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端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端峻係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幸福大樓管委會)財務委員,因幸福大樓管委會與告訴人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霸王)間有管理費糾紛,欲訴諸媒體,竟於民國100年8月6日19時6分許,未經告訴人海霸王同意,私自帶領不知情之東森新聞台記者,侵入臺北市○○區○○街00號0至0樓告訴人「海霸王」所有之物業內攝影並接受東森新聞台記者訪問,因認被告蔡端峻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蔡端峻所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102年度審易第134號卷第8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