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聲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邱忠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竊盜案件(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40號),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想回去處理家中事情,及安排女兒生活,包括我腳會麻痺的問題,我也想完全治療好,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被訴竊盜行為高達10件,審理過程中檢察官尚陸續追加起訴多件竊盜犯行(102年度審易字第1174號被訴3件竊盜犯行、102年度審易字第1456號被訴2件竊盜犯行、102年度審易字第1759號被訴3件竊盜犯行)之全案情節,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上述該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固稱「腳會麻痺」需就醫云云,惟經本院函詢臺北看守所被告是否有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經該所衛生科答稱「被告於102年8月7日診斷有小腦運動失調等情形,如有到外面醫院救醫必要,我們會送被告前往」等語(有本院102年8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由此足認被告尚無因非保外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另被告已於102年8月19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難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