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1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海文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胡鳳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999
7 號、第21738 號、第21778 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已自白犯
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海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條件,支付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賠償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海文所為,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1 年度審易字第28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全部犯罪(見101 年度審易字第2867號卷第113 頁),被告及檢察官均同意改以簡易處刑程序審結本案,故認本件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㈠林海文明知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該他人極有可能以該金融帳戶用於遂行詐欺他人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1 年7 月1 日,透過「奇集集」網站上刊登之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簡立昇」之成年詐騙集團人員聯絡,並依「簡立昇」指示,於同年月5 日,以宅急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高雄市○○區○○路000 巷000 號予「簡立昇」,再以「MSN 」即時通訊軟體告知其提款卡密碼,並獲得新臺幣2,000 元之報酬。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分別以如附表一「實施詐術之方式」欄所示之方法,使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林海文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得手。嗣因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發覺有異而分別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
㈡案經陳又菁、鄧婷、陳柏諺、施雪慧、楊蓁、邱千芳、張舒涵、林佑蓮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盧明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㈠被告林海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102 年1 月10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又菁、盧明芳、鄧婷、陳柏諺、施雪慧、楊蓁、邱千芳、張舒涵、林佑蓮於警詢所為之指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林佳諺、朱芷嫺、張文裕、郭士豪、鄞美蘭、梁志豪、高以蓉、王虹雅、曾懷慧於警詢所為證述。
㈣被害人林佳諺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拍賣網頁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
㈤被害人朱芷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㈥告訴人陳又菁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㈦被害人張文裕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
㈧告訴人盧明芳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
㈨告訴人鄧婷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
㈩被害人郭士豪提出之第一銀行網路銀行新台幣活期儲蓄存款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鄞美蘭提出之國泰世華my ATM轉出明細表查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被害人梁志豪提出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存款明細查詢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簡訊翻拍照片。告訴人陳柏諺提出之存摺內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施雪慧提出之存摺內頁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拍賣網頁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被害人高以蓉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告訴人楊蓁提出之存摺內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邱千芳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頁列印資料、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王虹雅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張舒涵提出之安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林佑蓮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被害人曾懷慧提出之eATM交易通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拍賣網頁及電子郵件列印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8 月1 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客戶地址條列印資料、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1 年8 月10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開戶申請書、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01 年10月29日(101) 北富銀安金字066 號函暨附件開戶申請書、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宅急便顧客收執聯、簡訊翻拍照片4 幀。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僅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主觀上亦無共同實行詐欺犯行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之意思及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同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係以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並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爰審酌被告將帳戶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實際上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且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人士之真實身分,導致犯罪橫行,行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兼衡檢察官當庭求處有期徒刑6 月稍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其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所惕勉自勵,信無再犯之虞,併審酌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盧明芳、鄞美蘭、梁志豪、陳柏諺、張舒涵、曾懷慧、林佑蓮、張文裕達成調解而願賠付其損害,而被害人盧明芳、鄞美蘭、梁志豪、陳柏諺、張舒涵、曾懷慧、林佑蓮、林佳諺、朱芷嫺、張文裕、郭士豪、施雪慧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一節,業據被害人盧明芳、鄞美蘭、梁志豪、陳柏諺、張舒涵、曾懷慧、林佑蓮、林佳諺、朱芷嫺、張文裕、郭士豪、告訴代理人張弘俊陳明在卷(見同上院卷第114 頁、第152 頁及反面),並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見同上院卷第117 頁至第123 頁、第154 頁),因認本件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鼓勵向上並期自新。惟本院斟酌被害人權益保障,並為確實督促被告依據調解條件履行,併依據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宣告被告應履行調解條件,亦即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支付方式」欄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賠償金額,而此部分依據刑法第74 條 第4 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被告如違反前述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依據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本件緩刑宣告,執行宣告之徒刑,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 條 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實施詐術之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林佳諺│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9日 │ 4,5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晚間8時12分 │ │ │ │ │12 吋人偶,致林佳 │許 │ │ │ │ │諺陷於錯誤而購買,│ │ │ │ │ │並依指示匯款,嗣因│ │ │ │ │ │遲未收到物品始發覺│ │ │ │ │ │受騙。 │ │ │ ├──┼───┼─────────┼──────┼──────┤ │ 2 │朱芷嫺│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10日│ 2,8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下午3時58分 │ │ │ │ │吸塵器,致朱芷嫺陷│許 │ │ │ │ │於錯誤而購買,並依│ │ │ │ │ │指示匯款,嗣因遲未│ │ │ │ │ │收到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 │ │ │ ├──┼───┼─────────┼──────┼──────┤ │ 3 │陳又菁│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0日│ 23,5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晚間9時18分 │ │ │ │ │欲出售巴黎世家機車│許 │ │ │ │ │包,致陳又菁陷於錯│ │ │ │ │ │誤而購買,並依指示│ │ │ │ │ │匯款,嗣因遲未收到│ │ │ │ │ │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 4 │張文裕│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1日│ 20,0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上午9時7分許│ │ │ │ │欲出售舊版人民幣,│ │ │ │ │ │致張文裕陷於錯誤而├──────┼──────┤ │ │ │購買,並依指示匯款│101年7月11日│ 15,000元 │ │ │ │,嗣因遲未收到物品│上午9時24分 │ │ │ │ │始發覺受騙。 │許 │ │ ├──┼───┼─────────┼──────┼──────┤ │ 5 │曾懷慧│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1日│ 12,0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上午11時20分│ │ │ │ │欲出售IPHONE4行動 │許 │ │ │ │ │電話,致曾懷慧陷於│ │ │ │ │ │錯誤而購買,並依指│ │ │ │ │ │示匯款,嗣因遲未收│ │ │ │ │ │到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6 │盧明芳│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11日│ 3,0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下午3時23分 │ │ │ │ │冰箱,致盧明芳陷於│許 │ │ │ │ │錯誤而購買,並依指│ │ │ │ │ │示匯款,嗣因遲未收│ │ │ │ │ │到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7 │ 鄧婷 │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1日│ 14,4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下午5時12分 │ │ │ │ │欲出售相機,致鄧婷│許 │ │ │ │ │陷於錯誤而購買,並│ │ │ │ │ │依指示匯款,嗣因遲│ │ │ │ │ │未收到物品始發覺受│ │ │ │ │ │騙。 │ │ │ ├──┼───┼─────────┼──────┼──────┤ │ 8 │林佑蓮│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11日│ 6,4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晚間8時2分許│ │ │ │ │氣炸鍋,致林佑蓮陷│ │ │ │ │ │於錯誤而購買,並依│ │ │ │ │ │指示匯款,嗣因遲未│ │ │ │ │ │收到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 │ │ │ ├──┼───┼─────────┼──────┼──────┤ │ 9 │郭士豪│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11日│ 6,7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晚間9時51分 │ │ │ │ │吸塵器,致郭士豪陷│許 │ │ │ │ │於錯誤而購買,並依│ │ │ │ │ │指示匯款,嗣因遲未│ │ │ │ │ │收到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 │ │ │ ├──┼───┼─────────┼──────┼──────┤ │ 10 │鄞美蘭│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12日│ 30,0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下午1時40分 │ │ │ │ │翡翠手鐲,致鄞美蘭│許 │ │ │ │ │陷於錯誤而購買,並│ │ │ │ │ │依指示匯款,嗣因遲│ │ │ │ │ │未收到物品始發覺受│ │ │ │ │ │騙。 │ │ │ ├──┼───┼─────────┼──────┼──────┤ │ 11 │張舒涵│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2日│ 3,5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下午5時36分 │ │ │ │ │欲出售吸塵器,致張│許 │ │ │ │ │舒涵陷於錯誤而購買│ │ │ │ │ │,並依指示匯款,嗣│ │ │ │ │ │因遲未收到物品始發│ │ │ │ │ │覺受騙。 │ │ │ ├──┼───┼─────────┼──────┼──────┤ │ 12 │梁志豪│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2日│ 14,3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晚間9時7分許│ │ │ │ │欲出售相機,致梁志├──────┼──────┤ │ │ │豪陷於錯誤而購買,│101年7月13日│ 28,500元 │ │ │ │並依指示匯款,嗣因│晚間10時46分│ │ │ │ │遲未收到相機,始發│許 │ │ │ │ │覺受騙。 ├──────┼──────┤ │ │ │ │101年7月14日│ 28,400元 │ │ │ │ │下午7時40分 │ │ │ │ │ │許 │ │ ├──┼───┼─────────┼──────┼──────┤ │ 13 │施雪慧│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3日│ 3,4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中午12時14分│ │ │ │ │欲出售吸塵器,致施│許 │ │ │ │ │雪慧陷於錯誤而購買│ │ │ │ │ │,並依指示匯款,嗣│ │ │ │ │ │因遲未收到物品始發│ │ │ │ │ │覺受騙。 │ │ │ ├──┼───┼─────────┼──────┼──────┤ │ 14 │高以蓉│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13日│ 7,0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下午5時9分許│ │ │ │ │手機,致高以蓉陷於│ │ │ │ │ │錯誤而購買,並依指│ │ │ │ │ │示匯款,嗣因遲未收│ │ │ │ │ │到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15 │陳柏諺│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3日│ 30,0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晚間9時30分 │ │ │ │ │欲出售相機,致陳柏│許 │ │ │ │ │諺陷於錯誤而購買,├──────┼──────┤ │ │ │並依指示匯款,嗣因│101年7月13日│ 26,900元 │ │ │ │遲未收到物品始發覺│晚間9時32分 │ │ │ │ │受騙。 │許 │ │ ├──┼───┼─────────┼──────┼──────┤ │ 16 │ 楊蓁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13日│ 2,5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晚間10時17分│ │ │ │ │吸塵器,致楊蓁陷於│許 │ │ │ │ │錯誤而購買,並依指│ │ │ │ │ │示匯款,嗣因遲未收│ │ │ │ │ │到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17 │邱千芳│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01年7月14日│ 6,000元 │ │ │ │拍賣網站佯裝欲出售│中午12時52分│ │ │ │ │冷凍櫃,致邱千芳陷│許 │ │ │ │ │於錯誤而購買,並依│ │ │ │ │ │指示匯款,嗣因遲未│ │ │ │ │ │收到物品始發覺受騙│ │ │ │ │ │。 │ │ │ ├──┼───┼─────────┼──────┼──────┤ │ 18 │王虹雅│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101年7月14日│ 3,000元 │ │ │ │O奇摩拍賣網站佯裝 │晚間8時57分 │ │ │ │ │欲出售吸塵器,致王│許 │ │ │ │ │虹雅陷於錯誤而購買│ │ │ │ │ │,並依指示匯款,嗣│ │ │ │ │ │因遲未收到物品始發│ │ │ │ │ │覺受騙。 │ │ │ └──┴───┴─────────┴──────┴──────┘ 附表二 ┌───┬─────┬──────────────────┐ │ 編號 │ 被害人 │ 支 付 方 式 │ ├───┼─────┼──────────────────┤ │ 1 │ 盧明芳 │被告應給付盧明芳新臺幣(下同)叁仟元│ │ │ │,給付方式:自民國(下同)102年2月起│ │ │ │,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伍佰元至清償完 │ │ │ │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 ├───┼─────┼──────────────────┤ │ 2 │ 鄞美蘭 │被告應給付鄞美蘭叁萬元,給付方式:自│ │ │ │102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叁仟 │ │ │ │柒佰伍拾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 │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3 │ 梁志豪 │被告應給付梁志豪柒萬壹仟貳佰元,給付│ │ │ │方式:自102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 │ │ │ │給付捌仟玖佰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 │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4 │ 陳柏諺 │被告應給付陳柏諺伍萬陸仟玖佰元,給付│ │ │ │方式:自102年2月6日起至102年8 月6日 │ │ │ │止,按月於每月6日前各給付柒仟元;於 │ │ │ │102年9月6日前給付柒仟玖佰元,如有一 │ │ │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5 │ 張舒涵 │被告應給付張舒涵叁仟伍佰元,給付方式│ │ │ │:自102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 │ │ │ │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 │ │ │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6 │ 曾懷慧 │被告應給付曾懷慧壹萬貳仟元,給付方式│ │ │ │:自102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 │ │ │ │壹仟伍佰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 │ │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 7 │ 林佑蓮 │被告應給付林佑蓮陸仟肆佰元,給付方式│ │ │ │:自102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6日前給付 │ │ │ │捌佰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 │ │,視為全部到期。 │ ├───┼─────┼──────────────────┤ │ 8 │ 張文裕 │被告應給付張文裕叁萬伍仟元,給付方式│ │ │ │:自102年11月6日起至103年5月6日止, │ │ │ │按月於每月6日給付肆仟元,並於103 年6│ │ │ │月6日給付柒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 │ │ │為全部到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