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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4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葉力旗邱筱涵黃傅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華
被告
胡文愷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華鑫電腦有限公司、胡文愷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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