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河達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荷達國際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李鴻賓
- 被告
- 鄭郁芬
鄭芬郁
鄭弘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自更(一)字第4 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郁芬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更(一)字第4 號判決無罪、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