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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03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周占春葉力旗胡宗淦

原告
昱辰企業社即吳惠玲
被告
TANITOMO HIROSHI(中文譯名:谷友弘)

       王淑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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