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陳富美 被 告 陳藏固 高正吉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29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陳藏固、高正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2 人被訴共同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