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0號
- 原告
- 蘇美君
- 被告
- 潛偉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44號偽造文書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682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44號偽造文書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682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