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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周占春胡宗淦葉力旗

原告
林貴壽
原告
孫美世
原告
周麗芳
原告
詹秀媚
原告
許紋綺
原告
許哲綸
原告
許哲鳴
兼上7人
訴訟代理人
許周妙美
被告
林天助

熊文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金訴字第49號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