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昱辰企業社即吳惠玲、TANITOMO HIROSHI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03號原 告 昱辰企業社即吳惠玲 被 告 TANITOMO 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 王淑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