶(中國信託證券交割儲金薄)壹本 │ │ ├───┤ │ │ ├───────────────────┤ │ │二二 │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二三 │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彰化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二四 │ │ │ │帳號:○○○○○○○○○○○○○○補摺│ │ │ │ │ │ │資料捌張 │ │ ├───┤ │ │ ├───────────────────┤ │ │二五 │ │ │ │劃撥收據影印本參張 │ │ ├───┤ │ │ ├───────────────────┤ │ │二六 │ │ │ │長庚紀念醫院收據壹張 │ │ ├───┤ │ │ ├───────────────────┤ │ │二七 │ │ │ │亞東紀念醫院收據壹張 │ │ ├───┤ │ │ ├───────────────────┤ │ │二八 │ │ │ │紀錄賠償方式指定帳戶備忘資料壹張 │ │ ├───┤ │ │ ├───────────────────┤ │ │二九 │ │ │ │筆記本貳本 │ │ ├───┤ │ │ ├───────────────────┤ │ │三十 │ │ │ │醫療手冊壹本 │ │ ├───┤ │ │ ├───────────────────┤ │ │三一 │ │ │ │「主席林永雄」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主席王水泉」印章貳枚(附表三編號三四│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張昱裕」印章貳枚(附表三編號三四│ │ │ │ │ │ │) │ │ │ │ │ │ ├───────────────────┤ │ │ │ │ │ │「院長黃焜璋」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院長張茂松( M)」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以下空白」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A3068黃盈誠024909」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013695蔣明富4263」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R2420李世祥醫字第052273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008467黃常哲4346」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MR1269葉宜憲醫字第0000000 號」印章壹│ │ │ │ │ │ │枚(附表三編號三四) │ │ │ │ │ │ ├───────────────────┤ │ │ │ │ │ │「MA0136趙恩塏醫字第025145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MA3231陳俊仰醫字第025704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MA1361陳昭宇醫字第031219號」印章壹枚│ │ │ │ │ │ │(附表三編號三四) │ │ │ │ │ │ ├───────────────────┤ │ │ │ │ │ │「MA3239張英勛醫字第024853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游美燕」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十九) │ │ │ │ │ │ ├───────────────────┤ │ │ │ │ │ │「林成添」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建良」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十九) │ │ │ │ │ │ ├───────────────────┤ │ │ │ │ │ │「耕莘110012廖松語醫字第005513號M00551│ │ │ │ │ │ │31」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支援醫師李汝隆90099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007462鄭國祥4336」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臺北醫院醫師沈福全00242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3004 高振雄醫字第007870號M00787│ │ │ │ │ │ │01」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10005孫明傑醫字005510號M0000000│ │ │ │ │ │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耕莘110002蔣台舟醫字004092號M0000000│ │ │ │ │ │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任美秀」印│ │ │ │ │ │ │章壹枚 │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林燕薇」印│ │ │ │ │ │ │章壹枚 │ │ │ │ │ │ ├───────────────────┤ │ │ │ │ │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收費章潘英冠」印│ │ │ │ │ │ │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昱瑞診斷證明專用章」印章壹枚 │ │ │ │ │ │ │(附表三編號三三至三四、三八) │ │ │ │ │ │ ├───────────────────┤ │ │ │ │ │ │「MR5322蔡忠慶醫字第030550號」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MA1834程俊穎醫字第015519號」印│ │ │ │ │ │ │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三三) │ │ │ │ │ │ ├───────────────────┤ │ │ │ │ │ │「經與正本核對無訛」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吳惠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孔文英」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周尹馨」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T .A .H . Paid鄭玉婷」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朱慧珍」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夜班葉映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日班趙美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日班千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夜班陳慧如」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徐映鮮」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克昌」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林冠廷」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何可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高本熹」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鄧福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李石川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余建興」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胡開祥」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張嘉珙」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秀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張志雄」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劉雅惠」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鄭凱耀」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張美霞」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郭靖國」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嘉伶」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湯美鳳」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鄭源成」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翁鴻儒」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江慧君」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蔣榮雄」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立中」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宋隆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惠蓉」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彭秋絨」印章貳枚 │ │ │ │ │ │ ├───────────────────┤ │ │ │ │ │ │「蔡世俊」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春木」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江子欽」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春雄」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林坤緯」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許瑞彬」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陳秉彝」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蔡旭泰」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王文堅」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主席陳德市」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三八│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縣永和市調解委員會」印章壹枚(附│ │ │ │ │ │ │表三編號三八) │ │ │ │ │ │ ├───────────────────┤ │ │ │ │ │ │「陳漢昌」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劉俊祥」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二五) │ │ │ │ │ │ ├───────────────────┤ │ │ │ │ │ │「德華精機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附表三編│ │ │ │ │ │ │號十三) │ │ │ │ │ │ ├───────────────────┤ │ │ │ │ │ │「俊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附表│ │ │ │ │ │ │三編號二七) │ │ │ │ │ │ ├───────────────────┤ │ │ │ │ │ │「007379劉宇智4321」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 │「MR1836陳子勇醫字第012199號」印章壹枚│ │ │ │ │ │ │(附表三編號四、七、九、十三、三八)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高藝裝潢社00000000」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補發收據專用章」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 │ │ │ │ │ │「委員陶東森」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秘書陳永昌」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三八│ │ │ │ │ │ │) │ │ │ │ │ │ ├───────────────────┤ │ │ │ │ │ │「本診斷書不適用於緩征(召)及訴訟費」│ │ │ │ │ │ │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僅作證明之用。」印章│ │ │ │ │ │ │壹枚 │ │ │ │ │ │ ├───────────────────┤ │ │ │ │ │ │「慈安看護中心」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鴻安醫療養護中心」印章壹枚 │ │ │ │ │ │ ├───────────────────┤ │ │ │ │ │ │「福寧安養中心」印章壹枚(附表三編號一│ │ │ │ │ │ │、三四) │ │ ├───┤ │ │ ├───────────────────┤ │ │三二 │ │ │ │印泥壹個 │ │ ├───┤ │ │ ├───────────────────┤ │ │三三 │ │ │ │電子產品(SAMSUNG (ML-1610))壹臺) │ │ ├───┤ │ │ ├───────────────────┤ │ │三四 │ │ │ │電子產品(EPSON (LQ-300+)壹臺) │ │ ├───┤ │ │ ├───────────────────┤ │ │三五 │ │ │ │電子產品(EPSON(M1200)壹臺) │ │ ├───┤ │ │ ├───────────────────┤ │ │三六 │ │ │ │電子產品(HP(1350)壹臺) │ │ ├───┤ │ │ ├───────────────────┤ │ │三七 │ │ │ │電子產品(HP(5610)壹臺) │ │ ├───┤ │ │ ├───────────────────┤ │ │三八 │ │ │ │雜項資料柒張 │ │ ├───┼───────┼───────┼────────┼───────────────────┼───────────┤ │三九 │高則芳 │101 年3 月5 日│新北市烏來區信賢│何冠鎔、陳詩涵二人車禍案卷壹宗 │本院101 年刑保管975 號│ ├───┤ │上午7時32分 │村信福路11號(信├───────────────────┤編號1 至16 │ │四十 │ │ │賢派出所) │馬夢俠、陳慧綸二人車禍案卷壹宗 │ │ ├───┤ │ │ ├───────────────────┤ │ │四一 │ │ │ │連君旭、黃大霖二人車禍案事故當事人登記│ │ │ │ │ │ │聯單壹張 │ │ ├───┤ │ │ ├───────────────────┤ │ │四二 │ │ │ │胡聖祥車禍案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壹張│ │ ├───┤ │ │ ├───────────────────┤ │ │四三 │ │ │ │張鈞發、古家銘二人車禍案A2類道路交通事│ │ │ │ │ │ │故調查表壹張 │ │ ├───┤ │ │ ├───────────────────┤ │ │四四 │ │ │ │張馨尹車禍案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壹張 │ │ ├───┤ │ │ ├───────────────────┤ │ │四五 │ │ │ │營小客252-MY號、重機918-BFC 號A2類道路│ │ │ │ │ │ │交通事故調查壹張 │ │ ├───┤ │ │ ├───────────────────┤ │ │四六 │ │ │ │宋棋清車禍案卷壹宗 │ │ ├───┤ │ │ ├───────────────────┤ │ │四七 │ │ │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案件編號:│ │ │ │ │ │ │09812DUA1222)貳張 │ │ ├───┤ │ │ ├───────────────────┤ │ │四八 │ │ │ │登載張吉炫、高鈺翔、鐘怡君3 人之A2類道│ │ │ │ │ │ │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壹張 │ │ ├───┤ │ │ ├───────────────────┤ │ │四九 │ │ │ │吳明洋、鄭恒欣2 人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 │ │ │ │ │表壹張 │ │ ├───┤ │ │ ├───────────────────┤ │ │五十 │ │ │ │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空表)柒張 │ │ ├───┤ │ │ ├───────────────────┤ │ │五一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參份 │ │ ├───┤ │ │ ├───────────────────┤ │ │五二 │ │ │ │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 │ │ │ │ │ │事故調查表壹張 │ │ ├───┤ │ │ ├───────────────────┤ │ │五三 │ │ │ │新店分局警備隊案件查訪表(空表)貳張 │ │ ├───┤ │ │ ├───────────────────┤ │ │五四 │ │ │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空表)貳拾陸張│ │ ├───┼───────┼───────┼────────┼───────────────────┼───────────┤ │五五 │高則芳 │101 年3 月5 日│新北市新店區德正│存摺(郵局存摺)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75 號│ ├───┤ │上午9時45分 │街23巷15號2樓 ├───────────────────┤編號17至18 │ │五五 │ │ │ │存摺(臺北縣新店地區農會)壹本 │ │ ├───┼───────┼───────┼────────┼───────────────────┼───────────┤ │五六 │林光輝 │101 年5 月29日│新北市土城區和平│2009記事本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7時55分 │路22號 ├───────────────────┤編號1至9 │ │五七 │ │ │ │2011年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五八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壹件 │ │ ├───┤ │ │ ├───────────────────┤ │ │五九 │ │ │ │便條紙貳拾陸張 │ │ ├───┤ │ │ ├───────────────────┤ │ │六十 │ │ │ │便條紙拾貳張 │ │ ├───┤ │ │ ├───────────────────┤ │ │六一 │ │ │ │林光輝文件貳件 │ │ ├───┤ │ │ ├───────────────────┤ │ │六二 │ │ │ │名片及便條紙柒件 │ │ ├───┤ │ │ ├───────────────────┤ │ │六三 │ │ │ │道路事故調查表拾伍件 │ │ ├───┤ │ │ ├───────────────────┤ │ │六四 │ │ │ │林光輝職章壹個 │ │ ├───┼───────┼───────┼────────┼───────────────────┼───────────┤ │六五 │林光輝 │101年5月29日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筆記玖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 │路3 段278 之2 號├───────────────────┤編號10至19 │ │六六 │ │ │3 樓 │勤務手冊壹本 │ │ ├───┤ │ │ ├───────────────────┤ │ │六七 │ │ │ │國泰人壽送金單壹件 │ │ ├───┤ │ │ ├───────────────────┤ │ │六八 │ │ │ │玉山銀行存簿壹本 │ │ ├───┤ │ │ ├───────────────────┤ │ │六九 │ │ │ │名片參張 │ │ ├───┤ │ │ ├───────────────────┤ │ │七十 │ │ │ │紙條壹張 │ │ ├───┤ │ │ ├───────────────────┤ │ │七一 │ │ │ │估價單貳張 │ │ ├───┤ │ │ ├───────────────────┤ │ │七二 │ │ │ │電話通聯記錄參件 │ │ ├───┤ │ │ ├───────────────────┤ │ │七三 │ │ │ │林光輝警局工作簿伍拾張 │ │ ├───┤ │ │ ├───────────────────┤ │ │七四 │ │ │ │行動電話(含電話號碼:○九八七六六八五│ │ │ │ │ │ │五七之SIM 卡壹張跟電線壹條)壹具 │ │ ├───┼───────┼───────┼────────┼───────────────────┼───────────┤ │七五 │林志優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龜山區萬壽│員警工作紀錄簿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8時20分 │路2 段931 號 ├───────────────────┤編號78至82 │ │七六 │ │ │ │員警工作紀錄簿壹本 │ │ ├───┤ │ │ ├───────────────────┤ │ │七七 │ │ │ │處理交通事故登記簿壹本 │ │ ├───┤ │ │ ├───────────────────┤ │ │七八 │ │ │ │處理交通事故登記表壹本 │ │ ├───┤ │ │ ├───────────────────┤ │ │七九 │ │ │ │勤務分配表壹件 │ │ ├───┼───────┼───────┼────────┼───────────────────┼───────────┤ │八十 │林志優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行動電話壹具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 │上午11時30分 │路2 段628 巷40號│ │編號83 │ │ │ │ │2 樓 │ │ │ ├───┼───────┼───────┼────────┼───────────────────┼───────────┤ │八一 │洪上賜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莊敬│張雲景調查筆錄貳件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6時14分 │路2段105號8樓 ├───────────────────┤編號100至124 │ │八二 │ │ │ │2N-1251 A3交通事故現場圖壹件 │ │ ├───┤ │ │ ├───────────────────┤ │ │八三 │ │ │ │8315-TV A3類交通事故調查表登記聯單參件│ │ ├───┤ │ │ ├───────────────────┤ │ │八四 │ │ │ │9樓7705 A3交通事故現場圖參件 │ │ ├───┤ │ │ ├───────────────────┤ │ │八五 │ │ │ │4721HF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 │ ├───────────────────┤ │ │八六 │ │ │ │A3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八七 │ │ │ │1337-M2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 │ ├───────────────────┤ │ │八八 │ │ │ │周宜信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肆件 │ │ ├───┤ │ │ ├───────────────────┤ │ │八九 │ │ │ │向晟銓交通事故調查筆錄貳件 │ │ ├───┤ │ │ ├───────────────────┤ │ │九十 │ │ │ │9D-8058 A3交通事故現場圖壹件 │ │ ├───┤ │ │ ├───────────────────┤ │ │九一 │ │ │ │6900-YL A3交通事故現場圖伍件 │ │ ├───┤ │ │ ├───────────────────┤ │ │九二 │ │ │ │8779-RF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九三 │ │ │ │8862-VZ交通事故當事人名單壹件 │ │ ├───┤ │ │ ├───────────────────┤ │ │九四 │ │ │ │軍3-25034 肆件 │ │ ├───┤ │ │ ├───────────────────┤ │ │九五 │ │ │ │RE-0166當事人登記聯單參件 │ │ ├───┤ │ │ ├───────────────────┤ │ │九六 │ │ │ │2091-FL A3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九七 │ │ │ │535-UN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 │ ├───────────────────┤ │ │九八 │ │ │ │708-A3當事人登記聯單伍件 │ │ ├───┤ │ │ ├───────────────────┤ │ │九九 │ │ │ │993-NF車輛資料表伍件 │ │ ├───┤ │ │ ├───────────────────┤ │ │一○○│ │ │ │2635-2B A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一○一│ │ │ │8225-FQ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壹件 │ │ ├───┤ │ │ ├───────────────────┤ │ │一○二│ │ │ │5506-K7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 │ ├───────────────────┤ │ │一○三│ │ │ │3321-GW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肆件 │ │ ├───┤ │ │ ├───────────────────┤ │ │一○五│ │ │ │0000-00 A3交通事故現場圖壹件 │ │ ├───┤ │ │ ├───────────────────┤ │ │一○六│ │ │ │433-MM當事人登記聯單肆件 │ │ ├───┼───────┼───────┼────────┼───────────────────┼───────────┤ │一○七│潘文誠 │101 年5 月29日│新北市土城區和平│土城分局交通分隊97年度12月8 日處理交通│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 │上午7時55分 │路22號4樓 │事故一覽表壹件 │編號24至29 │ ├───┤ │ │ ├───────────────────┤ │ │一○八│ │ │ │98年8 月29日土城分局交通分隊處理交通事│ │ │ │ │ │ │故一覽表壹件 │ │ ├───┤ │ │ ├───────────────────┤ │ │一○九│ │ │ │註名肇事者為吳雅雯紙條壹張 │ │ ├───┤ │ │ ├───────────────────┤ │ │一一○│ │ │ │註明倪敬凱魏明智基本資料紙條壹張 │ │ ├───┤ │ │ ├───────────────────┤ │ │一一一│ │ │ │唐世杰99年9 月4 日處理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 │ │ │ │ │(胡雅雯)壹件 │ │ ├───┤ │ │ ├───────────────────┤ │ │一一二│ │ │ │唐世杰99年11月21日處理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 │ │ │ │ │(湯斯杰等3人)壹件 │ │ ├───┼───────┼───────┼────────┼───────────────────┼───────────┤ │一一三│孫仲強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泰成│孫仲強日盛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6時8分 │路60巷11號 ├───────────────────┤編號125至129 │ │一一四│ │ │ │孫仲強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箱 │ │ ├───┤ │ │ ├───────────────────┤ │ │一一五│ │ │ │保險明細表壹件 │ │ ├───┤ │ │ ├───────────────────┤ │ │一一六│ │ │ │金融帳戶表壹本 │ │ ├───┤ │ │ ├───────────────────┤ │ │一一七│ │ │ │98年3月至12月保戶基本資料肆件 │ │ ├───┼───────┼───────┼────────┼───────────────────┼───────────┤ │一一八│劉全英 │101 年3 月9 日│臺北市南港區重陽│存摺(華南銀行南港分行存摺)陸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77 號│ ├───┤ │上午7時15分 │路57巷50號7樓 ├───────────────────┤編號1 至18 │ │一一九│ │ │ │存摺(臺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二○│ │ │ │存摺(合作金庫銀行港湖分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二一│ │ │ │存摺(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存摺)拾參本 │ │ ├───┤ │ │ ├───────────────────┤ │ │一二二│ │ │ │存摺(華南銀行中山分行存摺)貳本 │ │ ├───┤ │ │ ├───────────────────┤ │ │一二三│ │ │ │存摺(華南銀行南港分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二四│ │ │ │存摺(台新銀行忠孝分行存摺名)壹本 │ │ ├───┤ │ │ ├───────────────────┤ │ │一二五│ │ │ │存摺(臺北保安郵局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二六│ │ │ │存摺(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存摺)貳本 │ │ ├───┤ │ │ ├───────────────────┤ │ │一二七│ │ │ │存摺(華南銀行北南港分行存摺)參本 │ │ ├───┤ │ │ ├───────────────────┤ │ │一二八│ │ │ │記事簿壹本 │ │ ├───┤ │ │ ├───────────────────┤ │ │一二九│ │ │ │電子產品(SONY 13.3 吋硬碟(HDD 編碼:│ │ │ │ │ │ │S/N110126PCJ400GLGGX8TJ號)) │ │ ├───┤ │ │ ├───────────────────┤ │ │一三○│ │ │ │黃菁菁匯款單貳張 │ │ ├───┤ │ │ ├───────────────────┤ │ │一三一│ │ │ │元大銀行票據彙總單壹張 │ │ ├───┤ │ │ ├───────────────────┤ │ │一三二│ │ │ │林麗萍匯款單貳張 │ │ ├───┤ │ │ ├───────────────────┤ │ │一三三│ │ │ │劉小娟匯款單肆張 │ │ ├───┤ │ │ ├───────────────────┤ │ │一三四│ │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 │ │ │ │ │ │書(空表)壹張 │ │ ├───┤ │ │ ├───────────────────┤ │ │一三五│ │ │ │和解書(空表)壹張 │ │ ├───┼───────┼───────┼────────┼───────────────────┼───────────┤ │一三六│賴文章 │101 年3 月5 日│臺北市中正區館前│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伍本 │本院101刑保管976號 │ ├───┤ │上午10時40分 │路49號8樓至11樓 ├───────────────────┤編號61至65 │ │一三七│ │ │ │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三八│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收執聯壹張 │ │ ├───┤ │ │ ├───────────────────┤ │ │一三九│ │ │ │用藥明細影本壹張 │ │ ├───┤ │ │ ├───────────────────┤ │ │一四○│ │ │ │三重同仁堂中醫診所藥單影本壹張 │ │ ├───┼───────┼───────┼────────┼───────────────────┼───────────┤ │一四一│賴文章 │101 年3 月5 日│新北市新莊區中平│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金融卡)壹│本院101刑保管976號 │ │ │ │上午7時 │路265號9樓 │張 │編號1至60 │ ├───┤ │ │ ├───────────────────┤ │ │一四二│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三│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商銀聯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四│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華商銀聯名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四五│ │ │ │金融卡(含現金卡)(第一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六│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四七│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彰化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八│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富邦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四九│ │ │ │金融卡(含現金卡)(臺新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五○│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五一│ │ │ │金融卡(含現金卡)(永豐銀行聯名信用金│ │ │ │ │ │ │融卡)壹張 │ │ ├───┤ │ │ ├───────────────────┤ │ │一五二│ │ │ │金融卡(含現金卡)(聯邦銀行聯名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五三│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五四│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富邦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五五│ │ │ │身分證(影)(黃素珍身分證影本)壹張 │ │ ├───┤ │ │ ├───────────────────┤ │ │一五六│ │ │ │印章(黃素珍印章)(木質)壹個 │ │ ├───┤ │ │ ├───────────────────┤ │ │一五七│ │ │ │機車駕照(影)(林宗毅汽車駕照影本)壹│ │ │ │ │ │ │張 │ │ ├───┤ │ │ ├───────────────────┤ │ │一五八│ │ │ │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五九│ │ │ │存摺(彰化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 │ │ │泰安產物保險單影本(要保人:呂育菁)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六一│ │ │ │票據(台支以外)(世華銀行支票簿)壹本│ │ ├───┤ │ │ ├───────────────────┤ │ │一六二│ │ │ │票據(台支以外)(世華銀行支票簿)壹本│ │ ├───┤ │ │ ├───────────────────┤ │ │一六三│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內湖區農會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六四│ │ │ │印章(王亮鈞印章)(木質)壹個 │ │ ├───┤ │ │ ├───────────────────┤ │ │一六五│ │ │ │存摺(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六│ │ │ │存摺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七│ │ │ │存摺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八│ │ │ │存摺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一六九│ │ │ │護照(中華民國護照)壹本 │ │ ├───┤ │ │ ├───────────────────┤ │ │一七○│ │ │ │台胞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壹本 │ │ ├───┤ │ │ ├───────────────────┤ │ │一七一│ │ │ │護照(中華民國護照)壹本 │ │ ├───┤ │ │ ├───────────────────┤ │ │一七二│ │ │ │信用卡(永豐銀行信用卡)壹張 │ │ ├───┤ │ │ ├───────────────────┤ │ │一七三│ │ │ │理賠文件壹本 │ │ ├───┤ │ │ ├───────────────────┤ │ │一七四│ │ │ │泰安產物保險公司建康傷害保險保險金申請│ │ │ │ │ │ │書參張 │ │ ├───┤ │ │ ├───────────────────┤ │ │一七五│ │ │ │電子產品(數位相機記憶卡)壹張 │ │ ├───┤ │ │ ├───────────────────┤ │ │一七六│ │ │ │電子產品(ADATA SD 記憶卡)壹張 │ │ ├───┤ │ │ ├───────────────────┤ │ │一七七│ │ │ │金融卡(含現金卡)(誠泰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七八│ │ │ │金融卡(含現金卡)(日盛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七九│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八○│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彰化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一│ │ │ │金融卡(含現金卡)(永豐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二│ │ │ │金融卡(含現金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 │ │ │ │ │ │融卡)壹張 │ │ ├───┤ │ │ ├───────────────────┤ │ │一八三│ │ │ │金融卡(含現金卡)(第一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四│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內湖區農會金融卡)│ │ │ │ │ │ │壹張 │ │ ├───┤ │ │ ├───────────────────┤ │ │一八五│ │ │ │金融卡(含現金卡)(臺灣企銀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六│ │ │ │金融卡(含現金卡)(富邦銀行金融卡)壹│ │ │ │ │ │ │張 │ │ ├───┤ │ │ ├───────────────────┤ │ │一八七│ │ │ │保險資料(A4)伍張 │ │ ├───┤ │ │ ├───────────────────┤ │ │一八八│ │ │ │汽機車行照(影)(EB-3236 林賴桂蘭行照│ │ │ │ │ │ │影本)壹張 │ │ ├───┤ │ │ ├───────────────────┤ │ │一八九│ │ │ │印章(賴文章私章)貳個 │ │ ├───┤ │ │ ├───────────────────┤ │ │一九○│ │ │ │印章(許丁財私章)壹個 │ │ ├───┤ │ │ ├───────────────────┤ │ │一九一│ │ │ │印章(高隆昇私章)壹個 │ │ ├───┤ │ │ ├───────────────────┤ │ │一九二│ │ │ │印章(李正隆私章)壹個 │ │ ├───┤ │ │ ├───────────────────┤ │ │一九三│ │ │ │印章(王志明私章)壹個 │ │ ├───┤ │ │ ├───────────────────┤ │ │一九四│ │ │ │存摺(王志明內湖區農會存摺)壹本 │ │ ├───┤ │ │ ├───────────────────┤ │ │一九五│ │ │ │旭峰機車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空白拾肆張 │ │ ├───┤ │ │ ├───────────────────┤ │ │一九六│ │ │ │身分證(影)(王亮鈞身分證正面影本)壹│ │ │ │ │ │ │張 │ │ ├───┤ │ │ ├───────────────────┤ │ │一九七│ │ │ │身分證(影)(王陳美玲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 │ │)壹張 │ │ ├───┤ │ │ ├───────────────────┤ │ │一九八│ │ │ │存摺(王陳美玲郵局儲金簿影本)壹張 │ │ ├───┤ │ │ ├───────────────────┤ │ │一九九│ │ │ │客戶資料光碟貳片 │ │ ├───┤ │ │ ├───────────────────┤ │ │二○○│ │ │ │電子產品(隨身碟(2GB))壹個 │ │ ├───┼───────┼───────┼────────┼───────────────────┼───────────┤ │二○一│楊文謙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泰山│0000000000行動電話(HTC 廠牌、含電話號│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 │上午11時10分 │街47巷27之1號 │碼:○○○○○○○○○○之SIM 卡壹張)│編號130 │ │ │ │ │ │壹具 │ │ ├───┼───────┼───────┼────────┼───────────────────┼───────────┤ │二○二│楊文謙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蘆竹區中正│記事本壹本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9時55分 │路84號3樓 ├───────────────────┤編號131至133 │ │二○三│ │ │ │記事本壹箱 │ │ ├───┤ │ │ ├───────────────────┤ │ │二○四│ │ │ │電腦設備(創見隨身碟)壹個 │ │ ├───┼───────┼───────┼────────┼───────────────────┼───────────┤ │二○五│劉容任 │101 年5 月29日│新北市三重區力行│私章伍個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8時25分 │路2 段136 巷1 弄├───────────────────┤編號138至150 │ │二○六│ │ │2 號3樓 │劉容任中華郵政存摺壹本 │ │ ├───┤ │ │ ├───────────────────┤ │ │二○七│ │ │ │劉容任永豐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二○八│ │ │ │劉容任永豐銀行活存存摺壹本 │ │ ├───┤ │ │ ├───────────────────┤ │ │二○九│ │ │ │第一銀行金融卡壹張 │ │ ├───┤ │ │ ├───────────────────┤ │ │二一○│ │ │ │劉容任永豐銀行金融卡壹張 │ │ ├───┤ │ │ ├───────────────────┤ │ │二一一│ │ │ │賴文章、任福忠、劉容任名片參張 │ │ ├───┤ │ │ ├───────────────────┤ │ │二一二│ │ │ │行動電話(含電話號碼:○九三○○六八八│ │ │ │ │ │ │○七之SIM 卡壹張及充電座備用電池壹個)│ │ │ │ │ │ │壹具 │ │ ├───┤ │ │ ├───────────────────┤ │ │二一三│ │ │ │威剛攜帶硬碟(含USB連接線)壹個 │ │ ├───┤ │ │ ├───────────────────┤ │ │二一四│ │ │ │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壹個 │ │ ├───┤ │ │ ├───────────────────┤ │ │二一五│ │ │ │2012藍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一六│ │ │ │2011褐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一七│ │ │ │轉錄燒錄光碟(房內內側PC)壹片 │ │ ├───┼───────┼───────┼────────┼───────────────────┼───────────┤ │二一八│劉容任 │101 年5 月29日│新北市三重區中正│第一產保公司汽車險理賠作業規範壹件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10時10分 │北路46號1樓 ├───────────────────┤編號151至156 │ │二一九│ │ │ │綠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二○│ │ │ │2011藍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二一│ │ │ │2011黑色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二二│ │ │ │2010小筆記本壹本 │ │ ├───┤ │ │ ├───────────────────┤ │ │二二三│ │ │ │汽車理賠收件(報案)日報表壹張 │ │ ├───┼───────┼───────┼────────┼───────────────────┼───────────┤ │二二四│曾士民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三民│金乃蘭賠案處理資料壹件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8時30分 │路3 段245 之1 號├───────────────────┤編號168至172 │ │二二五│ │ │6 樓 │黃小鳳賠案處理資料壹件 │ │ ├───┤ │ │ ├───────────────────┤ │ │二二六│ │ │ │黃上原賠案處理資料壹片 │ │ ├───┤ │ │ ├───────────────────┤ │ │二二七│ │ │ │曾士民台北富邦存摺貳本 │ │ ├───┤ │ │ ├───────────────────┤ │ │二二八│ │ │ │李衍慶台北富邦存摺壹本 │ │ ├───┼───────┼───────┼────────┼───────────────────┼───────────┤ │二二九│許財富 │101 年5 月29日│桃園市桃園區復興│2012年桌曆壹件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編│ ├───┤ │上午8時34分 │路205 號之A棟5樓├───────────────────┤號173 至186 │ │二三○│ │ │ │2011年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一│ │ │ │2009年記事本壹箱 │ │ ├───┤ │ │ ├───────────────────┤ │ │二三二│ │ │ │2008年活頁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三│ │ │ │2008年記事本壹箱 │ │ ├───┤ │ │ ├───────────────────┤ │ │二三四│ │ │ │2007年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五│ │ │ │2006年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六│ │ │ │2005年記事本壹箱 │ │ ├───┤ │ │ ├───────────────────┤ │ │二三七│ │ │ │黃皮記事本壹本 │ │ ├───┤ │ │ ├───────────────────┤ │ │二三八│ │ │ │顧客資料簿壹本 │ │ ├───┤ │ │ ├───────────────────┤ │ │二三九│ │ │ │新光銀行帳戶陸本 │ │ ├───┤ │ │ ├───────────────────┤ │ │二四○│ │ │ │台新銀行帳戶陸本 │ │ ├───┤ │ │ ├───────────────────┤ │ │二四一│ │ │ │台新銀行存摺貳本 │ │ ├───┤ │ │ ├───────────────────┤ │ │二四二│ │ │ │行動電話(HTC 廠牌、電話號碼:○九三三│ │ │ │ │ │ │二五二七二一)及隨身碟貳個 │ │ ├───┼───────┼───────┼────────┼───────────────────┼───────────┤ │二四三│徐育群 │101 年5 月29日│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徐育群名片壹張 │本院101 年刑保管989 號│ ├───┤ │上午6時10分 │街49巷17號2樓 ├───────────────────┤編號134至137 │ │二四四│ │ │ │徐育群彰化銀行存摺壹本 │ │ ├───┤ │ │ ├───────────────────┤ │ │二四五│ │ │ │徐育群新光銀行存摺壹箱 │ │ ├───┤ │ │ ├───────────────────┤ │ │二四六│ │ │ │駕駛人金士涵保險理賠資料貳拾肆件 │ │ └───┴───────┴───────┴────────┴───────────────────┴───────────┘ 附表五 ┌───┬─────────────────────────┬───────────┐ │附表三│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 │案件編│ │ │ │號 │ │ │ ├───┼─────────────────────────┼───────────┤ │一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 頁至第145 頁│ │ ├─────────────────────────┼───────────┤ │ │②證人郭志暉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㈢第62頁至第64背│ │ │ │面 │ │ ├─────────────────────────┼───────────┤ │ │③證人張永達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㈥第25頁至第28頁│ │ │ │ │ │ ├─────────────────────────┼───────────┤ │ │④證人林鼎翔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㈤第105 頁至第11│ │ │ │5 頁 │ │ ├─────────────────────────┼───────────┤ │ │⑤證人陳聰智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㈤第105 頁至第11│ │ │ │5 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車禍處理處理│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7頁 │ │ │ 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13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7 紙 │至第14頁、第18頁至第24│ │ │ │頁 │ │ ├─────────────────────────┼───────────┤ │ │⑧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1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15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1紙 │、第26頁至第36頁 │ │ ├─────────────────────────┼───────────┤ │ │⑨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2頁 │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4頁 │ │ ├─────────────────────────┼───────────┤ │ │⑪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57頁│ │ ├─────────────────────────┼───────────┤ │ │⑫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58頁│ │ ├─────────────────────────┼───────────┤ │ │⑬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59頁│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16頁│ │ │ │至第17 頁 │ │ ├─────────────────────────┼───────────┤ │ │⑮偽造之「計程車專用收據」私文書14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37頁│ │ │ │至第42頁、第44頁至第51│ │ │ │頁 │ │ ├─────────────────────────┼───────────┤ │ │⑯偽造之「福寧安養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一第53頁│ │ │ │至第54 頁 │ │ ├─────────────────────────┼───────────┤ │ │⑰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⑲今榮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24 頁至第22│ │ │ │5 頁 │ │ ├─────────────────────────┼───────────┤ │ │⑳今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28 頁至第22│ │ │ │9 頁 │ │ ├─────────────────────────┼───────────┤ │ │㉑佳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30 頁至第23│ │ │ │1 頁 │ │ ├─────────────────────────┼───────────┤ │ │㉒松茂交通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32 頁至第23│ │ │ │3 頁 │ │ ├─────────────────────────┼───────────┤ │ │㉓泰安產險公司105年2月17日(105)個理字第023號函 │本院卷㈣第235頁 │ │ ├─────────────────────────┼───────────┤ │ │㉔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㉕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198 頁│ │ │ │至第201 頁 │ ├───┼─────────────────────────┼───────────┤ │二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雪芳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34頁至│ │ │ │第39、48頁至第50 頁 │ │ ├─────────────────────────┼───────────┤ │ │③證人黃沈英梅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34頁至│ │ │ │第39、第48頁至第50 頁 │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頁 │ │ │ │至第117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10頁│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22頁│ │ │ 3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5 紙 │至第24頁、第48頁至第52│ │ │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32頁│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34頁│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55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56頁│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益人領款收據暨行使代位│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57頁│ │ │權告知書」私文書1紙 │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60頁│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46頁│ │ │ │至第47 頁 │ │ ├─────────────────────────┼───────────┤ │ │⑭偽造之「看護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54頁│ │ ├─────────────────────────┼───────────┤ │ │⑮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18頁│ │ ├─────────────────────────┼───────────┤ │ │⑯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14頁│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二第11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第38頁 │ │ ├─────────────────────────┼───────────┤ │ │⑱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⑲超亞汽車有限公司105 年1 月27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182 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02 頁│ │ │ │至第215 頁 │ ├───┼─────────────────────────┼───────────┤ │三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邢鎮福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16 頁│ │ │ │至第118頁 │ │ ├─────────────────────────┼───────────┤ │ │③證人許家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134 頁至│ │ │ │第137 頁、第138 頁至第│ │ │ │140頁 │ │ ├─────────────────────────┼───────────┤ │ │④偽造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4 頁│ │ │ 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12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14頁、第40頁至第42│ │ │ 3 紙 │頁 │ │ ├─────────────────────────┼───────────┤ │ │⑥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23頁│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24頁│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25頁│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47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48頁│ │ ├─────────────────────────┼───────────┤ │ │⑾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53頁│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8 頁│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45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三第5 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7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 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218 頁│ │ │ 其附件 │至第220 頁 │ ├───┼─────────────────────────┼───────────┤ │四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莊珊莉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5 頁│ │ │ │至第7 頁 │ │ ├─────────────────────────┼───────────┤ │ │③證人邵有志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㈧第82頁│ │ │ │至第83頁、88頁至第90頁│ │ ├─────────────────────────┼───────────┤ │ │④偽造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4頁 │ │ │ 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12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4 紙 │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6│ │ │ │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31頁│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1頁│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2頁│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3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24頁│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9頁 │ │ ├─────────────────────────┼───────────┤ │ │⑬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19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四第5 頁│ │ │ 標竿服務強制險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5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郵局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21 頁│ │ │ │至第228 頁 │ ├───┼─────────────────────────┼───────────┤ │五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157 頁至│ │ │ │第158 頁、101 他2134卷│ │ │ │㈢第87、101 偵6256卷㈣│ │ │ │第142 頁至第145 頁 │ │ ├─────────────────────────┼───────────┤ │ │②證人徐聖堂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29 頁│ │ │ │至第130頁 │ │ ├─────────────────────────┼───────────┤ │ │③證人莊薰憶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01 偵│ │ │ │12214 卷第21頁至第24│ │ │ │頁 │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 │ │ │ │頁至第117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5 頁│ │ │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29頁│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4 紙 │至第30頁、第35頁至第38│ │ │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2 頁│ │ │ │、第18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20頁│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40頁│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41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42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43頁│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8 頁│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31頁│ │ │ │ │ │ ├─────────────────────────┼───────────┤ │ │⑮偽造之「計程車計費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32頁│ │ ├─────────────────────────┼───────────┤ │ │⑯偽造之「慈輝安養所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33頁│ │ │ │至第34頁 │ │ ├─────────────────────────┼───────────┤ │ │⑰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12頁│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五第6 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2頁 │ │ ├─────────────────────────┼───────────┤ │ │⑲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⑳鴻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105 年1 月30日陳報狀 │本院卷㈣第226 頁至第22│ │ │ │7 頁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中信銀行101 年5 月16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229 頁│ │ │ 其附件 │至第234 頁 │ ├───┼─────────────────────────┼───────────┤ │六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黃萱萱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44頁至│ │ │ │第47頁 │ │ ├─────────────────────────┼───────────┤ │ │③證人張竹齡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26頁│ │ │ │至第29 頁 │ │ ├─────────────────────────┼───────────┤ │ │④偽造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 頁│ │ │ 故調查表」公文書1紙 │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36頁│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收據8 │至第48 頁 │ │ │ 紙 │ │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33頁│ │ │ │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2 頁│ │ │ │、第23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25頁│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1頁│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2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3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54頁│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16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六第6 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1紙 │、第27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年4月24 日耕醫病歷字第1│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號函 │ │ │ ├─────────────────────────┼───────────┤ │ │⑯桃園縣平鎮市公所101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0│101 偵6256卷㈣第67頁 │ │ │ 3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36 頁│ │ │ │至第239 頁 │ ├───┼─────────────────────────┼───────────┤ │七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徐映虹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24 頁│ │ │ │至第125頁 │ │ ├─────────────────────────┼───────────┤ │ │③證人洪惠君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65頁至│ │ │ │第66頁反面、第69頁至第│ │ │ │72頁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14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3 紙 │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18│ │ │ │頁 │ │ ├─────────────────────────┼───────────┤ │ │⑤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3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4頁 │ │ ├─────────────────────────┼───────────┤ │ │⑦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頁 │ │ ├─────────────────────────┼───────────┤ │ │⑧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2頁│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3頁│ │ ├─────────────────────────┼───────────┤ │ │⑩偽造之1 紙「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4頁│ │ ├─────────────────────────┼───────────┤ │ │⑪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21頁│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34頁│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38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32頁 │ │ ├─────────────────────────┼───────────┤ │ │⑮「警方查證記錄專用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七第5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240 頁│ │ │ 其附件 │至第244 頁 │ ├───┼─────────────────────────┼───────────┤ │八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溪龍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㈡第108 頁至第10│ │ │ │9 頁 │ │ ├─────────────────────────┼───────────┤ │ │③證人李瑜瓊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05 頁│ │ │ │至第206 頁、第207 頁至│ │ │ │第208 頁、第209 頁至第│ │ │ │211頁反面 │ │ ├─────────────────────────┼───────────┤ │ │④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5 頁│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6│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6月23日至96年10月23日) │1 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12頁│ │ │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至第28 頁 │ │ │ 13紙 │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2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4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3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31頁│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32頁│ │ ├─────────────────────────┼───────────┤ │ │⑫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30頁│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43頁│ │ ├─────────────────────────┼───────────┤ │ │⑭偽造之「切結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42頁│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薪資袋」私文書3 │本院保險資料卷八第51頁│ │ │ 紙 │、第52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⑰公司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紙 │本院卷㈤第42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土銀101年6月13日社存字第1010001844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45 頁│ │ │ │至第248 頁 │ ├───┼─────────────────────────┼───────────┤ │九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戴郁仁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81頁至│ │ │ │第84頁、第86頁至第88頁│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6 頁│ │ │ 現場圖」公文書1 紙 │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12頁│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8 紙 │至第14頁、第36頁至第41│ │ │ │頁 │ │ ├─────────────────────────┼───────────┤ │ │⑤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22頁│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24頁│ │ ├─────────────────────────┼───────────┤ │ │⑦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6頁│ │ ├─────────────────────────┼───────────┤ │ │⑧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7頁│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8頁│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9頁│ │ ├─────────────────────────┼───────────┤ │ │⑪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42頁│ │ │ │至第44 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契約」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9 頁│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17頁│ │ ├─────────────────────────┼───────────┤ │ │⑭「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九第7 頁│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第27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 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 96 號函 │ │ │ ├─────────────────────────┼───────────┤ │ │⑯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19日頎邦字第105070│本院卷㈤第49頁 │ │ │ 10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 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250 頁│ │ │ 其附件 │至第253 頁 │ ├───┼─────────────────────────┼───────────┤ │十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李昌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37頁至│ │ │ │第38頁、第129 頁至第13│ │ │ │2 頁、101 偵6256卷㈤第│ │ │ │148 頁至第149 頁、第15│ │ │ │0 頁至第151 頁 │ │ ├─────────────────────────┼───────────┤ │ │③證人沈家宏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67頁至│ │ │ │第68頁反面、第69頁至第│ │ │ │72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6│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6 月23日至96年10月23日) │2 頁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10頁│ │ │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5 │至第11頁、第34頁 │ │ │ 紙 │ │ │ ├─────────────────────────┼───────────┤ │ │⑥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14頁│ │ │ 紙 │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 頁│ │ │ │、第22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4 頁│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21頁│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7頁│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9頁│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40頁│ │ ├─────────────────────────┼───────────┤ │ │⑬偽造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資料申請│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8頁│ │ │ 書」私文書1 紙 │ │ │ ├─────────────────────────┼───────────┤ │ │⑭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8 頁│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條」私文書各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12頁│ │ │ │至第13 頁 │ │ ├─────────────────────────┼───────────┤ │ │⑯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36頁│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第6頁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第25頁 │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⑲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101 偵6256卷㈣第76頁及│ │ │ 53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254 頁│ │ │ 附件 │至第258 頁 │ ├───┼─────────────────────────┼───────────┤ │一一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157 頁至│ │ │ │第158 頁、101 他2134卷│ │ │ │㈢第87頁、101 偵6256卷│ │ │ │㈣第142頁至第145 頁 │ │ ├─────────────────────────┼───────────┤ │ │②證人莊朝笙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12 頁│ │ │ │至第214 頁反面、第215 │ │ │ │頁至第216頁 │ │ ├─────────────────────────┼───────────┤ │ │③偽造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8 │ │ │ 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1 月1 日至97年4 月29日) │3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5│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 │ │ 7 紙 │49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3 │ │ │ │頁、第28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6 │ │ │ │頁 │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6│ │ │ │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7│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8│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23│ │ │ │頁、第59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3│ │ │ │頁 │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19│ │ │ │頁 │ │ ├─────────────────────────┼───────────┤ │ │⑭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50│ │ │ │頁 │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一第9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4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⑰聯護有限公司105 年7 月21日陳報狀 │本院卷㈤第48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兆豐銀行101 年5 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10008960號│101 廉查北卷㈢第254 頁│ │ │ 函暨其附件、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至第268 頁 │ │ │ 2820號函暨其附件 │ │ ├───┼─────────────────────────┼───────────┤ │一二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林守仁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67頁至│ │ │ │第68頁 │ │ ├─────────────────────────┼───────────┤ │ │③證人黃淑環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70頁至│ │ │ │第71頁、第124 頁至第12│ │ │ │6 頁、101 偵6256卷㈤第│ │ │ │119頁至第120 頁反面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5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16│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7頁、第18頁至第│ │ │ 5 紙 │22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4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47│ │ │ │頁 │ │ ├─────────────────────────┼───────────┤ │ │⑧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1│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3│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6│ │ │ │頁 │ │ ├─────────────────────────┼───────────┤ │ │⑫偽造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資料申請│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32│ │ │ 書」私文書1 紙 │頁 │ │ ├─────────────────────────┼───────────┤ │ │⑬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1│ │ │ │頁 │ │ ├─────────────────────────┼───────────┤ │ │⑭偽造之「計程車收據」私文書7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23│ │ │ │頁至第28 頁 │ │ ├─────────────────────────┼───────────┤ │ │⑮偽造之「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29│ │ ├─────────────────────────┼───────────┤ │ │⑯偽造之「員工薪資單」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5│ │ │ │頁 │ │ ├─────────────────────────┼───────────┤ │ │⑰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59│ │ │ │頁 │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二第8 │ │ │ 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62頁 │ │ ├─────────────────────────┼───────────┤ │ │⑲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269 頁│ │ │ 附件 │至第272頁 │ ├───┼─────────────────────────┼───────────┤ │一三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曾筱迪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26 頁│ │ │ │至第128頁 │ │ ├─────────────────────────┼───────────┤ │ │③證人陳秀茹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61 頁│ │ │ │至第162 頁、101 廉查北│ │ │ │50卷㈠第224 頁及其反面│ │ ├─────────────────────────┼───────────┤ │ │④證人邱健富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72頁至第75頁│ │ │ │、101 偵12214 卷㈧第39│ │ │ │頁至第42 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6 │ │ │ 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⑥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6│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9 紙 │頁至第18頁、第36頁至第│ │ │ │44頁 │ │ ├─────────────────────────┼───────────┤ │ │⑦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1│ │ │ 紙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2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4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3│ │ │ │頁 │ │ ├─────────────────────────┼───────────┤ │ │⑪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4│ │ │ │頁 │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55│ │ │ │頁 │ │ ├─────────────────────────┼───────────┤ │ │⑬偽造之「瑞祥安養中心收據」私文書6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45│ │ │ │頁至第50 頁 │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3│ │ │ │頁 │ │ ├─────────────────────────┼───────────┤ │ │⑮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14│ │ │ │頁 │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三第9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29頁 │ │ ├─────────────────────────┼───────────┤ │ │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⑱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101 偵6256卷㈣第76頁及│ │ │ 53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⑲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7 月27日桃社老字第00000000│本院卷㈤第50頁 │ │ │ 43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273 頁│ │ │ 附件 │至第278頁 │ ├───┼─────────────────────────┼───────────┤ │一四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 頁至第145 頁│ │ ├─────────────────────────┼───────────┤ │ │②證人陳瑞揚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64 頁│ │ │ │至第166 頁、第167 頁至│ │ │ │第168 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6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6 頁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3│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4頁、第37頁至第│ │ │ 6 紙 │43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0│ │ │ │頁至第11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24│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26│ │ │ │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7│ │ │ │頁 │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8│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9│ │ │ │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50│ │ │ │頁 │ │ ├─────────────────────────┼───────────┤ │ │⑬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44│ │ │ │頁 │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7│ │ │ │頁 │ │ ├─────────────────────────┼───────────┤ │ │⑮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18│ │ │ │頁 │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四第7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29頁 │ │ ├─────────────────────────┼───────────┤ │ │⑰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⑱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至│ │ │ 8170號函 │第56頁 │ │ ├─────────────────────────┼───────────┤ │ │⑲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⑳土銀101年5月22日和存字第1010001539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79 頁│ │ │ │至第285頁 │ ├───┼─────────────────────────┼───────────┤ │一五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 頁至第145 頁│ │ ├─────────────────────────┼───────────┤ │ │②證人賴亞君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42頁至│ │ │ │第43頁 │ │ ├─────────────────────────┼───────────┤ │ │③證人邱雅婷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55頁至│ │ │ │第58頁、59頁至第60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5 │ │ │ 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4│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15頁、第37頁至第│ │ │ │40頁 │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2│ │ │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2 │ │ │ │頁、第26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27│ │ │ │頁 │ │ ├─────────────────────────┼───────────┤ │ │⑨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3│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4│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45│ │ │ │頁 │ │ ├─────────────────────────┼───────────┤ │ │⑫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6│ │ │ │頁 │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8│ │ │ │頁 │ │ ├─────────────────────────┼───────────┤ │ │⑭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17│ │ │ │頁 │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五第6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0頁 │ │ ├─────────────────────────┼───────────┤ │ │⑯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⑰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1 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㈣第67頁 │ │ │ 03號函 │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第一銀行101年6月7日一西壢字第00038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286 頁│ │ │ │至第290頁 │ ├───┼─────────────────────────┼───────────┤ │一六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靜誼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53 頁│ │ │ │至第154 頁反面、第155 │ │ │ │頁至第156頁 │ │ ├─────────────────────────┼───────────┤ │ │③證人潘隆仁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31 頁│ │ │ │至第133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 │ │ │ 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97年12月5 日至98年1 月2 日) │12頁 │ │ ├─────────────────────────┼───────────┤ │ │⑥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12│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13頁、第37頁至第│ │ │ │42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2 │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3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22│ │ │ │頁 │ │ ├─────────────────────────┼───────────┤ │ │⑩偽造之「授權同意查詢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6│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7│ │ │ │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8│ │ │ │頁 │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和解書」私文書各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9 │ │ │ │頁至第10頁 │ │ ├─────────────────────────┼───────────┤ │ │⑭偽造之「禾祥安寧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43│ │ │ │頁 │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14│ │ │ │頁 │ │ ├─────────────────────────┼───────────┤ │ │⑯「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六第6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 紙 │頁、第27頁 │ │ ├─────────────────────────┼───────────┤ │ │⑰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彰化銀行101 年6 月4 日彰松山字第10100972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291 頁│ │ │ 附件 │至第302頁 │ ├───┼─────────────────────────┼───────────┤ │一七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溪平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7頁至│ │ │ │第30頁 │ │ ├─────────────────────────┼───────────┤ │ │③證人李向宸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66頁至│ │ │ │第68頁、第79頁至第80頁│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 │ │ │ 人登記聯單」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頁至第5 頁 │ │ │ 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各│ │ │ │ 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8 月27日至99年1 月11日) │9 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6│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9 紙 │頁至第18頁、第46頁至第│ │ │ │50頁 │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0│ │ │ │頁至第11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3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3│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4│ │ │ │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2│ │ │ │頁、第51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9│ │ │ │頁 │ │ ├─────────────────────────┼───────────┤ │ │⑭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19│ │ │ │頁 │ │ ├─────────────────────────┼───────────┤ │ │⑮偽造之「家是寶裝潢公司在職證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0│ │ │ │頁 │ │ ├─────────────────────────┼───────────┤ │ │⑯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21│ │ │ │頁 │ │ ├─────────────────────────┼───────────┤ │ │⑰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40│ │ │ │頁 │ │ ├─────────────────────────┼───────────┤ │ │⑱「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七第7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2頁 │ │ ├─────────────────────────┼───────────┤ │ │⑲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⑳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04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61頁 │ │ │ 2088號函 │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03 頁│ │ │ 附件 │至第307頁 │ ├───┼─────────────────────────┼───────────┤ │一八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吳明洋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09 頁│ │ │ │至第110 頁、第147 頁至│ │ │ │第149 頁、101 警聲搜52│ │ │ │0 卷第52頁至第56頁、10│ │ │ │1 他2134卷㈢第93頁至第│ │ │ │96頁、101 廉查北50卷㈡│ │ │ │第121頁至第122頁反面 │ │ ├─────────────────────────┼───────────┤ │ │③證人鄭恒欣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12 頁│ │ │ │至第113頁 、第139 頁至│ │ │ │第143 頁、101 廉查北50│ │ │ │卷㈡第101 偵6256卷㈤第│ │ │ │197 頁至第201 頁、第20│ │ │ │2 頁至第203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5 │ │ │ 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頁、第7 頁 │ │ │ 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 │ │ │ 書各1 紙 │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8 月27日至99年1 月11日) │10頁 │ │ ├─────────────────────────┼───────────┤ │ │⑥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5│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3 紙 │頁至第16頁、第41頁至第│ │ │ │43頁 │ │ ├─────────────────────────┼───────────┤ │ │⑦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2│ │ │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3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受益人領款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26│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6│ │ │ │頁 │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7│ │ │ │頁 │ │ ├─────────────────────────┼───────────┤ │ │⑬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20│ │ │ │頁、第48 頁 │ │ ├─────────────────────────┼───────────┤ │ │⑭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1│ │ │ │頁 │ │ ├─────────────────────────┼───────────┤ │ │⑮偽造之「安福看護中心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40│ │ │ │頁 │ │ ├─────────────────────────┼───────────┤ │ │⑯偽造之「福隆電鍍股份有限公司北區業務組薪資條」私│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17│ │ │ 文書3 紙 │頁 │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八第8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3頁 │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⑲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至│ │ │ 8170號函 │第56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08 頁│ │ │ 附件 │至第312頁 │ ├───┼─────────────────────────┼───────────┤ │一九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陳美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84 頁│ │ │ │至第190 頁、第191 頁至│ │ │ │第192 頁反面 │ │ ├─────────────────────────┼───────────┤ │ │③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6 │ │ │ 記聯單」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15│ │ │ 書」私文書5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1│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 │ │ 紙 │27頁 │ │ ├─────────────────────────┼───────────┤ │ │⑤偽造之「桃園縣平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50│ │ │ │頁至第51 頁 │ │ ├─────────────────────────┼───────────┤ │ │⑥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4 │ │ │ │頁、第42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 │ │ │ │頁 │ │ ├─────────────────────────┼───────────┤ │ │⑧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3│ │ │ │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4│ │ │ │頁 │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3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35│ │ │ │頁、第59頁 │ │ ├─────────────────────────┼───────────┤ │ │⑪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29│ │ │ │頁至第30 頁 │ │ ├─────────────────────────┼───────────┤ │ │⑫偽造之「永固安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57│ │ │ │頁 │ │ ├─────────────────────────┼───────────┤ │ │⑬「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十九第9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29頁 │ │ ├─────────────────────────┼───────────┤ │ │⑭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⑮桃園市平鎮區公所101 年04月18日平市行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㈣第67頁 │ │ │ 03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13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19頁 │ ├───┼─────────────────────────┼───────────┤ │二十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李竹蓮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 頁至│ │ │ │第2 頁 │ │ ├─────────────────────────┼───────────┤ │ │③證人徐珮瑄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21 頁│ │ │ │至第122頁反面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 │ │ │ 現場草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99年8 月18日至99年10月14日) │15頁反面 │ │ ├─────────────────────────┼───────────┤ │ │⑥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5│ │ │ 書」私文書3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8 │頁至第17頁、第40頁至第│ │ │ 紙 │47頁 │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0│ │ │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2 │ │ │ │頁、第26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3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4│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 │ │ │ │頁 │ │ ├─────────────────────────┼───────────┤ │ │⑫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20│ │ │ │頁 │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8│ │ │ │頁 │ │ ├─────────────────────────┼───────────┤ │ │⑭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19│ │ │ │頁 │ │ ├─────────────────────────┼───────────┤ │ │⑮偽造之「交通費用證明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49│ │ │ │頁至第50頁 │ │ ├─────────────────────────┼───────────┤ │ │⑯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51│ │ │ │頁 │ │ ├─────────────────────────┼───────────┤ │ │⑰「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十第6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32頁 │ │ ├─────────────────────────┼───────────┤ │ │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⑲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04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61頁 │ │ │ 2088號函 │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13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29頁 │ ├───┼─────────────────────────┼───────────┤ │二一 │①證人賴炳全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他2134卷㈠第157 頁│ │ │ │至第158 頁、101 他2134│ │ │ │卷㈢第87頁、101 偵6256│ │ │ │卷㈣第142頁至第145頁 │ │ ├─────────────────────────┼───────────┤ │ │②證人王壯瑞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㈡第125 頁至第12│ │ │ │6 頁 │ │ ├─────────────────────────┼───────────┤ │ │③證人黃文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㈧第1 頁│ │ │ │至第4 頁、第8 頁至第11│ │ │ │頁、第12頁至第14頁、第│ │ │ │16頁 │ │ ├─────────────────────────┼───────────┤ │ │④偽造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 │ │ │ 單」公文書、「桃園縣政府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頁、第7 頁 │ │ │ 圖」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13│ │ │ 書」私文書3 紙、「長庚記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3│頁、第15頁、第16頁至第│ │ │ 紙 │30頁 │ │ ├─────────────────────────┼───────────┤ │ │⑥偽造之「桃園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1│ │ │ │頁至第62 頁 │ │ ├─────────────────────────┼───────────┤ │ │⑦偽造之「領款收據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4 │ │ │ │頁、第43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5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4│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5│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3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4│ │ │ │頁、第70頁 │ │ ├─────────────────────────┼───────────┤ │ │⑫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31│ │ │ │頁 │ │ ├─────────────────────────┼───────────┤ │ │⑬偽造之「協議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53│ │ │ │頁 │ │ ├─────────────────────────┼───────────┤ │ │⑭偽造之「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68│ │ │ 1 紙、「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頁、第69頁 │ │ │ 紙 │ │ │ ├─────────────────────────┼───────────┤ │ │⑮「理賠宅急便」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理賠宅急便」│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一第9 │ │ │ 強制險標竿服務PDCA檢核表各1紙 │頁、第49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⑰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01 年5 月15日桃龜鄉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50頁至│ │ │ 7057號函 │第53頁 │ │ ├─────────────────────────┼───────────┤ │ │⑱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⑲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30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38頁 │ ├───┼─────────────────────────┼───────────┤ │二二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見101 偵6256卷㈦第214 │ │ │ │頁至第218 頁 │ │ ├─────────────────────────┼───────────┤ │ │②證人陳春木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31頁至│ │ │ │第33頁 │ │ ├─────────────────────────┼───────────┤ │ │③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 │ │ │ │頁至第117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7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9 │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3 紙 │頁至第10頁、第24頁至第│ │ │ │25頁 │ │ ├─────────────────────────┼───────────┤ │ │⑥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1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4│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4 紙 │頁、第25頁至第27 頁 │ │ ├─────────────────────────┼───────────┤ │ │⑦偽造之「台北縣中和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公文書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5│ │ │ 1 紙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2│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同意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3│ │ │ │頁 │ │ ├─────────────────────────┼───────────┤ │ │⑩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43│ │ │文書1紙 │頁 │ │ ├─────────────────────────┼───────────┤ │ │⑪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28│ │ │ │頁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44│ │ │ │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份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9│ │ │ │頁 │ │ ├─────────────────────────┼───────────┤ │ │⑭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薪資袋」私文書3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1│ │ │ 份 │頁、第12頁 │ │ ├─────────────────────────┼───────────┤ │ │⑮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9│ │ │ │頁 │ │ ├─────────────────────────┼───────────┤ │ │⑯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0│ │ │ │頁 │ │ ├─────────────────────────┼───────────┤ │ │⑰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31│ │ │ │頁 │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綜合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二第17│ │ │ │頁 │ │ ├─────────────────────────┼───────────┤ │ │⑲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號函 │ │ │ ├─────────────────────────┼───────────┤ │ │㉑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101 偵6256卷㈣第76頁至│ │ │ 5385號函 │第反面 │ │ ├─────────────────────────┼───────────┤ │ │㉒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㉓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339 頁│ │ │ 其附件 │至第344頁 │ ├───┼─────────────────────────┼───────────┤ │二三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陳俊良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9 頁至│ │ │ │第10頁 │ │ ├─────────────────────────┼───────────┤ │ │③證人李婉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08 頁│ │ │ │至第111 頁、第113 頁至│ │ │ │第114 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A2類道│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7│ │ │ 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11│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 │ │ 4 紙 │16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5 │ │ │ │頁 │ │ ├─────────────────────────┼───────────┤ │ │⑦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10│ │ │ │頁 │ │ ├─────────────────────────┼───────────┤ │ │⑧偽造之「免用發票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7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42│ │ │ │頁 │ │ ├─────────────────────────┼───────────┤ │ │⑩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9│ │ │ │頁 │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1│ │ │ │頁 │ │ ├─────────────────────────┼───────────┤ │ │⑫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 │ │ │ │頁 │ │ ├─────────────────────────┼───────────┤ │ │⑬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4 │ │ │ │頁 │ │ ├─────────────────────────┼───────────┤ │ │⑭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三第24│ │ │ │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合庫101 年5 月23日合金松興字第101000179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45 頁│ │ │ 附件 │至第353頁 │ ├───┼─────────────────────────┼───────────┤ │二四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宋嘉振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12頁│ │ │ │至第13頁 │ │ ├─────────────────────────┼───────────┤ │ │③證人卓日球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95 頁│ │ │ │至第196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 │ │ │ 現場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11│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 │ │ │16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7 │ │ │ │頁 │ │ ├─────────────────────────┼───────────┤ │ │⑦偽造之「親馨養護中心看護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 │ │ │ │頁 │ │ ├─────────────────────────┼───────────┤ │ │⑧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1│ │ │ │ │ │ ├─────────────────────────┼───────────┤ │ │⑨偽造之「工作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3│ │ │ │頁 │ │ ├─────────────────────────┼───────────┤ │ │⑩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6 │ │ │ │頁 │ │ ├─────────────────────────┼───────────┤ │ │⑪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30│ │ │ │頁 │ │ ├─────────────────────────┼───────────┤ │ │⑫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6 │ │ │ │頁 │ │ ├─────────────────────────┼───────────┤ │ │⑬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四第23│ │ │ │頁 │ │ ├─────────────────────────┼───────────┤ │ │⑭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⑮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⑯元大銀行101 年7 月9 日元重字第1010000635號函暨其│本院函送證物卷第5 頁至│ │ │ 附件 │第10頁 │ ├───┼─────────────────────────┼───────────┤ │二五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朱湘芬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7 頁至│ │ │ │第8頁反面 │ │ ├─────────────────────────┼───────────┤ │ │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1 月1 日至97年4 月29日) │4 頁 │ │ ├─────────────────────────┼───────────┤ │ │④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7 │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8 頁、第24頁至第│ │ │ 7 紙 │27頁 │ │ ├─────────────────────────┼───────────┤ │ │⑤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0│ │ │ │頁 │ │ ├─────────────────────────┼───────────┤ │ │⑥偽造之「汽車保險理賠款讓與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5│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21│ │ │ 書1 紙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9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9│ │ │ │頁 │ │ ├─────────────────────────┼───────────┤ │ │⑩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17│ │ │ │頁 │ │ ├─────────────────────────┼───────────┤ │ │⑪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 │ │ │ │頁 │ │ ├─────────────────────────┼───────────┤ │ │⑫偽造之「慈輝安寧院收據」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6│ │ │ │頁至第38 頁 │ │ ├─────────────────────────┼───────────┤ │ │⑬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29│ │ │ │頁 │ │ ├─────────────────────────┼───────────┤ │ │⑭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30│ │ │ │頁 │ │ ├─────────────────────────┼───────────┤ │ │⑮汽車險肇事處理綜合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五第6 │ │ │ │頁 │ │ ├─────────────────────────┼───────────┤ │ │⑯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54 頁│ │ │ 附件 │至第358頁 │ ├───┼─────────────────────────┼───────────┤ │二六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黃蓓蓓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89頁至│ │ │ │第93頁、第94頁至第95頁│ │ ├─────────────────────────┼───────────┤ │ │③不實登載之「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理小組A2類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5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4 月29日至97年8 月26日) │6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會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4│ │ │ 紙、「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頁至第15 頁、第19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0│ │ │ │頁 │ │ ├─────────────────────────┼───────────┤ │ │⑧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6 │ │ │ │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9│ │ │ │頁 │ │ ├─────────────────────────┼───────────┤ │ │⑩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16│ │ │ │頁 │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8 │ │ │ │頁 │ │ ├─────────────────────────┼───────────┤ │ │⑫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0│ │ │ │頁 │ │ ├─────────────────────────┼───────────┤ │ │⑬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21│ │ │ │頁 │ │ ├─────────────────────────┼───────────┤ │ │⑭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六第9 │ │ │ │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⑯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 │ │ │ 8170號函 │至第56 頁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第一銀行101年5月25日一汐止第0040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359 頁│ │ │ │至第362頁 │ ├───┼─────────────────────────┼───────────┤ │二七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曾靖雅(原名曾于玲)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7頁至│ │ │ │第18頁 │ │ ├─────────────────────────┼───────────┤ │ │③證人黃姵燁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41 頁│ │ │ │至第144 頁、第145 頁至│ │ │ │第146 頁反面 │ │ ├─────────────────────────┼───────────┤ │ │④證人駱一凡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㈧第67頁│ │ │ │至第69頁、第79頁至第81│ │ │ │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2│ │ │ 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 紙 │頁 │ │ │ │ │ │ ├─────────────────────────┼───────────┤ │ │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97年12月5 日至98年1 月2 日) │13頁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1│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7 紙 │頁至第12頁、第22頁至第│ │ │ │25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5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7│ │ │ 書1 紙 │頁 │ │ │ │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4│ │ │ │頁 │ │ ├─────────────────────────┼───────────┤ │ │⑪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5│ │ │ │頁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0│ │ │ 紙 │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1│ │ │ │頁 │ │ ├─────────────────────────┼───────────┤ │ │⑭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9 │ │ │ │頁 │ │ ├─────────────────────────┼───────────┤ │ │⑮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14│ │ │ │頁 │ │ ├─────────────────────────┼───────────┤ │ │⑯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 │ │ │ │頁 │ │ ├─────────────────────────┼───────────┤ │ │⑰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6│ │ │ │頁 │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28│ │ │ │頁 │ │ ├─────────────────────────┼───────────┤ │ │⑲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七第3 │ │ │ │頁 │ │ ├─────────────────────────┼───────────┤ │ │⑳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㉑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㉒彰化銀行101 年5 月23日彰北壢字第1010977 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363 頁│ │ │ 附件 │至第372頁 │ ├───┼─────────────────────────┼───────────┤ │二八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余世安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70 頁│ │ │ │至第171 頁、第175 頁至│ │ │ │第176 頁、第184 頁至第│ │ │ │190 頁、第191 頁至第19│ │ │ │2 頁反面 │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11│ │ │ 理小組A2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8│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4 月23日至98年8 月27日) │8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 │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5 頁、第15頁至第│ │ │ │16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14│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4│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7│ │ │ 書1 紙 │頁 │ │ ├─────────────────────────┼───────────┤ │ │⑨偽造之「領款收據」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7│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6│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0│ │ │ │頁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 │ │ │ 紙 │頁 │ │ ├─────────────────────────┼───────────┤ │ │⑬偽造之「順益利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3 份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35│ │ │ │頁 │ │ ├─────────────────────────┼───────────┤ │ │⑭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3│ │ │ │頁 │ │ ├─────────────────────────┼───────────┤ │ │⑮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7 │ │ │ │頁 │ │ ├─────────────────────────┼───────────┤ │ │⑯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9 │ │ │ │頁 │ │ ├─────────────────────────┼───────────┤ │ │⑰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八第28│ │ │ │頁 │ │ ├─────────────────────────┼───────────┤ │ │⑱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號函 │ │ │ ├─────────────────────────┼───────────┤ │ │⑲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 │ │ │ 8170號函 │至第56 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73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82頁 │ ├───┼─────────────────────────┼───────────┤ │二九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 頁 │ │ ├─────────────────────────┼───────────┤ │ │②證人林思成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1頁至│ │ │ │第12頁 │ │ ├─────────────────────────┼───────────┤ │ │③證人范月梅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02 頁│ │ │ │至第104 頁反面、第106 │ │ │ │頁至第107頁 │ │ ├─────────────────────────┼───────────┤ │ │④證人劉守倫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㈧第46頁│ │ │ │至第48頁、第53頁至第57│ │ │ │頁、第64頁、第66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交通分隊道路│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2│ │ │ 交通事故現場圖」公文書1 紙 │頁 │ │ │ │ │ │ ├─────────────────────────┼───────────┤ │ │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工作紀錄簿(│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99年1 月1 日至99年2 月26日) │14 頁反面 │ │ ├─────────────────────────┼───────────┤ │ │⑦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8 │ │ │ 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2紙 │頁至第9 頁、第18頁至第│ │ │ │19頁 │ │ ├─────────────────────────┼───────────┤ │ │⑧偽造之「桃園縣楊梅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5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6 │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2│ │ │ │頁 │ │ ├─────────────────────────┼───────────┤ │ │⑪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 │ │ │ │頁 │ │ ├─────────────────────────┼───────────┤ │ │⑫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4│ │ │ │頁 │ │ ├─────────────────────────┼───────────┤ │ │⑬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5│ │ │ │頁 │ │ ├─────────────────────────┼───────────┤ │ │⑭偽造之「倡寶塑膠公司薪資明細表」私文書3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1│ │ │ │頁 │ │ ├─────────────────────────┼───────────┤ │ │⑮偽造之「日安安養院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9│ │ │ │頁至第30 頁 │ │ ├─────────────────────────┼───────────┤ │ │⑯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15│ │ │ │頁 │ │ ├─────────────────────────┼───────────┤ │ │⑰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36│ │ │ │頁 │ │ ├─────────────────────────┼───────────┤ │ │⑱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21│ │ │ │頁 │ │ ├─────────────────────────┼───────────┤ │ │⑲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二九第7 │ │ │ │頁 │ │ ├─────────────────────────┼───────────┤ │ │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㉑桃園縣楊梅市公所101 年4 月16日桃楊市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61頁 │ │ │ 2088號函 │ │ │ ├─────────────────────────┼───────────┤ │ │㉒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㉓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83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387頁 │ ├───┼─────────────────────────┼───────────┤ │三十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吳雅雯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㈡第183 頁至第18│ │ │ │4 頁 │ │ ├─────────────────────────┼───────────┤ │ │③證人沈雲傑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第16頁至│ │ │ │第19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1│ │ │ 草圖」公文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頁至第12頁 │ │ │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5│ │ │ 3 紙 │頁至第16 頁、第18頁 │ │ ├─────────────────────────┼───────────┤ │ │⑥偽造之「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5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4 │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9│ │ │ 書1 紙 │頁 │ │ ├─────────────────────────┼───────────┤ │ │⑨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21│ │ │ │頁 │ │ ├─────────────────────────┼───────────┤ │ │⑩偽造之「焜輝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私文書3 份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14│ │ │ │頁、第20頁、第23頁 │ │ ├─────────────────────────┼───────────┤ │ │⑪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2 │ │ │ │頁 │ │ ├─────────────────────────┼───────────┤ │ │⑫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十第3 │ │ │ │頁 │ │ ├─────────────────────────┼───────────┤ │ │⑬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6 月28│101 偵6256卷㈧第5 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⑭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1 年4 月16日新北中民字第101205│101 偵6256卷㈣第76頁及│ │ │ 5385號函 │其反面 │ │ ├─────────────────────────┼───────────┤ │ │⑮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⑯郵局101年5月17日儲字第1010099577號函暨其附件 │101 廉查北卷㈢第388 頁│ │ │ │至第394頁 │ ├───┼─────────────────────────┼───────────┤ │三一 │①對於證人林天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214 頁│ │ │ │至第218頁 │ │ ├─────────────────────────┼───────────┤ │ │②證人陳麗屏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40頁至│ │ │ │第41頁 │ │ ├─────────────────────────┼───────────┤ │ │③證人李向宸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66頁至│ │ │ │第68頁、第79頁至第80頁│ │ ├─────────────────────────┼───────────┤ │ │④證人吳宜芬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61頁至│ │ │ │第63頁、第64頁至第65頁│ │ ├─────────────────────────┼───────────┤ │ │⑤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2│ │ │ 記聯單」公文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A3類道│頁、第22頁 │ │ │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⑥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6 │ │ │ 書」私文書2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13│頁至第7 頁、第9 頁至第│ │ │ 紙 │11頁 │ │ ├─────────────────────────┼───────────┤ │ │⑦偽造之「桃園縣龜山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5│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 │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3│ │ │ 書1 紙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5│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6│ │ │ │頁 │ │ ├─────────────────────────┼───────────┤ │ │⑫偽造之「保險理賠金額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42│ │ │ │頁 │ │ ├─────────────────────────┼───────────┤ │ │⑬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7│ │ │ │頁 │ │ ├─────────────────────────┼───────────┤ │ │⑭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5 │ │ │ 紙 │頁 │ │ ├─────────────────────────┼───────────┤ │ │⑮偽造之「瑞祥安養中心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8 │ │ │ │頁 │ │ ├─────────────────────────┼───────────┤ │ │⑯偽造之「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2│ │ │ 、「嘉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私文書2 紙 │頁、第46頁 │ │ ├─────────────────────────┼───────────┤ │ │⑰汽車險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3│ │ │ │頁 │ │ ├─────────────────────────┼───────────┤ │ │⑱強制汽車保險計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14│ │ │ │頁 │ │ ├─────────────────────────┼───────────┤ │ │⑲汽車險肇事處理報告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20│ │ │ │頁 │ │ ├─────────────────────────┼───────────┤ │ │⑳汽車任意險理賠處理報告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一第36│ │ │ │頁 │ │ ├─────────────────────────┼───────────┤ │ │㉑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㉒桃園市龜山區公所101 年5 月15日桃龜鄉民字第101001│101 偵6256卷㈣第50頁至│ │ │ 7057號函 │第53頁 │ │ ├─────────────────────────┼───────────┤ │ │㉓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㉔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395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404頁 │ ├───┼─────────────────────────┼───────────┤ │三二 │①對於證人陳彥錚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23 頁│ │ │ │至第126頁 │ │ ├─────────────────────────┼───────────┤ │ │②證人范僑生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4頁至│ │ │ │第25頁 │ │ ├─────────────────────────┼───────────┤ │ │③證人廖于綾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22頁至│ │ │ │第23頁反面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0│ │ │ 人登記聯單」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7│ │ │ 書」私文書2 紙、「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私文書7 │頁至第18頁、第25頁 │ │ ├─────────────────────────┼───────────┤ │ │⑥偽造之「新北市新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9│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機)車保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6 │ │ │ │頁 │ │ ├─────────────────────────┼───────────┤ │ │⑧偽造之「請求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1│ │ │ │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2│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暨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3│ │ │ │頁 │ │ ├─────────────────────────┼───────────┤ │ │⑪偽造之「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暨受款人電匯同意書」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1│ │ │ 書1 紙 │頁 │ │ ├─────────────────────────┼───────────┤ │ │⑫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4│ │ │ 紙 │頁 │ │ ├─────────────────────────┼───────────┤ │ │⑬偽造之「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43│ │ │ 1 紙、「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條」私文書2 │頁、第44頁 │ │ │ 紙 │ │ │ ├─────────────────────────┼───────────┤ │ │⑭偽造之「禾祥安寧中心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20│ │ │ │頁 │ │ ├─────────────────────────┼───────────┤ │ │⑮強制險賠案處理紀錄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11│ │ │ │頁 │ │ ├─────────────────────────┼───────────┤ │ │⑯任意險賠案處理紀錄表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二第37│ │ │ │頁 │ │ ├─────────────────────────┼───────────┤ │ │⑰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 頁│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⑱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1 年5 月2 日新北店民字第101207│101 偵6256卷㈣第55頁至│ │ │ 8170號函 │第56頁 │ │ ├─────────────────────────┼───────────┤ │ │⑲遠誠企業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1日陳報狀 │本院卷㈤第95頁 │ │ ├─────────────────────────┼───────────┤ │ │⑳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㉑聯邦銀行101 年5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0995│101 廉查北卷㈢第405 頁│ │ │ 9 號函暨其附件 │至第413頁 │ ├───┼─────────────────────────┼───────────┤ │三三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黃小鳳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㈤第105 頁至第11│ │ │ │5 頁 │ │ ├─────────────────────────┼───────────┤ │ │③證人黃柏怡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 │本院卷㈤第155 頁至第15│ │ │ │8 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証明│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4 │ │ │ 書」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2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0│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6 紙 │頁至第11 頁、第24頁 │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1│ │ │ │頁 │ │ ├─────────────────────────┼───────────┤ │ │⑧偽造之「授權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8│ │ │ │頁 │ │ ├─────────────────────────┼───────────┤ │ │⑨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9│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30│ │ │ │頁 │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3│ │ │ 1 紙 │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保險資料卷三三第9 頁│ │ ├─────────────────────────┼───────────┤ │ │⑬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免用發票收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3│ │ │ 據」私文書各1 紙 │頁至第14頁 │ │ ├─────────────────────────┼───────────┤ │ │⑭偽造之「慈輝安養所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26│ │ │ │頁 │ │ ├─────────────────────────┼───────────┤ │ │⑮「理算簽結作業」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三第1 │ │ │ │頁 │ │ ├─────────────────────────┼───────────┤ │ │⑯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永豐銀行101 年7 月2 日永豐銀南港分行(101 )字第│本院函送證物卷第11頁至│ │ │ 00014 號函暨其附件 │第20頁 │ ├───┼─────────────────────────┼───────────┤ │三四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黃上原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14頁│ │ │ │至第15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7 │ │ │ 證明書」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3│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7 紙 │頁至第15頁、第17頁 │ │ ├─────────────────────────┼───────────┤ │ │⑤偽造之「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調解筆錄」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1│ │ │ │頁 │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5 │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6│ │ │ │頁 │ │ ├─────────────────────────┼───────────┤ │ │⑧偽造之「授權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1│ │ │ │頁 │ │ ├─────────────────────────┼───────────┤ │ │⑨偽造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2│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確認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3│ │ │ │頁 │ │ ├─────────────────────────┼───────────┤ │ │⑪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7│ │ │ 紙 │頁 │ │ ├─────────────────────────┼───────────┤ │ │⑫偽造之「估價單」私文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18│ │ │ 書各1 紙 │頁、第26頁 │ │ ├─────────────────────────┼───────────┤ │ │⑬偽造之「福寧安養中心看護費用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27│ │ │ │頁 │ │ ├─────────────────────────┼───────────┤ │ │⑭「理算簽結作業」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四第3 │ │ │ │頁 │ │ ├─────────────────────────┼───────────┤ │ │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 96 號函 │ │ │ ├─────────────────────────┼───────────┤ │ │⑯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1 年6 月22日新北莊民字第101207│101 偵12214 卷㈩第34頁│ │ │ 8078 號函 │及其反面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中信銀行101 年7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本院函送證物卷第17頁至│ │ │ 其附件 │第21頁 │ ├───┼─────────────────────────┼───────────┤ │三五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 頁 │ │ ├─────────────────────────┼───────────┤ │ │②證人張瑞雲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㈡第199 頁及其反│ │ │ │面 │ │ ├─────────────────────────┼───────────┤ │ │③證人鄭婷云(原名鄭曉惠)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101 偵6256卷㈤第96頁至│ │ │ │第99頁、第100 頁至第10│ │ │ │1 頁 │ │ ├─────────────────────────┼───────────┤ │ │④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 │ │ │ │頁至第117頁 │ │ ├─────────────────────────┼───────────┤ │ │⑤證人吳政瑜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㈨第49頁至│ │ │ │第51頁、第71頁至第73頁│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車禍處理小組│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6 │ │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8 │ │ │ 3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5 紙 │頁至第11 頁 │ │ ├─────────────────────────┼───────────┤ │ │⑧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21│ │ │ │頁 │ │ ├─────────────────────────┼───────────┤ │ │⑨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32│ │ │ │頁 │ │ ├─────────────────────────┼───────────┤ │ │⑩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32│ │ │ 紙 │頁 │ │ ├─────────────────────────┼───────────┤ │ │⑪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7 │ │ │ │頁 │ │ ├─────────────────────────┼───────────┤ │ │⑫偽造之「在職證明」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14│ │ │ │頁 │ │ ├─────────────────────────┼───────────┤ │ │⑬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3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五第13│ │ │ │頁 │ │ ├─────────────────────────┼───────────┤ │ │⑭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4 月26│101 偵6256卷㈣第87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565號函 │ │ │ ├─────────────────────────┼───────────┤ │ │⑮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6 月28│101 偵6256卷㈧第5 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中信銀行101 年6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101 廉查北卷㈢第415 頁│ │ │ 其附件 │至第420頁 │ ├───┼─────────────────────────┼───────────┤ │三六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岳芳伃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178 頁│ │ │ │至第180 頁、第181 頁至│ │ │ │第182 頁 │ │ ├─────────────────────────┼───────────┤ │ │③不實登載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車禍處│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7 │ │ │ 理小組A2類交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備隊員警工作紀錄簿(97│本院員警工作紀錄簿卷第│ │ │ 年12月24日至97年12月31日) │7 頁反面 │ │ ├─────────────────────────┼───────────┤ │ │⑤偽造之「天主教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4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22│ │ │ 、「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2紙 │頁、第34頁至第36頁、第│ │ │ │38頁 │ │ ├─────────────────────────┼───────────┤ │ │⑥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26│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6│ │ │ │頁 │ │ ├─────────────────────────┼───────────┤ │ │⑧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3│ │ │ │頁 │ │ ├─────────────────────────┼───────────┤ │ │⑨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4│ │ │ │頁 │ │ ├─────────────────────────┼───────────┤ │ │⑩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1│ │ │ │頁 │ │ ├─────────────────────────┼───────────┤ │ │⑪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私文書2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39│ │ │ │頁 │ │ ├─────────────────────────┼───────────┤ │ │⑫偽造之「收據」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40│ │ │ │頁 │ │ ├─────────────────────────┼───────────┤ │ │⑬偽造之「存證信函」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7│ │ ├─────────────────────────┼───────────┤ │ │⑭「理算簽結作業」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六第1 │ │ │ │頁 │ │ ├─────────────────────────┼───────────┤ │ │⑮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101 年4 月24日耕醫病歷字第│101 偵6256卷㈣第100 頁│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⑯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⑰元大銀行101 年6 月5 日元銀字第1010002820號函暨其│101 廉查北卷㈢第421 頁│ │ │ 附件 │至第426頁 │ ├───┼─────────────────────────┼───────────┤ │三七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何正基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㈤第3 頁至│ │ │ │第6 頁 │ │ ├─────────────────────────┼───────────┤ │ │③證人廖鴻佳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廉查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 │ │ │、101 偵12214 ㈩第115 │ │ │ │頁至第117頁 │ │ ├─────────────────────────┼───────────┤ │ │④偽造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道路交│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7 │ │ │ 通事故調查表」公文書1 紙 │頁 │ │ ├─────────────────────────┼───────────┤ │ │⑤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私文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6│ │ │ 2 紙、「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收據」私文書6紙 │頁至第17頁、第33頁至第│ │ │ │34頁 │ │ ├─────────────────────────┼───────────┤ │ │⑥偽造之「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22│ │ │ │頁 │ │ ├─────────────────────────┼───────────┤ │ │⑦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2 │ │ │ │頁 │ │ ├─────────────────────────┼───────────┤ │ │⑧偽造之「委託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9│ │ │ │頁 │ │ ├─────────────────────────┼───────────┤ │ │⑨偽造之「交通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7│ │ │ │頁 │ │ ├─────────────────────────┼───────────┤ │ │⑩偽造之「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8│ │ │ │頁 │ │ ├─────────────────────────┼───────────┤ │ │⑪偽造之「同意複檢聲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9│ │ │ │頁 │ │ ├─────────────────────────┼───────────┤ │ │⑫偽造之「和解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2│ │ │ │頁 │ │ ├─────────────────────────┼───────────┤ │ │⑬偽造之「在職證明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8│ │ │ │頁 │ │ ├─────────────────────────┼───────────┤ │ │⑭偽造之「看護費用證明單」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35│ │ │ │頁 │ │ ├─────────────────────────┼───────────┤ │ │⑮「汽車險賠案初步記錄暨理算書」1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七第1 │ │ │ │頁 │ │ ├─────────────────────────┼───────────┤ │ │⑯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101 年6 月28│101 偵6256卷㈧第5 頁 │ │ │ 日(101 )恩醫事字第0909號函 │ │ │ ├─────────────────────────┼───────────┤ │ │⑰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⑱郵局101年7月9日儲字第1010001596號函暨其附件 │本院函送證物卷第21頁至│ │ │ │第25頁 │ ├───┼─────────────────────────┼───────────┤ │三八 │①對於證人林榮宏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6256卷㈦第189 頁│ │ │ │至第193頁 │ │ ├─────────────────────────┼───────────┤ │ │②證人毛湘莉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192 │ │ │ │頁至第193 頁 │ │ ├─────────────────────────┼───────────┤ │ │③證人劉丞閎(原名劉美中)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101 偵12214 卷第197 │ │ │ │頁至第198頁 │ │ ├─────────────────────────┼───────────┤ │ │④不實登載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 │ │ │ 公文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處理機通事故登記表」、│11至第13頁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公文書各1 紙 │ │ │ ├─────────────────────────┼───────────┤ │ │⑤偽造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私文書3 紙、「長│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3 │ │ │ 庚紀念醫院醫療費用收據」私文書2 紙 │頁至第4 頁、第18頁至第│ │ │ │20頁 │ │ ├─────────────────────────┼───────────┤ │ │⑥偽造之「臺北縣永和市調解委員調解筆錄」公文書1 紙│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16│ │ │ │頁至第17 頁 │ │ ├─────────────────────────┼───────────┤ │ │⑦偽造之「車險理賠申請書」私文書1 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9 │ │ │ │頁 │ │ ├─────────────────────────┼───────────┤ │ │⑧偽造之「汽車險賠款暨電匯同意書」私文書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7 │ │ │ │頁、第23頁 │ │ ├─────────────────────────┼───────────┤ │ │⑨偽造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文件簽收單」私文書1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25│ │ │ 紙 │頁 │ │ ├─────────────────────────┼───────────┤ │ │⑩「理算簽結作業」2紙 │本院保險資料卷三八第2 │ │ │ │頁、第8 頁 │ │ ├─────────────────────────┼───────────┤ │ │⑪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 年4 月24日(│101 偵6256卷㈣第111頁 │ │ │ 101 )長庚院法字第0396 號函 │ │ │ ├─────────────────────────┼───────────┤ │ │⑫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1 年6 月28日新北永民字第101204│101 偵6256卷㈧第6 頁至│ │ │ 9506號函 │第10頁 │ │ ├─────────────────────────┼───────────┤ │ │⑬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5 月16日警署政風室字第00000000│101 偵6256卷㈢第35頁、│ │ │ 45號函暨其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5 月8 日北│101 廉查北卷㈢第171 頁│ │ │ 警人字第1011684697號函暨其附件 │ │ │ ├─────────────────────────┼───────────┤ │ │⑭中信銀行101 年7 月4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本院函送證物卷第26頁至│ │ │ 其附件 │第30頁 │ └───┴─────────────────────────┴───────────┘ 附表六 ┌───┬───┬───┬───┬───┬───┬───┬───┐ │附表三│違背職│行使公│行使偽│公文書│行使偽│行使業│詐欺取│ │案件編│務期約│務員登│造公文│登載不│造私文│務登載│財犯行│ │號 │、交付│載不實│書犯行│實犯行│書、公│不實文│ │ │ │賄賂犯│文書 │(偽造│ │文書犯│書犯行│ │ │ │行 │ │或不實│ │行(偽│ │ │ │ │ │ │之道路│ │造之醫│ │ │ │ │ │ │交通事│ │療資料│ │ │ │ │ │ │故資料│ │、公文│ │ │ │ │ │ │部分)│ │書與偽│ │ │ │ │ │ │ │ │造或不│ │ │ │ │ │ │ │ │實之保│ │ │ │ │ │ │ │ │險申請│ │ │ │ │ │ │ │ │資料部│ │ │ │ │ │ │ │ │分) │ │ │ ├───┼───┼───┼───┼───┼───┼───┼───┤ │一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 │黃菁菁│ │ │ │ │ │ │翁酩欽│ │翁酩欽│ │ │ │ │ │ │楊文謙│ │楊文謙│ ├───┼───┼───┼───┼───┼───┼───┼───┤ │二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楊文謙│孫仲強│ │ │ │ │ │ │楊文謙│ │楊文謙│ ├───┼───┼───┼───┼───┼───┼───┼───┤ │三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劉全英│ │ │ │ │ │ │賴文章│ │賴文章│ ├───┼───┼───┼───┼───┼───┼───┼───┤ │四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洪永霖│孫仲強│ │ │ │ │ │ │洪永霖│ │洪永霖│ ├───┼───┼───┼───┼───┼───┼───┼───┤ │五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洪永霖│孫仲強│ │ │ │ │ │ │洪永霖│ │洪永霖│ ├───┼───┼───┼───┼───┼───┼───┼───┤ │六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洪永霖│ ├───┼───┼───┼───┼───┼───┼───┼───┤ │七 │無 │無 │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劉全英│ │ │ │ │ │ │賴文章│ │賴文章│ ├───┼───┼───┼───┼───┼───┼───┼───┤ │八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 │翁酩欽│ │ │ │ │ │ │楊文謙│ │高則芳│ │ │ │ │ │ │徐育群│ │楊文謙│ │ │ │ │ │ │ │ │徐育群│ ├───┼───┼───┼───┼───┼───┼───┼───┤ │九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林光輝│ │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林光輝│ │ │ │ │ │ │ │ │洪永霖│ ├───┼───┼───┼───┼───┼───┼───┼───┤ │十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高則芳│ │ │ │ │ │ │賴文章│ │劉全英│ │ │ │ │ │ │ │ │賴文章│ ├───┼───┼───┼───┼───┼───┼───┼───┤ │一一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高則芳│高則芳│洪永霖│洪永霖│高則芳│ │ │ │ │ │ │ │ │洪永霖│ ├───┼───┼───┼───┼───┼───┼───┼───┤ │一二 │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高則芳│ │ │ │ │ │ │賴文章│ │劉全英│ │ │ │ │ │ │ │ │賴文章│ ├───┼───┼───┼───┼───┼───┼───┼───┤ │一三 │王國瑞│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林光輝│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林光輝│ │ │ │ │ │ │ │ │洪永霖│ ├───┼───┼───┼───┼───┼───┼───┼───┤ │一四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高則芳│ │ │ │ │ │ │ │ │洪永霖│ ├───┼───┼───┼───┼───┼───┼───┼───┤ │一五 │王國瑞│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林光輝│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林光輝│ │ │ │ │ │ │ │ │洪永霖│ ├───┼───┼───┼───┼───┼───┼───┼───┤ │一六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林光輝│林光輝│ │林光輝│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潘文誠│ │潘文誠│劉全英│賴文章│林光輝│ │ │ │ │ │ │賴文章│ │潘文誠│ │ │ │ │ │ │ │ │劉全英│ │ │ │ │ │ │ │ │賴文章│ ├───┼───┼───┼───┼───┼───┼───┼───┤ │一七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高則芳│高則芳│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高則芳│ │ │ │ │ │ │ │ │洪永霖│ ├───┼───┼───┼───┼───┼───┼───┼───┤ │一八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高則芳│ │ │ │ │ │ │賴文章│ │劉全英│ │ │ │ │ │ │ │ │賴文章│ ├───┼───┼───┼───┼───┼───┼───┼───┤ │一九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林志優│ │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林志優│ │ │ │ │ │ │ │ │洪永霖│ ├───┼───┼───┼───┼───┼───┼───┼───┤ │二十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林光輝│林光輝│ │林光輝│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潘文誠│ │潘文誠│洪永霖│ │林光輝│ │ │ │ │ │ │ │ │潘文誠│ │ │ │ │ │ │ │ │洪永霖│ ├───┼───┼───┼───┼───┼───┼───┼───┤ │二一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蔡育庭│ │翁酩欽│洪永霖│翁酩欽│ │ │ │ │ │ │洪永霖│ │蔡育庭│ │ │ │ │ │ │ │ │洪永霖│ ├───┼───┼───┼───┼───┼───┼───┼───┤ │二二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劉容任│劉全英│ │ │ │ │ │ │劉容任│ │劉容任│ ├───┼───┼───┼───┼───┼───┼───┼───┤ │二三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林凡普│高則芳│ │ │ │ │ │ │林凡普│ │劉全英│ │ │ │ │ │ │ │ │林凡普│ ├───┼───┼───┼───┼───┼───┼───┼───┤ │二四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林光輝│ │ │劉全英│劉全英│林光輝│ │ │ │ │ │ │林凡普│林凡普│劉全英│ │ │ │ │ │ │ │ │林凡普│ ├───┼───┼───┼───┼───┼───┼───┼───┤ │二五 │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劉容任│高則芳│ │ │ │ │ │ │劉容任│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二六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劉容任│高則芳│ │ │ │ │ │ │劉容任│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二七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林光輝│ │林光輝│林光輝│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潘文誠│潘文誠│劉全英│劉容任│林光輝│ │ │ │ │ │ │劉容任│ │潘文誠│ │ │ │ │ │ │ │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二八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劉容任│高則芳│ │ │ │ │ │ │劉容任│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二九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林光輝│ │林光輝│林光輝│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潘文誠│潘文誠│劉全英│劉容任│林光輝│ │ │ │ │ │ │劉容任│ │潘文誠│ │ │ │ │ │ │ │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三十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劉全英│劉全英│劉全英│ │ │ │ │ │ │劉容任│劉容任│劉容任│ ├───┼───┼───┼───┼───┼───┼───┼───┤ │三一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蔡育庭│林志優│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蔡育庭│ │ │劉全英│劉容任│林志優│ │ │ │ │ │ │劉容任│ │蔡育庭│ │ │ │ │ │ │ │ │劉全英│ │ │ │ │ │ │ │ │劉容任│ ├───┼───┼───┼───┼───┼───┼───┼───┤ │三二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劉全英│翁酩欽│ │ │ │ │ │ │劉全英│賴文章│劉全英│ │ │ │ │ │ │賴文章│ │賴文章│ ├───┼───┼───┼───┼───┼───┼───┼───┤ │三三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蔡育庭│洪上賜│ │ │孫仲強│孫仲強│洪上賜│ │ │ │蔡育庭│ │ │曾士民│曾士民│蔡育庭│ │ │ │ │ │ │ │ │孫仲強│ │ │ │ │ │ │ │ │曾士民│ ├───┼───┼───┼───┼───┼───┼───┼───┤ │三四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蔡育庭│洪上賜│ │ │孫仲強│孫仲強│洪上賜│ │ │ │蔡育庭│ │ │曾士民│曾士民│蔡育庭│ │ │ │ │ │ │ │ │孫仲強│ │ │ │ │ │ │ │ │曾士民│ ├───┼───┼───┼───┼───┼───┼───┼───┤ │三五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 │黃菁菁│ │ │ │ │ │ │翁酩欽│ │翁酩欽│ ├───┼───┼───┼───┼───┼───┼───┼───┤ │三六 │王國瑞│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高則芳│ │高則芳│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曾士民│高則芳│ │ │ │ │ │ │曾士民│ │孫仲強│ │ │ │ │ │ │ │ │曾士民│ ├───┼───┼───┼───┼───┼───┼───┼───┤ │三七 │無 │無 │王國瑞│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 │ │黃菁菁│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 │ │ │ │翁酩欽│孫仲強│翁酩欽│ │ │ │ │ │ │孫仲強│許財富│孫仲強│ │ │ │ │ │ │許財富│ │許財富│ ├───┼───┼───┼───┼───┼───┼───┼───┤ │三八 │王國瑞│王國瑞│無 │無 │王國瑞│王國瑞│王國瑞│ │ │黃菁菁│黃菁菁│ │ │黃菁菁│黃菁菁│黃菁菁│ │ │蔡育庭│洪上賜│ │ │孫仲強│孫仲強│洪上賜│ │ │ │蔡育庭│ │ │曾士民│曾士民│蔡育庭│ │ │ │ │ │ │ │ │孫仲強│ │ │ │ │ │ │ │ │曾士民│ └───┴───┴───┴───┴───┴───┴───┴───┘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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