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昶任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戩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11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昶任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兼代表人陳昶任(下逕稱陳昶任)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即被告耐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逕稱耐德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第三人瑞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瑞星公司)、抗不自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抗不自然公司)生產銷售之所謂「減肥食品」之「完美纖姿一錠塑」、「完美纖姿錠」俱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且含有N-Desmethylisibutramine(諾美婷主成 分Sibutramine之類緣物)之偽藥,竟仍於民國97年9月間起,陸續以10粒裝新臺幣(下同)945元、30粒裝2,520元之價格,向瑞星及抗不自然公司販入共計377萬7,840元之「完美纖姿一錠塑」(起訴書贅載「完美纖姿錠」)偽藥,並在耐德公司設置之Shopping99網站內建之pretty99網頁上,以10粒裝1,800元、30粒裝4,800元之價格,陳列並販賣「完美纖姿一錠塑」偽藥予不特定之顧客。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站(下稱調查局)人員於99年8月23日搜索查獲,並扣得「完美纖姿一錠塑 」偽藥之樣品18顆,因認陳昶任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 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嫌,耐德公司應依同法第87條之規定處以同法第83條第1項所定之罰金刑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32年上字第67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亦足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涉犯前開罪嫌,無非僅以:㈠耐德公司登記資訊;㈡瑞星公司暨耐德公司「專案合作契約書」及「Shopping99行銷活動專案合作契約書增補條款」;㈢扣案之「完美纖姿一錠塑」偽藥之樣品18顆(經鑑驗耗損1顆)及 合約書、銷售表、廣告資料與紀錄光碟;㈣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鑑定標的物 照片;㈤陳昶任坦承為耐德公司代表人,且確曾向瑞星及抗不自然公司販入共計377萬7,840元之「完美纖姿一錠塑」,並以1,800元及4,800元之價格在公司網站上陳列販賣「完美纖姿一錠塑」予不特定人等不利於己之陳述,資為論據。 四、證據能力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 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 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則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五、訊據陳昶任固坦承其為耐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耐德公司曾自97年10月至98年9月間,向瑞星公司、抗不自然公司販入 「完美纖姿一錠塑」(5粒裝合計500盒、10粒裝合計675盒 、30粒裝合計1,134盒)後,在耐德公司設置之Shopping99 網站內建pretty99網頁上為銷售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藥事法犯行,辯稱:「完美纖姿一錠塑」係由耐德公司商開人員與抗不自然公司之林玉鈴接洽、簽約,伊僅於簽約後拜會過林玉鈴,而簽約前,耐德公司人員前往抗不自然公司進行教育訓練時,該公司提供其店內之完整文件,表示該產品係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下稱SGS)化驗之純天然食品,且耐德公司於販入後亦曾送 SGS檢驗確認無問題,伊未接受過醫療相關訓練,在簽約及 購入前,並不知「完美纖姿一錠塑」、「完美纖姿錠」為偽藥等語。辯護人為被告2人辯護稱:觀之抗不自然公司及瑞 星公司之負責人王世明之證述及其所提SGS檢驗報告,則「 完美纖姿一錠塑」既經檢驗不含112項西藥成分、重金屬、 減肥藥、安非他命成分,顯見陳昶任代表耐德公司販入「完美纖姿錠」時,不知且無從知悉其內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Sibutramine」之類緣物)成分;又由耐德 公司與瑞星公司簽訂之專案合作契約書第3條第3項約定,及耐德公司販入第一代「完美纖姿一錠塑」後,於97年11月7 日即取樣送交SGS進行檢測,結果未檢出任何西藥成分,益 見陳昶任已善盡商品買受人應有之注意義務與責任。公訴人未有任何積極確切證據為憑,徒以陳昶任代表耐德公司向瑞星公司販入「完美纖姿一錠塑」,逕認陳昶任明知「完美纖姿一錠塑」為偽藥而販賣,實屬率斷等語。 六、經查: ㈠陳昶任為耐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耐德公司曾自97年10月至98年9月間,向瑞星公司、抗不自然公司購買5粒裝合計500 盒、10粒裝合計675盒、30粒裝合計1,134盒之「完美纖姿一錠塑」後,在耐德公司設置之Shopping99網站內建pretty99網頁上為銷售,嗣調查站人員於99年8月23日上午10時許, 在耐德公司內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而「完美纖姿一錠塑」先後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食品藥物管理局)、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諾美婷Sibutramine之類緣物)成分之事實,業據 陳昶任供承在卷(詳本院卷第104頁、第288頁反面),且有耐德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835號卷《下稱偵11835卷》第23頁)、調查 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252號卷《下稱他2252卷第114頁反面至第116頁)、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4月29日FDA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驗報告(調查局卷㈠第111頁至第112頁反面;他2252卷第31頁正反面、第53頁正反面、第86頁反面至第87頁、第96頁正反面)、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79號卷《下稱偵3479卷》第83頁正反面)、調查站送檢體清單暨鑑定結果及照片(偵3479卷第84頁正反面)、瑞星公司暨耐德公司專案合作契約書、Shopping99行銷活動專案合作契約書增補條款、耐德公司「完美纖姿一錠塑」銷售表、耐德公司銷售「完美纖姿一錠塑」廣告等資料、耐德公司銷售「完美纖姿一錠塑」訂單紀錄列印資料(偵3479卷第122頁反面至第125頁反面、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87頁,其上均記載「完美纖姿一錠塑」而非「完美纖姿錠」,是起訴書「完美纖姿錠」應屬贅載)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完美纖姿一錠塑」扣案足佐,復有被告2人所提瑞星公司 開立之統一發票及抗不自然公司開立之請購(款)單、耐德公司設置之Shopping99網站內建pretty99網頁列印資料、販賣「完美纖姿一錠塑」統計資料(本院卷第219頁至第224頁、第291頁至第295頁)附卷可參。又「N-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為Sibutramine之類緣物(analogue),其化學 結構與Sibutramine(Sibutramine成分之核准適應症為「體重控制計畫之支持療法」,行政院衛生署業已於99年10月11日廢止該成分之藥品許可證)相似,此已可顯著影響人體之生理功能,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足以影響人類身體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規定,含有該成分產品應以人用藥品列管;且依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 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乃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之偽藥,而行政院衛生署未 曾核准成分為「N-Desmethylsibutramine」之藥品許可證等節,業經食品藥物管理局分別以101年12月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1月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6頁至第88頁、第93頁至第95頁)。是以,陳昶任為耐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耐德公司於上揭時、地,販入前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後進行販賣之事實,核與前開事證相符,堪予認定。因之,本件所應審究者,乃陳昶任是否知悉或可得知悉「完美纖姿一錠塑」為偽藥而仍予以販賣? ㈡本件耐德公司販入「完美纖姿一錠塑」前,係以銷售保養品、化妝品類物品為業,未曾販賣食用產品,且耐德公司販入「完美纖姿一錠塑」之初,即曾由證人即時任耐德公司客服部主管李宛珍(業於98年8、9月間離職)於97年11月7日代 理耐德公司委託SGS就「完美纖姿一錠塑」進行西藥成分及 減肥藥定性分析,經SGS分別以液相層析質譜儀(LC/MS)、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檢測,結果均「未檢出」其內含有113項常見西藥成分及4項減肥藥(即諾美婷Sibutramine、羅氏纖、番瀉甘A、番瀉甘B)情形,此業據證人 李宛珍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詳本院卷第242頁至第243頁),且有臺灣檢驗公司101年12月17日台檢(化超)字第000000000號函、102年2月8日台檢(化超)字第000000000號函及102年2月19日台檢(化超)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附UB/2009/90065檢驗報告、檢送物品圖片、UTIS委託試驗申請書、報價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第226頁至第230頁、第232頁至第238頁);參以「完美纖姿一錠塑」係由瑞星公司、抗不自然公司販售予耐德公司,而證人即該2家公司實 際負責人江世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其銷售之「完美纖姿一錠塑」係經檢驗安全無虞等語(見本院卷第245頁正反 面),並提出SGS之98年9月15日檢驗報告為佐(見本院卷第296頁至第301頁,核與偵3479卷第96頁反面至第98頁內容相同);復觀諸陳昶任固為耐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惟「完美纖姿一錠塑」為耐德公司成立後首次販賣之食用產品,相關之接洽、教育訓練、訂約及銷售等事宜係由耐德公司行銷部及客服部人員負責,而該等人員均不知「完美纖姿一錠塑」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諾美婷Sibutramine之 類緣物)成分,此亦經證人李宛珍、證人即即時任行銷人員江昭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242頁至第244頁、第150頁至第251頁),且有扣案之瑞星公司暨耐德公司專案合作契約書、Shopping99行銷活動專案合作契約書增補條款、耐德公司銷售「完美纖姿一錠塑」廣告等資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61頁,扣案之原本置於證物袋內,其上均未見陳昶任之簽名),而觀諸該等人員所攜回之瑞星公司暨耐德公司專案合作契約書、Shopping99行銷活動專案合作契約書增補條款、耐德公司銷售「完美纖姿一錠塑」廣告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61頁,扣案之原本置於證物袋內),其中,專案合作契約書第3條第3款明確約定:「甲方(即瑞星公司)提供商品之相關完整內容、專業諮詢、課程指導,以確認乙方(即耐德公司)行銷內容與電話話術正確無誤。甲方提供乙方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圖表以及敘述方式等圖片和文字,均需符合中華民國政府法規現行之規範。若因甲方提供之商品、內容違反相關法令,而受相關主管機關調查、追訴或處分,或是致使第三人因使用商品造成身體損害時,甲方應對乙方負損害賠償之完全責任…。」,而瑞星公司據此所提相關資料亦敘稱:「100%純 天然草本、不含西藥,安全無副作用。」、「此產品屬於天然食材…。一般食品不會產生副作用,且完美纖姿一錠塑是純草本配方;…再次強調本產品出廠前,經γ射線滅菌,合乎衛生標準,並通過西藥的檢測不含西藥純草本配方。(分店都會有檢測證明書可提供給消費者審閱)…。」,並提供使用者之身體檢查報告,其上未見異常狀況,且提出SGS於97年10月2日之UB/2008/90353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6月12日北市衛檢驗字第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昭信 標準檢驗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7日檢驗結果報告書、97年9 月22日藥物化學檢驗實驗室檢驗結果報告書、SGS於97年6月12日之UB/2008/50501檢驗報告。佐以陳昶任並不具有醫藥 背景或檢驗知識,且陳昶任之配偶亦長期服用「完美纖姿一錠塑」,此經陳昶任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3頁、第289頁)。是以,耐德公司販入「完美纖姿一錠塑」 前,既經瑞星公司、抗不自然公司提供資料表示「完美纖姿一錠塑」未含西藥成分,屬安全無虞之天然食品,耐德公司又於販入後,將「完美纖姿一錠塑」送交SGS進行西藥成分 及減肥藥定性分析,結果均「未檢出」其內含有113項常見 西藥成分及4項減肥藥(即諾美婷Sibutramine、羅氏纖、番瀉甘A、番瀉甘B),則陳昶任辯稱其不知且亦無從得知「完美纖姿一錠塑」為內含有「N-Desmethylsibutramine 」 (「Sibutramine」之類緣物)成分之偽藥,難謂無稽,要 屬可採。從而,公訴人徒以「完美纖姿一錠塑」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含有諾美婷主要成份之類緣物,遽推論陳昶任涉有販賣偽藥之犯行,尚嫌率斷,應非足採。 七、綜上所述,耐德公司販入「完美纖姿一錠塑」前,既經瑞星公司、抗不自然公司提供資料表示「完美纖姿一錠塑」未含西藥成分,屬安全無虞之天然食品,耐德公司又於販入後,將「完美纖姿一錠塑」送交SGS進行西藥成分及減肥藥定性 分析,結果均「未檢出」其內含有113項常見西藥成分及4項減肥藥(即諾美婷Sibutramine、羅氏纖、番瀉甘A、番瀉 甘B),已詳前述。姑不論SGS因未購得「Sibutramine」之類緣物「N-Desmethylsibutramine」對照品,以致未將此項目列入減肥檢驗項目中(臺灣檢驗公司102年2月19日台檢《化超》字第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232頁),然食品藥物管理局於94年底發現「N-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後,即將之列為篩選檢驗項目,而身為專業檢驗機構之SGS就 「完美纖姿一錠塑」受託進行檢驗,均未檢出其摻加「Sibutramine」之類緣物「N-Desmethylsibutramine」之結果, 自難強求非屬製造者,亦無法嚴格掌控產品原料及其製程之陳昶任,得以超越前開檢驗結果,具有知悉「完美纖姿一錠塑」含有足以影響人類身體及生理機能之藥品之可能。是以,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得被告2人有罪之確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陳昶任、耐德公司有公訴人所指之違反藥事法犯行,因認不能證明前開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備 註 │ ├──┼─────────┼────┼──────┼─────────────┼──────┤ │ ㈠ │「專案合作契約書」│1冊 │耐德公司(扣│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偵3479卷第10│ │ │、「Shopping99行銷│ │押物品目錄表│100年度南大贓字第31號編號 │頁 │ │ │活動專案合作契約書│ │載為「陳昶任│47 │ │ │ │增補條款」 │ │」) │ │ │ ├──┼─────────┼────┼──────┼─────────────┼──────┤ │ ㈡ │耐德公司「完美纖姿│1張 │同上 │同上 │同上 │ │ │一錠塑」銷售表 │ │ │ │ │ ├──┼─────────┼────┼──────┼─────────────┼──────┤ │ ㈢ │「完美纖姿一錠塑」│18顆(已│同上 │同上 │同上 │ │ │樣品 │鑑驗耗損│ │ │ │ │ │ │1顆) │ │ │ │ ├──┼─────────┼────┼──────┼─────────────┼──────┤ │ ㈣ │耐德公司銷售「完美│1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纖姿一錠塑」廣告等│ │ │ │ │ │ │資料 │ │ │ │ │ ├──┼─────────┼────┼──────┼─────────────┼──────┤ │ ㈤ │耐德公司銷售「完美│1片 │同上 │同上 │同上 │ │ │纖姿一錠塑」訂單紀│ │ │ │ │ │ │錄光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