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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邵宇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3752號、101 年度偵字第000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邵宇玄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
一、鄧予立(通緝中)為香港亨達集團之負責人,該集團以Hantec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即亨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於民國91年6 月18日在經濟部完成外國公司認許報備手續,登記名稱為「香港商亨達國際控股公司」,下稱亨達國際公司)為主,並包括Hantec Commercial Bank (Cook Islands)Limited (即亨達商業銀行「庫克群島」有限公司,下稱亨達銀行)、Cosmos Hantec Investment(NZ)Limited (即亨達投資「紐西蘭」有限公司,經亨達國際公司於95年6 月26日收購而為間接持股100%子公司,下稱CHI 公司)、Hantec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BVI)(下稱Hantec Global 公司)、Hantec Group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BVI)、Hantec Group Investment Limited(BVI)(下稱HGI 公司)等關係企業。鄧予立並為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亨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嗣亨太公司於93年3 月間經警方搜索後,鄧予立另成立富林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富林環球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詳見附表一-4所示,下稱富林資管公司)、富林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林投顧公司,詳見附表一-5)、亨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亨富公司)等公司繼續在臺營運。
二、邵宇玄為富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台中分公司之業務員(如附表二所示),未具我國證券、期貨業務員等之專業證照,竟基於反覆延續非法經營銷售金融商品之單一犯意,並與鄧予立基於犯意之聯絡:
㈠、明知⒈從事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為期貨經理業務;而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或辦理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為期貨顧問事業;而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則屬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另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買賣交易,無需實際交割,而以當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交易軋平,僅結算買賣差價之「外匯保證金」(ForeignExchange Margin Trading ,或稱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期貨交易法第3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外匯選擇權」(FX Options,或稱外幣選擇權)係選擇權買權(Call)持有者在付出權利金(Premium )予選擇權賣方之後,自該項契約成立之日起,至預先約定未來某一時日或之前,得以事先約定之履約價格(Strike Price或Exercise Price),要求賣方買入或賣出定量之某種通貨,且賣方有義務按約定價格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而屬期貨交易法第3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選擇權契約,亦為期貨交易之一種。除有同法第3 條第2 項公告豁免之情形外,均應受期貨交易法規範。⒉上述在臺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仍由邵宇玄招攬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與亨達銀行、CHI 公司、HGI 公司簽立「亨達商業銀行(庫克群島)有限公司外匯保證金交易合約」或「CHI 公司Agreement For ForeignExchange Margin Trading Account (即外匯保證金交易帳戶協議書)」、「HGI 公司CLIENT'S AGREEMENT(即外匯選擇權帳戶之協議書),而為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此部分屬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並由投資人匯款存入亨達銀行或HGI 公司設於香港亞洲銀行、香港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Corporation Limited Dex Voeux Road Central Branch (下稱HSBC銀行),及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 等帳戶,或再由公司其他業務員受上開客戶委託,全權操作期貨交易(此部分屬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並提供關於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如關於外匯選擇權之「投資策略計劃」)等相關資料(此部分屬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而由客戶可自行連結上網或由客戶在業務人員提供之「Option Trading Confirmation 」(外匯選擇權交易確認單)上簽名,再由業務員交付亨達銀行、CHI 公司、HGI 公司之期貨商執行(此部分屬非法經營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㈡、明知亨達優利人民幣貨幣基金、HGI 雙元保本基金、多元化避險基金、紅利133 保本基金(即HGIBonus133% CapitalFund)、Hantec Asian Guaranteed-Plus(即亨達亞洲保金基金)、亨達亞洲增長保本基金等富林資管公司銷售之境外基金,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銷售,竟由邵宇玄在臺向不特定人銷售該等境外基金,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境外基金,並由各該投資人分別匯款至香港亨達集團所屬公司之帳戶(投資人匯款情形及投資之金融商品種類詳如附表三所示)。
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院告發,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邵宇玄固坦承其招攬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投資如附表三所示之境外基金及期貨商品,惟否認有何違反期貨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辯稱:伊係受僱於紐西蘭CHI 公司,在紐西蘭有合法證照,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係伊在國外所招攬,並沒有在臺灣招攬任何客戶等語。經查:
㈠、被告邵宇玄於94、95年間任職於富林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台中分公司,招攬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購買境外基金及從事期貨交易等情,業據證人劉真、黃珊珮、呂祖琴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99蒞2180第222 、225 頁)、被告勞保投保資料(如附表二所示)、中央銀行外匯局匯出匯款資料(如附表三所示)、新竹商銀匯款申請書、外匯交易申報書、TEMPORARY DEPO SITRE CEIPT、邵宇玄名片(97偵22891 卷1 第442-444 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依證人劉真於本院具結證述:「是我跟我先生去簽約的,在臺灣,不是臺北就是臺中,詳細地點記不得了,是我本人匯款的,我匯入邵宇玄給我的銀行帳戶去。(你是否在臺灣? 款的?)是。」(本院卷三第75頁)、證人黃珊佩偵查中證述:「我有投資境外基金、外匯選擇權。(由何人推薦、介紹?洽談地點?)邵宇玄,邵宇玄來我家中壢市龍岡路住處談的,時間是94年」(99他6082卷5 第100-102 頁)、證人呂祖琴於偵查中證述:「(由何人推薦、介紹?洽談地點?)邵宇玄,邵宇玄來我平鎮市的住處談找我談,時間約在94年。(如何申辦及開戶?)邵宇玄將文件填好帶到我家去,內容都是英文的,我就在文件上簽名。」(同上卷第102-104 頁)等語,堪認被告邵宇玄確係在臺招攬如附表三之投資人購買境外基金及從事期貨交易,其辯稱係在國外招攬等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至被告邵宇玄雖提出亨達銀行及CHI 公司之文件欲證明其受僱於國外公司(本院卷三第171 、172 頁),然該文件均未經認證,觀諸該文件出具之時間皆係94年前,於本件犯罪時間為94、95年間無關,尚不足為被告邵于玄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在臺非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及非法銷售境外基金之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處罰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其所謂「經營」者應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並不以經營營運而享有決策權力之負責人為限,從而縱非具有決策權或參與決策形成之人,倘與該享有決策權力之人,基於共同之決意,並實際參與上開事業之經營,即應共同負其刑事責任。又法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 條至第110 條規定者,處罰其負責人,亦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8 條所明定,而在法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 條至第110 條規定時,固處罰其負責人,而知情承辦及參與違反上開規定業務而與法人負責人共同違反上開規定之職員,亦為共同正犯。是被告前揭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自符合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所定之「期貨服務事業」無訛。又查亨達優利人民幣貨幣基金、HGI 雙元保本基金、HGI 多元化避險基金、HGI紅利133 保本基金(即HGI Bonus 133% Capital Fund )、Hantec Asian Guaranteed-Plus(即亨達亞洲保金基金)、亨達亞洲增長保本基金等富林資管公司銷售之境外基金,均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在國內公開募集或銷售,或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私募之境外基金之事實,為被告所坦承,並有金管會證券期貨局97年1月24日證期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可稽(見97偵16993 卷3 第40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罪,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之罪。
㈡、被告與富林公司實際負責人鄧予立就前揭共同推介招攬告訴人投資購買期貨商品及境外基金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個別業務員彼此間,因屬單獨完成招攬客戶作業,與被告所為上述犯行之間,並無共犯關係,併予敘明。
㈢、而經營期貨服務事業及銷售境外基金業務,本質上均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且被告又係分別各自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為之,均屬集合犯,應均為包括一罪。且被告基於反覆延續非法經營銷售金融商品之單一犯意而為之,究其行為之本質,應論為「一行為」,其所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罪,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重之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服務事業罪處斷。
四、爰審酌金融市場是否健全攸關一國經濟之興衰,從而先進國家對於金融市場均設有監管之機制,以求其穩定與發展。蓋因證券或期貨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直接而重大;且因金融交易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市場瞬息萬變,在我國以散戶居多之投資環境,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式管道取得交易決策,又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不利之地位,更有必要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從業人員之資格。若未依法取得營業許可而販售境外基金及經營國外期貨等業務,不僅規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按月提撥款項充作保護基金之義務,亦造成投資人被摒除於基金之償付範圍外,不利於投資人之保護甚明,是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對於國內金融秩序有嚴重之危害,對於投資大眾之權益更侵害甚鉅。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公司決策經營之程度、被害人於被告在職期間所受損害,及被告工作之期間,招攬之客戶數量及到案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前(計算至被告招攬之投資人最後匯款之時間即95年10月12日止),復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銘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 56 條第 1 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者。
七、違反第 106 條、第 107 條或第 108 條第 1 項之規定者。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
1.亨達富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最後址設:臺北市○○路0 段0 號0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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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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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03月19日│證管會准予籌設富林國際證券投資顧問│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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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03月30日│富林國際證券投顧公司設立登記 │董事長:杜貴雄 │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敦化南路0段000 │公司資本額5,000 │
│ │號00樓統一編號:00000000 │萬元,總計500 萬│
│ │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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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2月05日│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公司地址遷至 │董事長:張碧玲 │
│ │臺北市○○○路 0段 000號00樓(此 │ │
│ │為亨太公司之所在地) │ │
├──────┼─────────────────┼────────┤
│93年02月27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 │
│ │新任董事為孫鴻、鄧予立、胡卓君; │ │
│ │新任監察人為巫鳳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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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2月28日│該公司召開改選後董事會,選任孫鴻 │董事長:孫鴻 │
│ │為董事長,孫鴻持股350 萬股,達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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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3月09日│證管會准該公司遷至臺北市敦化南路 │ │
│ │0段 000號00樓 │ │
├──────┼─────────────────┼────────┤
│93年04月09日│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公司地址再遷至 │董事長:張碧玲 │
│ │臺北市○○○路000 號 0樓之0 │ │
├──────┼─────────────────┼────────┤
│93年04月14日│證管會准該公司再遷至臺北市光復南 │ │
│ │路000 號 0樓之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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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5月04日│證管會准予備查下列事項: │董事長:孫鴻 │
│ │1.孫鴻、鄧予立、胡卓君擔任董事 │董 事:鄧予立、│
│ │2.孫鴻擔任董事長 │ 胡卓君 │
│ │3.巫鳳容擔任監察人 │監察人:巫鳳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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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5月14日│公司所在地由「臺北市敦化南路 0段 │ │
│ │000 號00樓」變更登記為「臺北市光 │ │
│ │復南路000 號 0樓之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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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5月14日│按93年02月27日及次日改選董監之結果│董事長:孫鴻 │
│ │變更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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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3月11日│投審會核准香港商亨達臺灣投資有限 │ │
│ │公司 (Hantec Taiwan Investments │ │
│ │Limited)(以下簡稱香港亨達臺灣公司)│ │
│ │投資富林國際證券投顧公司;並准其受│ │
│ │讓孫鴻之全部持股350萬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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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8月24日│由鄧予立擔任主席召開股東會,選任 │董事長:文建華 │
│ │香港亨達臺灣公司代表人文建華為董 │ │
│ │事;續由鄧予立擔任主席召開董事會 │ │
│ │,選任文建華為董事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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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19日│變更登記公司負責人 │董事長:文建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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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08日│原董事胡卓君轉該其持股予章意清, │ │
│ │章意清持股為150 萬股,達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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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05月19日│變更公司名稱為「亨達富林證券投資 │ │
│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亨達 │ │
│ │富林證券投顧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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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07月14日│香港亨達臺灣公司已取得章意清之持股│董事長:文建華 │
│ │,累計持股 500萬股,達100%;又增派│董 事:鄧予立、│
│ │代表人鄧予立、胡卓君 (鄧、胡原係以│ 胡卓君 │
│ │個人身份當選) 為董事、劉惠玲為監察│監察人:劉惠玲 │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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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07月15日│公司所在地由「臺北市○○○路000 號│ │
│ │ 0樓之0」變更登記為「臺北市信義路0│ │
│ │ 段0號00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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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2月29日│變更資本額為 7,000萬元,計700萬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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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03月22日│金管會許可亨達富林證券投顧公司兼 │ │
│ │營期貨顧問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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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09月13日│變更公司名稱為「亨達證券投資顧問 │董事長:黃為敏 │
│ │股份有限公司」 (即為現名) ;另變 │董 事:鄧予立、│
│ │更登記公司負責人等 │ 胡卓君 │
│ │ │監察人:林緯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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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4月03日│變更資本額為 5,000萬元,計500 萬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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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後址設:臺
北市○○○路0 段000 號0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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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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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02月02日│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亨 │董事:黃開源 │
│ │太公司)設立登記 │股東章意清出資 │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敦化南路0段000 │30萬元,占3% │
│ │號00樓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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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03月04日│設立臺中分公司 │經理:黃開源 │
│ │分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 │
│ │0段 000號 0樓之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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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07月26日│股東吳佳玲、劉惠玲部份出資轉讓由 │ │
│ │章意清承受,章意清累計出資140 萬 │ │
│ │元,達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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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07月27日│前亨太公司解散登記 │ │
│ │臺中分公司執照繳回 │ │
└──────┴─────────────────┴────────┘
3.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後址設:臺
中市○○區○○路0 段000 號0 樓之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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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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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09月04日│亨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太 │董事:張伯毅 │
│ │公司)設立登記 │股東章幹出資200 │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敦化南路0段000 │萬元,達20% │
│ │號00樓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
├──────┼─────────────────┼────────┤
│90年09月11日│設立臺中分公司 │經理:張伯毅 │
│ │分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 │
│ │0段 000號 0樓之 0 │ │
├──────┼─────────────────┼────────┤
│91年07月05日│設立高雄分公司 │經理:張家惠 │
├──────┼─────────────────┼────────┤
│91年09月23日│變更亨太公司登記負責人 │董事:張家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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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09月25日│變更臺中分公司經理人 │經理:張家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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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04月04日│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Cosmos │經濟部投審會92年│
│ │Hantec Investment (NZ) Limited) │3 月13日核准CHI │
│ │(以下簡稱為CHI公司)登記成為亨太 │公司承受蔡妮妮對│
│ │公司之股東,出資200萬元,達20% │亨太公司之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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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08月12日│變更亨太公司登記負責人 │董事:黃開源 │
├──────┼─────────────────┼────────┤
│92年09月05日│變更臺中分公司經理人 │經理:黃開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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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09月08日│變更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經理:黃開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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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2月23日│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CHI公司) │經濟部投審會93年│
│ │及其他股東轉讓其出資予黃開源;致 │2 月11日核准CHI │
│ │黃開源之出資達1,000萬元,占100% │公司轉讓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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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5月04日│臺中分公司撤銷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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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5月04日│公司所在地由「臺北市敦化南路 0段 │ │
│ │000 號00樓」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北 │ │
│ │屯區文心路 0段 000號 0樓之 0」 │ │
├──────┼─────────────────┼────────┤
│93年11月03日│亨太公司解散登記 │ │
├──────┼─────────────────┼────────┤
│93年11月09日│高雄分公司撤銷登記 │ │
└──────┴─────────────────┴────────┘
4.富林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後址設
:臺北市○○路0 段0 號0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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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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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03月15日│富林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董事:陳麗足 │
│ │富林投資管顧公司)設立登記 │股東陳麗足出資 │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敦化南路 0段000 │800 萬元,達80% │
│ │號 0樓 │股東章幹出資200 │
│ │統一編號:00000000 │萬元,達20% │
├──────┼─────────────────┼────────┤
│93年04月02日│設立臺中分公司 │經理:陳麗足 │
│ │分公司所在地: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 │
│ │0段 000號 0樓之 0 │ │
├──────┼─────────────────┼────────┤
│93年11月29日│章幹轉讓其出資予陳麗足,致陳麗足 │ │
│ │登記之出資達 1,000萬元,占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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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23日│變更富林投資管顧公司登記負責人 │董事:王昌玲 │
│ │陳麗足轉讓其出資予王昌玲,致王昌玲│ │
│ │登記之出資 1,000萬元,占100% │ │
├──────┼─────────────────┼────────┤
│93年12月23日│變更臺中分公司經理人 │經理:王昌玲 │
├──────┼─────────────────┼────────┤
│95年06月22日│臺中分公司撤銷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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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07月18日│更名為富林環球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王昌玲 │
│ │(下稱富林資管公司) │ │
│ │王昌玲之登記出資額增加為2,000 萬元│ │
│ │,占100% │ │
├──────┼─────────────────┼────────┤
│95年09月05日│變更富林資管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世安│董事:李世安 │
│ │,其登記出資額為 2,000 萬元,占 │ │
│ │100% │ │
├──────┼─────────────────┼────────┤
│96年05月23日│變更富林資管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秀娥│董事:陳秀娥 │
│ │,其登記出資額為 2,000 萬元,占 │ │
│ │100% │ │
├──────┼─────────────────┼────────┤
│96年06月20日│公司所在地由「臺北市敦化南路 0段 │ │
│ │000 號 0樓」變更登記為「臺北市信 │ │
│ │義路 0段 0號00樓」 │ │
├──────┼─────────────────┼────────┤
│97年03月13日│富林資管公司解散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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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富林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最後址設:臺北市○○路0 段0 號0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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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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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07月14日│金管會准予籌設富林環球證券投資顧問│ │
│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富林環球證券│ │
│ │投顧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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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08月02日│富林環球證券投顧公司設立登記 │董事長:章幹 │
│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路0段0號00 │股東章幹持股60 │
│ │樓統一編號:00000000 │萬股,達60% │
│ │ │股東章文清持股20│
│ │ │萬股,達20% │
│ │ │股東陳秀娥持股20│
│ │ │萬股,達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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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1月08日│金管會准予解散富林環球證券投顧公司│ │
├──────┼─────────────────┼────────┤
│95年11月22日│富林環球證券投顧公司解散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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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富林商聯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
│ 日 期 │ 事 項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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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06月23日│核准設立 │ │
├──────┼─────────────────┼────────┤
│95年07月03日│高雄分公司設立登記 │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96年09月03日│撤銷高雄分公司登記 │ │
├──────┼─────────────────┼────────┤
│97年5月22 日│公司解散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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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相關工作資料整理:
┌─────┬────┬──────────────────────────┐
│被告 │投保單位│勞保部分 │
│ │ ├──────┬──────┬────────────┤
│ │ │勞保投保起日│勞保投保迄日│卷證頁 │
│ │ │ │ │ │
│ │ │ │ │ │
├─────┼────┼──────┼──────┼────────────┤
│邵宇玄 │富林投資│94.5.6 │95.9.1 │99 他 6082 卷 4,P238、 │
│ │管理顧問│ │ │254 │
│ │有限公司│ │ │ │
│ │台中分公│ │ │ │
│ │司 │ │ │ │
└─────┴────┴──────┴──────┴────────────┘
附表三:被告招攬之投資人匯款情形
┌───┬────┬───┬──────┬────────────┬────────┬─────────┬───┬─────┬───────────┬──────┬───────┐
│被告 │匯款日期│匯款人│國外受款人 │國外受款銀行 │ 國外受款帳號 │ 投資金融商品 │幣別 │原幣金額 │ 卷證頁 │金融商品名 │ 所在卷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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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宇玄│95.3.14 │劉真 │ Hantec │ DBS Bank(Hong │000000000000000 │境外基金 │USD │100000.00 │ 99 他 6082 卷 5, │ │ │
│ │ │ │ Global │ Kong)Limited │ │ │ │ │ P111,央行報表 │ │ │
│ ├────┼───┼──────┼────────────┼────────┼─────────┼───┼─────┼───────────┼──────┼───────┤
│ │95.3.15 │劉真 │ Hantec │ DBS Bank(Hong │000000000000000 │境外基金 │USD │100020.00 │ 99 他 6082 卷 5, │ │ │
│ │ │ │ Global │ Kong)Limited │ │ │ │ │ P111,央行報表 │ │ │
│ ├────┼───┼──────┼────────────┼────────┼─────────┼───┼─────┼───────────┼──────┼───────┤
│ │94.5.17 │黃珊佩│ Hantec │ Chiyu Banking │00000000000000 │境外基金 │USD │30020.00 │ 99 他 6082 卷 5, │Diversified │99 他 6082 │
│ │ │ │ Global │ Corporation Ltd. │ │ │ │ │ P112,央行報表 │Hedge Fund │卷5,p108 │
│ ├────┼───┼──────┼────────────┼────────┼─────────┼───┼─────┼───────────┼──────┼───────┤
│ │94.12.14│黃珊佩│ CHI │ Asia Commercial │0000000000000 │外匯保證金/選擇權 │USD │30020.00 │ 97他10360,p274-275 │Temporary │97 他 10360, │
│ │ │ │ │ Bank Ltd. │ │ │ │ │ │Deposit │p276 │
│ ├────┼───┼──────┼────────────┼────────┼─────────┼───┼─────┼───────────┼──────┼───────┤
│ │94.8.29 │呂祖琴│ Hantec │ Chiyu Banking │00000000000000 │境外基金 │USD │30620.00 │ 99 他 6082 卷 5, │ │ │
│ │ │ │ Global │ Corporation Ltd. │ │ │ │ │ P113,央行報表 │ │ │
│ ├────┼───┼──────┼────────────┼────────┼─────────┼───┼─────┼───────────┼──────┼───────┤
│ │94.9.20 │呂祖琴│ Hantec │ DBS Bank(Hong │000000000000000 │境外基金 │USD │204020.00 │ 99 他 6082 卷 5, │ │ │
│ │ │ │ Global │ Kong)Limited │ │ │ │ │ P113,央行報表 │ │ │
│ ├────┼───┼──────┼────────────┼────────┼─────────┼───┼─────┼───────────┼──────┼───────┤
│ │95.10.12│呂祖琴│ Hantec │ DBS Bank(Hong │000000000000000 │境外基金 │USD │300020.00 │ 99 他 6082 卷 5, │ │ │
│ │ │ │ Global │ Kong)Limited │ │ │ │ │ P113,央行報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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