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梓堯 謝宇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1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梓堯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謝宇泓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游梓堯、謝宇泓均無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游梓堯於民國96年 6月20日至98年10月 9日,受僱址設臺北市○○區○○路131號10樓之1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擔任經理職務,謝宇泓於96年10月 8日至97年12月31日受僱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擔任研究員職務。緣洪永聰受梁碧霞之邀共同出資於96年 1月10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美商大財神財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永聰占35%股份),負責人登記梁碧霞,96年5月24日經濟部核准認許及設立臺灣分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國際貿易業、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報紙業、通訊稿業、雜誌(期刊)出版業、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分公司經理人為龔郁婷,96年8月8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分公司經理人為洪永聰,洪永聰則自亞洲財富管理公司核准認許及設立分公司起至98年10月9 日止,擔任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總經理職務,負責公司業務,招攬投資人與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合作從事越南證券投資,由投資人集資先後於96年 9月11日、96 年12月3日、97年10月 8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設立新浦東投資公司(New Pu Dong Investment Co.,LTD、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Saigon Pearl Infrastructure Co.,LTD ,下稱西貢珍珠公司)、越南IPO投資公司(Vietnam IPO In -vestment Co.,LTD ),再由該三家公司之股東(即投資人)簽訂投資意向書,委託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以該公司資本額從事越南證券投資,及給付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投資額1至3%之手續費、4% 之管理費及績效費,投資期間兩年,到期後公司解散並清算獲利(或虧損),而該三家境外公司均由洪永聰任負責人,負責越南證券投資事宜,游梓堯則協助洪永聰服務客戶並與客戶聯繫併執行越南投資相關事宜;嗣洪永聰於98年5月2日在美國德拉瓦州註冊成立美商慧智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智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洪永聰本人,98年5月19日經濟部核准認許及 設立臺灣分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國際貿易業,分公司經理人為洪永聰,謝宇泓則於98年 6月底受僱慧智公司臺灣分公司擔任研究員,而游梓堯與洪永聰(另審結)任職於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擔任經理、總經理期間,均係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處理事務之人,且三人均明知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核准始得營業,慧智公司及其臺灣分公司均未經金管會核准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詎游梓堯、洪永聰二人違背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謝宇泓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為違背任務行為及非法經營證券全權委託事業之犯意聯絡,藉由與新浦東投資公司等三家投資公司之投資人即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客戶接觸之機會,以慧智公司臺灣分公司名義,招攬前開三家投資公司投資人及前開三家投資公司以外之其他人代為操作越南股票買賣,而自98年 6月15日起至 9月15日止,接受附表所示之林素華(原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之客戶,即西貢珍珠公司股東)、蘇英孝、蔡清雲、滕雪莉、陳郁芳及曾美蘭等人全權委託,提供代為下單之服務,由蘇英孝等人提供其設於越南西貢證券公司之帳戶、密碼及簽名檔,復由洪永聰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後指示游梓堯將買賣股票之數量、價格通知謝宇泓,再由謝宇泓以其使用之「Derek@wiscapital.com」電子郵件向越南西貢之證券公司下單買賣股票,並向林素華等人計收取新臺幣(下同)159, 581元之服務費(林素華交付10萬元,其餘蘇英孝等五人交付59,581元)牟利,而共同經營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嗣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負責人梁碧霞知悉上情,派人於98年10月 9日前往臺北市○○區○○路131號10樓之1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瞭解上情,適遇游梓堯受洪永聰指示,傳送亞洲財富管理公司客戶資料(含西貢珍珠聯絡表、股東變更姓名處理方式、越南同學聯絡資料、新浦東聯絡表、聚餐立牌)給已任職美商慧智公司之謝宇泓,因而解除洪永聰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總經理職務,並要洪永聰退出前開三家境外投資公司,前開三家境外投資公司客戶因而對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信賴產生動搖,遂召開臨時股東會提前將投資贖回或結清投資,其中西貢珍珠投資公司之股東簽訂投資意向書之閉鎖期二年,投資期間自97年 3月 7日至99年3月8日,因西貢珍珠投資公司於98年11月11日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該公司於98年12月31日結清,致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受有短收西貢珍珠公司之手續費、管理費共計美金3萬1,747.67元之損失。 二、案經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業已修正而於92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同年 9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游梓堯、謝宇泓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游梓堯、謝宇泓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被告游梓堯、謝宇泓及被告二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游梓堯、謝宇泓及其二人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例外均具有證據能力。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當事人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 二、上揭事實,已據被告游梓堯、謝宇泓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且據同案被告洪永聰、證人黃炯書、蘇英孝陳述甚詳,並有下列資料可證: ⒈經濟部美商大財神財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卷宗資料(98年度他字第10850卷㈠第63頁至第76 頁)。 ⒉2009年(98年)6月12日游梓堯Jimmy寄予謝宇泓Derek電子 郵件(五個帳戶的交接檔案)與附件①003FIA0698帳戶交接資料,②003FIS1084帳戶交接資料,③003FIS1085帳戶交接資料,④003FIS3060帳戶交接資料,⑤003FIS8149帳戶交接資料(同前他字卷㈠第85頁至第93頁)。 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04475號函(回覆美商慧智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台灣分公司不得在國內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同前他字卷㈠第94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9年3月3日(99)華生存字第82號函:檢送美商慧智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自98年3月26日至99年2月23日支存款往來明細表及開戶資料(同前他字卷㈠第95頁至第98頁)。 ⒌2009年10月9日游梓堯寄予謝宇泓電子郵件(同前他字卷㈠ 第118頁、第122頁至第125頁、第152頁、第153頁)。 ⒍2009年6月11日游梓堯寄予謝宇泓電子郵件:游梓堯指示謝 宇泓將003FIA0698(陳郁芳Chen Yu Fang)帳戶、003FIS1084(勝雪莉 Teng Hsueh Li )帳戶、003FIS1085(蔡清雲 Tsai Ching Yun )帳戶、003FIS3060(曾美蘭 Tseng Mei Lan)帳戶、003FIS8149(蘇英孝Su Ying Hsiao)帳戶等5 位客戶的下單簽名檔剪下用圖檔存起來(含五位客戶訂單)(同前他字卷㈠第130頁至第137頁、第179頁至第187頁)。⒎2009年 6月12日、6 月11日游梓堯 Jimmy與 Nguyen Trung Hieu往來之電子郵件與蘇英孝簽署之SECURITIES SERVICES AGREEMENT資料(同前他字卷㈠第138頁至第141頁)。 ⒏2009年6月19日、9月16日謝宇泓寄予游梓堯之電子郵件( 090619成交回報)(同前他字卷㈠第142頁至第143頁)。 ⒐2009年8月19日、9月16日謝宇泓與游梓堯往來之電子郵件:客戶8月份、9月份報表((同前他字卷㈠第144頁、第145 頁)。 ⒑2009年7月15日、7月24日謝宇泓與洪永聰Bentham、游梓堯 往來之電子郵件(越南帳戶月報表)(同前他字卷㈠第146 頁至第149頁)。 ⒒2009年10月9日游梓堯寄予謝宇泓電子郵件:寄送投資股東 聯絡資料(含西貢珍珠聯絡表、新浦東股東聯絡表)(同前他字卷㈠第154頁至第156頁)。 ⒓2009年6月15日、6月12日游梓堯 Jimmy 與 Nguyen Trung Hieu往來之電子郵件:合約書回覆問題(同前他字卷㈠第 157頁)。 ⒔2009年5月7日、4月14日洪永聰寄予游梓堯Jimmy之電子郵件:越南市場投資損益一覽表(同前他字卷㈠第158頁至第159頁)。 ⒕2009年6月16日洪永聰與「蘇董Eric Su」往來電子郵件(含越南投資損益報告、Chen Yu Fang 003FIA0698 帳戶資料(2009年8月14日)、越南總經新聞摘要(同前他字卷㈠第160頁至第162頁、第168頁至第175頁)。 ⒖2009年7月1日洪永聰與「蘇董」往來電子郵件:報告投資訊息及2009(98).06.30紀銘杰寄予洪永聰之電子郵件:發展越南海灘訊息(同前他字卷㈠第163頁至第164頁)。 ⒗2009年7月29日洪永聰與「蘇董」往來電子郵件:報告投資 訊息、2009年7月15日謝宇泓發予蘇英孝Su Ying Hsiao電子郵件:越南帳戶月報表(同前他字卷㈠第165頁至第166頁)。 ⒘2009年8月18日洪永聰寄予謝宇泓之電子郵件:修改後0908 Chen Yu Fang003FIA0698帳戶資料(同前他字卷㈠第167頁 )。 ⒙2009年8月24日、9月21日洪永聰與蘇董往來之電子郵件: 討論投資訊息(同前他字卷㈠第177頁)。 ⒚2009年10月13日洪永聰與蘇董往來之電子郵件:陳郁芳帳 號事宜(同前他字卷㈠第178頁)。 ⒛2009年6月11日、6月10日游梓堯與Nguyen Trung Hieu往來 之電子郵件:討論合約事宜)(同前他字卷㈠第188頁至第 190頁)。 2009年6月11日、6月12日游梓堯與謝惠銘SHMing往來之電子郵件:討論003FIA0698、003FIS1084、003FIS1085、003FIS3060、003FIS8149等5帳戶庫存資料(同前他字卷㈠第191頁至第192頁)。 2009年8月11日吳高寧寄予游梓堯之電子郵件(寄送ATT000 10.htm;DSC 06833.JPG:林素華變更帳戶資訊(同前他字 卷㈠第196頁) 2009年 8月19日謝宇泓寄予游梓堯往來之電子郵件:客戶8 月份報表(同前他字卷㈠第197頁)。 2009年9月21日謝宇泓寄與洪永聰、游梓堯之電子郵件:090821成交回(同前他字卷㈠第198頁)。 2009年 9月2日游梓堯寄予謝宇泓之電子郵件:財務報告( 同前他字卷㈠第199頁至第207頁)。 2009年9月10日游梓堯寄予客戶之電子郵件:通知客戶完成 簽名圖檔以便交易越南股票(同前他字卷㈠第208頁)。 2009年10月9日游梓堯寄予謝宇泓之電子郵件:投資公司股 東聯絡資料(同前他字卷㈠第209頁至第233頁)。 2009年10月9日游梓堯寄予謝宇泓之電子郵件:2009Q3( 2009年第3季損益表)(同前他字卷㈠第234頁至第235頁) 。 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及2008年08月31日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同前他字卷㈠第236頁至第 241頁)。 2009年10月9日游梓堯寄予謝宇泓之電子郵件:越南股票操 作資訊(同前他字卷㈠第242頁第247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98年12月10日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一)狀」,含附件及告證:附件一:洪永聰疑似代操客戶之相關資料(林素華等人姓名、電子郵件及聯絡電話),附件二:告證⑫98.05.07曾美蘭寄予洪永聰之電子郵件:蔡清雲先生越南股票投資組合,⑬98.06.04游梓堯寄予洪永聰之電子郵件:中國資料庫,⑭98.06.04游梓堯與謝宇泓MSN對話記錄,⑮98.06.05謝 宇泓寄予游梓堯之電子郵件及代操客戶帳戶授權委託書,⑯98.06.11游梓堯寄予謝宇泓等人之電子郵件,⑰98.06.12游梓堯與謝宇泓MSN對話記錄,⑱98.06.15游梓堯寄予越南當 地不詳人員之電子郵件,⑲98.06.15游梓堯與謝宇泓MSN對 話記錄,⑳98.06.16游梓堯與謝宇泓MSN對話記錄,㉑98.06.19謝宇泓寄予洪永聰及游梓堯之電子郵件,㉒98.07.01游 梓堯與洪永聰MSN對話記錄,㉓98.07.09游梓堯與謝宇泓MSN對話記錄,㉔98.07.15謝宇泓電子郵件,㉕98.08.18、19游梓堯、謝宇泓MSN對話記錄,㉖98.08.26洪永聰寄予臧大年 之電子郵件,㉗98.08.31林素華寄予游梓堯之電子郵件,㉘98.09.01謝宇泓與游梓堯MSN對話記錄,㉙98.09.15謝宇泓 與游梓堯MSN對話記錄,㉚98.09.25謝宇泓與游梓堯MSN對話記錄,㉛98.10.09謝宇泓與游梓堯MSN對話記錄,㉜被告98 年8、9月間林素華等六人代操帳戶月報表(同前他字卷㈡第15頁至第97頁)。 經濟部98年12月9日經授商字第09801282900號函送「美商慧智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美商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宗(同前他字卷㈡第98頁至第195頁)。 洪永聰100年4月27日提出之「刑事答辯(一)狀」,含被證①新浦東投資公司( NEW PU DONG INVESTMENT CO., LTD ) 之股東名冊影本,②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 SAIGON PEARL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O., LTD)股東名冊影本,③越南 IPO 投資公司(VIETNAM IPO INVETMENT CO., LTD)股東名冊影本,④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 98.11.11之98年第1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影本,⑤新浦東投資公司 98.12.12之98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影本,⑥越南IPO投資公司98.12.25之98年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影本,⑦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071號刑事判決,⑧「美商慧智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至99年4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100年度偵字第1210 號卷第16頁至第87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101 年1月17日提出之「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含告證:㊱洪 永聰、臧大年、謝宇泓、游梓堯等4人所任職務及業務職掌 ,㊲臧大年、謝宇泓、游梓堯等三人勞工退休金提撥資料,㊳越南三檔基金98年管理費收入一覽表,㊴西貢珍珠及新浦東公司預估後續二年可收管理費表,㊵蘇英孝等人應收服務費等級表,㊶游梓堯與謝宇泓MSN對話紀錄(同前偵查卷第 172頁至第188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99年2月12日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含原證:①美商亞洲財富 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得之資料,②洪永聰98.04.07寄予臧大年之電子郵件,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得之「美商慧智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④洪永聰自98年6月起通知客戶新公司電子郵件信箱之電 子郵件,⑤游梓堯98.08.05通知客戶提供代操服務之電子郵件,⑥98.07.10新公司LOGO之電子郵件,⑦洪永聰98.08.20與臧大年聯繫討論新公司Slogan及Email之電子郵件,⑧游 梓堯98.10.09將公司客戶資料傳至慧智公司之電子郵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重訴120民事卷一第1頁反面至第10頁,影卷)。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99年5 月25日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含原證:⑨新浦東投資公司、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越南IPO 投資公司等境外公司股東名單及持股比例表,⑩越南IPO 投資公司、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投資意向書、越南新浦東私募基金申購意向書,⑪98.11.11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9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會議事錄、新浦東投資公司98.12.12之98年第3次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影本、越南IPO投資公司98.12.25之98年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影本,⑫美商-越南三檔基金手續及管 理費損失明細及附件共四張,⑬代操帳戶月報表,⑭游梓堯與謝宇泓MSN 對話資料,⑮洪永聰、臧大年、謝宇泓、游梓堯等四人所任職務及業務職掌,⑯洪永聰、臧大年、游梓堯、謝宇泓97年至98年薪金明細表,⑰「2008飛躍中的越南- 投資趨勢高峰論壇」研討會資料,⑱媒體採訪資料(同前民事卷一第28頁至第63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99年7月6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二)狀」,含原證:⑲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⑳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子股比例及新浦東投資公司、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越南IPO投資公 司等三家境外公司銀行帳戶整理,㉑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至新浦東投資公司、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越南IPO投資公司等三家境外公司之匯款單5張,㉒汶萊商萬鴻全球有限公司發起人會議及公司設立相關資料,㉓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8.10.02.、98.10. 09委請律師撰寫發予「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律師函,㉔新浦東公司98.10.17股東會議紀錄,㉕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新浦東公司股東會當日發給其他股東之文案-「新浦東基金法人股東美商 亞洲資本管理公司懇請諸位股東支持免除洪永聰先生現任董事總經理職務」(同前民事卷一第81頁反面至第101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99年7月29日提出之「民事準備書(三)狀」,含原證:㉗洪永 聰與Claudia Hu電子郵件內容2張,㉘洪永聰2009.04.23寄 予Shirley之電子郵件,㉙洪永聰於2009..05.07寄予游梓堯之電子郵件:越南市場投資損益一覽表,㉚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浦東投資公司、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越南IPO投資公司等三家境外公司簽帳相關費 用憑據5張,㉛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 浦東投資公司、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越南IPO投資 公司等三家境外公司設立相關費用憑證9張,㉜新浦東投資 公司匯款至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匯款交易憑證1張(同前民事卷一第107頁反面至第 121頁)。 洪永聰、臧大年、游梓堯、謝宇泓99年12月7日提出之「民 事陳報狀」,含被證⑬洪永聰98.08.13存入林素華交付新臺幣10萬元支票於其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之紀錄,⑭洪永聰成立美商慧智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開立之華南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匯活/定期存款帳戶,⑮洪永聰成立美商慧智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開立之華南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⑯謝宇泓合作金庫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資料,⑰謝宇泓誠泰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資料,⑱謝宇泓新光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資料,背面-110⑲謝宇泓元大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資料(同前民事卷二第92頁至第112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100 年3月7日提出之「民事準備書(七)暨陳報(三)狀」,含原證㊱謝宇泓與游梓堯2009(98).10.09MSN對話紀錄,㊲ 蘇英孝、陳郁芳、蔡清雲、曾美蘭、滕雪莉等人的PurchaseOrder,㊳謝宇泓與游梓堯2009(98 ).09.08 MSN對話紀錄,㊴洪永聰與游梓堯2009(98).06.19 MSN對話紀錄(同前民事卷三第6頁反面至第11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100 年3月30日提出之「民事聲請調查證據(三)暨陳報(四) 狀」,含原證㊵2009(98).06.11游梓堯寄給謝宇泓之電子郵件:游梓堯指示謝宇泓將003FIA0698(陳郁芳Chen Yu Fang)帳戶、003FIS1084(滕雪莉Teng Hsueh Li )帳戶、003F IS1085 (蔡清雲Tsai Ching Yun)帳戶、003FIS3060(曾美蘭Tseng Mei Lan )帳戶、003FIS8149(蘇英孝Su Ying Hsiao)帳戶等5 位客戶的下單簽名檔剪下用圖檔存起來(含五位客戶訂單)(同前民事卷三第16頁反面至第18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100 年5月20日提出之「民事陳報(五)狀」,含原證修正⑫美 商-越南三檔基金手續費及管理費明細表,㊶美商亞洲財富 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合作金庫松江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往來明細,㊷美商亞洲財富資本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往來明細,㊸黃光大、鄭明輝投資意向書2張(同 前民事卷三第32頁至第36頁)。 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代:龔郁婷)100 年 7月 5日提出之「民事聲請調查證據(四)暨陳報(六)狀」㊹西貢珍珠基礎建設投資公司股東款項存入通知書,㊺IPO 投資公司股東款項存入款項月結單(同前民事卷三第48頁至第67頁)。 99年3月2日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安鑑識實驗室-鑑定 報告(含送驗證物檢驗表、案情相關文件列印、DVD光碟三 片。 綜上論述,本件事證明,被告游梓堯、謝宇泓二人犯行均堪認定,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所謂「經營」,係指就各該事業之經管、營運,具有決策權力之人而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罪係屬身分犯,若屬公司型態組織,董事長、董事固然屬之,公司經理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亦為職務上負責人;若係商號組織,則以登記之負責人為經營者;又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十七號判判例及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查,①慧智公司之負責人及其臺灣分公司之經理人均為同案被告洪永聰,為慧智公司及其分公司之經營者,招攬客戶,接受附表所示之林素華(原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之客戶,即西貢珍珠公司股東)、蘇英孝、蔡清雲、滕雪莉、陳郁芳及曾美蘭等客戶全權委託,由同案被告洪永聰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後指示被告游梓堯將買賣股票之數量、價格通知被告謝宇泓,再由被告謝宇泓以電子郵件向越南西貢之證券公司下單買賣股票,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被告游梓堯、謝宇泓與慧智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者同案被告洪永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論以共犯。②被告游梓堯、同案被告洪永聰任職於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擔任經理、總經理期間,均係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處理事務之人,需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二人於任職期間,藉由與新浦東投資公司等三家投資公司之投資人即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客戶接觸之機會,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擅以另行成立慧智公司臺灣分公司名義,招攬前開三家投資公司投資人及前開三家投資公司以外之其他人,與已離職之被告謝宇泓共同非法代為操作越南股票買賣,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負責人梁碧霞查悉上情後解除同案被告洪永聰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總經理職務,並要同案被告洪永聰退出前開三家境外投資公司,前開三家境外投資公司客戶因而對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信賴產生動搖,召開臨時股東會提前將投資贖回或結清投資,致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短收西貢珍珠公司之手續費、管理費共計美金3萬1,747.67元 ,被告游梓堯、同案被告洪永聰前揭招攬客戶投資而受客戶委託代為操作國外股票買賣,自屬有違背應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忠實執行業務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已致公司受有短收手續費、管理費之損失,被告謝宇泓與時任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理被告游梓堯、總經理同案被告洪永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論以共犯。 ㈡核被告游梓堯、謝宇泓所為,均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其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部分,二人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規定減輕其刑,背信罪部分,被告謝宇泓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㈢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如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應僅成立單純一罪,而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四一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被告游梓堯、謝宇泓與慧智公司臺灣分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洪永聰,顯係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自應僅成立單純一罪。 ㈣被告游梓堯、謝宇泓所犯上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及背信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罪刑較重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論處。 ㈤至於,①公訴意旨認同案被告洪永聰、被告游梓堯、謝宇泓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客戶即西貢珍珠投資公司股東林素華代為操作越南股票買賣,自客戶林素華收取之10萬元服務費,是屬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短收費用之損失,惟依卷附之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登記卷宗資料,可知該公司之營業項目並無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前他字卷㈡第167 頁),此亦據證人黃炯書證述在卷(98年11日26 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㈠第44頁反面,100年6月8日偵查筆錄,偵查卷第91頁),證人黃炯書並表示:「…(亞洲財富公司對洪福聰提出告訴,主要是因為快到期,洪永聰將客戶帶走?)他還沒到期,就想把客戶帶走,而且,除了帶走客戶外,他還有私下作代操,因為我們沒有全權委託的執照,照理是不能作代客操作…」(100年 6月8日偵查筆錄,偵查卷第91頁),是知自客戶林素華收取之10萬元非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短收費用至明,而此係屬同案被告洪永聰、被告游梓堯、謝宇泓共犯背信罪致本人受損失之範圍減縮,爰不另為無罪諭知。②公訴人雖對被告謝宇泓與被告游梓堯、同案被告洪永聰共犯背信罪部分未予起訴(43台上690 號判例參照),惟此部分與被告謝宇泓起訴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酌。 ㈥爰審酌被告游梓堯、謝宇泓為謀取私利,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避主管機關金管會之管理,所為業已破壞國家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同時被告游梓堯與同案被告洪永聰違背忠實執行業務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亦造成原任職之告訴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受有短收服務費美金3萬1,747.67 元之損失,惟念被告游梓堯、謝宇泓犯罪情節均較慧智公司及其臺灣分公司經營者同案被告洪永聰為輕,暨其等素行、生活狀況、品性、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各自參與分工之情形、所生危害,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被告游梓堯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被告謝宇泓量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罰金刑部分,均諭知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㈦末查被告游梓堯、謝宇泓均無犯罪科刑前科,此有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二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犯行,深表悔意,本院認其二人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並審酌二人均與告訴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臺灣分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告訴人亦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二人,請求法院給予二人緩刑自新機會,此有告訴人亞洲財富管理公司101年5月25日刑事陳述狀及所附和解協議書(本院卷第32頁至第36頁)可證,是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被告游梓堯、謝宇泓均予宣告緩刑二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42條第1頁、第55條前段、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所犯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16條第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中文名稱│英文名稱 │帳號 │備註 │ ├──┼────┼────────┼──────┼──────┤ │ 1 │蘇英孝 │Su Ying Hsiao │003FIS8149 │ │ ├──┼────┼────────┼──────┼──────┤ │ 2 │蔡清雲 │Tsai Ching Yun │003FIS1085 │ │ ├──┼────┼────────┼──────┼──────┤ │ 3 │滕雪莉 │Teng Hsueh Li │003FIS1084 │ │ ├──┼────┼────────┼──────┼──────┤ │ 4 │陳郁芳 │Chen Yu Fang │003FIA3060 │ │ ├──┼────┼────────┼──────┼──────┤ │ 5 │曾美蘭 │Tseng Mei Lan │003FIS3060 │ │ ├──┼────┼────────┼──────┼──────┤ │ 6 │林素華 │Lin Su Hua │FENFIS78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