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林貴壽
- 原告
- 孫美世
- 原告
- 周麗芳
- 原告
- 詹秀媚
- 原告
- 許紋綺
- 原告
- 許哲綸
- 原告
- 許哲鳴
- 兼上7人
- 訴訟代理人
- 許周妙美
- 被告
- 林天助
熊文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金訴字第49號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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