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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勇毅邱瓊瑩曾正龍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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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薛博仁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告
黃毅智

      郭義偉

      盧顯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2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毅智、郭義偉、盧顯融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另被告張廷彰部分,因張廷彰已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死亡,原告亦於107年3月7日具狀撤回起訴,有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撤回狀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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