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 原告
- 威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博仁
- 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被告
- 黃毅智
郭義偉
盧顯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毅智、郭義偉、盧顯融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另被告張廷彰部分,因張廷彰已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死亡,原告亦於107年3月7日具狀撤回起訴,有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撤回狀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