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淑華
- 被告
- 胡文愷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正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華鑫電腦有限公司、胡文愷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