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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汪怡君張耀宇蔡羽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河達國際有限公司
原告
荷達國際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鴻賓
被告
鄭郁芬

      鄭芬郁

      鄭弘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自更(一)字第4 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郁芬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更(一)字第4 號判決無罪、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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